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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是否等同于勞動合同?
北京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違誠信的市場原則,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向某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單位發出offer,應視為要約邀請,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勞動合同,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但是蓋章、簽名版的offer是一種邀約合同,如果單位違約的話,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賠償的。
因此,用人單位發出正式的書面offer時要非常慎重才行,要不就不發(以口頭或電話通知入職等),發了就要盡量履約,否則,雖說不違法但有損企業雇主品牌形象。
公司發放錄用通知后拒絕錄用,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收到公司的錄用通知書后,被拒絕錄用,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 王某在接到錄用通知書后,辭去了原單位的職務,而公司也未錄用王某,此時,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就需要看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本案例中,公司已經給王某發放了錄用通知書,約定報到的時間,工作崗位,薪資,試用期等具體內容,因為王某報到的時間比較晚,在沒有溝通告知的情況,就直接錄用了他人,因此拒絕錄用王某的做法是與錄用通知書內容相違背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因此,基于上述情況,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公司承擔王某失業及再就業期間的合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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