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起征點
起稅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征點”,是指稅法規定對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收入未達到起征點的低收入者不納稅,收入超過起征點的高收入者按全部課稅對象納稅,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什么是起征點,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什么是起征點
起征點
相關信息:
起征點,又稱“征稅起點”或“起稅點”,是指稅法規定對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起點數額。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起征點的就全部數額征稅,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
根據起征界限對象的不同,起征點分為起征價額和起征稅額。
以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價額;以應征稅額作為開始征稅起點數額的,稱為起征稅額。
根據起征界限的數額不同,起征點又可分為幅度起征點和額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只規定一定幅度作為開始征稅起點的,稱為幅度起征點;對征稅對象的價值金額規定具體數額作為開始征稅的起點的,稱為額度起征點。
以上“3500元”是免征額不是起征點,現今輿論多有誤用,兩者概念實際不同,讀者可自行辨別:起征點是指當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一定數額標準不征稅,達到后即對全部征稅對象征稅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免征額是指在征稅對象中確定一個固定的數額給予免稅,只就征稅對象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
個稅征收起點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指國家為了完善稅收體制,更好的進行稅制改革,而制定的稅收制度。
個稅計算方式
征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原來是2000,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7日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維持一審時“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2000元提高至3500元”的規定,同時將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征收方法
個人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有扣繳義務人,但扣繳義務人沒有依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行申報納稅。
工資先扣稅還是先扣社保?
工資先扣稅還是先扣社保呢?我們與單位簽訂的工資一般都是稅前工資,但是到手的工資先扣稅還是先扣社保。據了解,工資是先扣除社保,再扣除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比如你在北京工作,稅前工資是8000元,社保個人的繳費比例分別為: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0.2%,公積金12%,社?偣部鄢1776元,剩下6224元。
按照我國的個稅扣除法,應納稅所得額=6224-3500=2724元,再套用個稅的計算公式,個稅總共要繳2724×10%-105=167.4元。最終到手的工資為:8000-1776-167.4=6056.6元。
新稅法規定主要對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1、工薪所得扣除標準提高到3500元。
2、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3、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4、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其他所得。
企稅起稅點
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法定稅率為25%,無起征點的規定。國務院日前發布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提出29條具體意見,其中在稅收方面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過去五年,階段性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從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5萬元。
與免征額區別
在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中,起征點是屬于減免稅范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其全部數額征稅。規定起征點是為了免除收入較少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縮小征稅面,貫徹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
與之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是“免征額”。它也屬于減免稅范疇的要素之一。其含義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可見,“起征點”與“免征額”是兩個不同含義的概念。
為了便于理解,現舉例加以說明:
假設有甲、乙、丙3人,其當月的收入分別是1499元、1500元和1501元,F在我們規定1500元為納稅的起征點,并規定稅率為10%。那么,這3人在不考慮其他因素時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因為沒有達到起征點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達到起征點,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0×10%=150(元);
丙的收入已經超過起征點,也應該全額計稅,應納稅額=1501×10%=150.1(元)。
現在其他條件不變,我們規定1500元為免征額,這時,3人的納稅情況應該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額之內而不納稅;
乙的收入正好屬于免征額的部分,也不需要納稅;
丙的收入比免征額的數額要多,則需要納稅,但應該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額部分的余額部分納稅,應納稅額=(1501-15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樣的數額規定為起征點和規定為免征額,對那些收入在規定數額以下的人來說,似乎看不出什么差異,但對應收入超過規定數額的納稅人而言,其影響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兩種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所納的稅額均相差150元之多。
可能人們會認為,大家能夠理解這一數額的實際意義,至于叫什么并不重要。事實上,這是應該明確而且不能混淆的。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中,個人所得稅則是有免征額規定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月免征額(也成為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元。當前廣泛討論的是否應該提高的數額其實就是這個免征額或者稱費用扣除標準。由于個人所得稅涉及了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在他們對稅收法律體系了解不甚全面的情況下,使用規范的概念表述,應該更有利于對稅法的領會,進而掌握其稅法的宗旨所在,更好地照章納稅。因此我們還是采用對這一數額表述的規范概念,不要再用起征點這種不準確的表述,以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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