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合同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沒簽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試用期沒簽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_______
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___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_______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簽字: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
試用期沒簽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水電工程師___________工作內容及職責:_______
1、執行國家頒發的安裝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和施工驗收規范,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操作規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辦事;
2、參與各設計階段(水電)相關的技術把關及優化設計工作;
3、協助工程部審定開發項目的本專業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并對存在的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4、協調處理現場水電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各種施工問題及突發事件;協助工程部經理協調現場各方關系;
5、參加工程例會,協調解決施工、監理單位提出的各種問題。
6、與其他專業工程師及時溝通,做好各專業之間的配合; 7、與設計部門及公司相關部門及時聯系溝通,解決水電工程有關圖紙變更、洽商、簽證等問題;
8、認真審閱本專業施工圖紙,提出合理化建議,控制工程成本;
9、及時審核施工單位上報的本專業甲供材料需求計劃,跟蹤催促甲供材料、設備的進場;
10、協助組織水電工程有關材料、設備、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制定標書技術要求;
11、檢查監理單位對材料、設備的驗收情況;
12、對水電專業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進行初審,并檢查實施情況,監督審查本專業工程竣工資料; 1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10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
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試用期沒簽合同 篇3
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關于新勞動法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怎么樣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工作10年以上,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這是屬于違法的操作,因為勞動者在進入公司那一天起就已經于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也必在要與勞動者簽訂,而且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于正式員工工資80%,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也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
試用期沒簽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試用期沒簽合同 篇5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
問:我和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上面試用期寫的三個月,試用期內我想辭職,口頭和老總說了,他不同意,如果這樣的話就不能辦正常的離職手續,我是否要提前幾天書面通知?如果我直接離開有影響嗎?還有就是當時簽的勞動合同2份,我手上沒有,全部在公司,這合法嗎?合同是否有效?
答:提前三天即可。勞動合同有效,但是操作不太規范。
試用期沒簽合同辭職相關案例:
經過面試、口試、筆試后,某食品有限公司決定招用陳女士。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對陳女士說:“按照公司的規定,凡是新招用的職工要先簽訂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500元,待試用合格以后再按勞動法的規定與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3000元。”陳女士提出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說:“只能簽訂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陳女士認為該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于是進行了舉報。
根據調查的事實,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責令該食品有限公司立即糾正簽訂試用合同的違法行為。食品有限公司三日內糾正了違法行為,與新招用的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
評析:簽訂試用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 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簽訂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很重要,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
目前,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不了解,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隔開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是違反《勞動法》的。
試用期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嗎?
今年初,賀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兩年,其中試用期兩個月。在試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與生產主管對賀先生進行考核發現,賀先生生產的'產品不合規定要求。于是,公司決定以賀先生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賀先生的勞動合同。同時,公司將決定與賀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了公司工會,工會予以準許。隨后,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交與賀先生,其中載明:由于賀先生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決定即日起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其后,賀先生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合同關系。案件審理中,賀先生訴稱,試用期間公司從未對他的工作提出意見,且公司單方解除合同時試用期已經履行完畢,公司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辯稱,試用期最后一天,賀先生未能通過工作考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公司在試用期間對賀先生考核,并證明賀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公司提供“考核結論單”,上面載明了對賀先生從事工作的考核指標,且有生產主管和人事主管簽字。但賀先生對該“考核結論單”不認可,稱從來沒有見過,是公司事后補做的。最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賀先生的主張,理由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賀先生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且公司在試用期后與賀先生解約,已超過試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合同。
■維權提醒■
勞動者:走出“試用期內權利無保障”誤區
試用期是勞動關系存續的一個正常階段,在此期間,勞動者的各項權益均與在勞動合同期一樣,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權而言,勞動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這相比勞動合同期內提前三十日的義務,自由度大幅增加,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試用期可以看作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考察期。現實的問題在于,廣大勞動者更容易相信,試用期亦是用人單位對自己的考察期,因而,往往試用期被隨意解雇,勞動者卻愿意欣然接受,甚至單位有不為之繳納社保等違法行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醒勞動者:要了解最新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不但知曉自己在勞動合同期內的各項權益,還應掌握自己在試用期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多問一些“為什么? ”,學會讓用人單位以事實、證據“說話”等。
■律師解析■
關于試用期的定性
用工實踐中,可能有些人認為,所謂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了相互了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相互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個錯誤認識。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須遵循解除預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合同需證明員工不合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處于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這個前提條件,那么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從另一方面考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試用期滿是否轉正問題并無批準權,換句話說,當試用期履行屆滿后,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均已進入正式錄用期,既然已處于勞動合同期,解除依據當須依照勞動合同期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辦理。
因此,本案中由于公司向賀先生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在試用期之后,亦即賀先生進入正式錄用期之后,因而公司無權再以試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已處于勞動合同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
證明需在試用期內開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戶籍關系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上四個要件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并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本案中,公司僅提供了一份“考核結論單”,且上面僅有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而沒有賀先生的簽字,不足以讓勞動仲裁員信服這份“考核結論單”是當時對賀先生試用期工作的評價,而不是用人單位事后補做的。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須繼續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
試用期沒簽合同 篇6
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勞動者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只要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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