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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考試守則(熱門)
一、考生必須帶考試證和身份證按單、雙號在統一規定的時間和指定考場參加考試,并將考試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備查對。
二、考生遲到15分鐘不得入場,無故不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
三、考生除自帶必要的文具用品(如鋼筆、鉛筆、圓珠筆、圓規、三角板、計算器)外,書籍、資料、筆記本、各種草紙及手機等通訊工具均不得帶入考場。
四、考生必須無條件服從監考教師和巡視人員的安排,包括考前清掃考場、臨時調整座位等。
五、考試時,考生不得互借計算器等學習用具。
六、考試鈴響后開始答題,考生應首先在答題卷規定的位置上準確寫出班級、學號、姓名。
七、考生進入考場,應保持肅靜,不得談笑、交頭接耳,集中思想認真答題。考生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教師詢問。如遇試題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
八、考生答題一律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寫在規定的答題卷上,答題卷只寫題號,不用抄題,字跡要清楚、工整。如用紅色鋼筆或鉛筆(制圖課除外)答題,所答試題作廢。答案寫在草稿紙上無效。
九、除試卷上規定填寫的項目,不得作其它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卷作廢。
十、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考試時間不得延長。考生不得將試題卷帶走,否則考試無效,以零分計。
十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偷看他人答案,不準夾帶、換卷等。對于違犯紀律、舞弊者、協助他人作弊及代他人考試者,一律按作弊處理。
十二、考生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停留或在考場周圍大聲喧嘩;因考生違反紀律或作弊,監考教師勸其退出考場時,考生不得無理糾纏,否則按擾亂考場秩序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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