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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2015明星代言
9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廣告法》正式實施了,在央視財經頻道《中國政策論壇》的錄制現場, 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違反《廣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
很快,新《廣告法》就要滿月。在這個時候,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今年涉嫌違反《廣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用意自然明顯。除了宣傳新《廣告法》的相關內容,也意在通過案例公布和處理震懾一些依仗自己明星身份亂代言、不負責任代言的公眾人物。
在這十大典型案例中,我們看到了地方城市電視臺電視購物廣告中經常出現的那熟悉的幾張面孔,比如侯耀華、李金斗……他們常年出現在各種減肥以及紀念幣、名人字畫、郵票大全張等廣告中,甚至是一些打著壯陽旗號的保健品……
因為違規太明顯、代言太赤裸,所以上面兩位遭到了國家工商總局的點名通報。但是,隨著新《廣告法》的深入實施,“見招拆招”式的對策也出現了,比如演員鄧超近日被國內著名品牌電視機生產企業聘為產品經理的新聞,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這是為了規避新《廣告法》中的相關條款而耍的小聰明。
再比如有的演員為了繼續能夠“合法”的代言一些產品,不惜給自己封上一個CEO的頭銜,加盟企業的經營管理,實際上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參與,只是為了掛一個名頭,好更方便的為企業賣力吆喝。
針對此類現象,建議國家工商總局以及各級工商局在進行違規廣告查處時,要把新《廣告法》這個緊箍咒勒的再緊一些,再細致一些,不能讓一些明星或者公眾人物在廣告代言時依然搞虛假代言,尤其是一些家電產品或者藥品,沒有親身體會和使用,堅決不允許在電視廣告中瞎說,誤導消費者。
因此,有必要對新《廣告法》中的一些規定和情況進行補充說明,把明星代言的“緊箍咒”再勒緊一些,比如新《廣告法》中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做代言。僅憑這一條簡短的表述,并不足以規范明星代言產品的行為。筆者認為,應該具體規定明星代言某些產品應該堅持多長時間的使用體驗期,或者是自己有較為全面的使用體驗的書面表述,而不能簡單的以未使用過或者未接受過來替代。因為,這種規定的遵守或者規避是非常容易的,大不了就是拿來產品裝模作樣的用一下就算過了。
此外,對于明星違規代言的處罰,也不能板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如果真的違規了,就應該按照新《廣告法》來執行處罰措施,即使罰款數額足以讓明星們肉痛甚至是傾家蕩產,也必須依規嚴格執行,否則就不能服眾,將嚴重毀損法治尊嚴。
明星動輒上千萬的廣告代言,本是自由市場行為。但是,在自由的市場議價行為之外,還有基本的商業道德倫理存在,對明星廣告代言,必須把緊箍咒念好、勒好、執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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