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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做好稅務的自查自糾
稅務機關在檢查企業之前,往往先要求企業做自查自糾。相對來說,自查自糾出的問題與被稅務局查出來,性質還是有很大區別的。所以,能不能做好自查自糾對企業來說是很重要的。企業點多面廣、涉及稅種多項目計算繁雜,該如何進行自查自糾呢?
首先,企業要詳細對照各種稅收法律和條例,將每一個經營項目涉及的稅種逐個進行排列;對照適用稅收法律和條例的稅率,盡可能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稅法和條例規定按時申報,及時清繳入庫。同時,財務人員要努力學習稅法和條例,特別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環節,比如印花稅輕稅重罰,折舊年限及攤銷年限在稅法和條例上是如何規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稅務問題,最好能及時與稅務機關溝通,確保稅法和條例得到認真執行。
其次,企業要認真整理涉稅資料,自覺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稅務機關對企業納稅情況進行的檢查,是正常的執法行為,是不付咨詢費的極好咨詢機會。作為被檢查單位,積極支持和配合檢查是企業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在接受檢查中,企業應該充分認識到抓好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申報納稅資料的整理、裝訂、標識、保管等基礎工作特別重要,它們是稅務檢查人員的主要檢查內容。即使在處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視抓好以上工作,這樣既節約了檢查時間,又提高了檢查質量,同時提高了企業財務人對稅收業務的處理能力。
企業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之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自查自糾:
一是主營業務收入的自查。
二是往來賬戶的自查。
三是納稅義務時間的自查。
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
五是提供勞務換取貨物的自查。
六是價外費用的自查。
七是其它業務收入的自查。
八是印花稅的自查。
企業籌建期間的涉稅問題及處理
某企業于2011年11月批準籌建,12月25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2012年1月1日正式從事生產經營。為此,企業財務人員來電咨詢,其企業籌建期間的支出應作為開辦費處理,但在企業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前的支出是否應作為開辦費處理,取得的相應發票應如何開具,取得營業執照正式經營后,尚無收入產生,上述開辦費如何處理,相關虧損年度如何確認,是否還需參加2011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現對上述問題分析如下。
第一,一般而言,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公司注冊成立之日為工商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日期,這個時期發生的費用允許作為開辦費稅前扣除。而此間的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但此間發生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則應根據情況予以分析審核確認。
第二,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前發生的籌建費應包括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前的支出,但取得的發票上名稱應該是《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注明的公司名稱(企業籌辦處、投資方或經辦人名稱等)。如果發票上名稱與后來注冊公司的名稱不一致,除非能夠提供充分確鑿證據,證明兩個公司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稅前扣除。
第三,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開辦費在開始經營之前不是稅前扣除項目,稅前扣除的扣除日期為開始經營之后日的當年,開始經營之前的年份不能稅前扣除,只能進行歸集。
第四,籌建期間不能計算為虧損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執行。所以,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建活動期間發生籌建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這里“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應是指企業的各項資產投入使用開始的年度,或者對外經營活動開始年度。
第五,企業籌建期間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很明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是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企業在籌建期,沒有生產、經營,當然也就不用匯算清繳。就本例而言,該企業無須參加2011年度的匯算清繳,但如果企業的籌建期延續至2012年2月份,并從3月份開始從事生產經營,企業籌建期與開始從事生產經營日期處于同一年度,則應將2012年度作為一個匯算清繳期。
第六,籌建期間的業務招待費與廣告費的處理。從稅收角度而言,企業開辦費不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相關規定稅前扣除。具體而言:
(一)業務招待費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為開始生產經營并取得銷售(營業)收入年度,也就是說此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有銷售(營業)收入,而不能在沒有銷售(營業)收入有情況下,僅按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進行稅前扣除。所以,在此種情形下,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二)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因此,符合條件的包括籌建期間在內的未予稅前扣除廣告費,可以按照實施條件四十四條的規定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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