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
一、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規范自身交通行為,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揮與管理,自覺維護城區道路交通秩序。
二、進入城區的車輛要嚴格遵守有關禁行規定。禁止機動三輪車通行;路禁止大貨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同時,11:00時至18:00時實行單行,其余時間雙行。
三、進入城區的.車輛要按規定限速行駛。南路、外環路限速60公里;大道、中路、限速40公里;園林路限速30公里。
四、嚴禁車輛亂停亂放。南路、中路、大道、禁止停車,其余路段除有停車泊位外,所停車輛必須即停即走。公交車上下乘客時,必須在指定站點停靠,車身右側距路邊不得超過50公分。出租車上下乘客時,車身右側距路邊不得超過50公分,并即停即走,禁止隨意停靠和緩行攬客。
五、駕乘兩輪摩托車必須戴安全頭盔,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嚴禁摩托車超員騎乘和載客營運。
六、行人和非機動車應當在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內通行。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通行。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人行天橋。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交通違法行為采取現場和非現場相結合的執法手段進行查處,對被拍照、攝像、抄牌查獲的違法車輛,車主、駕駛人必須主動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對拒絕、阻礙或干擾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處理。
八、希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通告管理規定,積極支持交通管理工作。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及服務工作,切實維護園林城區良好的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保障廠外員工道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保衛科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機修車間等各使用單位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工藝車輛)的常規管理,綜合行政部負責公務車輛的常規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各部門負責各自業務范圍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
第七條保衛科對公司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八條綜合行政部負責通勤車輛的各項管理,保衛、安全部門協助定期核查通勤車輛的檢驗、安全設施、駕駛員資質等,并建立檔案記錄。
第九條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十條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十一條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保衛科報告,公司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各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綜合行政部統一派遣,須到本市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三條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由調度室統一調配,需外出執行任務、修理等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保衛科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五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嚴禁車輛攜帶各類危險品進廠。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八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二十條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二十一條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三條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四條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六條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七條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八條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九條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廢舊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憑證方可放行出廠。
第三十條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三十一條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三十二條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三條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四條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五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七條在公司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八條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廠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為了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對職工上下班的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四十條公司所有員工要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避免或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自覺學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知識。
第四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必須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所有證件不得漏檢。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酒后駕駛,不疲勞駕駛。
第四十二條駕駛摩托車上下班(進、出廠)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頭盔)行駛,騎電動車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公司要加強對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戴頭盔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戴頭盔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保衛部人員可根據規定進行考核。
第四十三條駕車人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車輛制動裝置的完好。自覺控制行車速度,要求:摩托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第四十四條因公出差人員或外派(駐外)人員,身處異地,更要加強自我保護、自我防范意識,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事故發生。
第四十五條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間受到機動車傷害后,除了應緊急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外,要保護好事發現場,并迅速撥打“122”電話報警。報警要講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情況和造成的后果。
第四十六條因事故受傷就醫時應向醫務人員講清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并保管好所有的就醫證明材料。
第四十七條上班時間嚴禁擅自離廠,以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如發生意外,責任自負。
第四十八條晚上加班超過8點的及運行夜班的,尤其是女工,強調員工不要回家,在宿舍住宿,運行夜班的可在晚8點前到廠。嚴謹前夜下班、后夜上班獨自回家、到廠,如必須夜間上下班的,必須三人以上結伴而行。
第四十九條夜間走路不要穿小巷,就算走遠路也要盡量往大馬路走,如果人行道上非常黑暗,可以靠著馬路邊上走,往人多的地方走。注意你身后是否有可疑人員跟隨,并及時求救。
第五十條不要隨便搭陌生人的順風車,打出租車要看好車牌號,并看清車主的面貌,上車后立即電話通知家人所乘車車牌號以及預計到家時間。
第五十一條乘電梯要注意里面有沒有人,看清里面人的長相,觀察他是不是向你靠攏,盡量往電梯門口靠,一旦發生什么事可快速拍打各個樓層的指示燈。
第五十二條可事先給家人打個電話,或請家人接站。
第五十三條前夜下班、后夜上班帶一些手電筒類硬物,必要的時候可以用手電筒照犯罪分子的眼睛,或是用身上硬物敲打防身。
第五十四條在下夜班時手機等通訊工具要做好設置,以便發生事情可以快速播打報警電話和與家人聯系。
第五十五條汛期或洪水期間,遇到河道漲水、危橋、塌方路段,要謹慎行駛,不要逾越警戒路段冒險行駛。
第五章考核
第五十六條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立法目的:
1、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2、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3、保護人身安全;
4、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遵循原則: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一、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二、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注意的問題:
1、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
2、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3、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一、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及有關注意事項:
1、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2、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3、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二、道路通行條件:
1、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3、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4、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并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一、一般規定:
1、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2、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準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3、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4、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二、機動車通行規定
1、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2、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3、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5、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6、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三、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1、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2、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3、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執法監督
一、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1、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2、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二、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八章附則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二)“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三)“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4
一、進一步強化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安全意識,每周至少1次,讓學生詳細了解交通規則。
二、嚴格落實學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嚴格執行學校門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明確職責,實行無縫隙管理,在學生上學和放學的集中時間,有師生值勤,疏導交通,并做好值班記錄。
三、建立并落實學生上學、放學門口巡查制度。由學校值班領導帶隊,在學校門口附近疏導車輛,安排學生會執勤學生在上學、放學路上,對交通規則遵守情況進行巡查,對違紀學生及時制止,盡心批評教育,做好相應記錄。
四、各班級、各處室建立有效的學生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監督、反饋機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加強家校聯系。
五、在學校門口和學生比較集中的交通路口設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機動車輛注意減速慢行,嚴禁機動車輛隨意出入校園。
六、教職工,學生騎自行車要做到八不準:不準“飆車”、“飛車”;不準多車并行;不準勾肩搭背;不準撒把騎車;不準倒騎車;不準在公路上賽車;不準騎車帶人;不準在公路上停車玩耍。
七、加大對教職工、學生專用車輛的.監督管理力度。督促車主對待學生專用車定期保養。監督學生不乘坐不合格車輛和無合格手續車輛。校園內嚴禁打鬧、追跑,嚴禁攀爬、圍追車輛。
八、學生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要立即送醫院搶救,并及時上報。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5
一、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活動,由村委會、鄉安監站聯合組織進。
二、村委會準確掌握本轄區易發生安全隱患的路段及危害程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規范現場管理。
三、各村駕駛員要經常進行崗位安全知識培訓,強化從業人員識別事故隱患的責任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監控事故隱患的能力,每周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四、各村要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制度,每月至少組織一次事故隱患排查。
五、鄉安監站要按各自承擔的安全職責,在事故隱患排查中,要不間斷巡回組織排查,并進行自排。
六、職能部門按各自承擔的'安全職責,重點排查重大事故隱患,對下一級職能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定期抽查。
七、負有安全生產職責部門要堅持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向事故單位或個人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內容:
(一)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二)可能影響的范圍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八、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集中檢查每月或每季度一次;
九、檢查前要明確檢查的目的、內容,檢查的方法、地點、分工情況、檢查后要及時匯總、并報告鄉安監站;
十、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凡能當場處理的應立即予以處理。當時不能處理,要按照定時間、定人員、定責任人的三定原則發出整改通知書,并按時進行復查,凡未按規定整改的,輕則批評教育,重則重處,造成事故的,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十一、檢查中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點,切忌走馬觀花,走過場;
十二、檢查中相關領導和人員必須密切配合,不得推諉、扯皮、或無故缺席。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6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學校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明確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校長負總責,德育副校長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各年級組長工為年級交通負責任人,各班主任為交通安全責任人。
2、每學期至少請法制副校長對全校師生作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分管校長、各班主任針對學生實際及時經常加強教育。
3、全校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學。學生在校外騎自行車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即不足十二周歲的不能上馬路。
4、切實加強新的交通安全意識,使學生確實做到:
(1)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靠右行。
(2)過馬路要走人行道,有交通燈的要遵守交通燈指示過馬路
(3)馬路上行走不追逐,不成群結集防礙交通安全。
(4)乘搭公共汽車時,要等車停穩才可上落,不可將頭、手伸出車外。
5、學校集體乘車外出活動時,要注意:
(1)必須租用有合資質的運輸公司的車輛。
(2)按參加人數核算好車輛數,決不超載。
(3)做好活動前的師生安全教育。
(4)落實好安全責任人,確保整體及每車都有專人落實安全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確保師生交通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根據淄川區教育體育局印發的《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淄博市接送學生車輛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淄川區教體系統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淄川區教體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根據我鎮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惡劣天氣,是指影響人們生產和活動的天氣<>狀況,例如暴風、雨雪、冰雹、大霧等。這種天氣常帶來路面濕滑、結冰、塌陷、洪水、山體滑坡、能見度低等現象,給交通安全帶來諸多隱患。
第三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堅持“早計劃、早部署、早預防”的原則。
各學校應當成立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避險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配合有關部門處置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
第四條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學校負責本學校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
第一條各學校應當加強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的應急管理,完善應急責任體系,對惡劣天氣下帶來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預見評估,預防和減少學校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條各學校需根據《淄博市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淄川區教育系統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學校的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必需著重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理念,重點突出接送學生車輛的運營安全,主要內容需包括組織領導、工作原則、預警機制、啟動標準、應急保障、處置措施、信息報送等。
第三條各學校應當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組織師生開展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應急預案,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應對惡劣天氣的`能力。
第四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突發事件,學校需在第一時間啟動預案,迅速處置,有效應對,減少損失。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一條各學校應當加強對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條各學校根據氣象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對嚴重影響師生上下學及接送學生車輛運營安全的惡劣天氣,應當對轄區內學校實行放假、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中心學校。
第三條校長是本學校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校長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學校必需加強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師生應對能力和防范水平。
教育師生關注氣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認識惡劣天氣及其危害,掌握必要的應對知識和防范技能。
通過家長會、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教育學生家長,認真履行監護人職責,關注天氣變化,與學校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遇有惡劣天氣,應當主動接送子女上下學。
教育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高安全和責任意識,在惡劣天氣下接送學生,必需有針對性的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照操作規范謹慎駕駛,加強對車輛的檢修和維護,確保車況良好。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在嚴重影響車輛行駛的惡劣天氣下,應當采取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措施,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五條惡劣天氣師生需減少外出活動。預警解除后需外出或上下學,必需認真遵守交通法規,盡量乘坐公交等有安全保障的車輛或步行,過馬路時,必需認真觀察路面情況,主動避讓過往車輛,嚴禁追逐打鬧,盡量不騎自行車外出。
第六條學校應當結合所處的地理位置、周邊環境及地質等情況,主動關注氣象部門的預警信息,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天氣預警信息等級,啟動相應預案,通過校園廣播、手機短信、“家校通”等方式及時通知師生、家長、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提前做好應對準備。
有接送學生車輛的學校,遇有惡劣天氣,必須督促車輛駕駛人及時了解途經的橋梁、山坡、隧洞等重點部位的通行情況。
對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惡劣天氣,學校可以采取停課、提前或延時上下學、接送學生車輛停運、調整行駛路線等防范措施,并及時通知家長到校接送學生,同時向中心學校報告。
因此影響的教學計劃,向中心學校備案,可以利用周末、節假日進行補課。
第七條學校應當督促接送學生車輛所有人及駕駛人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檢查、維護制度,加強車輛乘客門應急控制器、應急出口、應急錘、滅火器等車輛消防、逃生設施設備的日常管理,確保齊全有效。
第八條遇有惡劣天氣,各學校必需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保持通信24小時暢通,遇有問題妥善處理,及時上報。
第九條發生惡劣天氣下學校交通突發事件,各學校應當按照《羅村鎮中小學幼兒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中心學校。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一條學校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應對惡劣天氣不力,造成責任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九條惡劣天氣下學校發生交通突發事件,因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中小學、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師生,是指前款規定學校的學生、幼兒和教職員工。
第二條各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或貫徹落實意見。
第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8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避免發生交通事故,現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各種滅火設施的正常使用。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私自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電熱毯等電器,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校內食堂使用天然氣,要掌握正確使用萬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后要關好氣閥,切忌將煤氣罐倒置,確保安全。
11、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2、學校教職工宿舍、學生宿舍不準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公寓管理人員會同保衛部門予以代管、沒收或上繳公安部門。
13、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規則,利用主題班會等形式,進行宣傳交通法律法規。
15、結合綜治辦,對校園周邊進行清理小攤小販,維護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9
為了維護學校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削減交通事故,愛護全校教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內、校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學校各科室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需由組織人負責通知參會人員盡量采納公共交通方式與會,全部與會人員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內,所乘車輛安全由自己負責。
2、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電動車,進校后必需推行。
3、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
4、機動車禁止在校內內洗車、試車、練車。
5、機動車在校內內不得碾壓人造草坪和塑膠跑道。
(二)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的管理
1、本校教職員工的私家車由辦公室統一發放證件,門衛、執勤人員憑證允許進出。
2、學校私家車一律由西門進出,駕乘人員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根據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3、私家車進出校內必需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教職工乘駕車輛進出校內時要主動接受門衛查驗,聽從引導;
(2)車輛進入校內后須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km∕h),不得鳴笛,不得與學生搶道;
(3)遇會議入場、散場或上學、放學高峰時段,與會行人、學生優先通行,車輛必需等候或避讓;
(4)晚上10:30后,任何車輛禁止出入校門,如有特別狀況,需提前向門衛值班室登記。
4、私家車應當在規定停車區域內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在停車區域以外的'教學區、活動區等;安裝報警裝置的私家車,停車后須將報警信號置于靜音狀態;對不按規定停放者,一經發覺,將禁止車輛入校。
5、教職工駕駛私家車造成學校公物損失或師生損害,由駕車教職工負全責。
6、學校為教職工私家車供應工作期間停放位置,不保障車輛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了加強企業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車輛(含內轉車)的安全運行可靠性,維護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減少或避免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及企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一、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企業生產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與交通活動的運行控制規定和要求。
二、本制度適用于進入本企業生產區道路所有機動車在其資產所屬區域及道路上進行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的管理與處罰。
第三條 職責
一、 總經辦職責
(一) 負責公司經理層領導的公務用車安排,確保車況安全可靠。
(二) 負責部室有重要、緊急公務用車的協調安排,確保車況安全可靠。
(三) 負責對公司小車駕駛員的業務、法規學習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 負責督促公司小車駕駛員做好車輛的定期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確保車輛運行的安全可靠。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1
為了維護學校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全校教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內、校門口交通安全的'管理
1、學校各科室召開的會議、組織的各項活動,必須由組織人負責通知參會人員盡量采用公共交通方式與會,所有與會人員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內,所乘車輛安全由自己負責。
2、杜絕在校內騎自行車、電動車,進校后必須推行。
3、校門口設專人疏導交通。
4、機動車禁止在校園內洗車、試車、練車。
5、機動車在校園內不得碾壓人造草坪和塑膠跑道。
(二)本校教職工機動車的管理
1、本校教職員工的私家車由辦公室統一發放證件,門衛、執勤人員憑證允許進出。
2、學校私家車一律由西門進出,駕乘人員須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3、私家車進出校園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教職工乘駕車輛進出校園時要主動接受門衛查驗,服從引導;
(2)車輛進入校園后須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km∕h),不得鳴笛,不得與學生搶道;
(3)遇會議入場、散場或上學、放學高峰時段,與會行人、學生優先通行,車輛必須等候或避讓;
(4)晚上10:30后,任何車輛禁止出入校門,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向門衛值班室登記。
4、私家車應當在規定停車區域內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得隨意停放在停車區域以外的教學區、活動區等;安裝報警裝置的私家車,停車后須將報警信號置于靜音狀態;對不按規定停放者,一經發現,將禁止車輛入校。
5、教職工駕駛私家車造成學校公物損失或師生傷害,由駕車教職工負全責。
6、學校為教職工私家車提供工作期間停放位置,不保障車輛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2
根據上級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文件,結合段安電辦〔20xx〕28號《安康電務段汽車管理辦法》,為加強車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強化汽車管理,更好地為安全生產服務,結合車間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職責:
1、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車間主任為車間交通安全第一負責人,負責車間交通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車間安全員負責。車間要把交通安全管理納入到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健交通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隱患整治、人員培訓考核、設備維修保養和事故責任追究等工作。在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上,要分析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措施進行整改。
2、車間教員要按照段年度教育計劃,結合實際制定駕駛員培訓、學習計劃,要堅持組織駕駛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局段相關管理制度,不斷提高駕駛員的技術業務水平和安全意識。
3、車間指定車間安全員為車管人員,負責車輛管理,按要求規范車輛使用,做好機動車輛安全使用、維修保養工作,確保車輛時刻處于良好狀態,更好地為安全生產服務。
二、車輛管理:
1、車輛管理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西安鐵路局物資處《汽車管理辦法》、西鐵安〔20xx〕72號《關于印發<西安鐵路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安電段〔20xx〕89號《安康電務段汽車管理辦法》。
2、車輛的日常養護應符合GB/T18344—20xx《汽車維護、檢修、診斷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3、車輛由車間值班調度統一指揮調動,了解車輛狀況,明確各類用車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不準出車,遠途派車時要提出安全注意事項;按照派車單指定時間、地點、路線,不準擅自改變地點、路線用車;返回后駕駛員要向值班調度匯報運行安全和任務完成情況。
4、要嚴格執行下班后和節假日車輛回庫的規定,未經車間主任批準,車輛不準在外過夜。
5、惡劣天氣,非因公特殊情況下,原則上必須封存車輛。必須使用時,需經車間主任批準,并采取保安措施后方可使用。
6、駕駛員應對機動車輛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車輛狀態良好,以備使用。
7、車輛發生故障或存在隱患時,需送委外修理時,駕駛員應向車間車管人員說明具體情況,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及“車輛維修項目報價表”報段主管部門批準然后送定點修理廠修理。
8、各類車輛用油由車間車管人員填寫用料單,一式二份,并加蓋車間公章及科目負責人章,由駕駛員持一聯到局定點加油站加油,另一聯由車管人員留作備存。
三、駕駛員管理:
1、未經正規培訓辦理機動車輛駕駛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輛;嚴禁非專職司機,領導干部駕駛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2、駕駛員日常必須保證充分休息,保持精神狀態良好。車間不得安排駕駛員超時、超勞駕駛車輛。駕駛人員必須保證在精力充沛的狀況下行車,嚴禁疲勞駕駛。
3、駕駛員崗位職責:
⑴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認真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開好安全車。
⑵積極鉆研業務技術,熟練掌握車輛的性能、構造、工作原理、維修知識和技術狀況,認真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和保養,經常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和車內外的衛生。
⑶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⑷堅守工作崗位,確保用車時隨叫隨到,不得貽誤工作。值班時,要按時到位,確保應急工作用車。
⑸保管好車輛及隨車工具附件。
⑹服從調派,聽從指揮,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任務。
4、駕駛員作業標準:
⑴出車前應認真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發動機及各部總成,符合規定和技術標準。方向機、離合器、變速箱、傳動軸有無異常。照明、喇叭、雨刷器、轉向信號和剎車信號及各儀表顯示正常。制動器、手制動器、效能試驗作用良好。機械備品、工具備品是否齊全。
⑵行駛中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集中精力、謹慎駕駛,隨時注意各部聲響和各種儀表顯示。不超載、不超速行駛。
⑶收車后,應將車輛手制動器拉緊,停穩車輛。檢查油、水、電、輪胎氣壓是否正常。清潔車輛內外衛生、車窗門鎖關閉良好。
5、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⑴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汽車定編證。
⑵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⑶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⑷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⑸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⑹不準酒后駕駛車輛。
⑺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⑻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⑼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⑽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
⑾機動車輛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⑿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⒀不準在機動車輛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員視線的物品。
⒁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必須停車休息。
⒂車輛發生故障或存在隱患時及時匯報,能自行修復的要及時維修養護;需送委外修理時,應按照段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委外修理。
⒃各類車輛用油由車間車管人員填寫用料單并蓋章,然后由駕駛員持用料單到局定點加油站加油。
四、車輛行駛:
1、車輛行駛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在高速公路行駛執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2、車輛嚴禁運輸各類危險品。
五、監督檢查:
1、車間車管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要按照管理職責分工認真做好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于需上級部門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反饋解決,不斷規范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推行持“雙證”(即公安交管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和路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駕駛員上崗證)上崗制度。嚴格駕駛員日常管理,車間要按規定對駕駛員進行安全考試,不斷強化和規范對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
3、推行車輛“安全監督崗”制度,副駕駛座為指定安全監督員崗位,應在車輛指定位置揭掛安全監督崗標識,并確保標識清晰牢固。凡乘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人員,應自覺履行安全監督職責。單人乘車者應主動擔任安全監督職責;多人乘車時,應由為主的申請用車人員負責安全監督工作。發生違章駕駛、肇事后,也要對安全監督員實行問責。
“安全監督崗”職責:
⑴負責提醒司機遵守交通法規,照章行駛。
⑵在危險路段,幫助司機瞭望,必要時下車查看路況,引導行車。
⑶在視線較差的地段倒車時,幫助司機查看車后狀況。
4、車間車管人員每月必須對車輛按標準全面對標檢查,對達不到技術要求的車輛,要立即停止使用,堅決杜絕機動車帶病上路。
5、車間要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的檢查,大力整治超載、超速、疲勞駕駛,以及駕駛中接打手機、不系安全帶、強超搶行等違章行為,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其中,車間安全員每旬檢查不少于一次,其他管理人員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交通事故報告、處理:
1、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應立即向車間和段匯報,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并向段報送有關材料。
2、凡違反本規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將納入“安質效”進行考核。
七、應急預案:
1、按照以人為本和預防為主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堅持把預防作為應對事故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不斷完善預案和工作機制。
2、車間成立交通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車間主任任組長,組員由車間各管理人員組成,負責發生交通事故后的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應立即電話通知當地公安、醫療急救等部門,實施救治。同時,立即通知車間主任和值班調度及車管人員,并由車間調度向段匯報。
4、車間要迅速派人趕赴現場,首先到達事故現場的人員,要在盡量保護現場的情況下,全力配合地方有關部門搶救傷員、財物,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5、發生事故后,責任人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認真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項處理工作結束后,車間要針對問題組織相關責任人召開專題分析會,對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形成分析報告報段。
八、獎懲考核:
1、對于愛護車輛、安全駕駛、無違章違紀行為、年度無任何事故者,視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
2、凡有下列情況,納入“安質效”系統進行考核,造成影響和后果,視情況給予下崗和報段處理。
⑴不堅守工作崗位,離崗、值班脫崗。
⑵不服從派車人員指揮,私自出車、消極怠工或因服務態度惡劣有不良反映。
⑶當班期間飲酒、酒后駕車。
⑷未按規定,將車輛停放在段外過夜。
⑸違反交通規章駕車并肇事者,視情節輕重處理。
⑹未按規定養護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視情節輕重處理。
九、相關附則:
1、本制度自二〇XX年二月五日起執行。
2、未盡事宜按段安電辦〔20xx〕28號《安康電務段汽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3、本制度中涉及的內容見附件。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3
1、建立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立體化網絡
班主任負責具體內容的教育與指導;值周教師負責檢查和評比強化;學校領導負責監督。
2、加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重點加強教育的內容有:
一是進行交通常識教育。如右側通行、走路和過馬路走人行道和人行橫道、識別交通信號和遵守交通規則等。
二是進行日常的交通行為強化,重點加強上學、中午和放學的交通遵守狀況的監控。加學生交通安全行為監督力度,學生通勤車必須有教師押車,確保學生乘車、上車、下車、過馬路安全。放學時,學生排隊下校,班主任必須送學生過馬路;早晨和中午有值周教師看護學生過馬路。
3、學校繼續常規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利用學生周會、班會等進行專門的教育
4、交通事故應急工作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啟動兩個應急程序:救護程序在發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進行救護,等待和協助120人員工作。校醫進行教師的救護工作培訓。
報警程序在發現事故的第一時間,任何人有責任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急救電話(120),明確告知事故的具體地點。學校提前對教師、學生及值班人員進行有關報警、急救、保護現場、留住肇事人等常識的教育。并及時報告學校領導或老師。
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全面開展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立即組織人員對本單位周邊道路進行一次排查,全面了解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狀況、交通流量、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設施的設置情況。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立即與交警部門溝通,取得配合,著手進行治理,特別是對交通標志、標線等不齊全的要及時增設或施劃,不斷完善學校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設施,最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改校園周邊的交通環境。
二、要集中整治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秩序。
要和交警支隊緊密配合,通力合作,擬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集中專門人員,集中時間,對學校周邊的無牌無證、報機動車輛、摩托車非法載客等現象以及不按規定調頭、亂停亂放、鳴喇叭、行人自行車隨意橫穿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糾治理,持續保持嚴管高壓態勢,為廣學生上、放學提供一個優良的道路交通環境。
三、要對廣學生進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組織學生認真學習《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進行一次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常識教育,每月至少要宣講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安全常識。各校要開辟交通安全宣傳專欄,對廣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中小學生交通安全和事故防范意識。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教育學生遵章守法,向不文明的交通行為告別,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關愛生命,噪事故。向學生和家長發放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單,為廣中小學生打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四、要認真落實上下學高峰期的交通指揮疏導。
協調交警部門,采取錯時放學措施,降低放學時的交通壓力,并建立上放學師生校門口值班制度,督促學生不在駱留、不多人并行,不隨意橫穿道路,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4
一、學校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二、積極配合交警部門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及時溝通交通管理信息。
三、負責聘請校外交通安全輔導員,每學年新生入學要進行一次講座。
四、每學年進行兩次有關交通活動,每學期要有班主任組織有關交通安全主題班隊會。
五、開辟有關交通安全知識櫥窗和永久性宣傳,利用廣播、黑板宣傳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使每一個學生都知道《交通安全須知》的內容。
六、加強對學生自行車行駛管理和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意識,掌握道路交通指示標的'作用和含義。
七、學生集體外出時實行隊列化,乘車遠行時必須上報有關部門批準方可。
八、組織安排校園交通安全執勤崗,維持校門口及附近丁字路口的交通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制度15
(一)公司各級領導、員工、外單位入公司車輛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門和本公司制定的有關規定。
(二)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駕駛。
(三)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在生產區內隨意行駛。
(四)公司內行車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時,轉彎應減速鳴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五)公司內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暢通。機動輛停放時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要分開停放,載貨車輛要與非載貨車輛分開停放,危險品貨車要與非危險品貨車分開停放。
(七)生產區內不準隨意停放單車、摩托車,門衛有權檢查進出車輛。
(八)公司內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九)汽車裝載運輸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為特殊情況,應先報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駛。
(十)嚴禁在生產區內進行機動車輛維修和調試。
(十一)公司內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門管理檢查。
另外,在加強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時,還可以加大宣傳力度,在廠區主要路口懸掛交通安全標語,以提高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同時加強路查路檢,加大對交通違法違章的處罰力度,并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曝光等。這些工作的開展,可以進一步規范職工的交通行為,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在廠區營造一個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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