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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1
1、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參加安全競賽和安全活動,接受安全教育。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確保無傷亡事故發生。
2、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知識,努力提高安全技術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項目管理人員及安全人員的指揮,做到不違章冒險作業。
3、操作時,外架腳手板必須滿鋪、扎牢。
4、高空操作人員嚴禁穿硬底鞋、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
5、腳手架密目安全網若有破損,立即通知管理人員安排補掛。
6、嚴格執行該項目部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7、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系好)安全帽,并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機具、愛護安全標志。服從分配,堅守崗位。
8、嚴禁酒后上崗,不準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不準穿硬底和帶針易滑的鞋靴。
9、高空作業時,嚴禁向上或向下拋擲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10、嚴防火災,不準擅自亂接亂搭電線以及在電線上晾曬衣物,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不準在禁止煙火的'地方使用煙火。
11、做好文明施工,自覺愛護室內外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嚴禁隨地大、小便。禁止賭博、酗酒、偷盜、打架斗毆和一切影響生產、生活秩序的行為。
12、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為。
13、發楊團結友愛精神,在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做到互相幫助,互相監督,對新工人進行傳、幫、帶,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
14、電梯未到站之前,不能隨意把安全門打開,頭手不要伸出安全門外。
15、學習貴市建筑工程管理處[20xx]11、12號文件。
省八建三處
xx年xx月xx日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2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公司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有關責任部門及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保障施工人員在施工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依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規,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如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公司董事長(經理、法定代表人):
1、嚴格遵守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領導編制和實施本企業中,長期整體規劃及年度、特殊時期安全工作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主獎懲辦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和有效實施。
4、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救援預案。
5、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聽取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及時消除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及存在的不安全問題。
6、在事故調查組的領導下,領導組織本企業有關部門或人員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迅速采以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并親臨事故現場,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的重復發生。
7、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二、公司主管生產副經理:
1、在公司董事長領導下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組織制定并落實公司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參與編制特殊復雜工程項目或專業性工程項目施工方案。
4、組織制定項目經理部、分包隊伍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指標。
5、領導組織公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施工現場設置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統一標準,安全生產考核。
6、審批每項工程項目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所需材料設備,并協助項目部調配。
7、領導組織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時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施工中的安全問題。
8、認真聽取、采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障公司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9、組織并配合董事長主持做好工傷事故、配合調查組做好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10、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董事長匯報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保障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
11、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務。
三、公司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
1、在公司董事長的領導下工作,對公司施工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協助董事長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落實公司安全生產所必需的技術要求。
2、審批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嚴格審查依施工組織設計所列分部分項工程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負責審批如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1)地下暗挖作業;
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
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
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
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
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
7)起重吊裝作業;
8)拆除、爆破作業。
3、審批季節性施工技術措施時,要重點審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對其可行性提出決定性意見。
4、對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從技術上負責,嚴格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安全的工藝要求,領導安全技術攻關活動,確定勞動保護研究項目,并組織鑒定驗收。
5、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四、總會計師
1、組織落實公司財務工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獎罰規定。
2、組織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同時,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保證安全措施經費到位。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和防暑降溫經費的使用標準,并按規定負責審批購置的勞動保護用品經費。
4、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五、技術質量科長
1、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規程規定,保障施工生產中的安全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2、在編制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過程中,要在每個五一節中貫穿安全技術措施,對確定后的方案,若有變更,應及時修定。
3、檢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術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
4、對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5、對改善勞動條件、減輕笨重體力勞動、消除噪聲等方面的`治理進行研究解決。
6、參加重大傷亡事故和重大已、示遂事故中技術性問題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
六、財務審計科長
1、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及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需要,按計劃及時撮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動保護費及其他安全生產所需經費,保證專款專用。
2、按照國家及上級對勞動保護用品的有關標準和規定,負責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的合法性,保證其符合標準。確認合同中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
3、協助安全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獎、罰款的手續。
4、辦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和工程項目意外傷害保險。
5、根據設計要求評估項目所需安全保障用品資金投放。
6、提供安全保障資金參考信息。
七、安全科長
1、協助領導組織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令,方針和政策。
2、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3、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和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對制度、規程的貫徹執行進行監督檢查。
4、經常進行以抓點帶面的動工對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存在特別緊急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且立即通知有關責任人整改。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6、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基層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特別是新工人的上崗前培訓。
7、指導基層專(兼)職安全員工作。
8、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9、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執行。
10、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執行防止職業中毒的措施。
11、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八、生產經營科長
1、協助主管經理編制公司生產經營計劃和措施,召開有關生產經營會,解決施工生產中的疑難問題。
2、負責工程投標具體工作,協助聯系工程活動,征求建設單位意見和要求,隨時掌握各項施工進展情況。
3、嚴格執行各項有關政策的規定,負責工程預決算工作,確保工程預決算的質量及各項費用準確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4、負責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資料日常檢查落實,按公司的《管理制度》抓兌現。
5、負責各項工程圖紙預算,圖紙會審,施工中的變更通知,質量檢記錄等各項施工資料收集,歸檔工作。
九、辦公室主任
1、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根據企業實際,配備具有一定文化、技術和實踐經驗的安全干部,保證安全干部的素質。
2、加強新調入、轉業的施工、技術及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3、根據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審查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有權向主管領導建議調整和補充安全檢查人員。
4、組織對工傷亡事故的調查,認真執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有關的學習,要安排安全生產的學習。
6、教育納入職工培訓教育計劃,負責組織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
7、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對職工進行體格檢查,對特種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提出處理意見。
8、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
9、正確使用防暑降溫費用,保證清涼飲料的供應與衛生。
10、對冬季取暖火爐的安裝、使用負責監督檢查,防止煤氣中毒事故發生。
11、對施工現場大型生活設施的建、拆,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2、發生工傷事故要及時上報并積極組織搶救、治療,并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傷勢情況,負責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提出防范措施。
十、項目經理:
1、對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為本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積極組織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及參與本項目施工管理的相關人員學習國家、市、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結合相關要求及項目工程特點,制定本項目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各項管理措施并按要求組織具體執行。
3、開工前負責向建設單位索取地下管線交底資料并領導制定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4、開工前組織編制以施工組織設計中所列所有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及監理公司總監審批簽字后實施。
5、進場前依據相關要求及公司規定編制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方案,報工程部初審,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后實施,保障生產、生活硬件條件符合標準要求。
6、開工前組織制定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項目部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安全管理機構。
7、開工前組織編制各項專項施工方案,經公司總工程師及監理公司總監審批簽字后實施:(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控制措施;(3)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4)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1>地下暗挖作業;<2>深度超過1、5米的基坑;溝槽土方開挖施工作業;<3>人工挖擴孔樁作業;<4>腳手架、水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5>大模板和跨度超過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業;<6>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7>起重吊裝作業。(5)冬、雨季施工方案。
4、負責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5、編制的總體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重點項目及部位的專項措施應由具體法人資格的企業技術、安全等相關部門和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向操作者進行嚴密交底。交底后要跟蹤檢查實施情況,及時解決實施中發現的問題。
6、積極配合施工員、安全員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內部管理等工作。
7、負責對隱患、傷亡事故、已未遂事故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并提出技術方面的改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8、完成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十三、質檢員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項目工程特點,落實公司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本項目安全生產負協查管理責任。
2、對施工現場環境安全和一切安全防護設施的完整、齊全、有效、是否符合安全標準要求負監督責任。
3、日常工作檢查時,及時糾正工人違章作業,協助安全員消除事故隱患。
4、發生傷亡事故時,協助保護現場并立即上報項目部。
5、有權拒絕不科學、不安全、不衛生的生產指令。
十四、安全員
1、對項目工程施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2、按照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方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監督檢查現場設置,確保其符合標準要求。
3、審查勞務分包方,專業分包隊伍的資質手續;管理人員、特殊作業人員等的相關崗位證書;保障分包方的手續及參與工程施工的管理及作業人員符合公司要求。
4、認真做好對新入場施工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項培訓及日常安全生產教育,提高所有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安全知識技能。建立安全教育檔案,施工人員入場一周內必須將其詳細個人資料及培訓情況存入管理檔案。
5、編制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控制措施、消防方案預案、協議,編制較大危險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1)平安全網搭設和拆除作業;(2)施工升降機、整體提升式腳手架、高空作業吊籃的安裝、頂升、拆除作業;(3)起重吊裝作業;(4)大型腳手架搭、拆;(5)模板工程。負責與勞務分包方、專業分包方及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范圍內同時作業的相關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
6、認真做好公司自有機械設備(包括施工機具及物料升降機)的安裝、檢查與驗收。
7、認真做好公司租賃設備(包括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等)的設備出租方、設備、人員三個方面的相關手續及證件的審驗,并做好設備安裝、頂升、日常使用、拆除四個關鍵階段的安全檢查。
8、負責在如下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出入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基坑邊沿、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
9、按照安全技術措施及相關標準要求編寫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并向作業人員作書面交底,負責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10、對項目生產、生活所有場所進行巡查,制止違章冒險行為,消除不安全狀態,排除安全隱患。
11、如實記錄安全內業資料。
12、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分析及處理,制定防范措施,負責工傷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作好本項目安全生產資料的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檔案工作。
13、完成領導安排的其它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十五、材料員
1、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誠實正派的工作作風,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熟悉材料規格、型號、產地、性能、結構特征、構造原理、內在質量和用途。
2、掌握材料的市場價格變化,本著節約、就近取材的原則,精打細算降低材料的成本價。
3、采購材料做到七個堅持:1、要核實材料計劃單;2、要貨比三家,質量價廉;3、要有主要材料的質保書、五金交電產品的出廠合格證及名優產品證書,必須隨貨交驗;4、要具備正當齊全的結算憑證;5、要辦妥遺留事務;6、要確保工程施工用料的需要;7、要材料進場及時辦好入庫手續。
4、積極參與項目的成本核算,堅持“三不”采購:一是無施工部門需要材料計劃不采購;二是不合質量要求的物資不采購;三是感情投資的物資不采購。
5、隨時了解所在項目的材料庫存情況,杜絕因積壓而影響材質和資金周轉,同時也要防止因疏忽致使材料供應脫節,影響施工生產。
6、完成項目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機械管理員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各項機械設備管理制度、操作規范,管理好本崗位范圍內的機械使用、檢查、維修、保養工作。
2、嚴格實行定機、定人、定職責、持證上崗,安全交底、交接班等安全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向上級主管匯報。
3、負責搞好機械設備臺帳管理,對分管的機械日常運轉、維修、保養的情況作詳實記載。
4、參加制定機械管理的目標、措施、辦法等并組織實施,參加現場中小型設備安裝驗收,監督整改措施落實,必要時行使安全否決權。
5、定期向主管領導匯報現場機械管理情況,提出改進方案或建議。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機操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檢查機操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協助處理機械事故,落實“四不放過”的措施。
7、完成項目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施工班組長
1、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合理安排班組人員工作,對本班組人員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2、經常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操作規程,監督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不斷提高自保能力。
3、認真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做好班前講話,不違章指揮,冒險蠻干。
4、經常檢查班組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上報有關領導。
5、認真做好崗全安全技術操作教育,未經教育考試合格,不準分配上崗作業。
6、發生因工傷亡未遂事故,保護好現場,立即上報有關領導。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3
(一)、做好基礎工作夯實管理基礎
一是構建管理平臺,實現安全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項安全生產活動有章可循。全面修訂完善了各級、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方案及作業指導書。
三是強化教育培訓,加大宣傳力度,做到警鐘長鳴。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排對所有職工進行了一次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對所有新分配人員及臨時用工進行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訓教育以集團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報、安委會會議精神作為安全教育的學習材料、開展對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規范、作業指導書、裝置(設備)知識、危險源識別、職業危害與防護、風險管理、應急預案等方面培訓教育,并將“反三違、查隱患、促整改”活動的宣傳教育作為重要工作貫穿始終。同時,組織特種工培訓取證工作,企業法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了安全知識考核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不斷提高了各崗位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二)、加強施工作業過程控制和監督管理
反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一直是著力開展的重要工作,將查隱患和查違章作為檢查的重要內容,通過對基層項目部的日常檢查、月檢和安全大檢查等工作,查處“三違”行為對各基層單位分層次建立反“三違”處理臺帳,對“三違”行為進行嚴格處罰,并與主管領導聯責,督促各級管理干部嚴肅查處“三違”行為。
(三)、現場中的關鍵環節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檢查要有重點、有標準、有要求,并作書面記錄,履行簽字手續。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登記、復查,制定相應整改計劃,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現場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現場,有權責令停工整頓。
①基坑支護中檢查施工方案、坑壁支護、排水措施、坑邊荷載、臨邊防護、上下通道、土方開挖、周邊建筑設施和基坑支護的變形檢測、作業環境等內容;
②檢查(各種類型)腳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桿或架體基礎、架體與建筑結構、桿件和剪刀撐的連接固定、懸挑梁及架體穩定、腳手板、荷載架體和層間防護、材質與桿件接頭、通道與卸料平臺的搭設和各部分的施工技術交底與驗收、以升降裝置與附著支撐等諸多容;
③現澆構件的模板安裝中,檢查施工方案、支撐系統、立桿穩定、施工荷載、模板堆放與吊裝、支撐方法與驗收、拆除前的砼強度、運輸道路與作業環境等方面;
④對“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邊”(基坑邊、陽臺邊、樓板邊、詹口邊、梯道邊)中使用的器具、防護與設施的可靠性進行檢查;
⑤檢查施工用電:a、外電安全距離與防護措施;b、工作接地與接地保護系統;c、配電箱與開關箱的兩級保護的做法、參數、標記、門鎖;d、現場照明的電壓、回路、做法和接地保護;e、配電線路的電纜芯數、電線質量、穿越過道的保護、架設與固定;f、電氣裝置的參數與設備是否相匹配;g、用電記錄與檔案(巡視維修記錄、地極阻值搖測、規章制度)等內容;
⑥對物料提升機械(龍門架、井字架)檢查架體資證、限位保險裝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極等限位、緩沖裝置)、架體穩定(纜風繩和建筑結構、連接)鋼絲索、卸料平臺門攔、吊籠門攔、架體安拆(方案、基礎、垂直度、架藍間隙、防護網、保護繩等)、傳動系統(地錨、卷揚鋼繩、滑輪與防脫保險裝置)、聯絡信號、操作規章、避雷防護等內容;
⑦對外用電梯檢查人機資質、安全裝置(靈敏度、門鎖靈活)、荷載(配重與限控)、裝卸方案、架體穩定、聯絡信號、避雷、驗收與操作制度等;
⑧對塔吊的安全檢查內容為:人機資證、力矩限位器、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吊鉤、卷揚機與上人爬梯的保險裝置;附墻裝置(或夾軌鉗)的安置距離、安裝與拆卸方案、指揮及方式(對講機、旗語)、電氣安全(卷線器、機與架的間距、防護、接地接零、基(軌)質量(有設計文件、安裝牢靠、軌道有限位器等)安裝驗收與定位記錄等;
⑨對施工機具中的木工(平刨、圓盤鋸)機械、手持電動工具、鋼筋、電焊機、攪拌機、氣瓶、打樁機、潛水泵、翻斗車等檢查人機資證、安裝穩定、電氣可靠(線路開關、接地接零等)、環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規程、防護與標志齊全等內容。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保證
首先、深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和落實工作,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公司和項目、班組、職工逐級完成了《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定工作,建立了檢查考核制度。
2、完成職工全員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組織安全事故演練,有效的提高了職工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組織職工資格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
3、堅持隱患查改和治理活動,組織兩輪低老壞問題查改活動,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記入考核,并進行安全大檢查。
室長組成的安委會,下設以安環科為主的安全管理辦公室,各單位領導主管安全,各單位安全員具體負責的安全管理網絡。
(五)、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強化的幾項工作
1.在思想觀念上強調認真處理好三個關系,即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成本的關系,當效益、進度、施工成本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給安全讓路。
2.以人為本抓安全,強調通過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將人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時通過強化人的管理職能,使物的不安全因素降為零,最終實現零事故的目標。在這方面需要強化的工作是:
3.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職責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4.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提高安監員素質,配備資源,投入資金,逐步完善和優化安全環保設施,改善生產一線的作業環境。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4
1.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每月中旬末,下旬初對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其它時間也要經常深入現場巡視安全工作情況;
(2)項目部:每月的15日和30日為安全檢查日,不得少于兩次;
(3)班組:每月的8日.18日和28日為各班組安全檢查日,一個月不得少于3次;
(4)項目部由施工隊長.班組組長分別組織有關人員參加對所轄范圍進行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5)安全檢查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狀況做出評價;
(6)安全處進行安全檢查或日常巡視安全工作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問題,要給項目部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按“三定”原則限期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驗收;
(7)安全檢查除安全達標檢查外,主要是四個方面:一是查人(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查物(物的不安全狀態);三是查資料(看資料是否齊全);四是查文明施工(主要查“場容場貌”.“工地衛生”.“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的實施)。檢查的依據,按照國家建設部JC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總站《關于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8)各級管理人員和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嚴禁在工作時間內喝酒,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9)檢查各級.各部門安全責任的執行落實效果,并向領導報告情況;
(10)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表揚好人好事,同時也總結事故教訓,處罰違章事故的責任者,改進安全管理工作;
(11)處理重大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群眾從中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部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領導者)受不到處理不放過。
2.安全技術交底與驗收管理制度
(1)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按有關規范.規定.標準由工程技術人員編制.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等施工搭設方案和設計方案,并報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向作業人員做技術交底;
(2)搭設完畢,項目部必須對龍門架與井子架.外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的安裝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龍門架與井子架,經項目部初驗合格后報公司安全處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凡經項目部.公司驗收不合格的架具.用電設施不準投入使用,否則誰讓使誰承擔責任;
(3)嚴格執行第十三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十六項規定。在各項工程中必須按各自的安全技術措施操作和設防護設施及穿戴防護用品。需要編制施工方案的應先編制方案,方案經公司技術部門審批后實施并做交底;
(4)項目部新開工程向各級安全監督部門申報《施工安全許可證》時可將一至十六項原文復印作為申附件報材料。(不準對外單位借用或復印)
3.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含密目式安全網).漏電保護器等“四寶”用品,必須正確使用匹配。采購時必須有省.市級安全監督站頒發的《準用證》上述產品沒有《準用證》的.一律不準使用;
(2)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二米以上高處作業在沒有防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建筑物無論是結構砌磚,裝腳手架或防護用腳手架從地面3.2米
處掛設密目式安全網.立網和設底網;(大眼平網)立網掛設在腳手架立桿內側并要橫掛;上下網邊與腳手架大橫桿系牢;
(3)“四寶”用品要定期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對掛設的安全網要經常檢查.維護,底網和隨層網內不準有雜物;
(4)“四寶”用品入庫后嚴禁放在潮濕處,庫房應通風防潮;
(5)使用三年以上的安全帽.安全帶和一年以上的安全網要經檢測后,認定合格和才能繼續使用,否則不能使用。由于沒有經驗,檢測發放使用后,引發事故由發放人負責。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1)施工現場發生工傷不滿八小時由安全員根據傷者傷情做好記錄,每月底前將工傷事故登記表報公司;
(2)輕傷事故(休假八小時以上)向現場負責人匯報,24小時內向公司安全處匯報,填寫《企業職工因工負傷登記表》一式兩份報公司安全處;
(3)發生傷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事故,經濟損失重大,應用快速方法向上逐級報告;
(4)保護好事故現場和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減少經濟損失;
(5)配合總承包方隊事故調查工作。
5.現場消防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堅持消防工作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
(2)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和群眾消防組織。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對消防工作要明確分工,一旦發生火災誰負責報警,誰負責消防車的向導,誰負責現場滅火,誰負責對人員搶救等要落實到人,工作有序。
(3)事故現場的木制作棚.庫房等附近必須設置消防器材和滅火器;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5
一、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不違反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不串崗,不酒后作業,集中精力進行安全生產。
二、認真學習瓦工、抹灰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知安全知識,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措施,拒絕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冒險蠻干。
三、堅持上班前安全自檢制度,對所使用的腳手架、施工環境中的.洞口、安全網、安全掛鉤、安全門、高壓線等進行全面檢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得施工。
四、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不得任意變更、拆除安全防護設施,并且不得動用電氣和其他工種的機械施工設備,加強自我保護。
五、正確使用防護用品。要衣著整齊,戴好安全帽,危險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使用移動式和手持電動工具戴好絕緣手套。
六、對各級檢查提出的隱患,按要求及時整改。
七、實行文明施工,不得從高處往地面拋擲物品,并隨時清理磚、瓦、灰、砂、石等,分類堆放整齊有條不紊。
八、積極參加安全競賽和安全活動,接受安全教育,隨時檢查工作崗位周圍的環境和使用工具、材料、電氣及機械設備,做好文明施工。
九、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參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訓,積極提出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改善安全條件的合理化建議。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 1、模板支撐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頂撐要垂直,底端平整堅實,并架墊木。木楔要釘牢,并用橫順拉桿和剪力撐拉桿。 2、采用桁架支撐應嚴格檢查,現場嚴重變形、螺栓松動等應及時修復。 3、支模應按工序進行,模板沒有固定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桿、支撐攀登上下,2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有可靠的`立足點。 4、支設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須頂牢。操作時要搭設工作臺。不足4米的,可使用馬凳操作。 5、支設獨立梁模應設臨時工作臺,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6、拆除模板應經施工技術人員同意。操作時應按順序分段進行,嚴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積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動和懸掛的模板。拆下的模板應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堆放,防止釘子扎腳。 7、拆除薄腹梁、吊車梁、桁架等預制構件模板,應隨拆隨架頂撐支牢,防止構件傾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于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筑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采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復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核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筑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并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范、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當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并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于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并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并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筑工程實施安全監理,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并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筑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并對職責范圍內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并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為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屬各單位、各項目部: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JGJ59-99等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及“企業負責”的原則,公司現將“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等管理制度予以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各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本項目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企業的生產,確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檢查依據 檢查時依據JGJ59-99標準全面進行 二、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為組長,安全保衛部、企業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會相關成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 三、檢查時間、內容 1、公司每季度末對個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檢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及建設部JGJ59-99標準執行情況。 2、各個二級單位每月、項目部每周由生產副經理、項目經理組織安全、設備、材料、行政等相關人員參加,對本單位項目部范圍內各種機械設備的運行,施工用電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腳手架的搭設、現場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環保衛生、職業健康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資料歸檔。 3、班組每天開展班前喊話、班中巡視檢查、班后安全小結,同時開展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各工序不留事故隱患。 四、專項、季節檢查 公司除季度檢查外,根據生產情況或上級要求及季節等不同情況,不定期的進行專項、季節性檢查。 1、公司對在建工程的基坑支護、高砌坡、腳手架、卸料平臺、塔吊、施工用電等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2、公司擬在每年夏季重點進行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防火和危險場所、部位的專項檢查。 五、巡視檢查 公司安全保衛部分管人員以易發事故環節和部位為重點,在施工生產工程中不定時的巡視和抽查有關和項目部并按公司有關制度履行監管職能。在各種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由組織或檢查人員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按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整改內容,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并進行復查,完善復查資料備查。 六、違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 (5)款及第三條(e)款予以處罰。 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 一、編制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前,在項目經理的主持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方案編制人依據經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將編制、執行意圖等要求向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體建筑、異型結構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編制交底應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區段等劃分做分階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項目部有關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負責、區段長、主管工長等)在接受編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分管)特點及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企業制度向施工員、工長、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員或工長負責向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和作業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施工交底過程應有項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參加。 三、專項交底 1、塔機裝、拆、卸料平臺塔拆、外腳手架塔拆、深基礎施工(含高切坡)、人(車)行道防護架塔拆、高壓線分管、網防護、防高處墜落、防坍塌等專項方案由編制人員直接向分管工長和作業班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或不詳細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員或工長應以文字、圖形等方式做明確詳盡交代。 四、分包商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作范圍的安全技術應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業 1、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承擔班中檢查、整改責任。 班組交底 2、生產班組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中體現,尤其是本班組作業范圍內的動態要求應在班前完全講話、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小結中做到、做細。 五、其他規定 1、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2、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教【1997】83號《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加強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管部牽頭組織,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企業主管負責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四)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施工升降機作業人員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 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五條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分公司)、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的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的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第六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安全保衛部負責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各二級單位、項目工程部負責建立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 (一)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有安全保衛部牽頭,組織參加市建委、市管理總站的培訓。 (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的,每月一次的安全專項指導技術業務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負責。 (四)企業特殊工種的培訓、復訓工作,由企管部負責實施;每年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具體負責。 (五)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培訓。 第九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分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川[20xx]10號文件《員工崗位培訓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的培訓需要,采取外聘教師,所需要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取。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職工含分包、勞務承包、實習生等性質的用工。違反本制度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六)款予以處罰。 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管理辦法 一、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必須采取的防火、防盜措施,張貼明顯的禁火標志,嚴格進、出庫制度,分類按間距要求存放(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并建 好臺賬。 二、各種油類、危險化學爆炸物品必須按專人采購、運輸,專庫存放、儲存,嚴格領用制度等環節,建立詳細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 三、生產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爆炸物品的存放場所、施工場所,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嚴禁煙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遠離火源。 四、電焊房、氧氣房、洗件房等要與其他棚房隔離,乙炔瓶和氧氣瓶要與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米或加設隔離。 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員,必須懂得相關物品的性質、火災、危險程度、預防的各種措施和撲救火災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參加相關培訓,方能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必須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組建、培訓好一消隊伍。 七、本辦法所含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為:企業生產、生活中的各種油類及盛裝體(如氣罐、液化氣(灌)、氧氣(瓶)、油漆類等)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單位、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工作參照本方法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作業文件(匯編)》第75頁規定制度相應實施細則或制度。 九、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二條 (1)款由各級防火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 一、安全管理 單位或項目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500-5000遠處罰: 1、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3、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未執行分級交底制; 5、單位或項目部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6、作業人員未進行入場教育登記; 7、未按規定報告傷亡事故; 8、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媒體曝光,給企業造成社會負面影響。 以上違章行為為責任人承擔20%,項目部(單位)承擔80%。 二、文明施工 單位或項目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200-20xx遠處罰: 1、違反公司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規定的; 2、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3、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4、場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暢通; 5、未按方案規定布置臨設; 6、材料堆碼零亂、無標識; 7、為劃分辦公區、生活區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臟、亂、差,亂拉亂接電線,私用電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酗酒后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夾小間; 11、粉塵、噪音、污水擾民及投訴屬實。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30%,單位或項目部承擔70%. 安全技術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責任人50-200遠罰款; a、未按規定配置或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b.塔機無使用、維修、保養記錄; c.班組無安全活動記錄或作假記錄; d.電工無巡查記錄或作假記錄; e.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或安全值班記錄; f.違反安全紀律的其他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500-3000元處罰: 1、臨邊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2、洞口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3、腳手架未按規定設置連墻桿或剪力撐; 4、操作層架板未鋪滿,上下操作層未通道; 5、電梯井內未按規定設置割斷; 6、溝、坑、槽、井無通道或爬梯,無防護; 7、塔機、平臺、腳手架等設備設施無驗收記錄或掛牌; 8、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9、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10、三級箱(開關箱)為執行一機一閘或無漏電保護器; 11、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閉不嚴密; 12、在二級箱內直搭用電設備,且無三級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后無升降記錄(通知); 14、垂直作業下方無隔離防護措施; 15、陰暗、潮濕環境或坑、并照明未使用低壓的; 16、上下拋擲建筑物材料或雜物的; 17、其他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40%,項目(單位)60%。 四、治安消防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100-1500遠處罰: 1、單位或項目部如發生盜竊案件(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40%); 2、公款遺失或被盜(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 3、集眾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影響企業聲譽; 4、發生斗毆事件(責任人承擔全部醫療等費用); 5、發生盜竊事件(自盜事件) 6、損壞消防設施設備; 7、造成火災的。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80%,項目部(單位)承擔20%,根據其性質和情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罰程序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各單位、各項目部安全員執行,執行中的糾紛和裁決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終斷。 2、執行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執行處罰應簽發加蓋部門、單位、項目部公章的處罰單,并注明違章受罰的條、款、序號和簽名。 3、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4、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相關文章: 電力建筑公司規章制度06-24 建筑公司管理規章制度06-24 建筑公司規章制度范本10-19 建筑施工安全規章制度11-30 建筑公司員工的規章制度09-02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02-18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0-18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09-23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10-19 (集合)建筑公司管理規章制度19篇08-22建筑公司安全規章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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