違約賠償合同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違約賠償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違約賠償合同 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石家莊市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石家莊市__________路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臺__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邢臺市__________路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價款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_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被告于__年訂立合同,約定原告訂購被告桌椅等辦公用品。簽訂合同后原告預先支付價款______________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時使用,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解除合同,判決被告返還價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違約賠償合同 篇2
甲方(出賣人):
乙方(買受人):
鑒于: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乙方購買________住宅樓,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元。
2、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5、乙方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______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______元,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違約賠償合同 篇3
勞動法并沒有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在實踐活動中,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違約金。但是,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了違約金限制,如北京地區便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約定三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小王可以要求減免。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辭職權。
為進一步保障勞動者的勞動自由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只有特殊情況才能約定違約金,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了培訓協議的或者那些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類似小王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小王約定違約金的`,即便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載有違約金條款的也是無效 然而,對于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并不僅限于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還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第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第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
所以,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相關義務,以免由于行使權利不當而惹禍上身。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不辭而別、擅自離職等行為,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其實,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只要履行相關的義務,也是可以充分保障自己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
違約賠償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一、房屋的坐落四至及面積
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 ,面積為 平方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房屋及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
被拆房屋及該宗土地上的所有附屬物甲方支付乙方拆遷補償資金 元(大寫: 萬仟佰 拾元 角 分)。
三、付款方式及時間
自本協議簽字生效后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拆遷補償金10萬元(壹拾萬元整)20__年4月10日前乙方將房屋拆除,并將建筑垃圾清理干凈,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給乙方剩余的拆遷補償金。
四、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支付拆遷補償資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房屋及其附屬物清理干凈,從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遷補償金額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承諾本協議項下的.地塊的使用權屬于乙方,并在房屋拆除、建筑垃圾清理期間的一切事宜由乙方負責。
3、乙方只能將該宗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進行清理,不得在該塊土地上挖坑取土。
4、乙方必須在4月10日前將該塊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屬物清理干凈,否則甲方有權申請法院無償強制執行。
本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違約賠償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乙方購買_________________材料
2、甲方應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材料。
3、材料逾期完成,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材料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材料,甲方愿意賠償乙方貨品庫存的50%的損失,金額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付材料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違約賠償合同 篇6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辭職 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很大,用人單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使用人單位有所準備,安排新人來接替工作,以免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損失。
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要聘用勞動者,必須確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方可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保證勞動者能夠真正履行勞動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且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連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原用人單位可以向現用人單位和違約勞動者中的.任何一方請求部分或全部的賠償。因此,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可獲得更有保障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違約賠償合同 篇7
甲方:
身份證號:系的父親
身份證號:系的.母親
身份證號:系的配偶
身份證號:系的孩子
乙方:
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臨清工地施工中不幸身亡。甲方作為其直系親屬,現就其死亡賠償事宜與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的各項支出等共計____元。
二、以上賠償款項在本協議簽訂時_____日內過付,甲方收款時另行向乙方出具收條。
三、甲方不再向乙方主張其他任何權利,也不再要求乙方承擔其他任何責任,不再向其他第三方主張權利
四、甲方一致同意將上述賠償款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由乙方直接支付給名下。
甲方內部之間就補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進行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五、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賠償協議,甲乙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違約賠償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________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_______________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統稱為"原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施工合同解除事項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自愿同意解除"原合同中所有承包的施工工程"。
二、乙方的關聯文件及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各項合同、還包
括在執行中甲方所擔保的責任工程同時解除。
三、乙方在本工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并承擔因此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四、乙方必須完善己完成的工程工程驗收工作、如未到達驗收標準、必須急時采取相關措施、至到驗收合格為準。
五、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監理公司、職能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工程驗收資料(承包范圍內已完成局部的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資料)、經監理和職能部門審核簽章后、于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前將所需的資料整理成冊(不裝訂)、移交給甲方。
六、乙方"原合同"中所承包的工作內容中已完成工作量經甲、乙雙方現場實測后以文書形式雙方簽字確認為準。
七、工程結算按原合同所議定的條款執行、以造價咨詢有限公司的審計結果,作為乙方"原合同"此期間所完成工作內容的最終結算。
八、最終結算報告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同后、再簽訂甲、乙雙方欠款還款協議書、確定還款時間。
九、工程款支付:甲、乙雙方對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甲方擔保費用、按財務要求對帳并予以確認、并按要求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有關工程款項。
十、"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甲方財務要求確認并完本錢協議約定內容后,與工程結算款一并返還。
十一、解除合同簽訂后,施工單位應先行無條件退場、同時移交符合檔案要求的全部資料、已完成的`工程量由雙方在場外進行結算。
十二、解除合同簽訂后,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單位進行本工程繼續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施工現場干擾、否那么、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
十三、解除合同后并不免除承包人對已施工局部的工程質量責任和保修責任以及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責任。
十四、乙方已與相關班組簽訂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將履行的合同)由乙方與其協商解除,甲方不承擔乙方與班組之間因合同糾紛產生的一切后果
十五、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監理公司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
違約賠償合同 篇9
根據買賣合同糾紛實務案例,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合同有明確約定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責任;另一種是沒有合同或者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一、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處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原則上按照約定的處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者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買方沒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但根據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在沒有區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礎上確定了違約金調整機制,即所謂的“損失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同時《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關于違約責任的司法解釋,對違約金的主張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在實務案件中需參照執行。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不論當事人如何約定違約金,還是要以實際損失為依據計算違約金。
二、買賣雙方無書面合同但有證據證明交付貨物,或雖有買賣合同但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及或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處理情形。
實踐中,沒有書面買賣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是當事人懶惰或沒有法律意識的體現。但世界上所有的國家都不會因此認為傻是一種罪,所以當事人即便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也有法律來兜底,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就專門規定了合同的違約責任。其中第107條規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2至114條也規定了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后的'損失賠償問題,該條款即是買方逾期付款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依據。這些規定也僅僅是理論,并沒有明確具體該如何主張違約金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并不能完全適用于所有案例。但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就有了明確的依據。該解釋第24條第4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結合《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第20條及21條,以及中國人民銀行20xx年12月10日公布的銀發[20xx]25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根據上述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買方逾期付款在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情況下應賠償給賣方的損失計算公式為:未付款本金 x 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x (1+30%—50%)。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出臺之前,由于法律沒有對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務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有違法律的統一和權威,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該司法解釋出臺,合理地界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明確了主張違約金的法律依據。既有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又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準確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又有利于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裁判義務,在實務案例中有著較為重要的作用。
違約賠償合同 篇10
違約損害是合同當事人違反約定義務給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造成的妨害,這種妨害既可能是針對物質權利,也可能是針對精神權利。當違約行為妨害了財產權利的行使時,就給當事人造成物質損害,使其既得物質利益和可得財產利益歸于喪失,即帶來既得物質損失和可得物質損失。既得物質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滅失、減少、毀損和費用的支出,是一種現實的財產損失。可得物質損失,或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違約行為導致受害人喪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些損失由于與違約行為所侵害的財產權利的關系不同,它們的性質也就不同。直接因違約行為妨害約定權利的行使所帶來的損失,稱為直接損失;因違約行為妨害約定權利的行使,進而妨害非約定的其他權利的行使所帶來的損失,是為間接損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締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或者根據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合同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責任形式,是充分保護合同當事人利益的補救方式。現擬就合同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從法理方面進行探析,希望有助于對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理解。
一、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征
1.損害賠償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即因債務人違約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害,只能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請求,合同關系的有效存在是違約損害賠償存在的前提。
2.損害賠償原則上只具有補償性而不具有懲罰性。從等價交換原則出發,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彌補或填補債權人因違約行為遭受的損害后果。
3.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先約定一方當事人在違約時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種約定方式可以用具體的金錢數額表示,也可以采 共7頁 第1頁
用某種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來確定,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免責的條款從而免除其未來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
4.損害賠償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為原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遭受的現有財產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都應該得到賠償。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
1.違約行為。即當事人要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損害。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害。
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當事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4.無免責事由。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免除一方或者雙方不能履行合同責任的免責條件。
三、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是指在發生違約情事以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如何確定損害的范圍,根據什么原則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原則上,通過賠償損失應使受害人處于如同合同已經履行時的同樣狀態。合同法規定了三類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1.約定賠償。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賠償是依照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損失賠償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有賠償損失的約定,則應優先適用。
2.一般法定賠償。依照法律的一般規定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時,則應適用法定賠償。
3.特別法定賠償。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別規定的損害賠償。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雙倍賠償。根據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適用的原則,在有特別法可依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使用特別法,即優先適用特別法定賠償。
四、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則
確定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應當遵循這樣幾條規則:
1.合理預見規則。又稱應當預見規則、可能預見規則,是指違約損害賠償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為限,或者說違約方對違約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原則。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應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應當賠償的損失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
合同法確定的違約損害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原則,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既得利益和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未來可獲得的已預見收益,雖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實現,但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產生并受合同的保護,由于可得利益處于未然狀態,確定可得利益的賠償范圍只能求助于人類的經驗。為防止賠償范圍過寬而損害違約方的利益,合同法采用了可預見性原則。合理預見須滿足以下條件: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所謂預見的主體是指誰應合理預見。合同法確立了預見的主體是違約方,因此只有是違約方所能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原因有二:一是只有在已發生的損失是違約方能夠合理預見時,才表明該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二是違約方比一般人更了解非違約方的情況從而在違約行為發生時減少可能遭受的損失。
(2)預見的時間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因為任何合同的締結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在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要綜合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通過討價還價,形成合同的對價關系,如果風險過大,則當事人可能通過達成有關限制條款來限制責任,如果要由當事人承擔在訂立時不應 共7頁 第3頁
當預見的損失,則當事人會鑒于風險太大而放棄交易。
(3)預見的內容是有可能發生的損失的種類及其各種損失的具體大小。現行合同法對預見的內容不甚明了,筆者認為預見內容應僅要求預見損害的類型或種類,而不應要求預見損害的程度,因為這樣既強調對違約方責任的限制——僅對預見到的那類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又強調對受害方利益的公平維護——賠償的數額以實際損失為準。
依可預見性規則的要求,違約方只對他可預見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可預見范圍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便是可預見性的標準。因此,確定判斷可預見性的標準不僅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而且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分擔。合同法并未規定可預見規則的標準,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應按以下規則確定違約方是否預見:
首先,如果一項損失是社會一般人在訂約時能夠預見到,就視為違約方應當預見到。其次,如果一項損失一般人難以預見的話,但由于當事人的身份、職業、及相互之間的了解情況決定了違約方可能比一般人更為了解非違約方訂約的目的以及訂約和履行過程中可能獲得的利潤,從而更為了解在違約以后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實際損失(即考慮違約方的特殊的預見能力),如果該違約方的預見能力高于一般人的話,就應當按照實際預見能力來確定損害范圍。
2.過失相抵規則,指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賠償權利人也有過失時,可以減輕賠償金額或者免除賠償責任。過失相抵并非指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與賠償義務人的過失相互抵銷,而是指義務人的過失與權利人的過失,兩相較量,以確定責任的有無及其范圍。在損害賠償法上,過失相抵是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的.一項重要的規則,過失相抵在實踐中運用得當則可以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合理地分攤責任,如運用不當,則難免會成為法官以“各打五十大板”而強令當事人接受和稀泥式調解或糊涂判決的手段,因而了解過失相抵制度的基本內容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合同法中,過失相抵規則卻被所謂的“雙方違約”條文所替代,兩者雖有聯系,但并非一回事。且“雙方違約”這一概念能否成立,在民法理論上曾屬一項爭點。由于合同法沒有規定過失相抵,構成法律漏洞,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可以對民法通則第131條作擴張解釋,以使這個針對侵權責任規定的規則擴張適用于合同違約損害賠償。
就過失相抵的構成要件而言:一是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須有過失。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然是 共7頁 第4頁
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如果賠償權利人沒有過失,仍不得減免責任。就受害人或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而言,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雖無須為違法,但是就其為自己的利益或在倫理的觀點上,應為不當之行為。因此阻制違法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適用過失相抵。此外,被害人與有過失并不限于積極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二是賠償權利人的行為須助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即賠償權利人的過失行為須是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共同原因,至于哪個在先,哪個在后,抑或同時存在,則在所不問。
實踐中,法院對債務人的過失與債權人的過失進行比較衡量,在債權人的過失過大時,既可以使債務人免責,也可以減輕債務人的賠償額。在過失相抵具備要件時,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輕債務人的賠償額或使債務人免責。因為過失相抵的責任減輕或免除不屬抗辯,而是請求權部分或全部消滅,所以裁判上可依職權加以裁量,債務人也可以就此提起確認之訴。
3.損益相抵規則,又稱損益同銷,指賠償權利人基于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獲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以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規則。這是一個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規則。在現在的我國法上,雖沒有專門規定損益相抵規則,但在學理解釋上,是普遍承認這一規則的,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如此。違約行為屬于這里所說的“同一賠償原因”之一,其他還包括侵權行為、其他債務不履行行為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原因。損益相抵屬于賠償責任的范圍確定問題,不是兩個債權的相互抵銷,因此不適用債的抵銷規則,是確定受害人因對方違約而遭受的“凈損失”的規則,是計算受害人所受“真實損失”的法則,而不是減輕違約方本應承擔的責任的規則。其要件包括: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損害事實與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前兩者系前提,而因果關系是關鍵。合同法要求適用損益相抵規則時利益與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賣出股票,因逾期拋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增費的損失,但該股票的價格在后來賣出時上漲,使委托人獲得利益。該利益與逾期拋售之間就有因果關系。
4.損失擴大規則。也稱為“減輕損失”規則,是指對因債權人一方的原因而擴大的損失,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兩情情況:一是受害人不應以不合理的行為來增加自己的損失。例如,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交付的商品有瑕疵,就不應繼續使用該商品;二是受害人不能就基本可以采取合理步驟予以避免的損失獲得賠償金。
違約賠償合同 篇11
我國《合同法》中具體規定了違約賠償的內容,要是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話,那么就要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很少人知道合同法違約責任賠償方式有哪些。一起來了解下吧:
從實際出發,我們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
1、實際履行。
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為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于法院判決并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采用。
我國亦規定了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除第107條外,《合同法》第 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違約賠償合同 篇12
違約金,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賠償金,即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但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又有例外規定,經營者在有欺詐行為時,應按消費者的要求以其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來增加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該條是我國法律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違約賠償合同 篇13
作為常見的違約責任方式,違約金和賠償金具有不可分的聯系。凡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當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另一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賠償金補足其差額,違約金與賠償金之和應等于守約方所受到的損失。它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都是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承擔違約金和賠償金的主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過錯,客觀要件都是違約方有違約事實。
那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具體有什么區別呢?
違約賠償合同 篇14
1、定義不同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分為約定違金和法定違約金。如果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違約金的數額和支付條件有了約定,那么該違約金為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數額和支付條件的違約金。違約賠償金是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額,該損失為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在民事法律中賠償金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2、成立要件不同
首先,違約金和違約賠償金的成立都必須有違約行為的存在,但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僅就某些具體的特定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的,則以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行為的存在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但違約賠償金不論對什么樣的違約行為都適用。
其次,約定違約金的適用須有當事人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條件的約定,否則,相對人不得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賠償金則不須有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要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賠償金。
3、性質不同
二者都具有賠償性,但違約金還有懲罰性的特征。對此,勞動法律法規體現的不很明顯,但民事法律卻對此有明確規定,《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違約金的支付要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相一致,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可見,違約金具有賠償性。但是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但并非過分高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則當事人不得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此時的違約金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而且在就遲延履行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違約金之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此時的違約金也體現了一定的懲罰性。違約賠償金是對相對人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遭受損失的補償,僅具有賠償性,違約賠償金的范圍以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限,以完全賠償為原則。但《合同法》第113條規定了賠償時的合理預見規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違約賠償合同 篇15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對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主要應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二、勞動合同違約如何賠償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賠償合同 篇16
甲方:
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購銷合同》約定,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購銷合同》項下產品銷售給第三方。鑒于乙方違反了《購銷合同》約定,將前述產品銷售給第三方( 有限公司),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處理意見。
1、乙方同意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甲方已支付的用于生產《購銷合同》項下產品的'模具費人民幣 元支付給甲方,作為違約金。模具仍歸甲方所有。
2、乙方同意向甲方贈送 《購銷合同》項下產品 作為補償。具體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由甲方指定。
3、乙方保證,不將《購銷合同》項下產品銷售給任何第三方(包括 有限公司),如有違反,乙方同意按照其向第三方銷售該產品的總金額的 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如雙方發生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5、本協議書與《購銷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協議書為準。
6、本協議書自 年 月 日簽訂,并自該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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