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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勞動法律師:醫療期計算、 醫療期待遇
勞動法律師解讀醫療期的問題-醫療期待遇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我國法律規定了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為醫療期。
醫療期計算:
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長短不同,所享受的醫療期長段也不同不同。醫療期最短為三個月,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具體醫療期的計算可以參照我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計算出本人應該享有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可否延長:
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待遇:
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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