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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舉證責任應該如何分擔
我國訴訟講究誰起訴誰舉證的原則,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遇到大型的交通事故很多人都是選擇使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的,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舉證責任如何分擔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訴訟證據
交通事故訴訟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
(一)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
(二)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
(三)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四)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駕駛人員、受傷人員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敘說自己在發生事故時的經過或者申辯自己有無責任及為自己辯護等。
(五)鑒定結論。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意見。通過鑒定結論,對于鑒別物證、書證的真偽、性質,確定證人證言、陳述的證明效力如何,認定當事人及發生事故的車輛等,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驗檢查筆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車輛、人員等進行檢查后所制作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文字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七)視聽資料。可用來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的錄音、錄像、磁盤等視聽(音像)資料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現在已開始利用交通電視監控系統和交通違章自動監測視頻回傳系統,記錄下路面交通視頻圖像信息,為多起交通事故的處理和責任認定提供了詳實、客觀的第一手證據,避免了因無法確切掌握事故經過導致的事故責任認定困難。
二、交通事故中舉證責任怎么分擔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常會遇到事故無現場目擊證人,又無交通信號燈或信號燈未開,雙方都主張對方違反交通法規,為此爭執不休。這里就涉及到舉證及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可見,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均等的,而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后者的舉證責任采取倒置原則,即只有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才能減輕本方的賠償責任。否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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