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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新規定
房產繼承新規定
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繼承關系要在一定條件下才能發生。首先,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其次,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第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我國,繼承的種類通常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財產分配原則進行的一種繼承,也是最基本、最常見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確立遺產的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繼承人都必須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不能為其他的個人或者集體。
另外,凡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 (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繼承公證書、身份證等到房地產產權市場處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在稅務部門申報后,登記人員收件受理,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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