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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索賠爭議和解程序簡介
一、申請
1、正式申請書;
2、相關證明材料;
3、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
按條例規定對申請進行審查,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為:管轄范圍,申請人資格,時限,是否進入素所那個程序或調解結案等。
三、通知
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移交
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鑒定
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市衛生局對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
六、鑒定結論
七、調解
經鑒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托書,按自愿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八、結案
調解成功,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本案進入法律程序。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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