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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絕對禁止結婚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除了對結婚條件作了規定外,我國婚姻法還明文規定了禁止結婚的情形。那么,哪些情形是我國婚姻法絕對禁止結婚的情形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婚姻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一、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沒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
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
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圍。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沒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沒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法律解答。據此可知,我國婚姻法絕對禁止兩種情形結婚,即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另外,我國婚姻法還規定了相對禁止結婚的情形,例如男女雙方均未到達適婚年齡,但該情形會隨著年輪改變而消失,所以在此我們僅論述絕對禁止結婚情形。如果您對此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系,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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