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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建立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體系,提升人身保險公司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通過實施服務評價,建立“評價、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環機制,不斷優化服務流程,改善服務質量。
第三條人身保險公司服務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評價。服務評價應當覆蓋人身保險售前、售中、售后各個環節中與客戶的所有接觸點。
(二)客戶導向。服務評價應當以客戶感受為中心,對人身保險公司服務的過程和結果進行評價。
(三)持續改進。服務評價應充分發揮導向作用,引導人身保險公司不斷改善服務水平。
(四)客觀透明。服務評價應當考慮不同人身保險公司因發展階段、經營模式和服務地域導致的客觀差異,評價過程公正、規范、科學,評價結果真實、客觀、透明。
第四條服務評價工作由服務評價委員會統一組織、指導和協調。服務評價委員會的秘書處設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服務評價委員會接受中國保監會的管理和指導,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為服務評價委員會直接主管部門。
第五條服務評價委員會下設人身險行業客戶滿意度指數(icsi)專家委員會,負責滿意度指數測評機制的制定、評估和修訂。
第二章評價體系
第六條開業滿三個會計年度的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總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轄的開業滿三個會計年度的省級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應當參與服務評價。
第七條服務評價應當從影響服務質量的銷售、承保、保全、理賠、咨詢回訪、投訴等環節,對人身保險公司的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進行全面評估。
第八條除特別說明外,服務評價應當覆蓋人身保險公司所有個人業務的銷售和服務渠道,包括經公司授權委托提供銷售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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