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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者對其售出的產品在有哪些情形時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
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 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①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②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③不符合以產品、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產品購銷、加工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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