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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案例分析報告
雖然現在和任何一個行業都有相應的法律制約著,但是還是有不法分子違背法律法規。廣告法是最大限度的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約著侵害消費者的不法之徒,盡管是這樣,還是有違反法律的案件產生,對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成了我們所關注的。下面就是對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結果。
潮州招呼站廣告就播報了一起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的事件。
2008年7月18日,某市廣播電視報社利用其出版的電視報,為某房地產公司發布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房地產廣告。房地產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商業廣告中,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可依《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條進行查處,對此,辦案人員沒有異議;但對涉案的廣告發布者是否違法、能否查處,卻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他人設計、制作、發布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廣告,也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中”,或該條第(三)項所指的“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他人設計、制作、發布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廣告,同樣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條例》第十條進行查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將奧林匹克標志用于服務項目、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作縮小解釋,僅限于行為人為了表明自己或者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而在服務項目、廣告宣傳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他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廣告,該行為本身并不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指的“為商業目的未經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即使廣告主未取得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其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廣告,也不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更多廣告法律專題
第三種意見認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他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廣告,不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不過,《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廣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明確禁止任何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因此,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為他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商業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九)項之規定,應按《廣告法》第三十九條進行查處。
辦案機關最后采納了第三種意見。
經過這起違反廣告法案例分析結果來看,廣告經營者應該嚴格遵守廣告行業的規矩,遵守廣告法,以消費者的權益為主要任務,打擊違法。廣告買賣網期待您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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