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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狀態
我國民事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而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存在諸多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根據影響程度的不同,合同可分為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以及無效。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這一類合同主要涉及訂立合同的一方存在缺乏訂約能力,其中包括:一、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如果沒有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合同不生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追認,即合同不生效;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追認。
二、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表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所謂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對人對于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不知情,并且基于通常的觀察確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
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這類規定是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對被強迫訂約的弱勢群體給予的救濟。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受到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以上情形下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任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撤銷合同。
四、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了某些情形下的合同不能生效,包括: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法律還直接規定了部分無效的情形: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合同被撤銷、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是,雙方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損害第三方利益的,還應返還第三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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