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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違約金?
我于2005年7月1日正式與現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試用期為三個月,基本工資1200,三險另定(后悔),約定了試用期走人要繳付相當于一年工資的違約金,公司還要走了我的學位證。
現在工作兩個半月后,一分工資未發,三險未上;老板性格比較急,經常加班,周末只休息一天,還老訓人,態度惡劣。
我已經沒有耐心了,想走。
想問一下:
1.根據勞動法,我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因為我當時不懂,約定了試用期內的違約金,那我是否還要繳納?
2.公司應該無權扣留我的學位證和檔案,如果公司執意扣留,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多些各位解答!
法律,看來還是要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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