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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7-13 10:00:20 職業/專業/職能 我要投稿

[精]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2.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2.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2.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2.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2.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2.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7.2.2.10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2.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6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7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7.2.3.8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2

  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是企業確保員工健康安全的重要機制,旨在預防和控制工作場所的'健康風險,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有助于維護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和法律責任。

  內容概述:

  1. 健康檢查:定期為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識別可能的職業疾病風險。

  2. 危害評估:對工作環境進行安全評估,識別潛在的有害因素。

  3. 培訓教育:提供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4. 應急處理:建立應急響應計劃,應對突發健康事件。

  5. 工作調整:根據員工健康狀況,適時調整工作崗位或工作負荷。

  6. 記錄管理: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跟蹤員工健康狀況。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3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匯編旨在確保企業員工在工作中能夠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滿意度。此規程通過規范工作流程,明確職責分工,以降低工傷事故率,維護企業的穩定運營,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內容概述:

  1. 職業危害識別與評估: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如噪音、粉塵、化學物質等。

  2. 員工健康監護:設立定期的健康檢查制度,監控員工的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并處理職業健康問題。

  3. 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各工作崗位的'安全操作指南,確保員工在執行任務時遵循正確的操作步驟。

  4. 應急響應計劃:建立應對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如火災、化學品泄漏等,以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5. 培訓與教育:定期組織職業健康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6. 工作環境改善:持續改進工作環境,如通風設施、照明條件、休息區設置等,以提升員工的工作舒適度。

  7. 個人防護裝備管理:規定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使用標準,并確保其有效維護和更新。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4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癥、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復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復文件;

  (12)其他職業衛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并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并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個人復印件上簽章。

  (6)職業病診斷,鑒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毀、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并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復制。

  (10)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衛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涂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5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1.設立職業危害管理機構,并提供人力資源;

  2.定期召開職業健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3.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危害事故隱患;

  5.保證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6.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

  (二)主管職業危害負責人責任制

  1.明確在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2.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及落實職業危害因素整改;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檢查其執行情況;

  4.明確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的組織、實施責任。

  (三)專職職業危害管理人員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規、制度和標準;

  2.負責日常職業危害防治的監督、檢查、技術管理、教育以及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組織、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

  (四)職業危害崗位防治責任制

  1.參加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勞保用品、器具和防護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五)職業危害管理部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制定的職業危害防治的規定及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在企業負責人領導下組織建立、修訂各項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參與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

  3.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措施計劃和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職業危害監測、檢測和評價管理制度

  (一)日常監測

  1.明確日常監測人員,并對數據的準確性負責;

  2.明確塵、毒、噪聲的合理布點(布置圖),明確監測時間,并做好記錄(記錄表);

  3.規定監測辦法。

  (二)檢測和評價

  1.按規定委托取得資質認定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的檢測和評價;

  2.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若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定規劃,限期解決;

  3.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時和在設備大修后,應進行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檢測和評價。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在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將工作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后果、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二)作業場所告知

  1.設置或定期更換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明確具體負責人;

  2.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將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公示,明確公示方式。

  四、職業危害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檢查負責部門和人員,以及相應的任務和職責;

  2.明確職業危害檢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節性、節假日前后和一般性、專業性)及檢查周期;

  3.明確職業危害檢查內容(包括對思想認識、管理制度、現場環境、職業危害標志、職業危害設施、工藝、設備、儀表、問題整改等方面的檢查內容);

  4.檢查記錄保存完好;

  5.明確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6.明確對事故隱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復查要求,實現跟蹤問效;

  7.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是否分開,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是否分開。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申報工作負責人;

  2.每年申報時間;

  3.申報程序;

  4.申報存檔資料。

  六、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明確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和培訓對象(負責人、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在崗員工、新進員工、轉崗人員、外來人員、臨時工作人員等);

  2.明確各類人員接受職業危害教育的內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規、事故教訓、職業危害基本技能、常識、經驗等)及教材;

  3.明確培訓應達到的目的及資格要求;

  4.明確教育方式、培訓時間、考核方式;

  5.明確必須持證上崗的人員,依法接受有關培訓、考核(包括復審)管理規定的要求。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制定職業危害維護檢修規定;

  2.明確維護檢修單位和檢修人的.職責范圍;

  3.明確檢修的種類;

  4.各類檢修作業應當遵循的規程或規定;

  5.檢修的程序和要求;

  6.檢修的記錄要求;

  7.檢修的驗收要求。

  八、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明確配備標準;

  2.明確采購及特種勞保用品供應方的資質審驗辦法;

  3.明確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辦法和管理責任人。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后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建立健全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并張貼在操作崗位。主要包括內容:

  1.生產操作方法和要求;

  2.重點操作的復核、操作過程的職業危害要求和勞動保護;

  3.異常情況處理和報告;

  4.工藝衛生和環境衛生。

  十一、職業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1.明確職業危害事故報告程序和內容,調查、處理程序及要求;

  2.“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有關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預防措施不放過、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原則的要求;

  3.事故檔案管理和事故臺帳。

  十二、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職業危害管理制度

  1.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資質要求;

  2.對外來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教育和檢查辦法;

  3.職業危害協議簽訂要求。

  十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

  1.成立應急機構,明確各人員應急救援管理責任;

  2.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保證資金,經論證后由負責人批準發布實施;

  3.明確重大職業危害應急救援的宣傳、學習、教育、演練等相關工作。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6

  一、相關概念

  1、職業健康監護(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并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后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2、職業病(occupational disease)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職業禁忌證(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二、職業健康監護目的

  1、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證;

  2、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分布情況;

  3、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及危害程度;

  4、識別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

  5、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

  6、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

  7、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

  三、職業健康監護的責任和義務

  1、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是用人單位的職責。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生產勞動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

  (2)用人單位要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

  (3)用人單位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

  (4)用人單位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

  (5)用人單位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并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

  (2)勞動者有權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勞動者或其代表有權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合作,為預防職業病、促進勞動者健康發揮應有的作用。

  (3)勞動者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

  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4)勞動者應參加遵照本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愿的原則。

  (5)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

  (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

  四、職業健康監護的工作程序

  1、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計劃。

  2、用人單位應選擇并委托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系統的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用人單位應選擇相對固定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3、用人單位根據本規范的要求,制定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提出下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申請,簽訂委托協議書,內容包括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健康檢查的人數、檢查項目和檢查時間、地點等。同時應將年度職業健康檢查計劃報轄區的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4、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本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數、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或強度資料;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職業健康監護的種類和周期

  職業健康監護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檢查五類。

  1、上崗前檢查

  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健康檢查均為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下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駕駛作業等。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

  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或勞動者的其它健康異常改變;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通過動態觀察勞動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

  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后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5、應急檢查

  (1)當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組織健康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據,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繼續蔓延和發展。應急健康檢查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開始。

  (2)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傳染病作業的勞動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觸傳染源者,應及時開展應急健康檢查,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健康監護檔案是健康監護全過程的客觀記錄資料,是系統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的變化,評價個體和群體健康損害的依據,其特征是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

  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 1、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與職業健康監護相關的資料應按照職業衛生檔案統一管理,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用人單位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證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七、職業健康監護材料

  1、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工人健康檢查結果

  2、職業病病例診療、康復和定期檢查(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

  3、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的報告(注:在接到體檢結果、診斷結果5日內報告)

  4、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和報告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7

  為加快實施一流師資培育“雙百計劃”,選拔一批優秀青年教師有計劃、有目的地重點培養,激勵優秀青年教師不斷脫穎而出,為學院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選拔原則

  遵循“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公平競爭,嚴格考評;注重實績,優中選優”的原則。

  二、選拔范圍

  我院45周歲以下,具有高校教師資格的在職教師。

  三、選拔條件

  (一)忠誠和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良好的師德修養;治學嚴謹,作風踏實,責任心強,有團結協作精神,樂于奉獻。

  (二)具有本專業講師以上職稱且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在我院工作4年以上;或碩士研究生(同時具有學歷、學位)畢業在我院工作2年以上。

  (三)能勝任一門以上主干課程的講授任務。近三年來,每年均能完成學院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質量總體評價列所在教學單位前60%。

  (四)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較強的教學、科研能力,教學效果好,科研成績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近三年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近三年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3、近三年獲得院級以上教學成果獎(前三位)。

  4、近三年被評為院級以上優秀教師。

  (五)有強烈的開拓意識和較強的創新能力,能對本專業建設或教學科研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

  四、選拔程序及辦法

  (一)選拔辦法

  1、青年骨干教師每年選拔1次,每屆聘期3年。

  2、選拔數額不超過全院青年教師人數的10%,優質校重點建設專業或專業群可適當增加名額。

  (二)選拔程序

  1、學院下達分配名額指標;

  2、教學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推薦評選,評選結束后將評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3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后,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將相關材料送交組織人事部,組織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4、黨委研究擬確定青年骨干教師人選,并在全院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由學院進行命名表彰,頒發《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聘書》。

  五、青年骨干教師的職責

  (一)在院部領導及導師具體指導下,制定個人三年教學科研及業務進修提高計劃,并提交教務處備案。

  (二)模范履行崗位職責,每年要系統承擔1門以上主干課程的教學任務,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育教學評價為優秀。

  (三)任期內在國內外公開刊物上(包括學院學報)至少發表1篇學術論文(第一作者)。

  (四)任期內主持完成1項院級以上課題。

  (五)任期內至少要給本專業學生作1次專題學術講座。

  (六)到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行業企業進行實踐鍛煉,每年累計不少于2個月。

  以上職責僅供參考,各教學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青年骨干教師職責。

  六、青年骨干教師的'待遇

  (一)學院為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發展創造必要條件,對青年骨干教師到國內重點高校進修學習、在職攻讀碩士以上學位、參加學術會議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二)青年骨干教師申報院內外科研課題,在同等條件下將予以優先考慮。

  (三)青年骨干教師在晉升高一級職務、職稱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四)根據學院專業建設和發展需要,青年骨干教師可由學院安排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的情況享受5—8天的學術假,赴國內外高校進行學術交流。

  (五)青年骨干教師期滿考核合格,學院將給予20xx元教科研經費。

  七、青年骨干教師的管理和考核

  (一)青年骨干教師由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共同管理,以教學單位為主。各教學單位要制定具體措施,加強對青年骨干教師的培養和管理。

  (二)青年骨干教師任期為3年,實行動態管理。各教學單位對青年骨干教師每年度考核1次,考核結果載入本人業務檔案。

  (三)主要考核青年骨干教師履行職責情況。各教學單位負責考核,提出考核結論;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各教學單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無異議后,提交黨委研究后兌現待遇。

  (四)青年骨干教師考核不合者,不享受相關待遇,對已享受的待遇及相關費用予以追回。

  (五)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和各教學單位取消青年骨干教師資格。

  1、受到黨紀、政紀和法律處分者;

  2、治學態度不嚴謹,學術上弄虛作假或發生2起以上嚴重教學事故者;

  3、因本人責任,給學院造成名譽或經濟重大損失者。

  八、附則

  (一)評選為青年骨干教師者,原則上當年不得同時申報院級教學名師及專業帶頭人。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選拔管理暫行辦法》(xx院政字〔20xx〕68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附件:

  1、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申報表

  2、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評選工作流程圖

  3、x職業學院青年骨干教師考核表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8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公司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促進我公司的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成立公司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和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一)職業衛生健康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xx

  副組長:xxx xxx

  成 員:xxx xxx

  (二)職業健康工作管理機構

  組長:xx

  成員:xx xx xx

  (三)領導小組和工作管理機構職責

  1、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落實職業病病人和疑似職業病人的診斷、救治、康復和安置工作。

  3、組織開展對本公司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上級監管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4、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者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及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6、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7、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9、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10、負責建立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二、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一)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

  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健康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二)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職責

  1、組織對全公司干部、職工進行職業危害法規、職業危害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2、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3、經常聽取各部門、分廠、班組長、職工關于職業健康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4、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三、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一)崗前告知

  1、企管部與新老員工簽訂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 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時,職業健 康管理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告知書。

  (二)現場告知

  1、在生產分廠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三)檢查結果告知

  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發現疑似職業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開本企業時,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四)監督落實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五)培訓

  職業健康危害管理機構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定期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出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六)從業人員權利

  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四、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一)機構職責

  職業危害申報工作主要由安全機電部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二)申報程序

  企業每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以書面形式,申報時認真填寫《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并加蓋公章,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安監部門備案,備案結束后從安監部門取回《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回執》。

  (三)申報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培訓與宣傳

  企管部和安全機電部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宣傳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二)建檔與分級管理

  企管部和安全機電部應根據法律規范等的要求、企業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三)職業健康宣傳、培訓對象及內容

  1.宣傳:利用公示(公告)欄、墻報、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2.培訓對象: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持證上崗。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2)新工人由公司企管部委托安全機電部組織進行廠級安全生產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培訓記錄建檔保存。

  (3)一般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由單位每年對基層管理人員、班組長、專(兼)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

  3.培訓內容: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的使用防護用品;

  (四)培訓方式

  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的培訓、發放資料等形式。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1.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應由使用單位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2.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健康知識,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3.認真執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檢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進行。

  4.安全機電部應按照單位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健康防護設施的維護以及檢修的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5.使用單位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安全機電部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6.安全機電部每月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7.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切斷電源。

  8.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后,維護檢修人員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交與生產單位使用。

  七、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1.防護用品是無償發給勞動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在生產過程中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以實物形式發放,不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實際需要,參照工種相應條件發放。

  3.當更換工作崗位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退回原崗位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現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

  4.因某種原因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再從事生產工作,需退回勞動防護用品或不再發放。

  5.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定期進行品質檢查和保養。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發現有磨損、疵點的特種防護用品,應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6.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所采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八、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1.安全機電部負責本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并做好制定、修訂和落實工作。

  2.由安全機電部牽頭,負責組織各個生產分廠對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粉塵、噪聲、高溫、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點進行確定和辨識,并按照職業健康管理標準進行定期檢測及評估,確定每一個點的危害程度。

  3.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監測和管理工作,建立相關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4.安全機電部負責聯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作業現場的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及評價。

  5.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

  6.檢測與評價結果應及時向勞動者公布,并上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

  7.檢測或者評級人員進入現場必須佩戴安全帽、防護手套等相關防護用品。

  8.有新、改、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9.檢測結果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難度較大的應制訂規劃,限期整改到位。

  10.安全機電部應制定年度檢測計劃和經費預算,財務部要保障檢測經費的落實。

  九、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安全機電部根據單位所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到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3.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安全機電部和企管部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4.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企管部通知安全機電部,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5.對體檢中發現在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6.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進醫學觀察。

  7.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發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造受者可能造受急性職業危害的勞動者,安全機電部應做好個防護工作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

  8.企管部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9.企業不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作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一)粉塵作業防護管理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安全機電部負責本單位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3.公司采取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要保證生產分廠粉塵吸收裝置的良好運行,督促員工正確佩戴防塵口罩,做好職業健康防護工作。

  5.生產分廠應保持好的通風,在易揚塵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6.企業對易產生粉塵的作業場所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對生產過程,應逐步實行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控制,以減少粉塵的產生。

  8.粉塵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9.單位應配備必須的急救器材和藥品,編制好《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0.單位應安排接觸粉塵作業的從業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二)噪聲作業防護管理

  1.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噪聲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單位應采取綜合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產區域和作業場所的噪聲要符合標準規定,超過標準要限期整改。

  5.對易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技術部門設計時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6.當班工人每天對噪聲進行日常監測,并做好記錄,企業應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并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布。

  7.新、改、擴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技術改造和引進項目、及時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噪聲控制,必須嚴格執行職業危害“三同時”評查,沒有評查或評查不合格的一律不準施工和投產。

  8.對于噪聲超過標準規定的生產分廠和作業場所,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標準要求。在無法徹底消除噪音的情況下,必須給員工發放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以減少或減輕對員工的聽力損害。

  9.單位應安排接觸噪音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0.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三)高溫作業防護管理

  1.高溫作業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 2℃或 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安全機電部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分廠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 25-27℃。

  十一、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1.本公司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安全機電部將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做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并提交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

  2.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設計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4.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在初步設計中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往篇,安全機電部將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衛生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5.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復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6.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安全機電部將委托具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在 12 個月內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當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項目部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7.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安全機電部應委托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8.安全機電部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在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竣工驗收中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9.安全機電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參加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評審,并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10.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防護設施審查、控制效果評價、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書、批復文件或函等原件由安全機電部移交給設計單位和項目部,并做好相關交接手續。

  11.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年公司將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1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執行。

  十二、職業衛生獎懲制度

  (一)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應納入單位總結、評比。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職業衛生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1.工作區域內發現安全隱患,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安全裝置完整好用,無各類職業衛生事故、工作成績突出的。

  2.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采取措施,轉危為安,避免重大事故、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害以及制止違章和誤操作事故,有顯著成績者。

  3.對改善勞動條件,消除塵毒和噪聲危害,預防職業病發生,對勞動保護貢獻較大者。

  (二)應對下列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管理行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

  1.違反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程的。

  2.職業衛生設備設施長期失修,帶病運轉,或者棄而不用的。

  3.事故隱患嚴重,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的。

  4.未穿戴好防護用品或將防護用品丟失。

  5.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勸阻不聽,或者違反勞動記錄的。

  6.發現隱患不及時排除,并且遲報,謊報或隱瞞不報者;發生事故,隱瞞真相,甚至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獎懲辦法和數額按本公司的具體規定執行。

  十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xx公司所屬各部門

  (二)職責

  1.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應按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設施配置與管理情況。

  2.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匯報。

  3.發生事故后,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措施的擬定與實施要隨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請示匯報,并接受該部門的指導。

  4.對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人員,要及時了解掌握其具體情況,并組織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三)公司嚴格按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對職業危害事故進行調查并形成事故分析報告。

  (四)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部門,要根據安全目標責任制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結果全公司通報。

  (五)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帳,事故調查的報告有關資料存檔保存,同時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六)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四、職業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結合本公司實際,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

  根據本公司分廠崗位存在的噪聲及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以下單位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安全機電部。由主要負責人任總指揮,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任副總指揮。當發生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若總指揮不在公司,由副總指揮全權負責應急救援工作。

  (四)職業病危害事故級別

  可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兩種。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可因分廠及崗位防護設施損壞、物料泄露、防護品不合格或損壞、人員未及時巡查及早發現,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而引發小范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雖能及時發現,但職業病危害事故較難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可能發展為更大范圍或更嚴重的破壞及人員傷害事故。

  (五)應急救援措施:

  1.最早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部門及人員,應立即向安全機電部報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斷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源。

  2.安全機電部接到報警后,應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快速查明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地點、范圍,下達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指令,同時發出警報,通知指揮部成員及醫療救護隊伍和各專業隊伍迅速趕往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3.指揮部成員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性質和規模,通知專業對口科室迅速向上級公安、勞動、保險、環保、衛生等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

  4.指揮部成員到達職病危害事故現場后,根據職業病危害事故狀態及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應急決定,并命令各應急救援隊立即開展救援。如職業病事故擴大時,應請求支援。

  5.當職業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兩個工作小組:

  (1)在主管安全的指揮下,組成由保衛、人力資源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部門參加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小組,調查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2)組成由安全機電部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部門參加的搶修小組,研究制定搶修方案并立即組織搶修,盡早恢復生產。

  6.公司救援信號主要是用電話報警聯絡。消防火警電話119,醫療急救中心 120。

  十五、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為了搞好我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我公司的經濟發展。使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逐步改善作業環境,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經公司領導小組研究,特制定本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成立職業衛生防治機構或組織

  組織部門:企管部、安全機電部

  組織分工: 企管部負責編制職業病防范措施、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員工檔案的管理,組織員工學習、培訓、體檢。安全機電部負責落實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對各個車間職業病防范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作業場所的改善計劃

  我單位操作人員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種包括: 收塵、調溫、雷蒙磨、混捏鍋、成型、破碎等工種。危害及防范要求: 勞保穿戴齊全,嚴格按照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勞動者職業健康體檢計劃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員,由本公司企管部與綜合部相結合(人員)于9 月統一組織在烏魯木齊百姓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確保本公司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將體檢結果納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監護檔案。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由單位統一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做到早預防、早治療。已有患病者,及時診斷,及時治療。嚴重的脫離工作崗位,進行全面治療。

  (四)職業衛生培訓計劃

  1.培訓對象:公司所有新員工

  2.培訓時間:新員工入崗前

  3.培訓內容:

  (1)職業病的概念。

  (2)職業病的危害。

  (3)職業病的防范。

  4.培訓目的:讓員工在享受工作樂趣的同時,了解工作環境中給自身帶來的負面影響,從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護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五)資金保障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各部門將積極配合公司職業病防護計劃,公司在年初計劃實施初期,將把職業病防護計劃所需資金全部落實,以確保計劃的實施。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9

  1總則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2機構與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處理。

  2.2處置中心安全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處置中心主任擔任,配備一名專職、多名兼職安全員。負責對處置中心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2.3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2.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

  2.4.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4.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3受安委會委托,制定、修訂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安委會研究處理。

  2.4.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2.4.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2.4.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2.4.8監督執行《勞保用品發放辦法》。

  2.4.9協助安委會組織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2.4.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3教育與培訓

  3.1新職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先接受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處置中心、班組、生產崗位),經技術考核合格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合格才能上崗。

  3.2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叉車、焊接、車輛駕駛、特殊工種人員,處置中心車間主任驗證其專業資格證(執照),并對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準其上崗操作。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得到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4設備、勞動場所

  4.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做到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4.2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和安全技術要求。

  4.3作業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實行“5s”管理,有毒有害的作業場所,設有明確標示及防護措施。作業場所通道平坦、順暢,有足夠的.光線,有危險的場所,放置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4.4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分區域管理,嚴禁煙火,嚴禁火種進入儲存地,明確標示。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并經車間主任批準,委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4.5電梯使用負責人驗證電梯的質量合格證及維修保養方資質,督促電梯擁有方和維修保養方定期按勞動部門規定的安全要求檢驗、檢修、維護保養電梯。電梯操作人員按《電梯操作使用規定》工作。

  5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

  5.1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職工對使用防護用品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員工自我防護意識。

  5.2普通員工,每年體檢一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實行根據需要定期體檢。

  6檢查和整改

  6.2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于二次;處置中心每季檢查不少于一次;生產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進行每天巡查。

  6.3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本部門不能進行整改的立即報告安委會統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記錄。

  6.4處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安委會報公司負責人審批后,財務部作出年度專項支出預算。

  7獎勵與處罰

  7.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每年總結一次,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公司負責人,在總結的基礎上,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個人。

  7.2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7.2.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

  7.2.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7.2.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7.3獎勵辦法:表揚(口頭、通報),一次性獎金。

  7.4凡發生事故,按事故處理程序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7.5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7.6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7.7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7.7.1在工廠內執行本崗位工作,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7.7.2參加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公益活動,受公司委派外出參加活動或出差,上下班過程中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7.7.3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設備(建筑)損毀由安委會負責調查給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7.9交通事故按《車輛管理辦法》執行。

  7.10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7.10.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15個工作日以下或者醫藥費用在500元以內。

  7.10.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7.10.3死亡。

  7.11事故處理程序:

  7.11.1事故現場人員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7.11.2立即向公司負責人報告。

  7.11.3安委會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兩周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7.11.4相關部門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會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7.11.6通過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7.12相關負責人、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者造成財產損失、傷害他人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崗位、賠償經濟損失等。7.12.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7.12.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7.12.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12.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7.12.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7.12.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7.12.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0

  1、目的

  落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使用)管理,從源頭上控制和預防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含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建部門

  3.1.1負責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歸口管理。

  3.1.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檢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監部門

  3.2.1參與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施工監控和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驗收。

  3.2.2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

  3.3各相關部門

  負責由各相關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三同時'管理和施工過程中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與監督。

  4、內容和要求

  4.1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與設計階段

  a)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技建部門應督促編制單位進行職業危險與危害的論證,并將論證內容以專門章節編入可行性研究報告。

  b)在初步設計中,工程設計單位應嚴格遵守現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4.1.2施工階段

  a)安監部應監控建設項目中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采購,安裝和施工,索取相關檔案資料和資質證明,并建立相應的原始記錄。

  b)在施工過程中,技建部門應經常檢查建設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督促施工方嚴格按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c)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完工后,技建部門應會同施工單位對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施工建設,資金使用情況及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整理歸檔。

  4.1.3試生產和竣工驗收階段

  a)建設項目竣工后,職業健康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使用單位做好試運行記錄。

  b)試運行期間,安監部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有關設備,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監測和檢驗,并將試運行期間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運行效果,有關監測檢驗數據和問題予以記載.對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的情況,技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c)凡國家強制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技改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驗收評價,獲取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并向有關衛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和辦理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驗收批文。

  d)未強制進行職業健康安全預評價的一般建設項目,安監部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和技術施工設計中職業健康安全設備和裝置的要求,以及試運行中各種監測和檢驗數據,組織建設項目職業健康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主體工程驗收同時進行。

  e)在驗收中提出的意見,安監部應督促設計或施工單位迅速組織整改,整改完畢后形成整改報告,并將整改報告提交驗收審批部門。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具體要求,依照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身體建康及其相關權益,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進一步加強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促進公司生產、經濟發展和和諧穩定。

  第三條 公司鼓勵研制、開發、推廣、應用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活動。

  1.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部門負責的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各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并進行督察、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的制度建設;負責編制和實施職業病防治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負責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工作。

  3.辦公室負責用工制度建設,防止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及時調整涉及本崗位疑似職業病人員的崗位,妥善安置患職業病的員工及有與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

  4.辦公室負責聯系相關醫療機構,對職工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治療等工作。

  5.生產部負責監督檢查職業衛生工作落實情況,對各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糾正和制止。

  ①辦公室按要求配置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員,人數應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滿足公司職業衛生服務的要求。

  ②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專業知識培訓,并取得相應的資質后方可上崗。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收集公司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的要求,及時配置所需的藥品和急救設施,并定期維護、校驗、檢查和補充。

  ③現場急救員由各車間從本單位人員中選擇,并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門備案同意,急救員數量及素質要滿足本單位實際情況,并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統一安排急救培訓。

  ①醫療、健康設施及服務要求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并保證公司職業衛生管理的需要。

  ②職業衛生設備設施及藥品要根據現場情況變化和季節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

  ③職業衛生監測器材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安排專人統一管理。

  ④根據公司應急預案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需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職工醫院負責安排在工作場所設置現場急救箱,放置在固定位置,指定相應的急救員負責管理和使用,并定期檢查和補充。

  ①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現場,其工作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

  ②公司依法實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各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接受監督。

  ③各單位申報后,因采取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申報變更內容。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并對各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實施監督管理。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②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護措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措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①辦公室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組織員工健康體檢和職業病專項檢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針對各崗位的職業健康風險提供職業病專項檢查的崗位及項目,辦公室提供崗位人員名單并聯系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組織檢查。

  ③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公司不具備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技術條件的,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申請委托監測。

  ④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⑤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知辦公室,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在其退休、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辦公室負責組織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⑧辦公室應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做好存檔,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①各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單位的負責人根據公司統一安排全面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并把職業衛生工作列為考核目標的內容之一。

  ②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宣貫并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③各單位必須按要求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設施,按公司勞動保護發放標準為員工個人提供安全、可靠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特殊情況、特殊崗位員工可向本單位申請增添勞動保護用品,單位審核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決定是否解決。

  ④各單位必須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職業危害辨識、職業危害后果、自我防護方法和職業危害報告方法。

  ⑤任何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⑥各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⑦辦公室及各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害的作業。

  ⑧各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警示牌和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⑨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或員工,職工醫院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⑩報警裝置和救援防護設備應當經常維護,定期檢測設備性能和效果,確保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①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方法培訓納入公司三級教育內容。在新員工入公司時,必須對其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使用的教育和培訓。

  ②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儲存、檢查、保養、檢測、使用、評估參照《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執行。

  ③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的保養必須由使用者嚴格按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職業衛生保護用品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嚴格按規定進行檢測,未經檢測的職業衛生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1.公司配備測塵儀器、氣體測定分析儀器和其它有關職業健康方面的儀器等,并按國家規定進行校準。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工醫院安排經過培訓并取得相關資質的監測人員負責日常的監測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3.各生產單位要經常檢查職業衛生監測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轉,做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隨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依據國家相關規范,定期對作業地點的噪聲和振動限值、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生產性粉塵、溫度、濕度、風量風速、輻射度、照度和人機工效等按規范進行測定,并采取措施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

  5.監測結果應建檔,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對檢測測定結果及時進行分析,確定其危害程度和風險等級,制定和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治。

  1.辦公室負責組織職業病診斷,并將做出的診斷結論千之員工。

  2.發現疑似職業病癥人員,應當通知員工本人和所在單位。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職業病病人調離或者死亡,辦公室應按相關規定移交或封存檔案。

  第十條 本制度與國家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和上級法律法規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2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置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管辦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

  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管辦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人力資源部門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門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管辦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2.1預防措施

  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噪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使用。

  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職業衛生管理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管辦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應設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崗位名稱、有毒有害因素名稱、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監測結果、預防措施等。

  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并保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職工職業健康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企業員工的身體健康和安全,通過一系列制度化措施,預防和控制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健康風險,確保員工能在良好的環境中高效工作。該制度涵蓋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 健康風險評估:定期進行工作環境和崗位健康風險評估,識別潛在的有害因素。

  2. 健康教育與培訓:為員工提供必要的職業健康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 工作環境改善:確保工作場所符合衛生標準,減少職業病發生。

  4. 健康監測與檢查:定期為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健康問題。

  5.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突發職業健康事件的預案,快速有效處理事故。

  6. 法規遵守:遵守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合規運營。

  內容概述:

  1. 健康風險管理:包括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監控,確保風險處于可接受水平。

  2. 員工健康檔案管理:建立并維護員工個人健康檔案,記錄健康狀況和檢查結果。

  3. 職業衛生設施:提供必要的防護設備和設施,如通風系統、防護服等。

  4. 工作時間與休息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防止過度勞累。

  5. 保險與福利:提供職業傷害保險和健康福利,減輕員工因職業病造成的經濟負擔。

  6. 員工參與:鼓勵員工參與職業健康管理,提出改進建議和反饋。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4

  1、環境管理措施

  (1)清理模板時,不得猛砸模板,以減少噪聲污染。

  (2)用于清理維護模板的廢舊棉絲,以及堵縫用的海綿條等物品,應及時回收并集中處理。

  (3)清除操作平臺和樓層上雜物時,應裝入容器中集中運走,嚴禁隨意拋撒。

  (4)模板涂刷脫模劑或防銹漆時,應在模板下鋪設墊布,防止油漬污染地面。

  (5)木工作業區的刨花、木屑、碎木應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料凈腳下清。

  (6)施工中有噪聲的工序應盡可能安排在白天;鋸、刨材料時,應在木工棚內進行,必要時采取隔音減噪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7)混凝土施工時,采用低噪環保型振搗器,降低噪聲污染。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1)除遵守國家有關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安全防火等規范、規定外,應針對模板施工的特點,編制相應的.安全規定。

  (2)進行模板操作的工人,進場之前必須經過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人員系好安全帶。

  (4)支模過程中應遵守操作規程,如遇途中停歇,應將就位的支頂、模板連接穩固,不得空架浮擱。拆模間歇時應將松開的部件和模板運走,防止墜下傷人。

  (5)裝拆模板,必須有穩固的登高工具。高度超過3。5m時,必須搭設腳手架。安裝梁模板及梁、柱接頭模板的支撐架或操作平臺必須支搭牢固。

  (6)在模板的緊固件、連接件、支承件未安裝完畢前,不得站立在模板上操作。

  (7)在腳手架或操作臺上堆放模板時,應按規定碼放平穩,防止脫落并不得超載。操作工具及模板連接件要隨手放入工具袋內,嚴禁放在腳手架或操作臺上,嚴禁上下拋擲。

  (8)地面以下支模,應先檢查土壁的穩固情況,遇有裂縫或土方險情時,應先排除險情,方準進行作業。基槽上口1m以內,不得堆放模板、支撐件等。

  (9)裝拆預拼模板時,垂直吊運應用兩個吊點,水平吊運應采用四個吊點。安裝時,應邊就位邊校正和安裝連接件,連接牢固后方可脫鉤。吊運零散模板時,應將模板放入吊籠內,防止墜落傷人。

  (10)墻、柱模板的支撐必須牢固,確保整體穩定。高度在4m以上的柱模,應四面設支撐或纜繩。

  (11)樓板、梁的支柱,應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水平支撐。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5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是企業保障員工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旨在預防職業病,提高員工工作效率,減少因健康問題導致的生產力損失。

  內容概述:

  1. 員工健康評估:定期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了解員工的基本健康狀況,特別是與工作環境相關的潛在風險。

  2. 工作環境監測:評估并控制工作場所的.物理、化學、生物和心理因素,確保其符合安全和健康標準。

  3. 職業衛生培訓: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教育員工識別和應對可能的職業危害。

  4. 應急處理計劃:制定應對職業傷害和突發健康事件的預案,確保快速有效的應急響應。

  5. 健康促進活動:鼓勵員工參與健身、休息和壓力管理等活動,提升整體健康水平。

  6. 員工隱私保護:確保所有健康數據的收集、存儲和使用都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員工的隱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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