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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敏感字
在數字時代的浪潮中,廣告已成為商業活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隨著廣告法的不斷完善和嚴格,對于廣告內容的規范也愈發重要。其中,廣告法敏感詞的使用更是需要我們格外注意。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廣告法敏感字,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廣告法敏感字
9月1日起實行新廣告法 亂用詞可能會被罰20萬。極限用語包括但不僅限于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主圖以及詳情頁,商品包裝等。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七條,亂用極限詞,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出現情節嚴重將直接進行封店、吊銷執照處理。而一旦遇顧客投訴極限用語,并維權成功,賠付金額將有商家全部承擔。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商家請及時自查自糾并進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罰。
一、以下條款適用所有商品:
1、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絕對化的語言或表示用語,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詞匯:最高級(最X)、國家級、最佳、頂級、頂尖、極品、第一、第一品牌、絕無僅有、萬能、最低、銷量+冠軍、抄底、最具、最高、全國首家、極端、首選、空前絕后、絕對、最大、世界領先、唯一、巔峰、頂峰、最新發明、最先進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字樣、圖案。
3、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4、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5、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不能利用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廣告代言人。
6、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7、在促銷活動中,請謹慎使用“原價”字樣,“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8、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食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適用以下條款:
1、食品類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字樣、圖案,如下圖:
2、廣告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食品具有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例子: 對…… 疾病有預防和治療的作用;具有加強和調節心肌,擴張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量,改善心臟活力,降低血壓膽固醇,軟化血管等作用……、抗腫瘤……、讓腫瘤患者走向康復……等。
3、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4、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為保健食品功能范圍,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不能使用下列詞語及同義詞:
1、增強免疫力;
2、輔助降血脂;
3、輔助降血糖;
4、抗氧化;
5、輔助改善記憶;
6、緩解視疲勞;
7、促進排鉛;
8、清咽;
9、輔助降血壓;
10、改善睡眠;
11、促進泌乳;
12、緩解體力疲勞;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15、減肥;
16、改善生長發育;
17、增加骨密度;
18、改善營養性貧血;
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
20、祛痤瘡;
21、祛黃褐斑;
22、改善皮膚水份;
23、改善皮膚油份;
24、調節腸道菌群;
25、促進消化;
26、通便;
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5、保健食品不得進行以下宣傳: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三、化妝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適用以下要求:
1、化妝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條第1點的絕對化用語外,還不能使用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
2、化妝品廣告不得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
例子:肌膚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跡般呈現亮白光采等語句。
3、化妝品名稱品、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虛假夸大。
4、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
5、化妝品不得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費者數人的對比照片來說明產品療效;引述×××教授、專家的介紹,以教授、專家的名義使人誤信效用。
禁用語句和圖案系阿里巴巴集團法務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總結得出,因漢語在不同語境中詞義的多樣性,禁用語本身無法窮盡,仍需在實踐中以相關法律、規則為依據,結合個案具體判斷。
廣告法敏感字
廣告法敏感詞,簡而言之,就是那些在廣告中可能違反廣告法規定、誤導消費者或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詞匯。它們涵蓋了從夸大宣傳、虛假承諾到涉及特定身份或特定場合的用語等多個方面。這些敏感詞不僅可能使廣告失去其應有的效果,更可能讓廣告主陷入法律糾紛之中。
在廣告中,我們常見的一些敏感詞包括“最”、“第一”、“獨家”等。這些詞匯往往被用來強調產品或服務的優越性,但如果不加節制地使用,很容易使消費者產生過高的期待或誤解。比如,“最好”這一詞匯,如果沒有明確的比較對象和依據,就可能被視為夸大宣傳。同樣,“第一”和“獨家”等詞匯也可能引發消費者的質疑和不滿。
此外,一些涉及特定身份或特定場合的用語也需要我們格外注意。例如,在廣告中提及“國家領導人推薦”、“國家免檢”等詞匯,就可能涉及誤導消費者或夸大宣傳的風險。因為這些詞匯往往給人一種權威或可靠的印象,但實際上可能并沒有充分的依據或證據支持。
為了避免廣告法敏感詞帶來的風險,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我們要深入了解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明確哪些詞匯和表達是禁止使用的。這需要我們不斷學習和更新知識,以確保廣告內容的合規性。
其次,我們要在廣告創意和制作過程中,盡量避免使用敏感詞。如果必須使用某些敏感詞來強調產品或服務的優點,我們需要確保這些詞匯的使用是準確、合理且有充分依據的。
最后,我們要加強廣告內容的審核和監管。在廣告發布前,我們需要對廣告內容進行全面的檢查和評估,確保廣告內容符合廣告法的規定和道德標準。同時,我們也需要對廣告發布后的效果進行監測和評估,及時發現并糾正可能存在的問題。
總之,廣告法敏感詞的使用是一個需要我們格外注意的問題。只有深入了解廣告法的規定和要求,并在廣告創意、制作和發布過程中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和要求,我們才能確保廣告內容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同時,我們也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知識,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廣告法規和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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