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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不完全契約理論視域下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論文
一、不完全契約理論詮釋
不完全契約是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在經濟學原理的視角下思考法律問題,對經濟法學的研究和制度構建具有深刻和廣泛的影響。對于不完全契約產生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幾點:
第一,契約方的疏忽會造成契約的不完全。契約雙方在簽訂契約時,由于雙方都可能存在疏忽大意的情況,就某一事項合同事項沒有做出相關規定,從而導致了合同的不完全性。如語言的模糊,會造成契約的不完全�,F在隨著市場主體的范圍不斷擴大,契約雙方生活在不同的地域范圍,有著不同的生活習慣,用著各自地域習慣的語言,有著自己的理解能力。對于同一個合同條款,契約雙方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在進行經濟活動時,會充分利用自己的理性來進行分析和預測,但是人們確不能完全把握事情。雖然說我們看似每天從事著基本相同的經濟活動,但是很難找出兩個完全相同的經濟活動,而人們從事交易越多,不確定性越大。所以人的有限理性,會導致不完全契約的產生。
第三,機會主義。人為了自身的利益,總會做一些對自己有利而對他人無利的行為,從而歪曲捏造事實,造成了契約的不完全。機會主義是以人的有限理性為前提,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人們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致他人的利益而不顧,損人利己,投機取巧,有些活動甚至能上升為犯罪。
第四,契約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而其接觸的外部環境是復雜多變的,這也會導致不完全契約的產生。當今社會環境復雜多變,而作為交易的契約雙方,其掌握的市場信息各不相同,一方所了解的情況另一方未必了解。
二、實踐中的不完全契約理論
根據以上原因,將不完全契約分為了“通常意義上的不完全契約”和“注定意義上的不完全契約”。孤弱一個契約的不完全是由語言的模糊造成的,那么締約方,以公司為例,在簽訂合同時,應根據契約當事人的意思進行協商,對合同做出補充解釋,在不違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完善合同的效力。同時要準確把握訂約當時的真實意圖,就能解決契約的糾紛。而對于契約方的疏忽而造成的不完全契約,公司合同的簽訂方可以在訂約時約定條款,即雙方有可以根據意思進行補充協議的權利,如果雙方對某一事項有了約定而沒列入契約中,那么可以根據雙方當時的約定進行。訂約之前的充分了解和磋商必不可少,分清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的區別,并且盡量在自己可以預見的范圍內規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三、不完全契約理論視域下我國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一)明確合同解除條件
我國合同法應當進一步具體規定哪些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明確情勢變更這一重要原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基礎或環境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發生變更,這會導致合同的履行將對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不利影響,而這種變化是契約當事人不能在訂立合同時預見,不能克服,此種情況下契約仍然攜帶力法律如果合同顯然是不公平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我們應當吸收英美法系的先進經驗,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滿足構成預期違約的幾種條件,將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矛盾之處重新立法予以整合。同時規范延遲履行的相當規定,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二)規制合同解除程序
對于合同解除的程序,我國立法應當明確解除意思的通知方式,可以是書面通知同時也應當允許口頭通知,但是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使解除的意思表示表達到達契約雙方。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意思通知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沒有通知則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契約一方可以將起訴作為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立法應當對合同解除期限規定不明確的加以明確規定,為了提高司法的公正以及提高效率,同時還應該對契約相對人提出異議的期間加以限制,對契約雙方加以限制。
(三)確定合同解除效力
我國的合同解除制度必須確定合同解除據有溯及力,大多數情況下,合同一經履行,很多原物己經不能恢復,所以此類合同的解除不應當具有溯及力。弄清是否有溯及力的前提應當為是否能恢復原狀,恢復原物不是返還原物,也不是返還己為的給付,恢復原物的目的是恢復權利被侵犯前之前的狀態,確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對于保護守約方,對違約方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制裁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違約方己經做出履行的情況下,違約方解除有溯及力,這對守約方是不利的。對合同解除做出有溯及力的規定,給予了當時人意思自治的自由,還有利于當事人進行補救,減少可能擴大的損失。
不完全契約理論是我國民商法中的重要理論,它與商業主體的運行以及我們日常的民事行為息息相關,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避免因規定不周造成的負面影響。充分運用它來促進我們的市場運行和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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