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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后“再吃回頭草”是否再經歷一次試用期?
今天做了無憂上的《職場權益測試題》,其中有一個題目,思考了很久,如題。
無憂給的答案是:不能再試用。
思考主要有兩個方面,
其一,員工離職,即勞動關系的解除或終止,再次入職意味著重新建立勞動關系,而新建勞動關系,約定試用期并不違法;
其二,勞動法律的本質是維護勞資雙方權益的,試用期的設置是保障雙方權益,試用期對公司來講,很大的作用是在考察員工的勝任能力,那么二次入職的員工,經過一次試用期,二次入職也就不該再次約定試用期;因為之前的成立的勞動關系已經證實他是可以勝任工作的;
兩方面的考慮后,總覺得第二條有些牽強,也的確不知道勞動法律是否有這樣一條規定,這么多年的工作,在此事上也一直沒有深入了解。答案我選擇了:視協商結果,可試用,可不試用;顯然我錯了;
在此,我也有個問題想了解一下,如果二次入職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那么二次入職崗位與首次入職崗位不同,那么試用期是否可以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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