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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論文

時間:2024-07-27 12:20:20 保險 我要投稿

工傷保險論文15篇【集合】

  無論在學習或是工作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論文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論文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工傷保險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保險論文15篇【集合】

工傷保險論文1

  在經濟體制改革的推動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從工傷保險各環節功能實現的角度來說,在現行工傷保險體制框架下,管理權限的過度分散,導致事業單位處理工傷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傷保險事故預防方面,則不利于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事故和工傷預防工作協調開展。另外,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的管理部門沒有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工傷保險管理制度的不協調還表現在管理職能交叉上。

  為促進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問題中出現的問題,可以從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三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大力推動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國近年來大力推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截至20xx年,烏魯木齊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率達到了99.5%,新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簽訂率達到了100%,從而解決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傷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事業單位是中國特定發展歷程的產物。但是編制不是身份,而是財政保障某一個事業單位的依據。編制不屬于任何一個人所有,實行定編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事業單位形成勞動關系,不產生人事關系。這樣不但維護了事業單位內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員之間的公平,還可以讓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名正言順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在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中,應根據工傷保險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主體設置不同制度,科學制訂銜接方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對之前的老工傷人員仍采用過去的工傷管理制度,在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之日起,新工傷人員將采用新的工傷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辦法,“買斷”傷殘撫恤金。三是將現行事業單位工傷人員統一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統一規劃、重新認定。事業單位在制訂工傷保險制度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取舍。

  (三)改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體制,有助于工傷保險制度規范化運行。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管理體制不協調,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勢在必行。為改善工傷保險管理中管理權限過度分散和管理職能交叉的現狀,建議將工傷保險各項事務的決策權交付于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衛生部門、工會以及司法部門負責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承擔制度具體實施的職責,以提高工傷保險管理體制的運行效率。

  總之,我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當前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滯后于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改革進程。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管理應推行現行的工傷保險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繳費費率、科學制訂銜接方法和整頓工傷保險管理。只有積極探索解決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的對策,才能不斷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體制,進而促進我國事業單位工傷保險管理水平的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2

  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為勞動者及其家屬解除后顧之憂,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勞動者就業種類的增加,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應越來越廣,立法應越來越完善,運行機制應越來越順暢,工傷賠付也越來越高效。在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受雇于企業主,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身體傷害。如果是輕微的傷害,勞動者可以憑借自身的經濟能力承受,但重大的傷害,勞動者既無法控制,也無力承擔,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有著道義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層次上屬于較低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蓋范圍上偏窄、參保率也不高。再者,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尚未健全,很多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認定困難,獲取賠付的難度很大。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不高,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傷種類的日益多樣化,工傷保險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制度立法層次低、相關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強制性、約束力不強,致使許多的條例只能成為擺設,無法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運用,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且,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這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應當”一詞,即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義務,但沒有作為工會、用人單位監督、行使話語權的規定,因此實際執行起來會流于一句空話。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實施的法規也同樣存在上述這類制約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流于形式等問題。

  (二)工傷保險覆蓋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

  當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呈現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參保率比較高,但中、小、微企業參保率比較低;小微企業中生產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高,但服務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低;中心城區和發達地區的參保率比較高,但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參保率比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工傷保險的參保總人數盡管已經達到20119萬人,但這與我國從業勞動者的數量相比仍然差距明顯。與許多工傷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相比,如日本的工傷保險率已達到98%,我國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三)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

  工傷保險的運行方面主要存在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參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存在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或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才參加工傷保險等問題,使得工傷保險基金時常入不敷出。同時,國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實現統一,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更無法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其次,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方面,行業間費率差別檔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系。最后,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企業等都會存在認為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思想觀念,所以造成對其的忽視,使工傷保險的各方面機制在運行時缺乏充足的人員儲備及科學的管理運作方式,為工傷保險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的形成增加難度。

  (四)工傷認定困難,獲取賠付難度大

  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范。如建筑業、物流業、制造業從業人員多是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既沒有法律常識,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事故發生后往往無法出示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而除了勞動合同外,工作證、口頭證明等雖然有一定效力,但認定的過程復雜、時間長,會使很多人選擇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監督和對追償權的不足,以及工傷認定相關法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部分缺乏對具體情況的詳細說明,這些都造成了工傷認定的困難,勞動者獲取工傷賠付的難度很大。尤其是現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復雜、周期較長,受傷勞動者如果經濟壓力較大,很難有精力去尋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夠尋求法律援助,勞動者面對法律維權的高昂費用和時間成本也難以有堅持維權的信心。

  (五)工傷保險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傷保險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工傷保險待遇的總水平和待遇標準偏低,工傷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個人標準工資計發,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卻沒有正常調整機制,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難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次,工傷待遇項目不完整,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并且工傷待遇的賠付常是一次性的補償,缺乏定期補償。再次,針對因公(工)殘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不夠。

  (六)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薄弱

  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工傷保險實踐一般局限于補償和賠付,嚴重缺乏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中還存在著費率機制不完善、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而加拿大等國對事故預防非常重視,如哥倫比亞省的工人賠償委員會用于事故預防的經費預算達到了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數的3.48%。瑞典等國對工傷康復非常重視,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爐生產企業,為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崗位,為受傷工人專門開設了一條用于康復的生產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分析這些問題背后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有著重要的政策指導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依法治國背景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對策

  工傷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減壓閥、減震器甚至安全網。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既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工傷權益,也能使受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既有歷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現實和技術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層次原因。從消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設立在于對工傷事故后的受傷職工進行補償;從積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的設立可以為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提供制度性組織機制,從而降低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但在建制理念層面,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仍舊以事后補償為重心,導致了在現實和技術層面缺乏將預防和康復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一)完善法律法規,強化執行力度

  要繼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相應地提高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強制實施,實現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的公平,使工傷事故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最終實現公平與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標。

  (二)實行雙軌并行,擴大保障范圍

  要解決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覆蓋范圍小的問題,讓更多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工傷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雙軌并行的實施方式。將工傷保險度實質性地擴展至城鎮全體職工,實現工傷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的雙軌并行,探索能夠取得多種效益的發展方案,最終要發展到統一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過渡方案。

  (三)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

  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主要推進三項工作。一要優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預防冒領現象,又要加強各級政府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征繳、支出、結余和管理運營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擴大監督中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力度,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運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將工傷保險的政策公平性和行業的風險差別性有機地結合起來,選擇級差費率制,增加差別費率的層次。三要強化保險保障的思想觀念。扭轉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觀念,加大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工傷保險意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將工傷保險同“五險一金”中的其他險種一樣認真對待,完善工傷保險各方面的運行機制,切實推動對工傷保險觀念的轉變。

  (四)改進工傷認定機制

  若要改進工傷認定機制,保障好勞動者權益,首先應擴大勞動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圍,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范管理,增強勞動者法律維權的意識,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的確認提供法律保障。“工傷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勞動器械時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職業病。”德國還將在社會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上規定可以構成職業災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規定與具體實際情況的結合。應理順工傷保險認定的各機關部門間的關系及責任,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的周期,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權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補償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工傷待遇的總體水平,將其與勞動者不斷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掛鉤,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傷殘勞動者的定期的補償。再次,關于因工傷殘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屬,應當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和精神補償。

  (六)完善工傷預防與康復體系

  工傷保險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與工傷康復的有機結合。特別加強平時事前的工傷預防,做好平時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制定嚴厲的相關方面的懲戒規定及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增進事后的康復工作,除了在問題中提到的工傷康復的范式國家瑞典外,如英國、美國等在工傷康復方面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國借鑒。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財政上對工傷康復工作給予支持,加強其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保障工傷者的康復權利。綜上所述,面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筆者指出了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基于依法治國背景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與此同時也要認識到: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工傷保險制度所體現出的問題與不足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應對其措施也需要依據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完善。

工傷保險論文3

  我國自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共勞動保險條例》,就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了確定,該制度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該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中。本文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概述,介紹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并提出了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最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的策略。

  一、工傷保險制度概述

  在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傷保險待遇,該制度實質上是一種提供補償的制度,補償的對象就是遭遇工傷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親屬。其中支付的補償中,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補助金都是由勞動保險基金來支付,在此之外的工傷賠償依據企業的規定來進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制度為從事危險職業以及有較大安全隱患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會更加的穩定。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現狀

  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隨著時間的發展在不斷的擴大,其中將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納入社會工傷保險基金的范圍內,使得其企業覆蓋范圍擴大,并且將與企業有勞動合同關系的網羅在其中,其中最明顯的鄉鎮企業以及個體戶被納入其中。參與我國工傷保險基金的企業以及職工數正在增加。現今我國工傷基金的繳納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且保險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長。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現狀

  工傷保險基金主要是在當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出現職業病或者遭受工傷時,基金將為員工提供其傷殘待遇、醫療費用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因我國現今工傷保險制度日益完善,參與工傷保險的員工日益增加,這就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長。繳納人數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時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三、現今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問題

  (一)待遇支付水平低范圍小,易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

  1、在進行人身損害賠償時,工傷保險基金待遇對勞動者進行賠償的范圍比較窄,其中對于賠償的項目會比工傷保險賠償中的更多,囊括較多細節項目;

  2、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與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兩者進行比較,前者的`靈活性與伸縮性遠大于后者,后者在賠償的標準上面比前者更加的詳細卻缺乏一定的彈性;

  3、在進行一樣的賠償項目時,人身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額更高。我國對于參加工傷保險的和未參加的員工的賠償金額將依據不同的規定予以支付,因規定的不同,兩者支付的金額將會產生一定的差異,這就會導致社會不公平的現象出現。

  (二)現今待遇支付的范圍仍較狹窄

  現今我國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工傷保險基金現在將原屬于企業支付的一些工傷待遇也納入了自己的支付范圍。又因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層次依舊不高,且其覆蓋范圍仍較小,致使工傷保險基金出現支出面變窄,大量節余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現象。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多注重時候賠償,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為對工傷預防以及工傷康復缺乏應有的重視,只重事后補償,輕視事前防范,對這兩方面的支出也相應較少,致使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結構不夠平衡。

  (三)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無法徹底轉移雇主風險,實現社會化補償

  工傷保險的實施原則是無過失補償原則,即繳納責任由雇主承擔,職員個人不需要承擔繳納的責任,而進行待遇支付時,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業進行進行承擔,由其激進行支付,企業承擔了一部分責任,工傷保險基金未承擔所有的責任,這就使得企業披上了企業賠償責任的色彩。(四)實際工傷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與預期范圍存在差異現今我國多數企業仍舊未重視工傷保險,將目光局限于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并且部分企業在為職工投了商業保險后就不投工傷保險了。并且部分個體戶以及私營企業只為城鎮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對于農民工則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對于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足,致使部分農民工對于工傷保險制度未有一定的了解,使得工傷保險基金的參與人數與實際上崗人數差距較大。對于鄉鎮企業的職工以及農民工,他們多從事的高危的職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對于工傷保險認識有限,該群體參與工傷保險的工作難以開展,致使該部分群體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

  四、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待遇支付的完善策略

  (一)健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大受保主體

  法律是對工傷保險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須做到主體、內容、權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傷保險行政執法有序的進行,因此,必須加強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堅持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執行原則。想要建立一個健全、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必須先確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法律體系促使其發展的更好。

  (二)完善工傷保險機制,使得工傷保險擴大

  覆蓋面,均衡發展在市場經濟中,實行工傷保險就是為經濟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僅應將高危行業收入在其中,還應該將低風險行業也收入在其中,擴大涵蓋領域,并且重視對弱勢農民工以及鄉鎮企業、私營企業職工的安全保護,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措施,使得工傷保險體系的范圍不斷擴大,體制不斷健全。

  (三)對工傷保險基金結構進行調整,將待遇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的發放是以貨幣的方式進行的,而貨幣作為流通機構,易受物價水平等的影響,因此必須定期對工傷保險基金待遇進行適當的調整,建立一個相應的與之適應的調整體系,可有效依據職員的平均工資以及生活費用等情況進行及時的變動,確保職員的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傷事故預防機制

  對于工傷保險,應該先注重事前預防。應當建立專業的安全監察部門,監督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對于企業的安全隱患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對安全隱患進行排除,促進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進入制度化的階段。對于一些重視生產安全、工傷事故發生少的企業,可適當降低該類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并且予以適當獎勵,使其成為其他企業的榜樣,利用工傷保險費率與獎勵機制促進企業注重事故預防,事后補償,保護職工安全與利益。

工傷保險論文4

  摘要:對于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來講,主要是經辦機構在對工傷保險業務進行辦理時,形成的一種具備利用價值的文字材料以及電子文檔等相關歷史記錄。而業務檔案主要是利用信息技術,對業務檔案進行與信息化環境相符合的轉化,最終達到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的信息接收以及傳遞為一體的網絡化過程,其是一種復雜性工程,涉及業務檔案信息資源的全面整理。另外,還包括信息資源的全面開發利用以及人才培養等。本文將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的信息化推進進行針對性研究。

  關鍵詞:工傷保險;檔案管理;信息化;具體分析

  一、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作用

  1.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滿足工傷保險實際需求

  對于工傷保險來講,是國家推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受到了廣泛的重視。在當前形勢下在湘潭市單位中,大約有20萬人已經參保。在實際征繳以及支付中,主要是以紙張為基準的一種文字材料檔案。當前工傷保險工作的日益深入,在日常工作管理中,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成為重要性內容,需要利用信息化管理方式進行滿足管理實際需求。

  2.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對檔案管理需要具有改善性作用

  在當前管理形勢下,在業務檔案資料中,參保檔案以及事故快報檔案等占據了大部分。對于征繳形成的檔案原件,應利用手工進行歸集,同時進行分類整理,這樣的方式耗費一定的人力以及物力,同時還占用較多的存放空間。一些原始憑證在檔案庫中被存放,要想將資料檔案中,對參保人員資料進行查詢,具有一定的困難性,同時進行檢索以及查閱也十分的不便。

  3.業務檔案信息化建設能夠促進服務質量的提升

  對于參保人員享受的待遇,應以業務檔案提供資料為基準。在一定程度上講,參保單位信譽狀況,也是業務檔案進行提供的。因此,對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性建設,能夠促進信息價值的提高,同時還能促進服務效率的提升,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二、工傷保險業務檔案信息化的`實現策略

  1.檔案信息應數字化

  對于檔案信息數字化涉及較多內容,其中聲像檔案以及實物檔案等都是其中內容。進行紙質檔案數字化,主要是對圖片文件進行掃描,同時將圖片中的文字轉變為文檔文件,最終確保紙質檔案數字化。另外,在聲像檔案中,主要是將轉錄設備以及計算機進行連接,進而形成視頻文件。在實物檔案中,主要是利用照相以及攝影等相關手段,最終形成影像,最終依照照片進行全面化處理。在當前,針對工傷保險業務檔案,應對其進行開發系統,將業務信息以及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系統進行連接。這樣的方式,能夠對數據資源進行充分性利用,防止檔案系統建立過程中,出現二次錄入這樣的情況發生,最終促進數字化建設發展。

  2.檔案信息編目

  一般而言,檔案信息編目主要是以檔案數字化為基礎,但其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雖然檔案實體并沒有全面數字化,但為了能夠對計算機進行充分性利用,進而促進管理效率的提升。可以對檔案目錄進行數字化,即以傳統編目為基礎,利用計算機進行編目管理。這樣的方式,不僅工作量較小,同時還具有較強的操作性,最終取得良好的效果。

  3.檔案信息檢索

  在檔案信息化中,信息檢索是十分重要的,同時也是檔案信息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對于檢索應在檢準率以及檢全率中體現出來。相對而言,檔案分類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具有關聯檔案在分布在不相關信息門類中促進檢全率的提升,應進行跨門類,還應進行跨全宗進行查詢。另外,在技術上,其主要是跨表以及跨庫等分布式查詢。要想將檢準率要求落到實處,應考慮兩方面內容,一種是怎樣將檔案信息構成系統性的檔案知識體系。另一種是怎樣提供檢索詞以及詞序,進而滿足檢索目標實際需求。

  4.檔案信息傳輸

  對于檔案信息傳輸來講,具有多種途徑。在一定程度上講,網絡服務模式是以計算機發展以及檔案編研進行結合的一種途徑,同時也是社會研究中的熱點。具體而言,應將檔案信息編研成品并利用網絡,進而以電子文獻形式,最終給決策者提供一定的便利性,同時為決策者提供報務。

  5.檔案管理人員應具備一定的素質

  工傷保險檔案信息化,在檔案管理人員中提出了相關性要求,其中包括業務素質以及道德修養等。對于檔案部門,業務素質要求其應提供數據信息這樣的服務。另外,參保單位以及個人檔案數量的增多,要求檔案管理人員應促進業務能力的提升,還應學習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促進檔案利用效率的提升。總而言之,工傷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促使信息化的實現,還應對管理意識進行積極強化,這樣才能促進管理質量的提升,同時還能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應積極創新管理方法,這樣才能確保檔案管理與時代發展相順應,才能與信息化發展相同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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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范晶.論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J].辦公室業務,20xx,18:101.

工傷保險論文5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也在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其中,企業工傷保險制度一直以來是員工所關注的一項制度,其在企業管理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社會上有一些企業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存在諸多問題,例如不準確的原則理解、企業本身存在的工傷保險制度不健全等等,導致企業一些員工不能完全或者不能享受到國家提供的福利政策,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本文針對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研究,從而提出相應的解決問題的對策,為健全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以及保障企業員工利益方面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工傷保險制度;企業;理論指導;解決問題

  一、工商保險制度的現狀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開始實行的時間比較早,大約在20世紀五十年代左右出現,其建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是滿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自從開始建立到現在這項制度都一直在處于完善當中,一直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不斷進步,最初建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了,當今社會所建立起來的工傷保險制度的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在企業的推廣力度也越來越大,但是有些企業對工傷保險制度的執行力度并不強,嚴重損壞了新時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嚴重損壞了社會和諧發展。所以本文研究了企業中工傷保險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這些問題分別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二、工商保險制度的概述

  工傷保險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從事企業生產活動時或者企業對勞動者規定的其他特殊工作時,勞動者受到的一切損害后要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的物質補償,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具有很大的作用,傳統的工傷保險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隨著社會發展,工傷保險已經向更廣闊的方向延伸了,功能也在不斷的增加和完善,當今社會工傷保險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如下幾點,工傷預防、康復等,這些功能旨在對勞動者在受工傷之前的預防,以及受到工傷之后的康復照料讓受傷者快速恢復如初。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出現在《勞動保護保險條例》里面,這個條例頒布在1950年,這個政策的出臺提高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得到了社會的一致好評,隨后又相繼頒布了許多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規、條例以及辦法,例如《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以及《職業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等等,這一系列法規、條例以及辦法的頒布實施,說明我國越來越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制度越來越正規化,法制水平也越來越高。盡管國家為了勞動者費勁心思,勞心勞力,整體來說是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還是有個別企業沒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實施,部分企業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了很多問題,針對如此國家也做了一系列努力,例如后來頒布了《保險條例》,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

  三、企業執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問題

  1.對工傷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理解不透徹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制度還是有一些差距的,這種差距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我國勞動者的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對工傷法律理解不夠深入透徹,所以引起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好多問題。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對自己公司里面的員工都要繳納工傷保險,如果未交納工傷保險但是員工出現了工傷,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都是由所在企業和單位出。很多企業沒有認識到這一層風險,致使公司在逃避繳費違反法規的同時還遭受巨大經濟損失,得不償失。對于剛剛成立的小型公司如果因一時粗心大意或者為了這點小便宜而迎來巨大的醫療賬單,有可能使公司關門大吉。另外,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員工發生事故時,處理后續事情使得企業處于被動狀態,這時候企業才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責任,才明白工傷保險法有別于其他法律,到那時就追悔莫及,所以企業一定要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樣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

  2.不健全的運行機制

  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工傷保險制度上相比還存在了一些差距,主要是因為我國各方面起步較晚,許多機制都不是很健全,很多東西都是借鑒其他國家的,自己沒有很好的進行繼承和創新,雖然說在工傷制度能處理大部分情況下事故,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引起的工傷事故并沒有很好的處理措施,除此之外,一些企業的執行力不夠也是影響工傷保險制度不能很好運行的原因。作為一個企業它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管是哪一方是勞動者還是老板都是不希望有不和諧的因素產生,也就是工傷事故的產生,對誰都無益,雖然勞動者有補償,但是會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傷,讓家庭在受傷的時間失去了收入。對于企業來說,也會導致企業在外名聲受損,其次就是使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等諸多方面的損失。

  四、企業執行工商保險制度的對策研究

  1.深層次把握工傷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首先,要讓雇主深層次的理解工傷保險法,讓雇主明白,員工如果受了工傷就算本公司沒有為員工投遞保險,本公司也要承受相應的經濟賠償,這與公司利益息息相關的,不能鋌而走險,這樣的工傷保險原則就是促使企業站在員工角度思考問題,就會為員工著想。另外,在企業中要大力宣揚補償不糾錯原則,企業內部還應該定期舉辦急救小常識培訓,讓員工學會這些急救措施,有利于在遇到小事故時自己能處理,從根本上提高員工安全意識。要本著以人為本的思想,在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時,一定要向著員工,必須本著受害者最大的原則,這樣做的好處,讓員工對企業擁有歸屬感,使企業的凝聚力增大。

  2.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履行這個制度的主體是企業,所以企業必須認真履行,企業要具體做到以下幾項內容,首先,按時申報工傷認定,其次,加強企業員工停工留薪管理,最后就是,按時對受傷或恢復的員工開展勞動能力鑒定,最后就是加大企業違規操作的懲罰力度,通過以上措施能夠提高員工的安全以上和工傷保險法律意識,使得企業更加持續發展。

  五、結語

  在社會主義新時代里,中國各項制度都在不斷健全,其中工商保險制度是所有社會保障制最終的制度之一,是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在企業里全面落實好工傷保險制度對于企業的發展,保證員工利益方面都是具有推動作用,當然社會也存在一些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制度,所以員工也應該在適當的時候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并且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文明的發展,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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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魏國強.構建以工傷預防為先導的煤礦工傷保險體系[J].佳木斯教育學院學報,20xx(11).

工傷保險論文6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概述

  國家出臺了法律法規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使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那么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是否就等于得到順利實現了呢?很顯然事實并不與之相符。雖然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保障,但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要得到事實層面上的順利實現還需要經歷一段漫長的過程。首先是用人單位是否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其次是盡管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是是否將發生工傷事故的農民工個人納入了保障范圍,再次是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申報,并能否成功進行工傷認定,最后是能否成功獲得工傷待遇索賠,而其中任一過程對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順利實現都具有一定的難度。

  二、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較低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的數據顯示,20xx年末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1901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717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52萬人。全年認定(視同)工傷117.4萬人,比上年減少2.8萬人;全年評定傷殘等級人數為51.3萬人,比上年增加0.3萬人。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191萬人,比上年增加28萬人。而對于20xx年我國農民工達2.6億的總量來說,雇主或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比例僅為24%,可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率雖然逐漸上升,但總體水平仍然不高。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申報率較低

  雖然法律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即使用人單位也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但并不意味著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就得到了實現。事實上,即使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購買了工傷保險,而在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之后也未能很好地實現其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用人單位出于自身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考慮并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使得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成了空談。

  (三)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順利實現的制度障礙

  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道路上還遇到了一系列制度障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尷尬之處。在法律層面上雖然賦予了農民工享有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但實際上我們可以發現《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范圍并未涵蓋所有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并不與《勞動合同法》完全相同,這會導致出現某些職工屬于勞動者卻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合理結果。二是工傷認定困難。農民工要獲得工傷保險待遇,首先要申請工傷認定,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農民工文化素質偏低以及用人單位刻意回避雙方勞動關系,使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的簽訂比率較低。如果勞資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農民工又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會推脫責任,使得勞資雙方進入勞動仲裁程序,并且在此過程中,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阻礙農民工提供能夠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使得農民工順利獲取工傷保險待遇陷入僵局。三是農民工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農民工在經歷工傷認定之后還得經歷繁瑣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索賠程序。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時間大概在3年9個月左右,最長時間可達6年7個月左右,甚至更長。由于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農民工必然會耗費過多精力以及時間成本,使得農民工在工傷待遇索賠過程中戛然而止。

  三、農民工在實現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過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意識上的偏差

  1.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

  一方面,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偏低,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途徑相對單一以及安全意識不高,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極為普遍。另一方面,農民工維權意識缺乏,首先關心的不是自己是否擁有工傷保險而是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通常選擇私了的方式直接找老板理賠。如果農民工因工傷保險而減少了工作機會,那么他們會視工傷保險為累贅,進而主動放棄相關權益。另外,繁瑣的維權程序和沉重的維權代價都會迫使農民工選擇私了、和解以犧牲自己的合法權益來換取盡早拿到少額的賠償,甚至直接放棄權利或選擇一種極端卻主觀上認為更有效的維權方式,如聚眾鬧事等。

  2.雇主存在主觀意識上的偏差

  用人單位作為經濟“理性人”,在主觀上不愿為農民工購買工傷保險或者不愿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工傷事故。很多用人單位單純追求經濟利益,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口頭合同等方式逃保漏保,以降低企業成本。另外,企業在主觀上對參保欠缺積極性以及抱有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部分企業甚至采取不署名投保方式,為部分人投保,若發生工傷事故再進行署名,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此降低成本,而忽略了對農民工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的保障。

  (二)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之處

  一方面,農民工工傷保險在制度設計上無法適應農民工季節性強,流動性大、工作不穩定,經濟收入低,文化素質不高等特點。另一方面,工傷認定困難,工傷賠償程序設計過于復雜、時間過于漫長,工傷賠償待遇的計算標準與支付方式都與農民工居住地不固定和月收入不穩定的狀況不適用。農民工大都希望在發生工傷事故后能按規定及時得到經濟補償,但是由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爭議處理程序過于繁瑣,一次性支付往往成為“空頭支票”。

  (三)法律監管不到位

  1.立法層次不高

  從現行工傷保險法律體系可看出,雖然《社會保險法》于20xx年10月28日得到了通過并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對于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保障范圍及保障力度卻明顯不夠。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總體立法層次不高,主要包括:《工傷保險條例》、《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8號)等,主要構成多是行政法規,在法律效力上遠遠不及普通法律,缺乏對企業的約束力與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權威。

  2.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

  我國的工傷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繳費,但法律對于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處罰力度不夠,反而助長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工傷保險條例(修訂)》第62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從中我們可以發現,對用人單位的處罰方式無非是責令限期改正與強制征繳,而這些處罰方式都僅囿于用人單位履行自身義務而對相關責任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措施,對用人單位而言更是無關痛癢。

  (四)政府執行缺乏力度

  1.宣傳上的不到位

  政府部門缺乏宣傳,使得農民工認知工傷保險政策的途徑比較單一與自我保護意識不高。絕大多數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條例》等其他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情況都缺乏了解,甚至有不少農民工未聽說過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缺乏對企業看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確引導:一是未能讓企業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二是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三是忽略了農民工在城市化建設中的巨大貢獻,企業應保障他們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

  2.監管機制上的不健全

  造成政府相關部門監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是勞動部門監管的力量有限,專業化機構及人才隊伍缺乏且不穩定,處理工傷事故效率低,導致企業逃保漏保現象普遍,監管質量難以保證。二是在客觀現實上,城市經濟發展水平高、農民工數量龐大、監管任務十分繁重,這些都對勞動部門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導致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未能很好得到實現。三是涉及到與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從而加大了勞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處罰的難度。3.監管執法上的缺位。法無禁止即可行,即使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假設沒有勞動執法部門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加以懲罰與規范,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就成了“紙上談兵”。由于政府相關部門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導致企業的違法成本過低,屢犯不改,即使是在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后,政府也未能主動向農民工提供必要的援助,易將農民工排斥在工傷保險體制之外。

  四、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實現的策略

  (一)轉變意識觀念

  1.農民工應提高自身素質,轉變就業及維權觀念

  為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促進自身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農民工不僅要提高自身素質,嚴格遵守安全作業章程,還必須轉變觀念。首先,農民應轉變就業觀念,不應將自身合法的工傷保險權利視為尋求工作機會的阻礙門檻,應該認識并珍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非主動將其放棄,這只會助長企業逃保漏保的投機心理。其次,農民工應該轉變維權觀念,提高法律意識,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應該合理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而不是選擇與企業私了或者一些極端方式。

  2.企業應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首先,企業應加強安全作業的崗位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作業能力,重視工傷事故的預防,建立一套完善的工傷事故預防及處理機制。其次,充分發揮企業工會的力量,提高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感,樹立“人本意識”,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是自身應履行的法律義務,應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以實現勞資雙方的共贏。再次,應認識到為農民工參保能夠提高其積極性與工作熱情有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設計

  首先,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程序,建立工傷保險案件數據庫,對于近似案例總結出一定模式并進行模式化處理,設置專業機構處理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達到專業分工、高效運行的效果。其次,調整工傷保險差別費率與浮動費率機制。農民工所從事的煤礦、建筑等高危行業通常是以農民工的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的,但費率設置等級單一。針對不同的行業應實行差別費率機制,根據行業安全狀況及工傷保險費用的支出狀況作出適當的費率調整。其次,設計符合農民工特點的工傷保險機制,將農民工隊伍進行分類,可分為城市化的農民工,流動性的農民工,季節性的農民工三大類,根據其特點制定相應的工傷保險規定。最后,建立預防—補償—康復三位一體的機制。對于工傷事故多發的高危行業,應注重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培訓,提高防范與應對事故的意識和能力。在工傷康復方面,可建立專門的康復醫療機構,提供完善、專業的康復治療,加大對康復資源的投入,注重對農民工心理創傷的康復治療。在工傷費用的支付方面可實行“先行賠付”的舉措。

  (三)政府加大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力度

  首先,應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以提高農民工的法律意識以及對工傷保險的認知,進而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其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的不合理之處。再次,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強化政府的監管職能,在執法上勞動執法部門要重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相關法律的實施,建立專門機構培訓專業監管隊伍。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企業要采取嚴厲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其違法成本,以保證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能夠得到全面實現。最后,可以建立專門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對違法企業的罰款、基金利息以及被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由企業繳納;對高風險的企業、行業多征收,反之少征收;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應該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五、結束語

  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的實現對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擴展農民工工傷保險的覆蓋面,簡化繁瑣的工傷認定及索賠程序,建立完善的農民工工傷預防—治療—康復三位一體機制,這是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實現的重要舉措。相信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與完善一定會使農民工工傷保險社會保障權得到更好地實現。

工傷保險論文7

  從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以工傷補償為主,工傷保險制度每次調整的明顯特點是工傷保險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項目的增加。如20xx年12月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具體標準。同時,將原有用人單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不僅提高了工傷職工的待遇,同時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傷補償的提高得以實現有賴于相關法律的支持。20xx年7月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并細化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明確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具體辦法。這就避免了因用人單位或第三人的責任而使工傷職工待遇落空的尷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對于原有的規定而言,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相對于工傷補償而言,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功能較弱,主要原因是我國各地制定的費率檔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數地區的費率設計存在費率檔次“少而粗”的現象,之前只有大連市建立了19個費率檔次,其他省市沒有超過8個檔次。如此少的費率檔次根本不可能真實地反映各個行業的風險差別,更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激勵作用不夠。另外,從浮動費率來看,浮動范圍和評價指標還未形成完全科學的模式。我國的浮動費率浮動幅度很小,加上行業費率、工傷保險費率,也不過是在0.5%到3%之間,難以反映企業真實的安全狀況,企業安全生產決策幾乎對工傷保險費率沒有任何敏感性。企業采取安全措施與否,對它們應承擔的工傷保險成本高低沒有影響,使費率機制在工傷預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傷保險的事故預防功能。結果,一方面造成了工傷保險基金不合理結余,另一方面喪失了工傷保險促進安全生產的功能。

  從最初的《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到新《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關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法律法規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簡單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不夠和可操性差。

  針對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重賠償,輕預防和康復”的特點和我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現狀,我國應致力于構建預防、康復和補償“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這既是世界各國工傷保險發展的主流和趨勢,也體現了政府對工傷職工權益的保障,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具體思路如下。

  1“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應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則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相關規定,尤其是關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規定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想建立并完善“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必須在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對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作較為詳細的規定,如工傷康復實施程序等,使相關部門和工傷職工在處理或發生工傷時有法可依,以圖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

  2合理分配工傷保險基金,在資金上保證預防、康復和補償三大功能的充分發揮

  工傷保險制度三大功能的真正發揮依賴于雄厚的物質基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撐,因此,要建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首先在資金上應予以保障。根據我國現階段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建立“三位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是有一定基礎的,從20xx-20xx年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可以看出,我國工傷保險基金年年有結余,20xx年結余額為81.1億元,到20xx年已達642億元,完全可以將結余資金用于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這符合工傷保險基金“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籌資模式,否則大量的工傷保險基金結余意味著工傷保險基金的貶值。另外,國外成功經驗表明,適當地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中用于工傷預防的資金,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非常顯著的,工傷預防的收益約是投入的'8倍。因此,要完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在提高認識的基礎上合理分配用于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的資金是關鍵。

  3設計合理的工傷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功能的發揮

  工傷保險制度的工傷預防功能的發揮建立在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的基礎上,因此,要想有效地發揮工傷保險的工傷預防功能關鍵在于制定合理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而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應在細化風險分類即改變“少而粗”的差別費率現狀和在風險級別的基礎上加大費率浮動幅度,必要時還應對惡性職業傷害事故和職業安全形勢惡化的企業加征懲罰性保費,提高企業風險成本,對企業實施工傷預防形成激勵。

  總之,進一步重視和發揮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職能和作用,建立并真正完善的“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體系,符合“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有利于保護人力資源,有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也有利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本文作者:魏瑞清 單位:內蒙古財經大學)

工傷保險論文8

  一、工傷社會保險的內涵及重要性

  (一)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

  工傷事故與職業病嚴重威脅廣大職工的健康和生命,職工工傷后能否得到及時救治和補償,影響工傷職工工作、經濟收入和家庭生活,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健全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可以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醫療康復和必要的經濟補償,化解社會矛盾。

  (二)完善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是國際化的重要標志

  工傷保險是工業化發展的產物,目前在全球20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64個國家建立了工傷保險,另外其他30多個國家也有與工傷事故相關的立法。在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經濟一體化在促進各國的經濟發展和財富增長的同時,也對改善職業人群的勞動條件提出了要求,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抵制“帶血產品”。參加工傷保險已成為當今國際市場的準入規則,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已成為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

  二、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基本情況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xx年對煤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明確要求:一是要求國有煤炭企業在20xx年全面啟動工傷保險,不允許煤炭企業內部封閉運行,必須實行工傷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二是小煤礦實行屬地化管理;三是對于在地市一級統籌有困難的大中型煤炭企業、國有重點煤礦實行省級行業統籌。按照上述要求,20xx年1月1日起,自治區10戶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8戶煤炭科研、供銷等企業實行了自治區級統籌。目前,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正平穩順利地推進,截止20xx年12月,登記參保單位26戶,參保人數100643人,其中農民工參保7200人;工傷職工57241人,其中老工傷52137人。同時,工傷保險機構也在不斷完善,10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均設立了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煤炭社保局經自治區編辦批復增加了工傷保險科,內部調整充實人員,保證了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我區煤炭行工傷社會保險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傷保險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七年來,基本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工傷保險覆蓋面小,小煤礦參保難度大。自治區部分小煤礦規模小、資源賦存條件差,其管理水平和人力資源配置不到位(大量使用農民工),對國家和自治區的政策理解不到位,對工傷保險政策更是知之甚少。由于企業負責人對工傷保險認識不足,造成個體小煤礦參保率不高。

  2、差別費率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差距只有6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四檔費率3.0%,費率差距與各行業間的傷亡率比費率差距過小。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統籌的26戶企業中,大多為1998年下放地方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這些企業工傷人員多,費用支出大;一些新建企業和露天煤礦工傷人員少,費用支出較小,形成了差別費率與風險關聯性不強的問題。如果不能充分利用行業差別費率這一經濟杠桿對于提高企業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和解決基金平衡的作用,長此以往,會影響到工傷風險小、費用支出少、安全管理好的企業參保積極性。

  3、工傷預防康復制度與事故預防脫節。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三者相互影響、相輔相成,在發達的'國家都把工傷補償和職業康復以及工傷預防緊緊結合在一起,而在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雖然確定了“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相結合”的原則,但沒有明確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所需要資金的比例,有重于工傷認定、待遇支付,輕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傾向,從而導致這兩項工作的開展缺乏資金的有力保障、暫時還未研究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問題。從長遠發展看,工傷預防應是根本,能從源頭上減少生命財產損失;工傷康復可以恢復工傷人員的生理機能,幫助其再就業,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應逐步成為工傷保險工作的重點。

  4、商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之間存在矛盾。商業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形式,它的保障金額取決于投保時繳納保費的多少,而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的社會保險,目的是維護社會穩定。有的保險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正規手段(如不實行實名制)推銷自己的產品,有的煤炭企業參加了商業保險,認為就可以替代參加工傷保險,不按制度辦事,形成諸多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三、完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建議

  根據國家對工傷保險的總體要求,我區煤炭行業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制度的思路:

  一是構建以國家工傷社會保險為主體,以自治區強制推行的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和職工自愿參加的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為補充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完善各種配套政策、措施和辦法。工傷社會保險和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由自治區政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雇主責任保險由商業保險運作,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職工安全互助保險由煤炭企業社保、工會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二是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擴大覆蓋范圍。由于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時間短,行業內還未全面覆蓋,尤其是鄉鎮小煤礦參保率更低。統籌不同規模、不同所有制煤炭企業實行統一的工傷保險制度,就可以更大程度上分散工傷待遇短期支付風險,避免出現一起事故毀掉一個家庭,一起事故拖垮一個企業現象的出現,從根本上解決小煤礦工傷事故職工權益得不到及時維護的問題。在農民工問題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的力度,采取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增強宣傳力度,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把礦山企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并對中小高危企業的職工及農民工進行定期的生產安全知識教育,提高職工人身安全意識,使其掌握安全有效的生產技能和防護方法,認識到工傷保險的重要性。

  三是工傷保險和養老保險同樣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省級統籌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目前,自治區僅10戶老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參加省級統籌,范圍小且工傷基金抗風險能力不強,同時這些老企業也在不斷萎縮,致使工傷基金費源減少。自治區作為國家主要能源基地和產煤大省,應結合煤炭工業發展實際,放眼長遠、提前布局擴大工傷保險實施范圍,建議將自治區30戶重點煤炭企業統一納入省級統籌管理,統籌規劃全區工傷保險工作。

  四是建立起合理的費率浮動機制。按照國家《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結合自治區煤炭行業實際,在合理確定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建立科學規范的浮動費率機制。浮動費率應統籌考慮每個礦井的開采環境、風險程度、工傷事故發生率、傷亡人數、職業病危害程度以及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等因素,并進行認真分析測算后,建立適合煤炭企業實際的費率浮動指標體系,適時調整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確保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平穩運行。

  五是建立健全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制度。工傷保險不能只是單純補償,要與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相結合。這應當成為開展工傷保險工作的重要理念。我國的工傷保險目前還處于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把工傷補償作為重要內容有其必然性,但從長遠看,樹立積極的工傷保險理念,抓好工傷預防,減少工傷事故對職工造成的傷害,更有利于保障職工權益,也有利于減少基金支出。與此同時,要把工傷康復提上重要議事日程,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對工傷康復政策和相關標準的研究,積極開展工傷康復試點工作,在借鑒發達國家工傷康復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工傷康復制度。例如德國工傷保險管理機構就將其主要關注方面和工作重點都放在事故預防上,盡最大的努力提供康復幫助,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撥出專款用于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事業。目前,自治區煤炭行業在工傷康復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是,矽肺病、截癱人員在接受康復治療時沒有具體標準,無法確定其治療期限,建議自治區盡快出臺工傷康復政策體系和標準體系,明確傷種和治療期限,并在有條件的煤炭企業中開展試點工作,條件成熟時全行業推廣實施。

工傷保險論文9

  一、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20xx年以來,我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工作從企業自保向社會統籌邁出重要一步,以“低費率、多層次,統籌兼顧”為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逐步形成,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取得突破,老工傷問題得到妥善解決,經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初步構建起以工傷補償為主體,以意外傷害險為補充,積極探索向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延伸的工傷保障制度。

  (一)確立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和實施原則

  按照自治區政府《關于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實行省級行業統籌管理的通知》(內政辦字[20xx]335號),20xx年全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全部參加了工傷保險自治區級統籌。

  (二)政策支持力度不斷加大

  為順利開展工傷保險各項工作,自治區制定并陸續出臺了相關的配套政策,如《內蒙古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業務管理規程(試行)》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臺規范了業務經辦行為,為自治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平穩運行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構建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

  以維護企業職工權益為宗旨,在不斷夯實基礎、完善配套制度、規范管理體系的基礎上,逐步建立以工傷保險為主體,職工意外傷害和其他互助形式為補充的多層次工傷保險框架體系,在充分發揮工傷保險主體作用的同時,借助行業和社會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障工傷職工和工亡遺屬利益,使這些弱勢群體在遭遇不幸后能得到及時的醫療救治和較多的經濟賠償。

  (四)工傷保險保障范圍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

  20xx年參保人數為10萬人,20xx-20xx年企業政策性破產2.4萬人,通過加大工作力度,20xx年參保人數為10.48萬人;在保障范圍不斷擴大的同時,工傷保險基金的規模也在不斷增加。20xx年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56萬元,比20xx年的4311萬元,增收12045萬元,基金規模擴大近4倍。

  (五)完成“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工作

  從20xx年開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布置和要求,在確保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穩步開展老工傷實名登記、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截至20xx年,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43949名老工傷人員登記入庫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在自治區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積極爭取到中央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政策7667萬元。

  (六)建設工傷保險信息平臺

  針對自治區煤炭企業分布于我區各盟市,點多面廣、路途遠,企業經辦工傷業務不方便、待遇賠付速度慢的實際情況,20xx年開始建設統一高效的煤炭行業工傷保險系統業務管理和信息服務平臺,20xx年11月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信息系統正式啟動運行。目前自治區勞動部門、煤炭社保局與參統煤炭企業之間通過信息平臺,實現網上工傷認定、登記、繳費、審核、支付等功能,起到了方便企業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效果。

  (七)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

  工傷保險制度在我區煤炭行業啟動并實施9年來,對于確保煤礦安全生產、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和礦區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參保擴面工作難度大,擴面范圍有限。由于各地區工傷保險啟動時間不同,造成同一煤炭企業(集團)跨統籌區域參保或選擇性參保。二是老工傷納入基金統籌管理,制度建設仍不完善,對基金支撐和平穩運行影響較大。三是基金支出結構和結余水平不盡合理。四是業務經辦專業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影響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高。當前,這些問題都不同程度地影響和制約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的發展。

  二、促進我區煤炭行業工傷保險事業續健康發展的幾點思考

  (1)堅持以維護職工權益為宗旨,努力讓工傷保險制度惠及更多的煤炭企業職工,必須不斷擴大煤炭企業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制度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在保障勞動者權益、分散企業用工風險、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方面越來越發揮出重要的作用。促進工傷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核心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以關愛人的生命安全健康為本,維護好企業職工的切身利益,是我們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方面,要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將企業勞動合同用工和臨時雇傭工作為參保稽核重點,全部納入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制度保障范圍;二是要將企業跨注冊地或行政區域,在異地生產經營的煤炭企業職工采取相對集中方式參加自治區統籌,使工傷保險選擇性參保問題得到解決;三是將20xx年工傷保險啟動以前,已在屬地參保的煤炭企業職工轉回自治區參保;四是鼓勵煤炭企業為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積極辦理意外傷害險,逐步擴大意外險保障實施范圍,研究意外險和工傷保險協調發展的問題,強化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互補性,真正發揮意外傷害補充保險的作用;五是研究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地方煤礦統籌管理模式,逐步提高這些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層次,不斷擴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統籌覆蓋面。

  (2)堅持統籌兼顧,確保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完善工傷保險制度。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啟動以來,工傷保險各項工作平穩推進,目前仍需從三個方面盡快對工傷保險制度加以制定并完善:一是統一政策,保證同一集團(公司)工傷職工待遇享受標準的一致性,避免屬地勞動部門為單純完成擴面任務指標,出現跨統籌區域參保的問題。二是積極應對當前經濟下行,煤炭企業停產、半停產的困境,探索將全區重點煤炭企業和國有地方、鄉鎮、民營煤礦納入自治區統籌管理模式,基金由自治區統籌運作,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增強抗風險能力,充分發揮工傷保險制度設計中的應對重大工傷事故能力的優越性;三是“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給基金運行和經辦管理帶來考驗,加強醫療服務協議化管理,積極探索老工傷就醫管理模式和辦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四是研究制定工傷費率浮動辦法,深入調查,積極研究工傷保險與安全生產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法,建立起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機制,利用經濟杠桿的作用促使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對工傷預防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減輕企業負擔;五是積極探索工傷康復和預防制度。工傷康復和工傷預防是工傷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環節。要大力促進工傷康復,提高工傷職工生活自理能力和再就業能力;要有效開展工傷預防,最大限度地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對廣大職工的傷害。下一步,力爭在工傷康復和預防工作上有所突破,真正建立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三位一體的現代工傷保險制度。

  (3)堅持以人為本,維護工傷職工利益,必須不斷改進和提高對工傷職工的待遇管理和服務水平。工傷保險是要讓廣大工傷職工利益切實得到保障,能真正享受制度的實惠。從當前面臨形勢看,我區煤炭企業的發展遭遇了階段性的困難和壓力,企業發展的潛在風險,可能引發企業用工大量減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能力弱化等新問題。同時,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待遇支付的情況下,工傷待遇支付稽核任務還很重。從勞動維權來看,由于勞動關系的不穩定性增加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涉及工傷保險政策執行、待遇落實的爭議和舉報投訴案件數量上升,新形勢下對經辦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一是突出業務經辦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加快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使工傷保險業務經辦高效快捷、程序完備、流程合理、業務經辦有章可循,實現行政統一管理、業務統一經辦、網絡統一運行。二是注重以人為本,針對當前經濟增速下行影響,完善工傷職工待遇調整的正常機制,確保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和待遇水平不斷提高;三是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突出專業化、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經辦管理能力;四是必須轉變作風、更新觀念,不斷提高對工傷職工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切實讓廣大工傷職工的利益得到保證,充分發揮工傷保險為礦區減震、為企業減負、為群眾分憂的作用。

工傷保險論文10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

  德國是全球第一個實施工傷保險的國家,早在1884年就頒布了工傷保險法。目前在歐盟法律框架下建立了完善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其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分為三大部分:工商業、農業和公共系統,其中工商業工傷保險管理體系規模最大,有9家同行公會,覆蓋2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200萬人;農林牧漁業同行公會1家,覆蓋180萬家企業,受保人約450萬人;有27家公共系統工傷保險機構(也稱“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主要覆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同時,由于其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以及其“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的理念,保證了事故統計的真實性、完整性,事故統計用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

  (一)德國職業安全管理的“雙軌制”的含義

  德國的工傷保險體系包括政府和同行公會等法定工傷保險機構兩大組成部分,政府依法監管,同行公會等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德國稱此體制為“雙軌制”。具體來說,政府對職業安全健康行使監管職能,依據法規和對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來行使分級監管職能;企業依法承擔其職業安全健康的主體責任,向同業公會繳納保費。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從“事故發生-醫療救治-康復理賠-統計反饋”,由同業公會負責全面處理。

  同業公會依據企業上一年度事故率來確定工傷保險費率,按照市場化運作方式具體組織實施工傷保險。雇主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免責,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沖突。“雙軌制”體制使政府、同業公會(保險公司)和企業勞資雙方成為相互依存、互利共贏的統一體。

  (二)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能

  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德國聯邦各州有自己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律、法規,由相關勞動保護部門監督實施。聯邦設有專門的勞動社會保障部,聯邦各州設有勞動局。全國有州級監察執法專員2900多人,專門從事職業安全與健康監管工作。政府監管重點是企業的作業環境是否符合健康標準、防護技術和裝備是否完備,員工安全培訓是否符合規定,安全技術、整改措施是否到位等。例如,漢諾威市商業監管局有員工135名,負責地區生產安全、環境保護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大約有60名員工主要監管勞動安全,他們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一般要求有7年以上企業實際工作經驗。該市共有9萬3千家企業,每家企業都由商業監管局明確一名專人負責。由于政府人員較少,可能1人要對應100多家企業,所以工作也適當劃分主次,相對易發事故或有人舉報的企業是監管的重點,如危險化學品企業等;有些企業可能5年也不到現場檢查1次。安全責任主要由企業自己承擔。

  商業監管局所管轄的企業最遠的大約120公里,一般從接警到達事故現場在1.5小時之內。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報警時,商業監管局同時聯動醫院、公安、檢查院、同行公會,各方根據事故情況確定是否到現場。有些輕傷不一定報案,但均需報告商業監管局,目的是為了統計分析和預防事故,這是各方共同的責任。

  事故調查主要由商業監管局和檢察院兩家負責。同行公會也會為其利益到現場調查,但這不是他們的義務。

  對于事故頻發單位,如面包連鎖店,切傷、烤傷事故發生頻率相對較高,商業監管局會派人組織評估,調查企業是否定期培訓員工等。如果存在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對于一些老舊設備,國家沒有強制淘汰,但必須符合勞動安全法規要求。例如上世紀50年代的傳統制造纜繩企業至今還在運行,設備運行中噪音比較大,政府經常接到居民投訴,就會通過檢查核實后出具限期整改通知,要求企業必須降噪,如果降噪投入過大,企業從經濟利益權衡他們自己可能就關停了。

  (三)同行工會職能

  德國同行公會和其他法定工傷保險機構作為非營利組織按照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德國法定事故保險的原則是“不以追究事故責任者確定賠付”,其含義為: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工人方面承擔事故后果,轉移向由雇主方面承擔。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

  在政府監管下,除27家“公權力”工傷保險機構由政府稅收承擔保險費用外,同行公會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定各企業繳納會費的額度,即保險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不同企業的保險費率和保額不同,與企業規模、企業事故率和企業發生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有關。雇主依照法律與同行公會簽約,每一名企業員工都是受保人,且受保關系不受年齡、性別、家庭狀況及國籍影響。

  德國對工傷事故的界定非常清晰。以工傷事故占比較大的通勤事故的界定為例:職工從家庭住址到單位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界定為工傷;接送幼兒或搭乘順風車的職工必經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也納入界定范圍,其他繞路包括購物、送人、休閑等上下班必經道路以外的道路不納入界定范圍,比如中途下車去買香煙、報紙,中午午休時間去就餐途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不納入界定范圍。是否屬于工傷一般由企業認定,同行公會必要時進行復審。發生爭議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德國工傷保險的“人本管理”思想

  德國在歐盟法律框架下進行立法,包括社會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行業制定行業法規、標準、技術規定,如同行公會規定、行業實施細則等,處處都能看到對從業人員“人本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一)工傷界定及救治原則

  明確界定工傷。德國法律對工傷有明確界定:必須與工作有關,或遵照直接領導的安排,以及企業有關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另外還包括通勤事故和職業病。“不究責任直接賠付”和“不計成本、不計代價救治”原則。在工傷賠付方面,無需再追究是雇主方面的過錯還是個人方面的過錯,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為確定工傷賠付范圍的劃定標準。德國法律規定,對于工傷事故,“動用一切手段”,即不計成本、不計代價進行救治;不究責任直接賠付。

  雇主承擔工傷事故的法律責任。但雇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來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來承擔。德國法律規定,工傷事故的直接責任都是雇主的,不是其部門主管或其他人的。但雇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后,免除其民事責任,醫療救助和康復費用都由同行公會承擔,這相當于為雇主“免責”。

  對于工傷事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處罰。處罰一般分兩種情況:一是“過失”。這種處罰一般比較輕。二是“故意”。這種情況處罰會相對比較重。所謂“故意”,往往是指企業主在明知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存在僥幸心理繼續組織生產導致的傷害事故。

  (二)工傷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賠付規定

  企業的工傷事故報警采用“大聯動”方式。這大大簡化了事故報告程序,而且能有效避免事故漏報瞞報。一旦企業電話報警,同時工傷醫院急救中心、政府勞動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檢察院和同行公會的報警電話同時接通,各機構根據工傷的`情況適時采取行動。

  執行“先康復,再賠付”原則。傷者只需簽字確認即可,賠付手續非常簡便。醫院接到工傷后,先救治,再根據調查情況確認是否認定為工傷。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同行公會結算工傷保險費;如果不被認定為工傷,則由醫院與相應的醫療保險機構結算醫療保險費。

  不僅重視工傷的醫療康復,而且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對于工傷,醫療康復為最基本的要求;不僅如此,他們還十分重視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職業康復包括:重返雇主崗位的康復治療、崗位培訓、轉行培訓,以及康復咨詢、幫助其重返原來企業工作。社會康復包括:提供適合的車輛(如殘疾),住所改造,心理咨詢,家庭家政服務,康復運動等。康復期間的工資由同行公會(保險公司)支付;傷害殘障達20%的領取養老金;從業能力(技能)減少到20%以上的,按照喪失勞動能力領取終身養老金。

  雇主“免責”體現以人為本。按照德國法律規定,雇主按規定繳納會費以后,一旦企業發生工傷事故,一切工傷醫療救治、康復、賠付等全部由同行公會負責,可以免除雇主的工傷事故民事責任,德國稱此為“免責”。這避免了勞資雙方的直接對立沖突,不僅使雇主有精力組織自己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還有利于和諧勞資雙方的關系。

  (三)同行公會的服務

  同行公會的服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醫療救治、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等,同行公會在全國有專業的工傷醫院和職業病專業醫院;二是工傷保險的理賠工作,由于雇主免責,工傷事故的醫療救治、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和與保險理賠相關的工作包括必要的法律訴訟等都由同行公會承擔;三是對企業提供勞動安全和預防職業病等方面的專業咨詢、培訓,做工傷事故預防工作等,提供優質的服務。

  三、職業安全健康的數據統計

  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是職業安全管理的基礎之一。依據歐盟的法律框架和德國統計法,聯邦統計局負責德國聯邦公共數據統計,各州統計局負責各州的公共數據統計工作。聯邦統計局2500人,北威州統計局1500名員工(包括IT方面工作人員)。統計局負責行政數據,主要是通過數據調查、分析處理,預測經濟景氣度,為經濟社會和企業投資等提供參考。公民有權隨時查詢個人相關數據和關心的公共數據。

  聯邦統計局依據聯邦統計法中的規定開展高質量統計信息工作。該局設在聯邦政府的內政部,主要任務是提供公正、客觀、高質量的公共數據。聯邦統計局局長由總統任命,是大選的負責人之一。聯邦統計局和16個州統計局,按照共同的方法、共同的規則統計,便于保證德國聯邦和歐盟統計數據的相對統一和統計數據的準確。

  (一)公共數據統計工作的標準化和方法

  德國公共數據統計工作有標準化要求。每個企業每年都要做統計報告,一是醫生和雇主有報告的義務;國家統計3天以上公休假的工傷事故;人身死亡、重傷多人的重大傷亡事故,警察和檢查院參與。統計報告由標準的表格和填報要求,包括單位名稱、保險號、第一診治醫生、業主簽名、職工代表簽名,還有工傷事故發生前的狀況、事故發生的經過、傷亡情況、救治情況、康復、復工情況和工資證明等數據。對職業病也有明確要求,按要求通過IT上報政府。對于身體受傷也有13級標準分類,比如,哪個指頭斷幾節算幾級,胳膊哪塊肌肉受傷算幾級,等等,都規定得十分詳盡清晰。

  職業安全數據統計方法是從大量工傷事故中抽樣進行分析計算,重點分析事故原因,包括工具的、設備的、環境的等方面。統計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用于事故預防。比如,從20xx年工傷事故統計分析結果看,生產安全死亡616人(其中男573人、女43人),其中建筑業最多,加工制造業第二,倉儲業第三,農林漁牧業第四;骨關節、肌肉損傷最多……另外,通勤事故在工傷保險中一般占比為20-30%。同行公會125年的統計資料積累、數據量很大,通過計算機軟件處理,很容易從長期的指標結構和變化趨勢發現問題集中在哪個行業、哪個方面,預測準確率可達80%以上,以便于政府、同行公會提醒企業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二)事故統計的完整性、科學性,以及事故預防的目的性

  事故統計的完整性。德國工傷保險的體制機制避免了漏報、瞞報工傷事故,只要企業報警到相關醫院進行工傷治療,有關部門第一時間同時收到報警記錄;醫生救治費用結算必須由傷者和雇主簽字;加之法規要求企業定期申報工傷事故是雇主和醫生的義務,幾個環節都有效保證了事故統計的完整性。

  德國事故統計指標設定方面不斷優化,事故統計指標的設定有較高的科學性。例如,石棉導致肺癌發病率高;退休年齡從60延長至67歲后,由于人口老齡化帶來的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相對上升;通勤事故占比逐年升高等,因為指標設定比較科學,很容易從統計數據中找出類似這些共性問題,得出一致性結論。

  德國事故統計用于事故預防的目的性很強。法規明確要求,企業輕傷事故可以不報警,但必須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目的是為了預防事故。歷經120多年長期積累的工傷事故統計資料,為企業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和政府決策提供了可靠的數據支撐。

  四、對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幾點建議

  第一,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借鑒德國的良好實踐,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通過完善的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界定政府、工傷保險中介機構和企業各自的職責義務,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既有利于構建和諧共贏的勞資關系,又有利于保障企業安全可持續發展。

  第二,構建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逐步在全國建立起完善的工傷保險體系,集社會之力,分散企業經營風險。在工傷保險理賠方面,真正做到“先理賠,后追責”。先幫助企業救援事故傷害者,然后再依據事故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追究企業責任和提高企業下年度保險費率。

  第三,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主體是企業,應真正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如果企業重視安全生產,不僅會有良好的企業聲譽,而且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反之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頻繁、職業病高發,則相應提高企業的工傷保險費率,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效益。通過市場手段來調節,建設政府過多的干預。

  第四,建議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工傷事故數據統計。德國目前采用的由工傷保險部門開展事故數據統計的作法,保證了事故統計數據的可靠性、時效性、完整性。同時,為提高事故性質認定、事故分類,加強防范事故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提供了有效保障。

  第五,建議采用相對指標進行工傷事故數據統計。長期以來,我國習慣采用絕對指標來統計事故,不便于行業間、地區間,特別是與其他國家的安全生產狀況對比。為此,建議采用工傷事故數據統計相對指標,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提高。

工傷保險論文11

  從20世紀xx年代起,西方國家就把工傷保險的立足點放在預防上面,通過法律、規章制度等強化預防工作,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甚至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強調康復和重返工作崗位。到20世紀末,工傷社會保險不僅從人道主義出發,而且以保障公民人權為原則,形成了包括工傷預防、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三大環節在內的職業傷害社會保險體系。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西方國家早就形成了一套極為健全并且執行得很好的工傷保險制度,無論從立法原則、具體內容與精神理念上還是執法力度、管理細節與技術措施上都有很多值得我們借鑒的有益之處。

  在工傷保險立法上,曾經長期存在有制度而沒有法制的時代,大量的行政性紅頭文件取代了法律法規。從工傷保險法規本身來說,20xx年4月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里面沒有關于工傷事故與職業病預防的規定,存在著制度漏洞。我們很多人還習慣上把“工傷”理解為工作中的人身傷害這種不規范、不準確的片面看法,缺乏工傷保險方面的常識性知識。這些法規對當今涉及社會底層民眾的生存威脅與生存危機問題避重就輕,因為工傷不但是一種職業傷害,而且還是一種負外部效應極強的社會風險和社會問題。回避現實生活中民眾的生存問題,從長遠來看這種現象并不是學術界的福音。

  學術論文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的國際比較

  我國目前對國外工傷保險的情況介紹與研究,從數量上看極為稀少,從地域與國別分布上看,涉及的國家與地區極為有限與集中,主要限于歐美等極少數幾個國家,其中德國相對突出一些。對這幾個國家以外的其他100多個國家工傷保險介紹完全是空白。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關于國外情況的介紹與分析比較起來,工傷保險的國外情況介紹與研究是最薄弱的、最落后、最為忽略的。這種極為落后的狀況反映了對工傷保險在西方國家的發展史以及先進經驗的極端漠視,而且對于發達國家完善的工傷保險制度經驗的漠視達到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當今礦難頻發及其引起的嚴重社會問題也許可以從這里窺見一些社會思想與文化矛盾根源。

  從時間上看,我國對工傷保險的探討起步非常晚,從實質上說,是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出現的,并且有明顯的時間分界點,特別是20xx年是工傷保險研究的一個突出分水嶺,即在20xx年以前研究從文獻數量上都非常稀少,在20xx年以后有較為顯著的增加。從內容上看,20xx年以前在研究質量上處于極為低級的初始狀態,在研究范圍上比較狹窄,根本無系統性、整體性可言,這種狀況在20xx年以后有比較明顯的改觀。從時間變化過程來看,20xx年以前變化不明顯,或者說簡直沒什么變化,在20xx年以后變化顯著,而且這種變化的趨勢很可能還會延續下去。從學位論文方面來看,博士論文很少。在碩士論文方面,在數量上幾乎沒什么差別,數量都很少。從時間上看,都是20xx年以后的畢業學位論文,說明這方面的研究時間非常晚。從內容上看,關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賠償等方面的內容稍多,探討的范圍都很狹窄,研究水平基本上處于較低層次,缺乏系統性與理論深度。從專業分布角度看,法學、社會保障專業稍多一點。在學校分布上,都比較零散,這方面研究沒有非常突出的高校,其中武漢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稍多一點。這些都反映了我國工傷保險研究的落后狀況。

  從文獻主要內容來看,屬于基礎知識方面的內容占據的比例太大,而研究性、理論性方面的內容太少。在這部分文獻數量比較少的制度性、理論性研究方面,沒有像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研究那樣具體明顯的不平衡性特點,沒有特別突出的方面,即沒有出現畸輕畸重的現象。對國外工傷保險情況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是空白,對于發達國家特別是對于他們注重工傷事故預防,強調把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職業康復相結合等目前為我國極為缺失的方面介紹得極為不夠。對于本國的工傷保險研究處于邊緣化狀態,特別是對于事故受害者的權益維護、儲備金問題、風險防范、意識培育等基礎性、迫切性問題幾乎沒有述及,不管這種現狀是研究者的一種主觀上的故意回避還是思想意識上的原初缺失,這種現狀與工傷事故成為當前中國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亟待解決的.迫切要求極不相稱,遠遠落后于當今的社會現實,更談不上為工傷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先導性思想指導了。

  今后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關于工傷保險研究,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有很多,其中有幾點也許應該特別予以關注或強調:從歷史對比來看,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發展的過程中,為什么西方國家最早建立的是工傷保險制度,而且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出現的,并且是當今發展最為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而我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立法層次的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的制度性與法制性建設長期遲滯最根本的阻礙因素是什么?中國工傷保險制度建立與完善的人性假設基礎與政治哲學基礎應該是什么?人權理論、憲政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與工傷保險制度之間存在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如何實現它們之間關系的良性互動?為什么計劃經濟時代在職能上接近“全能政府”這種形式卻沒有專門性和獨立性的工傷保險法規?對于當今的官員參股,政府的責任與邊界如何確定?當今我們提出政府改革和建立服務型政府,那么在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過程中的政府實現服務型政府理念對于工傷保險來說應該從哪些方面進行改革以達到這種新的執政理念的實現?在具有可行性以及操作性層面上,工傷保險應該加強哪些方面的制度性建設?《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中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確立以48小時為界的理由是什么?在第50小時死亡者為什么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當前中國學界對西方工傷保險的介紹與研究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造成這種狀態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當今學界對“國學”的熱炒與對工傷保險的忽視,是否有某些思想文化上的根源,如果有,那么其深層思想文化根源是什么?對于見義勇為而受傷和死亡者,是否應該享受工傷保險?過勞死是否應該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其基本理由是什么?對于國外信息的引進,在中國學界存在一個“資中筠困惑”,這種困惑在當前工傷保險研究中特別突出,在工傷保險制度建設與管理方面應該如何解除這種困惑?在一些發達國家,臨時工、鐘點工、家庭教師和保姆都享受工傷保險,在工傷保險的擴面問題上,這些人員與兼職者是否也應該納入中國工傷保險的范圍?

  對比國外對工傷保險方面的立法,我國在此方面的研究確實有待加強,希望我國的立法部門能夠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問題,把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步修正,真正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工傷保險論文12

  近幾年大幅地提高了工傷待遇后,一些新的騙保行為層出不窮。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時代,特別是網絡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本文所稱工傷保險管理工作,包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核發、工傷康復、安裝輔助器具等)中采用最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進行信息的采集、歸納、匯總,同時盡可能地實行實時結算,可以極大地減少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完善的工傷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患者就醫,減少工作失誤以及筑牢基金防線。

  1目前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目前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中的還沒有網上申報功能。在現有人員編制不增加的情況下,難以應付日益增長的業務量。

  (2)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住院記錄資料和發票進行騙保,現有的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無法提供甄別真假的幫助,僅憑工作人員的肉眼難以分辨報銷人員提供的診療票據和憑證的真假。

  (3)在現有的單位或患者先墊付費用后拿發票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費用的模式下,費時費力,效率低下,特別是重傷人員的治療費用比較大,一些經營困難的單位難以提供大額的費用支持工傷人員進行必要和及時的治療,致使延誤治療,同時引發社會矛盾。

  2計算機技術在工傷保險管理工作中應用

  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各種硬件設備、軟件工具及科學方法,對工傷人員的就醫信息、治療費用等各種信息進行獲取、傳輸、存儲、加工、分析與決策。

  2.1通過Internet實行工傷保險業務網上申報功能

  通過構建基于密鑰的線路傳輸,運用數字證書對用戶身份進行確認,在數據傳輸過程中,對數據進行加解密,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隔離外網和內網,對工傷保險機構的服務器進行保護,阻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以保障信息系統運行的安全性,有效保證數據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工傷保險信息系統的服務器采用小型機雙機集群和大容量磁盤陣列技術,遠程磁帶庫實現災難備份,同時采用大容量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對數據進行進一步的加解密。用工單位與工傷保險部門簽訂協議后使用網上申報系統,發生工傷后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格式填寫相應材料、數據,工傷保險部門對網上申報的數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同時告知申報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攜帶相關紙質材料到辦事窗口申請,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信息系統中對照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減少占用工作量比較大的錄入材料的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2.2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一旦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和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受到惡意攻擊,將會造成無法換回的損失,因此兩個系統的聯接,不采用開放性安全性低的`Internet,而是通過電線專線來聯接,同時采用網絡防火墻技術防止惡意攻擊及過濾病毒。建立網絡信息查詢機制,就可以對前來申請工傷認定或申請工傷費用報銷的人員是否確實受過傷、什么時間受的傷、之前是否在同一部位受過傷、受傷之后是否在同一部位再次受傷、曾經在哪家醫療機構就醫、是否進行過手術、是否使用過某種藥品等信息進行查證。同時建立就醫預警信息提示,對異常的就醫情況系統自行報警提示。通過對受傷人員就醫情況的全面掌握,再加以調查,即使不法分子對就醫記錄、發票和單位公章等材料制作得再逼真,騙保的伎倆也無所遁形了。

  2.3工傷保險信息系統通過專線與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聯網

  盡可能實現在醫院實時結算,減輕用人單位及患者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部門將統一規范的工傷藥品目錄與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中的藥品、檢查、化驗等所有有價表中的收費項目建立起對應關系。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勞資雙方不存在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應盡快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醫療機構通過網絡接口可以查詢到該就醫人員是否參加工傷保險,是否認定為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信息系統中予以審核,實現醫院結算。對于確實不能實現醫院結算的工傷人員,只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有關書面材料報銷費用。

工傷保險論文13

  摘要:為了保障我國職工的合法利益,并且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我國在20xx年公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且在20xx年開始實行。我國各個省市為了實現保障體系的完成,都開始積極籌備保險系統的信息化進程。因此,本文主要探討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以供參考。

  關鍵詞:工傷保險;職工權益;企業風險;管理系統設計

  一、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背景

  我國各個企業都面臨很多相同的問題,如大面積分布、分立單位眾多、人員密集、工作種類繁多和工傷類人員眾多等。面對這些問題,以新興的互聯網技術為依托,建立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是解決這些問題有效手段。傳統的工傷保險信息管理機制,已無法滿足現在社會的需求,因為我國的保障體制已更加完善,各種保險行業層出不窮,覆蓋面積越來越大,業務處理量也隨之變大,數據的傳遞、處理、保存的需求變得越來越精密,這些都是新時代的新需求。因此,基于網絡這一新興技術來開發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是當今社會行業的主要需求。本文首先介紹了工傷保險系統的設計意義,然后分析了工傷保險系統的技術類需求和功能性需求,并對系統需求以流程圖、ER圖和概念模型的形式予以具體說明,以此為依托對工傷保險系統進行了總體的設計。

  二、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層次結構

  首先,在技術支持方面,此系統采用了B/S/S三層體系結構,基于J2EE技術的JSP技術來設計;在數據庫設計方面,采用SQLServer20xx數據庫管理系統來構建。其次,在需求分析方面,此系統分為三個層次結構,分別為用戶表示層、業務邏輯層、數據服務層。其中在用戶表示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亡申報認定頁面、勞動能力鑒定頁面、原工傷人員新增頁面、工亡人員待遇審核頁面、工傷轉退休頁面、單位撥付頁面、醫療費結算頁面和輔助器具配置申請頁面。業務邏輯層的需求設計為:工傷人員信息管理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核定邏輯類、工傷人員待遇調整邏輯類、工傷人員變更邏輯類、工傷待遇發放邏輯類、醫療信息管理邏輯類和輔助器具管理邏輯類。數據服務層的需求設計為:供養直系親屬實體類、工傷人員待遇實體類、賠償金實體類、定支付實體類、單位撥付實體類、醫療機構實體類和輔助器具實體類。需求分析的具體實現為:首先,系統總體設計。先進行系統總體模塊功能需求分析設計,再進行單個功能模塊需求分析設計,在這里以功能模塊圖體現。其次,要進行工作流程設計,以流程圖體現。在非功能性需求設計方面,對此系統作了以下的設計需求:穩定性、可拓展性、良好的界面、安全性和高性能性。

  三、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設計

  在此設計模塊中,分為概念結構設計、邏輯結構設計、物理結構設計。其中,概念結構設計是指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使用實體關系(E—R)圖進行系統數據庫設計,建立起系統數據庫的概念模型。即將需求分析得到的用戶需求抽象為信息結構即概念模型的過程,而E—R圖是概念模型描述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說,先建立起單個簡單的實體—屬性圖,然后建立簡單的分ER圖,最后根據需求進行分ER圖合并,實現總體ER圖的設計。該系統的主要實體有管理員、工傷人員、工亡人員、直系親屬、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等。再進行邏輯結構設計,就是根據設計出來的ER圖進行關系模式轉換,包括各個實體的.屬性,還有多實體對多實體的屬性聯系,再次初步分析完成之后,還要進行關系模型優化,就是要最簡化,涉及范式分解,基本到第三范式就是最簡化了。最后是物理結構設計,根據最簡關系模式設計出基本信息表,創建某某數據表的SQL腳本。數據庫設計之后,就要進行系統實現了,首先是系統首頁的實現,在此系統中,管理員只有輸入正確的賬戶名稱和密碼才能進入。在系統維護方面,可以分為三項功能,分別為單位設置、用戶設置、編碼維護。工傷人員管理功能方面,可以分為兩個功能,分別為工傷亡申報認定和供養直系親屬管理。其中,在工傷亡申報方面,傷亡申報認定界面可以檢索要操作的人員信息,增加新的工傷申報認定記錄,保存新的工傷申報記錄或保存先前增加但本次做過修改的工傷申報記錄,也可放棄當前操作,以便執行新的操作或退出本窗口。關閉本窗口,返回到主窗口。工傷人員待遇核定方面,擁有七項功能,分別為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待遇審核、工亡人員待遇審核、原工傷人員新增、賠償金錄入、工傷員工待遇審核和工傷人員重新鑒定。在這七項功能里,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審核、保存、放棄和退出等操作。在醫療信息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醫療機構維護、醫療治療明細維護、醫療費結算、登錄系統,打開以上功能實現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保存、打印、支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在輔助器具管理功能實現方面,分為輔助器具管理、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信息管理、輔助器具配置申請、輔助器具費用核定,登錄系統,打開以上窗口,都可以進行檢索、打印、增加、保存和退出等基本操作。以上為此系統的主要功能實現介紹,系統實現之后要進行系統測試,因為每一個系統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為了更好地應用系統,改正系統中的錯誤,必須要進行系統測試。本系統的測試結果都達到了期望結果,可以認為測試結果正確。

  四、結語

  本文主要是整個系統的設計與實現過程,可能系統還存在諸多不足,很多技術沒有跟上。要想讓此系統變得更加有實用性,需要很多先進的管理思想,如成本控制之類。系統是人設計出來的,只要人的思想有靈活性,就可以讓這類系統變得更加完善,從而為廣大人民群眾造福。

工傷保險論文14

  一、現狀和問題

  先行支付制度設計的理念超前,處處體現著人文關懷,閃爍著人性的光芒,那么為什么落地如此之難呢?在當前社會道德滑坡,全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貿然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能支撐多久尚未可知,而基金征繳的強制力不足和對用人單位不參保的懲罰力度不夠,以及事后追償的手段和約束力執行力不夠都會加重基金的風險。因此,各地采取審慎的態度也就成為現實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強制性不足考驗基金支撐能力

  長期以來,在人們的觀念里社會保險并未塑造成強制性的印象,強制力不足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參保率低,基金承受風險能力弱。以天津市為例,雖然通過社保機構和相關部門的努力,全市工傷參保人數逐年增加,20xx年達到335萬人,但與天津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從業人口663.88萬人相比,參保率僅為50.46%。在工傷保險實施十余年的實踐中,應參未參和未按規定全員參保的單位受到處罰的寥寥無幾。有的只是在發現問題后督促其參保,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凸現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的強制力不足,懲罰力度不夠。這種情況下,會使依規參保的用人單位覺得吃虧,降低參保的積極性。若是在征繳強制性力度不夠,用人單位違規成本低廉,參保率不高的現狀下實施先行支付制度,工傷保險基金支撐能力將面臨著巨大挑戰。

  (二)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易滋生道德風險

  在先行支付實施過程中,支付要約中用人單位或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支付的情形如何判斷和確定,是制度設計、政策實施推動以及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實際操作的難點和關鍵點,任何設計缺陷和疏漏,執行中的玩忽職守甚至權錢交易,都易滋生道德的風險。可能會出現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不承擔賠償責任,轉移財產制造無力賠償假象,讓工傷職工申請先行支付后注銷企業致使經辦機構無從追償等情況。某些工作人員如責任心不強,把關不嚴,造成不該支付的支付,應當追償的不追償,甚至出現濫用權力,辦人情案、金錢案等情況。倘若以工傷職工參保為前提,基金負有給付義務,此問題不突出,而倘若突破這個前提,基金在不負給付義務的情況下,而先行支付(墊付),此問題將變得非常嚴重。將直接威脅基金收支平衡,最終影響到基金安全和工傷職工的利益。

  (三)先行支付后對用人

  單位懲罰力度不足先行支付制度設立了按照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則來追償。就用人單位而言,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與不參加工傷保險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無太大差異,違規成本低廉,不足以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不償還工傷基金起到懲戒性作用,而沒有明確法律責任的規定無法保證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實。對工傷保險基金而言,先行支付一旦兌現,追償權的實施還需要人員和經費的付出。需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成本付出定將不菲。同時由于面臨法律的強制力和道德上

  的風險,也無法保證實現追償目的。懲戒性不足是先行支付在制度設計上的最大缺陷。

  二、分析和對策

  目前,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評價,一種觀點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理論上存在缺陷,制度上不完善,現實上不切實際。但也有觀點認為該制度超越理論框架束縛,其價值在于低保障制度體系下的工傷保險應偏重政府責任,并且該制度洋溢著人本價值的思想光輝。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法在制度整體設計上趨向于社會保障的理念,這必將弱化保險法理。其實,這并無好壞之分,只是立法路徑的選擇問題。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基于社會保障理念,體現人本價值,體現政府責任,其制度的價值取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制度缺陷也是十分明顯的,這也許是該制度遲遲無法得到實施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實施,前提應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礎之上,以及全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通過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參保率,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增加違規成本,打消用人單位僥幸心理,使其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一)增強社會保險的強制力,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參保

  為應對工傷先行支付給工傷基金帶來的支付風險,應著力研究擴面參保的舉措,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參保率比支付后追繳更為重要。據某調研報告披露,四個已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的城市(廈門、寧波、威海、淄博),目前仍在向用人單位追繳支付的`款項,目前尚無款項被成功追回,可見保障基金安全和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擴大參保覆蓋面是關鍵。法律上應考慮加大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在先行支付細則中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增加未參加工傷保險而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二)要建立明確的追繳機制,防止惡意規避責任

  現行政策規定,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后經辦機構追繳的對象僅限于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注銷、解散,經辦機構將失去追繳對象。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企業未經合法程序進行注銷和解散,導致債權人損失的,直接責任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用人單位在明知不參保發生工傷,單位資產不足以支付待遇的情況下,以此種方法逃避賠償的,屬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應追究相應責任。因此先行支付細則中應明確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連帶責任,防范用人單位惡意規避責任。同時對用人單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應加大懲處力度。

  (三)建立追償協調機制,明確權責

  目前,社保經辦部門主要履行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的職能,先行支付制度實施后則要承擔先行支付的調查、追繳等新職能,而在實施過程中還需要人社、財政、司法、公安和金融等多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這就需要建立追償協調機制,如成立市級聯合工作辦公室,充分調動各部門的積極性,提高行政執行的強度和力度。另外,對追償失敗的款項應明確財務和審計的處理程序和時限。

工傷保險論文15

  一、煤炭企業工傷預防重要意義

  在煤炭企業中,實施科學的工傷預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工傷預防能有效減少社會財富損失

  在煤礦企業,生產設備等物資固然重要,但礦工是更重要的生產要素,煤礦一旦發生事故,一方面會造成嚴重的物質損失,另一方面更會使礦工受到身心上的雙重傷害,這些損失都是對社會資源的嚴重破壞。科學合理的工傷預防工作會有效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減少社會財富損失,同時維護廣大礦工的根本利益。

  2.工傷預防能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國家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規定,煤炭開采屬于第三類風險較大行業。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會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每兩年浮動一次,浮動比例為20%。舉個例子,在某大型煤礦,根據國家規定,按照企業工資總額的2%作為基準費率,其年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萬元,如果按照上述基準浮動,生產安全搞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兩年后每年多繳或少繳400萬元的實際問題。這直接說明了少出事故相當于多創效益的道理,因此有效的工傷預防能直接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3.工傷預防有助于保險行業的良性發展

  事先的工傷預防會降低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同時工傷賠償將隨之減少,這有助于降低保險費率,間接促使更多的人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實現工傷預防與保險行業的良性互動。

  二、科學構建完善高效的煤礦工傷預防體系

  無論是時間、地點、培訓、設備等自然因素,還是礦工的年齡、經驗、能力、文化程度等人的因素,又或是監督檢查等外部因素,都會影響煤礦工傷事故的發生。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針對性強的煤礦工傷事故預防體系十分必要。

  1.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應加大煤礦企業內、外部安全監察力度,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煤礦企業應根據事故發生時間分布規律,適當調整安全監察頻次,要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重視生產安全。只有這樣,煤礦職工才能對安全生產隨時保持高度重視,降低工傷事故發生率。

  2.設置合理的工傷預防專門機構

  組織機構的科學合理可以確保工傷預防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成立專門的工傷預防機構非常必要。機構人員應當由熟悉煤礦各環節安全生產和工傷預防的專家組成,這些專家應利用豐富的經驗,對各參保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工傷預防工作執行情況等進行嚴格的檢查,同時開展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研究分析工傷事故原因并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制定企業工傷費率調整方案并定期組織實施等。

  3.構建完善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

  預防就是防護,誰對危險認識得最清楚,誰防護得就更安全。國外煤炭生產大國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有著先進的管理經驗,基本實現了“高產量、低傷亡”,這主要源于三大因素:新技術的應用,企業領導者和政府的安全責任意識,以及對礦工的培訓。也有的國家和部門將其經驗總結為“成功三角”,即:執法、培訓與技術支持。“安全生產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預防工傷事故的重要環節,在工傷預防發達國家,他們會將礦難調查報告、安全技術分析等資料在網上公布,并免費為煤礦企業提供安全培訓網絡課程,開放網上圖書館等。有效的安全培訓機制極大地促進工傷預防工作的開展。因此,政府及煤炭企業要學習先進的培訓理念,在開發網絡課程的同時,還應定期組織煤礦企業負責人、各工種礦工和工傷保險從業人員,運用現代媒體技術的多種形式,如音視頻、動畫等,制作成豐富的案例進行學習。同時,培訓教師還要經常到煤礦對礦工進行二次宣傳,使其更加重視自我保護,掌握更多的自保本領,了解更多的保護自己的政策,在工作中規避風險,保護自己,減少事故對自身的傷害。另外,培訓內容要隨時更新,將新的生產技術、生產方法、生產手段和生產設備,及時的向礦工傳授。對首次上崗和更換崗位的人員要加大培訓力度,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工傷預防的目的'。而且,同工傷事故發生后的賠付比起來,構建科學高效的培訓體系所需要的費用,基本就是九牛一毛。

  4.創新招工、用工及考核體系

  工傷事故主要發生在采掘面和上下山,以采煤工、掘進工發生工傷事故最多,其次為機電工、運輸工,這與工作條件、環境和礦工文化程度有直接關系。文化程度越高,發生工傷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在加強各工種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在用工環節,各工種可以根據礦工的文化程度擇優任用。同時,要建立科學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人要加強培訓,接受培訓后二次不合格的將辭退。這樣,工作壓力會迫使工人及時更新安全生產技能,同時工作時也會自覺的提高安全警惕,從而使工傷事故發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5.科學合理的使用工傷預防資金

  工傷預防資金的使用一定要科學合理。首先,老化陳舊、技術落后的生產設備要及時更新,礦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再強,沒有安全先進的設備支持,工傷預防工作將大打折扣,礦工積極投入到安全生產的前提就是設備達標。其次,我們要學習發達國家的工傷保險經驗,提供足夠的資金大力支持工傷預防。如德國建立了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科研工作。在法國,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了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同時設立了專職的安全監察員,用于監督實施安全條例,為企業提供安全技術咨詢及專家,以及對工傷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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