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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病假工資規定
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病假工資的規定:
1. 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Ø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Ø 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其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Ø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Ø 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Ø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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