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管理制度(常用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考試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考試管理制度1
小學考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教育公平:通過制度化管理,確保所有學生在同一標準下接受評價,減少人為因素的影響。
2. 提升教學質量:通過考試反饋,教師能了解教學效果,調整教學策略,提高教學質量。
3. 培養良好習慣:嚴格的`考試制度有助于培養學生誠實守信、認真對待學業的態度。
4. 促進學生發展:考試成績是學生自我認知和改進學習方法的重要參考。
考試管理制度2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xx〕34號)和省教育廳相關通知精神修改制訂我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學生評價要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通過多種措施、方法,引導教師、學生、家長正確認識考試。
二、嚴格壓減考試次數。
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測驗,其他年級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測驗。學校和班級不組織周考、月考、單元測驗等其他各類測驗,也不以測試、測驗、限時練、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測驗。
三、科學運用考試結果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
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對考試結果進行整體分析,根據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對教師教學進行指導和培訓。
四、規范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命題
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查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五、完善研究過程評價。
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杜絕“一考定成績”的評價機制,要完善研究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研究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采用課堂觀測、隨堂練、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研究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研究慣與研究表現、研究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給老師下達考試任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評價的依據。嚴禁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3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xx〕34號)和省教育廳相關通知精神修改制訂我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學生評價要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通過多種措施、方法,引導教師、學生、家長正確認識考試。
二、嚴格壓減考試次數。
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其他年級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學校和班級不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三、科學運用考試結果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
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對考試結果進行整體分析,根據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對教師教學進行指導和培訓。
四、規范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查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五、完善學習過程評價。
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杜絕“一考定成績”的評價機制,要完善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采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給老師下達考試任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評價的依據。嚴禁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檢測教學質量的基本手段。為了進一步規范考試管理,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使考試管理工作科學化和制度化,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的考試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學院領導的領導下,由學院教務科研處制定有關規定,對考試的全過程實行規范化管理。各系部的考試工作由系級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院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做好題庫建設和命題、監考人員及考場安排、考試組織、考風考紀、閱卷的組織、考試分析及補考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三條 考試實行院系二級管理。學院成立院系兩級考試工作小組:院級考試工作小組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擔任組長,教務科研處處長擔任副組長,各系部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考務辦公室,由教務科研處分管考務的副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教學管理科科長、考務干事等為成員;系級考試工作小組,由系部主任擔任組長,系部分管教學副主任擔任副組長,教學團隊帶頭人(教研室主任)、教學干事等為成員。
第四條 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執行國家和學院有關考試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考試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考試方案,監督和協調學院各種考試方案的實施,認定與處理考試違規行為,承辦國家、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有關考試。
系部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按照學院考試要求組織實施院級的各類考試,組織命題、建立試題庫,評閱、分析和保存試卷,落實監考人員,對師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其他部門協助負責考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試題管理
第五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應把題庫建設作為課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按照《試題庫建設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題庫建設工作。試題庫建好后,由教務科研處和各系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題庫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要根據教材的變化、大綱要求的變化及考試結果分析適時進行更新,以保證題庫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要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全面考核學生知識和能力的要求,選用恰當的考核形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對于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考核形式的選擇,原則上需要通過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并將審批表提交教務科研處備案。
第七條 考核命題工作原則上由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嚴格按學院相關要求進行組織,學院教務科研處負責監督。考試命題應遵循以下原則性要求:
(一)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一)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二)試卷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覆蓋面要廣,涉及基本內容和要求,著重考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能力;
(三)命題人員需按規定制定命題計劃,提交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
(四)試題的覆蓋面要廣,難易度要適中,題量要適當,題型要多樣化,格式要規范,考試出題內容覆蓋應不少于課程標準規定內容的80%;
(五)試題份量應以大多數學生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為宜;
(六)每門課程同一考試時段需送交A、B兩套試卷,同課程各卷中試題的重復率(分值)不高于20%,期末考試原則上由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于考試前2周進行抽題檢查。
第八條 各課程考核時間原則上安排120分鐘,有些課程考試時間由于課程性質的原因可適當調整,各科試卷的滿分為100分,分值一般設為整數。
第九條 命題教師及其他接觸試題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及相關信息,如試題泄露,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對試題泄露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條 考試課程的試卷裝訂密封后統一存放在系部專門的保密柜里,考前30分鐘由監考人員到考試課程所在系部領取。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及時到指定地點密封裝訂試卷,閱卷小組長及時領卷并組織人員集中流水閱卷。
第十一條 已閱評的試卷由開課系部負責統一歸檔,保存至學生畢業兩年后銷毀。任何部門和個人在試卷保存期內不得將試卷銷毀或丟棄。
第四章 學生考核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凡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遵守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在校學生(或經學院批準辦理進修、旁聽手續的人員),均可參加課程考核。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參加課程考核資格:
(一)曠課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4者;
(二)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3者;
(三)平時欠交作業或不參加實驗累計達到作業或實驗總數1/3者;
(四)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總實習時間1/3及以上者;
(五)學生的作業或實驗報告系抄襲別人,且情節嚴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況者,不予評定考核成績。若自行參加考核,其考核成績無效。
第五章 考核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按學院周歷安排的考試周次進行,考查課程的考核原則上應在該課程教學周的最后1周完成,不占用學期末的考試時間。
第十四條 考核課程的期考由各系部負責組織安排實施。考試科目原則上安排在考試周的星期四、星期五進行,每個考場需配備2名監考員,考核形式不同的科目不能安排在同一考場,同一門科目考場如不能錯開安排座位,應采用A、B試卷。每場考試需在考場門外張貼《考生座次表》。
第十五條 各系部應在教務科研處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考試科目的期考安排,按要求將期考安排表送交教務科研處,于考試1周前向學生公布考試安排情況,并將監考安排表分發給有關人員。考試安排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各系應召開考試動員大會,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則》,重點加強學生考風考紀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杜絕作弊等違紀現象發生,同時提醒學生攜帶本人學生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沒有證件的需出具《學生考試證件遺失證明》,證件不齊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各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在考試前應召集專門會議,布置與安排考試工作,組織教師學習《監考守則》,督促本系部的監考員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確保考場井然有序。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須由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認真負責的教職員工承擔。凡安排擔任監考工作的教職員工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換或請假,特殊情況需調換或請假的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報教務科研處審批。
第十九條 教師(含行政兼課)每學年必須承擔不少于9次的監考任務,監考任務包括校內外考試的監考。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條 考生在考前15分鐘憑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把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驗。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禁止入場,開考30分鐘內禁止交卷退場。
第二十二條 閉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水性筆、橡皮等。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開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及任課教師指定的課本或筆記,禁止攜帶其它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二十三條 考生答題前應在規定的位置認真填寫姓名、學號、班級,不得超過密封線,不得在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
第二十四條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考試中途不準隨意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方可離開。
考試管理制度5
為規范學校統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試組織
教務處
教務處負責各年級月考、期中、期末考試以及八年級結業考試和九年級模擬考試等項目考試的統一安排、調度。包括考場的設置、編排,考號的確定和監考、閱卷教師的安排。
教務處安排專人分卷、收卷、錄分。錄分教師對所錄分數的正確性負責。其他教師不得擅自改動所錄分數。如有差錯,須經教務處同意,方可改動。
班主任
各班班主任須根據教務處通知在考前及時把本班人數及桌椅等情況報教務處,并親自到教務處核對學生名單。
各班班主任須在考試前一天布置好本班考室并向學生講清考試的具體要求,把考場、考號等有關事宜向學生講清楚。
二、教師規范
監考規范
監考教師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至少應當在開考前1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在開考前5分鐘到達應到考場。考試終了鈴響,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首科考試監考教師須在開考前20分鐘進入考場、負責檢查、核對考室各項安排,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整改。
監考教師須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認真填寫卷頭,要求考生把考號、班級、姓名等項目工整書寫在指定位置。
期中、期末考試每考場要保證2人同時監考,不得互相替班。
監考教師在考場內不得閑談、不得看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材料。遇有考生提問,應予以妥善處理。
監考教師要按考號順序由小號到大號認真收卷,規范裝訂。遇有缺考,把試卷訂在與該考生考號相應位置,不準出現串號、錯訂、反訂現象,更不得漏收試卷。
監考期間,監考教師要對所監考場的物品管理、衛生管理負責,督促考生把廢紙、包裝袋等垃圾物帶走。
負責考試期間紀律管理的教師要及時到位,認真管理學生,制止任何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等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
與考試無關人員,特別是有關任課教師,未經允許,不準進入考場;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或教務處允許,可進入考場作適當說明,但不得提示試題解法。
考試期間,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學生正常值日,保持樓內外分擔區衛生。
閱卷規范
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教師閱卷或異校交換閱卷。學校統一評卷時,期中考試由本年級本學科任課教師閱卷,期末考試由本教研組教師閱卷。根據實際需要,九年級月考、模擬考試、由本學科任課教師共同閱卷。異校交換閱卷,學校對交換學校做好工作。
期中、期末考試閱卷時,原則上以參考答案為主,如發現參考答案有誤,須向相關人員請示、匯報,再作處理。
試卷中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誤應有規范的批閱符號,得分、減分須使考生明白。
教師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閱卷任務。閱卷期間,不得把試卷拆封。
閱卷過程中,任何教師不得干擾其他教師閱卷;閱卷教師也不得主動將所閱試卷提供給他人。
試卷總得分須認真計算、核查,確保準確無誤。
期中、期末考試,閱卷教師應在指定位置簽名。
期末考試,錄完分的試卷由教務處保存備學校抽查。
學校抽查試卷時,如發現漏判、錯判等現象,差多少分全部試卷均增(或減)相應的分數。
任課教師對閱過的試卷有疑問,可向教務處申訴,但不得擅自更改。學校將視具體情況進行復查。
三、考生規范
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進入考場后要保持肅靜。要按考號入座,不得隨意串座。要尊重監考教師,服從指揮,嚴禁頂撞監考教師等現象的發生。
考生要保證考試作息時間,不得遲到。開考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考生進入考場后須將所帶書包等非考試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考場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如把相關書籍、資料帶在身邊,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動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
考生須在答卷前工整填寫卷頭。考號、班級、姓名一律寫在試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考生須珍惜任課教師的辛勤勞動,以嚴肅認真的態度認真答卷。如遇試卷分發錯誤或字跡模糊,可舉手向教師詢問。
考生不得把考卷帶出考場。
考試完畢,考生須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樓內逗留,不得在一樓附近活動、喧嘩。
考試期間,考生須愛護所在考場備品,保持衛生。
四、責任追究
教師在監考、閱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黃柏初中教師量化考核條例》處理。
學生在考試過程出現的問題,根據《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考試管理制度6
考試是檢測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學校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為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管理,細化考試工作規程,嚴肅考風考紀,保證考試評價活動規范
有序進行,推進教風學風建設,促進學校教學質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領導小組: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長與年級蹲點領導任副組長,教務處、學工處、年級、職教負責人等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考務組和巡視組,成員由領導小組決定。每次考試,由領導小組統籌考試各項事務,考務組根據有關要求,具體安排考試時間、考場、監考、閱卷、成績匯總和質量分析等事宜。巡視組加強考試、閱卷期間的巡查,督促監考、閱卷教師認真履行職責,監督學生考試作弊,處理考試突發事件,保證考試有序進行。
第二章考試命題要求
第二條命題工作總原則是提高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綜合素質。第三條考試命題要依據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結合學生實際,既重視考查基礎知識,又重視考查理解問題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在目前情況下,非畢業年級的考試突出對基礎知識的考查),力求使學生掌握知識技能與發展智能和諧統一,不出偏題、怪題、超綱題。
第四條題量和題目的難易程度要適中,試題難度比例一般為:基礎題:中等難度題:較難題=5:3:2。試卷難度系數盡量控制在0.60-0.70之間。高一初始階段各項考試難度值在0.65以上,以增加學生信心。高二各項考試考試難度值可
在0.60-0.65之間。高三模擬考試難度值可以與高考持平,保持在0.60左右。第五條試卷一律采用電腦打印,試卷格式由教務處統一規定。試卷分答題卷和試題卷,各卷分數比例參照高考試卷。
第六條考試命題應注意下列事項:
①命題教師在考前絕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泄露考試內容。
②命題教師負責完成命題、電腦打印、校對及擬參考答案的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將試題、參考答案電子稿直接交到教務處備份。
③考前的試題除命題教師和審核人外,其他教師不得閱看、補充和刪除。
④命題教師的姓名必須標明在試卷左上角。
第七條每次命卷要有命卷人和審核人(教研組長或備課組長)。命卷人要完成試卷的“三校對”工作,即命題后校對,電腦打印后校對,印刷后校對。審核人必須對試題內容進行仔細分析并再次校對,以確保試卷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每次考試,教務處和年級要對試題差、錯率較高、離既定目標相差甚遠的命卷者進行進行登記并點名批評。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高考,高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務處和年級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九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調度,月考由年級組統一安排、調度。條件具備時,考場按高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十條試卷的命題、印制、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保密工作,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務處和年級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第十一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閱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后交閱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閱。
第四章相關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主考職責
1、全面負責當天的考試工作。
2、每科開考前30分鐘到達考務辦公室檢查考前準備工作,并對考務人員作出指示。
3、檢查和督促考務管理人員做好試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監督試卷發放;對請假的監考員作調整,對曠工及遲到的監考員作記錄并擬出處理意見。
4、安排副主考的責任管轄區。
5、劃分場外監考人員的工作范圍,規定巡視人員的工作職責和責任管轄區。
6、小結上一科監考工作,提出批評或表揚。
7、及時處理考試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作出處分決定。
第十三條副主考職責
1、協助主考完成上述有關工作。
2、每科開考前30分鐘到達考務辦公室。
3、經常巡視和監督責任管轄區內各個考場,對監考不力的監考員要嚴厲批評,及時發現和處理責任管轄區內各考場發生的一般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主考匯報。
4、向主考匯報責任管轄區內各考場考試情況。
5、驗收責任管轄區各考場的試卷。
第十四條巡視員職責1、準時到崗。各科考前30分鐘到達考務辦公室簽到,若遇特殊情況須提
前向主考請假。
2、若有監考教師遲到或有其他原因未能參與監考的,巡視員必須臨時替代,直至監考教師到位。開考后,巡視員立即巡視整個考場,并攜帶余卷以應對突發事件(如試卷缺失、卷面有誤、卷面不清等問題)。考試過程中,巡視員必須在考場周圍巡視,若有教師需要臨時替代的,必須積極配合;發現監考教師違規的,應立即予以警告、制止并糾正;發現考試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向考務組匯報。
3、巡視員還須承擔輔助考務組分發試卷、回收試卷、禁止學生提前進入(離開)考場、制止學生的違規行為等職責。
第十五條監考教師職責
1、全體科任教師必須按教務處或年級的安排擔任監考工作,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特殊者須經校長批準并及時報告教務處和年級。
2、監考教師在每科考試前20分鐘到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組織考生對號入座,檢查違規物品,清理考場,考前5分鐘分發試卷,指導學生在規定位置填寫好學校、班級、考號、姓名、座位號,并在黑板上書寫:本場考試科目、時間及試卷總頁數,其中試題卷××頁,答題卷××頁。
3、試卷分發完畢,應宣布一下內容:“請檢查一下,如試卷有缺張、漏印、破損、污染或字跡不清的請舉手報告。”遇到試題需更正的將勘誤內容寫在黑板上,并告知考生。
4、開考信號發出后,監考教師應宣布:“現在開始答題。”
5、監考人員在考場內應集中精力,忠于職守。遵守考試紀律,監考人員要準時到位,嚴禁私下調換監考,如有急事需調換,應報告教務處或年級。不得擅離職守,不做閱讀書報、接打手機、聊天、打瞌睡等與監考無關的活動,不得有影響考生正常答題的行為,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不允許學生提前交卷,不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禁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6、監考老師要嚴格維護考試紀律,制止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對有舞弊行為的考生進行警告,嚴重的`要將考生信息、舞弊情況記錄在考場情況單上。
7、每科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老師應提醒學生,考試結束鐘聲響后立即收卷;收試卷時一定注意按年級、科目分類,嚴禁試卷混裝、倒裝、錯裝,檢查無誤后迅速(考試結束后10分鐘內)回考務辦公室裝訂。
第十六條閱卷教師職責
1、閱卷教師必須按照“當天考試、當天批閱、當天分析、及時反饋”的原則,在學校規定時間到達閱卷地點,不得遲到、早退、中途退場,閱卷期間不得做與閱卷無關的事情。聽從閱卷組長安排,不挑題撿題,不拈輕怕重,應有大局意識和協作精神,保證閱卷工作按時順利完成。
2、閱卷教師應認真、客觀、公正、高效、準確地批閱試卷,杜絕隨意給分現象。
3、閱卷時嚴格執行“評分標準”,做到“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一把尺子量到底”。
4、閱卷教師一律使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按照規定的賦分方式評閱試卷,記分必須工整、清楚。
5、評分有爭議時由評卷組長和包組領導裁定并簽名。
6、閱卷人員在閱卷中不得拆動裝訂線,如發現有倒裝、密封不嚴等情況,應上報教務處和年級。閱卷人員要愛護試卷,防止損壞卷面和遺失,確保試卷完整無損。
7、閱卷組必須定員定點,集中流水閱卷,不得安排學生參與評卷、總分或登分等工作。
8、成績匯總登記后,任課教師不得擅自更改學生卷面分數,如有錯誤,須由評卷組長和年級主任簽字后到教務處和年級更正。
9、閱卷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做好試卷的質量分析及評講工作。
第十七條班主任職責
1、班主任按要求布置好考場。黑板上要有“認真答卷、誠信考試”等警示語,桌凳要前后左右排放整齊,桌面上的書本等物品撤清,在各桌子右上角張貼清晰的座號。
2、班主任在考前要加強對學生的考紀考風教育、愛護公物教育和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學習有關制度,教育學生認真對待每一次考試,力爭考出真實、理想的成績。
3、班主任要加強考試期間的學生管理。要求學生按時來校參加考試,考試結束后組織學生在班上復習或放學,密切關注非考試時間內學生行蹤,確保學生安全無誤。
4、班主任要加強考試期間的衛生管理。每天都要安排值日生打掃室內外衛生,確保考場和校園整潔干凈;關鎖好門窗,注意防盜。
5、考試成績出來,班主任認真登分匯總,及時填寫本班學生成績表;召開專題班會,指導學生總結考試得失,做好學生的心理疏導工作,表揚先進,鞭策后進,幫助學生提升學習的信心和動力,促進良好班風、學風的形成。
第五章考試紀律(考生守則)
第十八條考生必須按時進入考場,并按學校規定,到指定的考場和考試位置入座。開考后15分鐘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九條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和有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違者視為作弊行為,將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條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才能開始答題,考生不得提前離開考場,交卷走出場后,不準再進入考場,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第二十一條考生必須在規定的區域書寫姓名和準考證號,必須在答卷密封
線外或規定的區域答題,其它地方不準涂寫任何標記。在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第二十二條有填涂要求,必須用2B鉛筆填涂,用圓珠筆、鋼筆等其它筆填涂無效。答題卷必須用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用其它顏色的筆或鉛筆書寫無效(用鉛筆作圖除外)。高三考生必須用黑色0.5毫米水筆作答,高一高二考生建議用黑色0.5毫米水筆作答。
第二十三條遇試題卷、答題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可舉手詢問;但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第二十四條考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不準喧嘩、吵鬧;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考場內不準自行傳遞文具等用品;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不準將答題卷帶出試場。
第二十五條學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應經過班主任或科任教師上報教務處或年級批準并備案。模塊考試缺考者必須要參加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補考,補考合格者方可獲得模塊學分。
第二十六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試卷、草稿紙等,按監考人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
第六章考試違規處罰條例
第二十七條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監考老師先提出警告,再違犯者,扣除該科考試成績20%:
⑴旁窺他人試卷。
⑵交頭接耳或喧嘩。
⑶不經監考老師批準順便傳遞物品。
⑷在考場里隨便走動。
⑸干擾考試秩序,但情節不嚴重。
⑹攜帶禁帶物品進入考場。
第二十八條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該科考試成績,并記過一次處分:
⑴抄襲他人答案。
⑵讓別人抄襲自己的答案。
⑶傳遞紙條、資料。
⑷不按規定入座。
⑸夾帶課本、資料入考場并偷看資料答案。
⑹利用其他手段和工具作弊。
⑺干擾考試秩序,情節較嚴重。
⑻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在開考前不上交監考老師。
⑼利用手機、計算器等在考場內或考場外作弊。
⑽不交答題卷,并將之帶出考場。
第二十九條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該科考試成績,并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⑴干擾考試秩序,情節非常嚴重。
⑵威脅或漫罵監考老師或有關工作人員。
⑶同一期考試中被記過達三次。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所有考試成績,并強令其轉學,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
⑴盜竊試卷。
⑵不參與盜竊試卷但擴散或使用被盜試卷內容。
⑶毆打監考老師或有關工作人員。
⑷同一期考試中被記過達四次以上。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者視為消極考試:
⑴在考試中只完成選擇題,主觀題一字不寫的考試情形;
⑵開考后未看完試題即完成所有選擇題的情形;
⑶開考后即趴在桌上睡覺直至離開考場的情形;
⑷考試過程中亂涂亂寫,故意答非所問,考試成績明顯不真實的情形。凡被認定為消極考試者一律張榜批評,取消下一場考試資格,并通報家長,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如有未列及的違規行為,其處罰標準由教務處會同學工處共同決定。
考試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考試管理制度8
醫療管理制度是指醫療機構為確保醫療服務的質量、安全和效率,通過制定和執行一系列規則、程序和標準,對醫療活動進行規范和管理的體系。它涵蓋了醫療質量控制、患者權益保護、醫護人員行為規范、醫療資源分配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設定和維護醫療服務質量標準,包括診斷準確率、手術成功率、患者滿意度等指標。
2.患者權益保障:確保患者知情同意權、隱私權、醫療信息保密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3.醫護人員行為規范:規定醫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規程、繼續教育要求等。
4.醫療資源管理:合理分配醫療設備、藥品、人力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5.風險與安全管理:建立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理醫療事故,降低醫療風險。
6.醫療信息管理:保護電子健康記錄的安全,規范信息共享和使用。
7.法規合規性:確保所有醫療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
考試管理制度9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單元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制
1、單元測試題一律使用全縣統一印制的試卷,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于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
2、每個單元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分析,由任課教師制作補償性練習,如果需要大量印制,請到教委印制。
3、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習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
二、考試和判卷
1、語文、數學、英語學科單元考試應盡量在相同或接近的時間內進行,由任課教師監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答題習慣。
2、在組長的主持下,組內教師要對試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形成統一的意見和評判標準后再進行判卷。
3、單元測試成績卷面不準出現分數,一律采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a、b、c、d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
三、分析和補償
1、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本單元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2、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單元檢測分析表》,根據分析情況制作補償練習,由任課教師批改補償練習。
第二部分:期末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制
1、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學科的期末考試均采用縣教研室小學部統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其他學科一般采用鎮教研室統一命題的測試題。
2、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鎮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8豎n排列形式調整為單人單座單列,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準后報鎮教研室。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考教師。監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導處領取試卷,然后直接到達監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布考試時間并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兩位監考教師分別位于教室的前后。考場內不準閱讀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一年級試卷需要讀題的,只讀兩遍原題,不予任何說明。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考人員要提醒學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考試時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后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考職責發揮的規范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嚴肅認真地執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閱
1、考試結束后,由鎮教研室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教研室組織安排閱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業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一評分標準,然后進行閱卷。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一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并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卷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為方便輸分工作,閱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準后,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期末閱卷過程中要進行復判。復判教師要嚴格復查首閱人的所有判卷內容。復查中發現錯漏,集體研究,及時糾正。需要糾正的事項,由復查人與首閱人溝通,由首閱人修改并與組長、復查人三方簽字。若有分歧由判卷組長裁定。如發現判卷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判卷人和復判人要在卷封的相關欄目中簽字。
5、試卷復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后進行拆封,由教研室統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后,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鎮教研室。
考試管理制度10
1、在學校領導的指導下,負責所在考點考務工作的檢查,當好領導的助手。
2、檢查各考場桌凳的`擺放和學生的安排是否符合學校要求。
3、檢查監考教師執行學校規定情況。
4、幫助處理考試中發現的問題。
5、檢查試卷中發現的問題。
6、巡視中發現問題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
考試管理制度11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特制定學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必要的考試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義務教育學校考試面對的是未成年學生,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學校要準確把握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功能特點,認真落實《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統籌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完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大幅壓減考試次數
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三四五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學校和班級不得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三、規范考試命題管理
學校期末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要加強命題研究評估和教師命題能力培訓,不斷提高教師命題水平。
四、合理運用考試結果
學校期末考試實行等級評價,分ABCD共4個等級。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要加強對考試結果的.整體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加強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
五、完善學習過程評價
學校要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要完善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釆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要創新評價工具手段,積極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學校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教師的依據。對發現的違規考試行為,要教師追查問責,列入師德考核。嚴禁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生開展或與學校教師聯合開展考試。學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12
為嚴肅考風考紀,杜絕考試各環節中的漏洞,保證考試成績的公正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考務與監場
1、布置考場要求桌洞向前,行行班班相隔。
2、監考老師要求主考在前,副考在后,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監場期間不得隨意外出,不得干與考試無關的事情(如看書、聊天等),不認真履行職責者扣職業道德5分。
3、考生答卷一律用藍色鋼筆或圓珠筆,按要求寫上自己的姓名、考號,無考號無名的試卷判0分,班級扣5分。
4、嚴格考試紀律,發現作弊,學生試卷判0分,班級扣5分。
5、英語聽力統一使用廣播,廣播不好的班級班主任準備錄音機并上報教導處。
6、每場考試請副考按時領卷,每次考試第一場提前15分鐘領取試卷,如遲到每人次扣2分,考試結束時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后送回,如試卷不整理亂七八糟或遺漏試卷,扣個人考試2分。
7、監考老師要樹立為學生服務的意識,考試期間要指導學生在規定位置寫清姓名和考號,幫助學生借用必須的`學習用品,指導幫助其他與考試內容無關的事項。
二、批卷與核分
1、批卷嚴格按照區教研中心下發的評分標準,堅持給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據的要求,如有疑問必須向教導處報告。
2、批卷工作實行批卷組長負責制,負責有疑問試題評分標準的確定、人員分工、上交成績等具體工作。
3、實行分級部集中批卷制,如未經允許私自更換批卷地點,每人扣5分。
4、批卷人員確定后,如遇特殊情況個別教師不能參加批卷,一般情況下不會另調人員,由剩下的老師重新分工安排批卷。
5、試卷批完登分后,批卷組長立即將成績單上交教導處,否則扣組長5分。
6、批卷時各位老師要認真批改,仔細核分,批改標準、登分位置批卷組要統一,使人一目了然,加分、扣分清清楚楚。總分時要求三人一組,一人念兩人用計算器相加,盡最大限度降低出錯率,并在試卷上用①、②、③……標示該登分小組,出錯率允許在1%以內,每超0.1個百分點,備課組每人扣1分。出錯嚴重的登分小組或批卷教師每人加扣2-10分。
7、電腦統分的老師要求一人念一人登分,同樣,出錯率允許在1%以內,每超0.1個百分點,每人扣1分。
三、其他違反學校制度或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經教導處或辦公會研究給予相關處分或考核扣分。
考試管理制度13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xx〕34號)和省教育廳相關通知精神,我們修改制訂了我校考試管理制度。
首先,我們要準確把握考試的功能。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而不應該具有甄別、選拔功能。我們需要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的關系,科學合理地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同時,我們需要通過多種措施、方法,引導教師、學生、家長正確認識考試。
其次,我們要嚴格壓減考試次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其他年級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學校和班級不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以測試、測驗、限時練、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第三,我們要科學運用考試結果。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對考試結果進行整體分析,根據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對教師教學進行指導和培訓。
第四,我們要規范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查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最后,我們要完善研究過程評價。
為了推進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學校應該綜合考慮學生的學科考試成績和其他表現,進行全面評價。我們需要摒棄“一考定成績”的評價機制,建立研究過程評價和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學校應該加強學生研究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例如采用課堂觀測、隨堂練、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研究情況的即時性評價,并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此外,我們也需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研究慣與研究表現、研究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為了規范考試過程,加強教學管理,我們需要建立考試日常監管制度。學校不應該給老師下達考試任務,也不應該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評價的依據。此外,我們也應該嚴禁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并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針對單元質量檢測工作,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單元測試題應該使用全縣統一印制的試卷,并且在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于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其次,每個單元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分析,由任課教師制作補償性練,如果需要大量印制,請到教委印制。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關于考試和判卷,語文、數學、英語學科單元考試應盡量在相同或接近的時間內進行,由任課教師監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答題慣。在組長的主持下,組內教師要對試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形成統一的意見和評判標準后再進行判卷。最后,單元測試成績卷面不準出現分數,一律采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a、b、c、d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本單元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并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單元檢測分析表》,根據分析情況制作補償練,由任課教師批改補償練。
考試管理制度14
醫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證醫療安全:通過規范操作流程,減少醫療錯誤,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升服務質量:通過持續改進,提高患者滿意度,提升醫院的整體聲譽。
3. 維護醫患關系:明確醫患權責,減少醫患糾紛,營造和諧的'醫療環境。
4. 優化資源配置:科學管理醫療資源,提高服務效率,降低運營成本。
5. 促進專業發展:通過教育培訓,提升醫護人員的專業能力,推動醫療技術進步。
考試管理制度15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為健全高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準外,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于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高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范。
第五條 高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之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
第六條 高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高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
第十一條 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 (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高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制。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并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準。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高考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在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條 高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地、縣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在地、縣政府所在地以外設考點的,須經省級考試機構批準。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醫療、后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省級考試機構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制作、發放《準考證》。《準考證》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以縣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準考證》號。《準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高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于考試結束后立即通過機要部門送考生戶口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并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區、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圍后,考前則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一考試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后,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布統一規范的考試信息項目及代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各省級考試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后2天內,將本省(區、市)在考場中發現的違紀、作弊人數匯總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高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在20xx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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