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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業務跟隨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公司投資業務風險,強化投資業務人員的風險約束和激勵,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跟隨投資”(以下簡稱“跟投”)是指參與跟投的公司人員(以下簡稱“跟投人員”)出資,通過公司代持的方式,共同參與投資的行為。跟投人員在項目退出后,根據跟投出資額在公司總出資額(包括公司自有資金出資及代持金額)的占比承擔公司在該項目所對應的損失,并參照*X的相關管理辦法分享收益(不含管理費收入,具體參考標準詳見第二十五條)。
第三條
跟隨投資的基本原則:
1、公司與個人風險共擔。公司與個人按投資比例承擔損失,提高項目參與人員在項目操作中的主動風險管理意識。
2、公司與個人收益共享。個人應按投資比例享有分配門檻收益的資格,同時根據基金收益率分段設計跟投人員與公司之間的分配關系,激勵參與人員的業績提升積極性。
3、參與度與跟投比例掛鉤。跟隨投資是風險管理的手段,也是激勵的方式,鼓勵項目人員參與項目的各個環節。同時參與了項目操作、資金支持、項目支持等環節的,應累加計算跟投份額。
4、能力與跟投比例掛鉤。跟投份額掛鉤員工薪點,倡導業務能力高低決定項目貢獻度的文化,促進員工業務能力的快速提升。
第四條本辦法僅適用于股權投資項目。
第二章跟投人員
第五條
跟投人員僅限于公司內部人員及關聯企業中參與項目的人員,包括強制跟投人員和自愿跟投人員兩部分。
第六條
強制跟投人員包括負責項目的項目組及項目審查團隊高級經理級別以上人員,以及公司規定必須參加跟投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強制跟投人員在項目投資決策中明確持反對意見的,可免除強制跟投義務。
第八條
自愿跟投人員為符合監管規定且經公司允許的人員,包括立項委員會委員、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關聯企業參與項目的人員。
第九條
公司內部跟投人員原則上應為高級經理以上級別的人員,其他人員若對項目做出巨大貢獻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經業務部門或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申請,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可參與跟投。
第三章跟投比例
第十條
公司跟投項目分為三類,一類是一般股權投資類,設門檻收益,公司收取管理費,分享超額收益;二類是風險投資類,不設門檻收益,不收取管理費,只分享收益。
第十一條
就一般股權投資類的單個項目而言,跟投資金總額為公司總出資額的35%,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就風險投資類的單個項目而言,若投資人不要求公司出資,員工可自愿出資不少于10萬元,視為跟投;公司出資類項目,跟投人員出資比照第十一條的約定。
第十三條
每個跟投人員單個項目最低跟投金額為1萬元,公司總經理、負責項目的副總經理、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審查部門負責人單個項目最低跟投金額為3萬元。
第四章跟投比例分配方案
第十四條
非強制跟投人員選擇不跟投的,剩余跟投額度由強制跟投人員按跟投比例分配,確認跟投的非強制跟投人員可申請按已分配到的比例參與分配。
第十五條
一般股權投資類跟投人員分為支持類人員和項目組人員兩大類。
第十六條
支持類人員在跟投份額中占比30%,包括立項委員會委員、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項目審查團隊,占比分別為10%、10%、10%。
立項委員會委員跟投比例按員工薪點分配跟投份額;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跟投比例按委員會人數平均分配;項目審查團隊由團隊負責人結合員工薪點和貢獻度分配。
第十七條
項目組人員在跟投份額中占比70%,分為資金推薦協助方、項目推薦協助方和項目具體操作人員,包括其他關聯企業參與該項目的人員。
資金推薦協助方跟投份額依據貢獻度在總額度的5%-20%之間。跟投份額20%:提供遠期受讓承諾或匹配出資的關聯方、提供資金渠道并獨立完成項目推介取得資金方認可的人員;跟投份額10%:提供流動性支持的關聯方、提供資金渠道并全程配合營銷取得資金方認可的人員;跟投份額5%:擔任了不承擔風險角色的關聯方、僅提供了資金渠道信息的人員。
項目推薦協助方跟投份額依據貢獻度在總額度的5%-20%之間。跟投份額20%:提供項目并獨立完成項目最終方案設計的人員或關聯方;跟投份額10%:提供項目并全程配合營銷設計完成項目方案的人員或關聯方;跟投份額5%:僅提供了項目信息的人員或關聯方。
項目操作人員跟投份額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結合員工薪點及貢獻度分配。
第十八條
風險投資類項目,公司出資的,比照一般股權投資類分配規則;公司不出資的,在比照一般股權投資類的分配規則下,強制跟投人員可選擇不跟投。
第五章跟投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相關部門按下述分工參與跟投管理工作:
(一)業務部負責發布項目信息;
(二)業務管理部負責受理跟投申報審查、初步確定跟投方案、簽訂相關文件、匯劃跟投資金、辦理分紅和清算等財務管理工作及相關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在投資交易前,業務部應將以下信息發往有資格跟投的人員:
1、盡職調查報告及附件;
2、投資建議書;
3、投資協議文本(若有)。
第二十一條
有資格跟投的人員應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召開之日前將跟投意向及跟投資金額申報至業務管理部。
第二十二條
業務管理部應在投資交易前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的跟投意向進行統計、匯總,并初定跟投方案,提交至總經理辦公會決策。
對申報的強制跟投資金比例未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業務管理部應提請總經理辦公會予以關注。
第二十三條
申報的強制跟投資金比例符合本辦法要求前,公司不得進行投資。
第二十四條
業務管理部應根據最終確定的跟投方案代表公司與跟投人員簽訂跟投協議。
第二十五條
跟投協議應約定跟投資金的繳納、返還的計量原則及具體金額、時間、方式。其中,跟投資金返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1、跟投資金在項目退出或清算后方能返還;
2、基金投資收益低于等于門檻收益的,跟投人員不享受超額收益分配;基金投資收益高于門檻收益,低于等于15%的,超額獎勵比例為35%;基金投資收益高于15%,低于等于20%的,超額獎勵比例為40%;基金投資收益高于20%,低于等于25%的,超額獎勵比例為45%;基金投資收益高于25%的,超額獎勵比例為50%。
3、返還金額的計算方法:
返還金額=跟投金額×門檻收益率(低于門檻收益的按實際收益率計算)+跟投份額×公司收益×超額獎勵比例
4、返還金額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業務管理部會負責解釋,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后,與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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