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考試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檢測教學質量的基本手段。為了進一步規范考試管理,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使考試管理工作科學化和制度化,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的考試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學院領導的領導下,由學院教務科研處制定有關規定,對考試的全過程實行規范化管理。各系部的考試工作由系級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院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做好題庫建設和命題、監考人員及考場安排、考試組織、考風考紀、閱卷的組織、考試分析及補考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三條 考試實行院系二級管理。學院成立院系兩級考試工作小組:院級考試工作小組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擔任組長,教務科研處處長擔任副組長,各系部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考務辦公室,由教務科研處分管考務的副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教學管理科科長、考務干事等為成員;系級考試工作小組,由系部主任擔任組長,系部分管教學副主任擔任副組長,教學團隊帶頭人(教研室主任)、教學干事等為成員。
第四條 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執行國家和學院有關考試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考試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考試方案,監督和協調學院各種考試方案的實施,認定與處理考試違規行為,承辦國家、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有關考試。
系部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按照學院考試要求組織實施院級的各類考試,組織命題、建立試題庫,評閱、分析和保存試卷,落實監考人員,對師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其他部門協助負責考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試題管理
第五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應把題庫建設作為課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按照《試題庫建設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題庫建設工作。試題庫建好后,由教務科研處和各系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題庫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要根據教材的變化、大綱要求的變化及考試結果分析適時進行更新,以保證題庫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要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全面考核學生知識和能力的要求,選用恰當的考核形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對于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考核形式的選擇,原則上需要通過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并將審批表提交教務科研處備案。
第七條 考核命題工作原則上由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嚴格按學院相關要求進行組織,學院教務科研處負責監督。考試命題應遵循以下原則性要求:
(一)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一)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二)試卷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覆蓋面要廣,涉及基本內容和要求,著重考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能力;
(三)命題人員需按規定制定命題計劃,提交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
(四)試題的覆蓋面要廣,難易度要適中,題量要適當,題型要多樣化,格式要規范,考試出題內容覆蓋應不少于課程標準規定內容的80%;
(五)試題份量應以大多數學生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為宜;
(六)每門課程同一考試時段需送交A、B兩套試卷,同課程各卷中試題的重復率(分值)不高于20%,期末考試原則上由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于考試前2周進行抽題檢查。
第八條 各課程考核時間原則上安排120分鐘,有些課程考試時間由于課程性質的原因可適當調整,各科試卷的滿分為100分,分值一般設為整數。
第九條 命題教師及其他接觸試題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及相關信息,如試題泄露,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對試題泄露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條 考試課程的試卷裝訂密封后統一存放在系部專門的保密柜里,考前30分鐘由監考人員到考試課程所在系部領取。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及時到指定地點密封裝訂試卷,閱卷小組長及時領卷并組織人員集中流水閱卷。
第十一條 已閱評的試卷由開課系部負責統一歸檔,保存至學生畢業兩年后銷毀。任何部門和個人在試卷保存期內不得將試卷銷毀或丟棄。
第四章 學生考核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凡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遵守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在校學生(或經學院批準辦理進修、旁聽手續的人員),均可參加課程考核。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參加課程考核資格:
(一)曠課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4者;
(二)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3者;
(三)平時欠交作業或不參加實驗累計達到作業或實驗總數1/3者;
(四)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總實習時間1/3及以上者;
(五)學生的作業或實驗報告系抄襲別人,且情節嚴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況者,不予評定考核成績。若自行參加考核,其考核成績無效。
第五章 考核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按學院周歷安排的考試周次進行,考查課程的考核原則上應在該課程教學周的最后1周完成,不占用學期末的考試時間。
第十四條 考核課程的期考由各系部負責組織安排實施。考試科目原則上安排在考試周的星期四、星期五進行,每個考場需配備2名監考員,考核形式不同的科目不能安排在同一考場,同一門科目考場如不能錯開安排座位,應采用A、B試卷。每場考試需在考場門外張貼《考生座次表》。
第十五條 各系部應在教務科研處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考試科目的期考安排,按要求將期考安排表送交教務科研處,于考試1周前向學生公布考試安排情況,并將監考安排表分發給有關人員。考試安排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各系應召開考試動員大會,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則》,重點加強學生考風考紀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杜絕作弊等違紀現象發生,同時提醒學生攜帶本人學生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沒有證件的需出具《學生考試證件遺失證明》,證件不齊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各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在考試前應召集專門會議,布置與安排考試工作,組織教師學習《監考守則》,督促本系部的監考員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確保考場井然有序。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須由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認真負責的教職員工承擔。凡安排擔任監考工作的教職員工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換或請假,特殊情況需調換或請假的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報教務科研處審批。
第十九條 教師(含行政兼課)每學年必須承擔不少于9次的監考任務,監考任務包括校內外考試的監考。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條 考生在考前15分鐘憑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把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驗。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禁止入場,開考30分鐘內禁止交卷退場。
第二十二條 閉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水性筆、橡皮等。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開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及任課教師指定的課本或筆記,禁止攜帶其它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二十三條 考生答題前應在規定的位置認真填寫姓名、學號、班級,不得超過密封線,不得在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
第二十四條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考試中途不準隨意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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