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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習期與試用期的問題
我畢業的時候和某公司簽定協議,協議書上說畢業后實習期6個月,實習起滿后簽定3年的合同,并沒有說明對我們的實習有一個考核。2001年1月份,實習期滿的時候,公司告訴我,說我實習不合格,不予錄用,叫我直接回家.我覺得很委屈。但是人單勢薄。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算不算違約,我的損失能否得到賠償?
答復:用人單位招聘大學生,通常都設定實習期,實習期一般為一年。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依合同時間長短,可以設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發現有關人員不符合聘用條件(考核條件應當明確告之員工),單位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的時間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應按有關國家規定的程序操作,對符合規定的,還應給予經濟補償。
來源: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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