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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跳槽老東家起訴被駁!
晨報訊史先生離職后跳槽到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一家公司,后被老東家告上法庭,要求他補償公司停產損失以及競業限制違約金等53萬余元。近日,通州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據北京某科技公司訴稱,史先生原是該公司技術質量部的技術主管。2011年2月,他離開公司且沒有辦理交接手續,并于同年5月跳槽到北京某鎖業公司。科技公司曾和史先生于2010年12月簽訂合同時,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史先生在合同期內不得在外從事同行業的任何活動,否則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史先生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兩年之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工作,否則最高賠償100萬元經濟損失。史先生自動離職并就職于與公司同業的鎖業公司,因史先生離職沒有辦理技術資料移交手續,導致公司損失數十萬元,故史先生應該賠償停產損失26500元,技術服務費支出6000元,賠償同業競爭合同條款違約金50萬元。
法院認為,雖然史先生與科技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是缺乏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給予史先生經濟補償的必要條件,且在史先生離職后,科技公司也沒有與他去協商補償費,也沒有實際支付他競業限制補償金,所以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史先生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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