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必備)
1總則
1.1目的:為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車輛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根據項目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范圍:本規定規定了本工程監理項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內容和要求。
適用于本工程監理項目部的交通安全管理。
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職責
3.1、負責工程項目部所屬車輛的管理。
3.2、負責對辦公用車及駕駛員管理等辦法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
3.3、負責對工程項目部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3.4、負責對工程項目部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和交通事故的上報工作。
3.5、負責工程項目部招聘駕駛員的審查、錄用考試和日常的考核工作。
4交通安全管理
4.1、車輛管理:
4.1.1、項目部車輛:
(1)車輛必須經項目部所在地車輛管理部門檢查審驗合格,并按時參加項目部所在地車輛管理部門的年檢。車輛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隨車證件齊全。
(2)車輛隨車工具、備件社齊全,車輛應整潔、車貌應良好。
(3)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到生產廠家指定的修理廠修理,排除故障,經檢試合格后方可行駛,確保車輛狀態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帶病行駛。
(4)車輛在日常使用中,應按車輛使用說明書定期進行保養。
(5)如需大修或更換部件,必須報項目部綜合部同意后方可處理。
4.1.2、租用車輛
(1)租用車輛系監理項目部根據工程監理需要,就近租用小型汽車。
(2)租用車輛的證件必須由當地車管部門檢查審驗合格并有效,隨車證件齊全,車輛隨車工具備件齊全,車輛整潔、車貌良好。租用前經監理項目部駕駛員試車,檢查車輛各部件合格、有效、完好,雙方簽訂租車安全協議。
(3)租用車輛應按時參加當地車輛管理部門的年檢。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修理,排除故障,經檢試合格后方可行駛,不得帶病行駛。
4.2、駕駛員管理
4.2.1、項目部派駐監理項目部的駕駛員在工地期間接受項目總監(副總監)領導,正常完成工程監理用車任務。
4.2.2、監理項目部聘用駕駛員應服從監理項目部的安排,正常完成日常工地監理用車任務。
4.2.3、聘用的駕駛員必須持有車管部門頒發的駕駛證和其他有效證件,駕齡三年以上。駕駛員自聘用之日起30日為試用期。由項目總監與駕駛員簽訂用車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2.4、駕駛員必須參加由監理項目部組織的有關交通法規學習、考試。
4.2.5、駕駛員每天做好車輛的“一日三檢”工作,并向總監匯報車輛安全狀況。
4.2.6、駕駛車輛時必須精力集中,不得酒后駕駛車輛、疲勞駕駛、超速駕駛和有其他違章駕駛行為。
4.2.7、遵守勞動紀律,除正常出車外不得隨意動用監理項目部車輛,班后行車需向總監請示,經同意后方可外出。
4.2.8、項目部派駐工地的駕駛員及聘用駕駛員參加監理項目部的安全活動。
4.2.9、每月進行車輛車況檢查,并填寫監理項目部車輛月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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