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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聚會所-《勞動合同)答題篇(已解決)
1988年李某經人介紹調入某紡織工廠工作,1995年12月31日,紡織廠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與李某簽訂了五年期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期滿后,雙方既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也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李某仍在紡織廠工作,2002年4月,經紡織廠職工代表大會研究決定,紡織廠向李某提出續訂六個月期限的勞動合同,李某不同意,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紡織廠不同意李某的要求。因雙方協商不一致,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2002年9月,紡織廠以李某合同到期為由,向李某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并于勞動合同期時為李某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請說明企業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依舊是慣例,回答最準確且最快的童鞋,獎勵BB一個。(編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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