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院教學督導工作質量考核辦法【優選】
一、總則
第一條教學督導工作是學院的自律行為,是學院提高質量的自覺行動,其工作實質是提升管理內涵、規范教學秩序、增強工作執行力,因而整個教學督導工作質量不但影響著工作威望與公信力,還直接影響著教學督導工作開展的成效。為切實保障教學督導工作質量,更為高效地開展教學督導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督導工作質量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有利于教學督導員自身能力與水平的提高與教學督導團隊整體狀態的改觀原則,堅持重在激勵與引導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院所有從事教學督導工作的教師與部門,由教學督導處負責具體考核。
二、考核內容
第四條教學督導工作按個體質量與部門質量分別進行考核。個體質量以教學督導員或評課小組為單位進行考核;部門質量按相對獨立的督導部門為單位進行考核,學院以專業組為單位,系部則以教學督導室為單位。
第五條進行教學督導個體質量考核時,相關質量責任按教學督導員或評課小組單獨計算,其具體情形與相關處理如下: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次聽課按不合格計:
(1)課堂教學場景記錄不全,無法佐證評價結果;
(2)經2次修改仍然未達到要求的;
(3)被投訴經復核屬于聽課責任事故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還修改,返還次數按實計:
(1)項目賦分、評語與課堂教學場景相互不吻合的;
(2)綜合評語未能綜合督導各方評議意見的;
(3)綜合評語優缺點數、字數未達最低要求的;
(4)綜合評語關鍵要素表述不全的;
(5)綜合評語表達錯誤達2處及以上的;
(6)教學建議缺乏可操作性的。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還修改,返還次數按1/2計:
(1)評價分值計算錯誤的;
(2)綜合評語表達錯誤未及2處的;
(3)材料填寫不規范達2處及以上的;
(4)基本信息錯誤達2處及以上的。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返還修改,返還次數按1/4計:
(1)材料填寫不規范未及2處的;
(2)基本信息錯誤未及2處的;
(3)評語表述語句不通順或錯別字較多的。
第六條材料返還若為教學督導員個體責任的,返還次數統計只與本人有關;材料返還若為評課小組責任的,返還次數統計按一定比例各自分擔:即評課負責人占60%,評課小組成員占40%;每次材料返還按最高值核定次數,不重復計算。
第七條按照學院、系部教學督導員分別確定材料返還率的工作基準,學院:低于10%,系部:低于20%;教學督導員個體材料基礎返還率按逐年下降基準返還率的20%確定。
第八條進行教學督導部門質量考核時,相關質量責任按部門統計,主要有材料返還率、有效投訴率與聽課合格率等。
三、考核效用
第九條教學督導工作質量考核結果按學期在一定范圍公開,逐年擴大公開范圍;若日常復核中聽課質量被認定為不合格,則該次聽課不再計酬,同時也不計系部聽課工作量。
第十條教學督導工作個體質量考核結果作為教學督導員聘任的重要條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宜繼續擔任教學督導工作:
(1)同一學期2次及以上被認定為聽課不合格的;
(2)材料返還率超過基礎返還率20%及以上的;
(3)在聽課過程中出現教學事故的;
(4)未能按時完成指定工作任務的。
第十一條教學督導部門質量考核結果作為系部年度考核與聘任專業組長的依據之一。
四、附則
第十二條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教學督導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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