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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試用期中出錯是否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請問出納試用期中辦理匯款業務時,由于會計人員賬號書寫不規范,出納難以辨認,造成理解上錯誤,導致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是否由出納承擔全部責任?出納是否需要部分或全額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如果是部分賠償要怎樣劃分比重?請繼續閱讀: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這時員工需要賠償嗎?如果有合同,需要賠償嗎【2】
1、員工如果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2、其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在試用期內員工擅自離職,能將員工的半個月工資作為公司損失賠償扣罰的嗎【3】
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即可,無需批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工資,自動離職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常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也往往要追究該勞動者的責任。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自動離職員工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建議盡量正常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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