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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需繳納社會保險費
【案例介紹】
2004年3月,張某被某廣告公司錄用,并被告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合格后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工作兩個月時,張某發現單位同期錄用的另外14名員工皆未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于是就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該單位的違法行為。
【律師評析】
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而勞動者由于法律知識的缺乏,也常常錯誤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從該條規定看,可以確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根據勞部發【1996】354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
因此,本案例中的廣告公司應及時與該15名員工補簽勞動合同,并為他們補辦社會保險。
參加社會保險不僅是我們勞動者今后生活的有力依靠,也是我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現已經全面推行“五險一金”政策,望大家能積極參與,多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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