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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制度論文

時間:2024-05-28 12:07:33 保險 我要投稿

保險制度論文【推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保險制度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保險制度論文【推薦】

保險制度論文1

  摘要:農村合作醫療是國家為了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現狀的必要措施,保障農民享有充分的衛生服務。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采取政府適度補貼、居民個人繳費的方式為城鎮居民提供需求的醫療保險制度。本文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系統的分析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統整合技術路線,并通過現場調研和對比的研究方法提出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統整合技術路線,希望可以為全面啟動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整合信息系統的投入使用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信息系統整合技術路線

  一、引言

  為了切實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真正體現國家醫療政策的優越性,必須建立完善的醫療保險管理息息系統加快農村和城鎮醫保精細化管理的步伐,切實保證醫保業務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在全面探討和分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實施城鎮居民醫保信息管理系統以及新農合管理信息系統,為城鎮居民醫保業務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保業務提供充足的條件,以確保城鎮居民以及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

  二、結合實例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統整合技術路線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現場調研與對比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對某城市的醫保信息系統建設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將該城市的新農合管理信息系統以及城鎮居民醫保管理系統的研究和應用情況進行對比分析,最后總結出該城市居民醫保在并入新農合制度后醫保信息系統整合的.技術路線。然后再結合醫保整合的政策背景,系統的分析農村以及城鎮這兩種醫保信息系統的優缺點,最終確定最佳的應用系統功能框架,進而確定最佳的信息系統整合技術路線。

  2.關鍵問題處理

  (1)參保信息管理雖然城鎮居民醫保并入了新農合統一管理中,但是大部分沒有統籌的地區仍然采用原有的工作模式,獲取城鎮居民的各種醫療信息。而將城鎮居民醫保與新農合在統一的信息系統中進行有效的管理,不僅可以同時滿足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醫保的需求,同時可以在系統中快速識別出農村居民以及城鎮居民的兩種人員身份,并對參與管理信息建設的人員屬性進行分類管理。(2)個人年度補償信息處理由于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年度補償標準不同,補償的金額也不盡相同,如果依照統一的標準將很難實現二者的有效管理,而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將城鎮居民以及農村居民的個人年度醫保資金的使用信息情況進行有效的采集,并充分的考慮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切身利益,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科學的管理城鎮居民以及農村居民的個人年度補償信息。即使是在重新采集各種信息時,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統仍然可以確保城鎮居民年度補償信息以及農村居民年度補償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3)醫保資金處理由于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醫保籌資時間不同,城鎮居民醫保籌資的時間為每年的9月份,而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時間為每年的12月份,農民在來年的1-12月份享受補償。由此可見城鎮居民醫保籌資與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存在時間交叉。應合理的安排二者的籌資與享受補償的時間。

  三、系統整合成效

  該城市在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醫保管理系統進行有效整合和優化后,將其投入到實際的應用中發現,整合后的信息管理可以切實滿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以及城鎮居民醫保信息管理的需要,該系統運行穩定,能夠確保醫保實時結報的質量和效率。同時該系統一經推廣使用便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接受和認可,避免了大面積退換就診卡等現象的發生,最大限度的降低資源的耗損程度,節約了信息管理成本。此外,醫院工作人員利用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準確的統計出城鎮居民以及農村居民的參保和補償報銷信息數據,縮短了信息采集于管理的時間,降低了工作難度,同時提高了工作效率。實現證明整合后的信息管理系統具有良好的經濟合和社會效益,應該加大對其推廣力度。

  四、結語

  基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信息管理系統是順應國家醫療改革的必然,同時也是惠及民生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該繼續加強對此方面的研究和探討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對該系統進行優化和改進,以提高其運行穩定性,切實確保人民合法利益,并為國家醫療體制改革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李亞子,虞昌亮,吳春艷,汪和平,凌道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中信息系統整合技術路線研究[J].中國衛生經濟,20xx(1):34-36.

  [2]徐愛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評價理論與應用研究[D].天津大學,20xx.

  [3]齊耀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并軌研究[D].南昌大學,20xx.

  [4]曹笑輝,孫淑云.實現“全民醫保”的瓶頸與基礎條件——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對接[J].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20xx(1):48-50.

  [5]王蕾,蔣中一,王祿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銜接的運行情況分析報告:江蘇省常熟市追蹤調查之一[J].中國衛生經濟,20xx(6):38-40.

保險制度論文2

  大學生群體是國家的未來,其醫保制度發展和體系構建與國家發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如今,我國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范圍已有近十年之久,但在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尚未解決的問題。顯然,僅將大學生納入城居保之中是遠遠不夠的,為了大學生醫保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我們應從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方面尋找突破口。

  一、現階段大學生醫保制度層面問題淺議

  (一)學生醫療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大學生尚處于年富力強的人生階段,身體素質良好,其醫療費用支出以普通門診小病為主,大病和住院費用支出相對較少。而城居保中的統籌基金重點支付學生住院及大病醫療費用,并且對這兩項設有起付線及支付限額。部分省、市大學生醫保未建立門診統籌制度,其門診起付線的設定更使大學生很難在患小病之時享受到真正的'實惠。

  (二)醫療待遇覆蓋范圍不足。

  學生在生活中難免碰到意外,但大學生醫保中意外傷害險和身故金方面存在盲點,這使大學生群體在發生意外傷亡事故之時難以依靠大學生醫保來減輕經濟負擔,從而不得不訴求于商業保險。

  (三)醫保接續問題。

  醫療保險本身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其未實現全國統籌更使大學生醫保轉移接續問題復雜化。首先,是關于大學生醫保生效時間問題。一些地區為方便醫保基金的管理而采用次年生效的方法。這種方法便于計算并會為管理機構相關數據的錄入爭取更多時間,卻使新參保者在本年度內存在幾個月的“空檔期”,而在此期間一旦患病,難免陷入醫療費用無處報銷的困境。其次,是大學生畢業離校至入職前的醫保接續問題。

  (四)與其他社會保險關系問題。

  目前大學生醫保和原戶口所在地醫保沖突問題凸顯,尤其對于農村生源的大學生而言。據了解,許多農村大學生重復參保,既參加了大學生醫保又參加了新農合。特別對于一些入大學前便在城鎮上學的農村學生,他們在上大學之前,便又參加了城居保,重復參保問題更是錯綜復雜。究其原因,除了參保者自身原因外,還有醫療保險未實現全國統籌、城居保與新農合二者分頭管理下信息不共享、醫療與戶籍管理制度不匹配等制度層面原因。

  二、構建多層次大學生醫療保障體系

  (一)大學生社會醫療保險。

  1.建立醫保信息共享平臺。

  我國要在近年實現城居保、城鎮職工醫保和新農合三者的統一顯然不合實際,但我國醫保體系碎片化的確為大學生群體造成了很多困擾,比如大學生醫保前后期接續問題、重復參保問題等。而提高大學生醫保工作信息化程度,建立其與其他醫保信息交換、共享平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這些問題。在此方面,我國可以先在一些地區進行試點工作,將該區域內三種基本醫保進行資源整合和統一經辦管理,使三種醫保之間各項信息共享。由此,大學生的重復參保問題便迎刃而解,避免了不必要的醫療資源浪費。

  2.建立大學生醫保門診一站式結算。

  大學生對門診醫療需求較高,因此優化門診醫療服務,實行大學生醫保門診結算一站式服務能夠切實為大學生謀福利。“一站式服務”實現的前提是各利益相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互通,其中包括定點醫院、社保部門、高校、保險公司等。而其一旦實現,大學生門診報銷程序便會簡化,報銷申請、材料證明等一系列環節便可省去,學生在就醫后只需支付門診報銷范圍外的醫療費用。

  (二)商業醫療保險。

  商業醫保作為社會醫保的補充形式,可以彌補大學生醫保的部分缺口,為有特定需求的大學生提供更充分的保障。另外,商業保險機構有豐富的相關管理經驗,可減輕高校相關管理工作的負擔,使之運行更加科學高效。商業醫保實行自愿參保原則,學校和政府應鼓勵大學生在自身經濟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參加商業醫保。

  (三)社會醫療救助。

  建立醫療互助基金會也是分散大學生疾病風險的有效方式,特別是當學生患重大疾病就醫報銷后,個人支出部分仍難以負擔之時。因此它可以作為醫保體系中除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之外的第三層保障。醫療互助基金的來源可以是學生個人繳費、企業或社會人士捐助、學校補貼以及醫療統籌基金中一定比例金額。為提高學生參保積極性,筆者認為,應采用返還繳費額的模式來運營。即在畢業之際將未享受過醫療互助基金者的保費返還,并靠吸收新入學者的保費來維持基金會的運營。

  (四)其他補充形式。

  第一,要大力發展慈善和社會公益事業,作為大學生醫療制度的有力補充。第二,探索建立無息助醫貸款,以此保證家庭困難的大學生群體有能力參保。而在無息助醫貸款的建設和運營方面,則可以參考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模式。

  參考文獻:

  [1]芮婷,周柯妤.大學生醫保門診一站式結算研究[J].管理觀察,20xx.

  [2]甘鐵立,胡凌娟.新醫改政策下大學生醫保制度的現狀及問題分析[J].中國市場,20xx.

  [3]王聰,周尚成,凌沐玨,周均旭.農村生源大學生重復參保現狀分析[J].中國學校衛生,20xx.

  [4]李碩.我國大學生醫療保險制度的現狀與完善對策[J].中國市場,20xx.

  [5]王海容,李潔.新形勢下大學生醫療保障體系構建問題研究[J].大學教育,20xx.

  [6]譚毅,袁緣.三位一體構建大學生醫保體系:以武漢市為例[J].中國社會保障,20xx

保險制度論文3

  1、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的一個保險機構。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動市場經濟的進步,但是相比市場經濟成熟的大型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存在規模小、資產質量低、盈利能力弱等特點,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來說是一次雙面性的重大挑戰。

  2、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責缺陷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比較弱小的群體,農村金融機構又不同于一般的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從最開始就承擔起解決農村金融資金缺乏的問題,因此從某種存在的根本層次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是無法將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經營目標很好的相結合的。據調查,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將資金投放于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繳的準備金也向外流失,這就顯現出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的惡劣。雖然,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社產權、股權與管理機制都在進行不斷的改革深化,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還是沒有落到實處。

  3、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上文提出的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職責缺陷問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承載著沉重的歷史包袱,無法承擔起融資的重任。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一般都是以農業產物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群眾農業產物領域,但是由于農業的自身特性,經濟產業都有著不穩定因素,這就增加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不良貸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造成資金的后果。

  4、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4.1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前提

  農村經濟的來源,在當前的產業形勢上來看就是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的主要農作物產業,實行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實現“一條龍”的經營體制模式。盡管如此,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這就需要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4.2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風險

  農村金融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能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質量,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巨額存款的保險成本的支出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資進行援救,在增加政府財x負擔的同時,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還會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模式。

  4.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村鄉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農村居民的儲存金額相對較低,而且普遍對利率都不敏感,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會扎堆于農村或者城市,這樣提高新型金融機構的信譽度的同時,農村金融領域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5、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譽度。通過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在民眾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對它的信賴度。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金融機構中的建立,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管理權。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其進行監管的時候,管理得過于嚴密,這就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管理下,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險準備金為后盾,當農村金融機構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幫助其更合法地抵御資金風險。

  6、結論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大于弊,在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全面的因素影響下也存在相應的負面影響,但是,總的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歷史虧損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還能抵御一定的資金風險,完善內控機制,進而推動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提高一定的貢獻。

保險制度論文4

  美國洪水保險制度則是以政府為主導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運作模式。聯邦政府依法成立專門的洪水保險管理機構———聯邦保險管理局,統一管理和實施洪水保險計劃,并且通過實行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如保費補貼、稅收減免等,推動其發展。美國聯邦保險管理局在協調各有關方面的關系,保證國家洪水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當國家洪水保險基金不足時,可以要求國家財政撥款。美國聯邦政府是洪水風險的承擔者,商業保險公司只負責保單的銷售和在洪災發生時提供有關賠償手續和支付賠款的服務,并根據保單的數量收取一定的傭金,相當于政府的銷售代理。英美兩國同屬于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但他們建立的洪水保險制度卻采取了截然不同的運作模式,其背后有著深刻的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的原因。

  市場化的洪水保險運作模式在英國得以成功,有賴于英國十分發達的保險市場、再保險市場以及國民自覺的保險意識。英國是世界經濟強國之一,國民的保險費負擔能力較強,加上英國洪水災害本來就不很嚴重,這樣洪水風險就具有了商業可保性。英國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其經濟體制本身就具有很少人為干預的自然構造的特征。即使有人為干預,也是屬于最低的法律規范和引導。英國的傳統文化講究誠實、忠誠、講信用,這些構成了社會生活、經濟運行的基礎。英國人嚴謹、信守承諾、高度自律作風使得金融監管通過“君子協議”、道義勸說就可以實現。英國的保險業歷史悠久,其承保力量雄厚,承保經驗豐富,保險專業技術和管理手段先進,同時又有著發達的再保險市場。英國人從傳統上就認為市場體制是有效的,那么洪水風險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另外,有序的保險市場競爭,也為市場化的洪水保險運作機制在英國成功運行提供了必要的保證。

  將標準商業財產險保單中除外不保的洪水風險列入標準保單的承保范圍,這一在其他國家行不通的做法,在英國卻行得通的另一原因是英國政府投資建立了完善的工程性防災減損體系,將洪水風險降低到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程度。可見,完善的工程性防災減損體系是英國洪水保險有效運行的前提。英國保險業認為,在標準保單中承保洪水風險,有助于在更為廣泛的保險集合中分散風險,從而可以將保險成本保持在盡可能低的水平上,加上保險市場競爭比較充分有序,洪水保險價格可以維持在投保人能夠接受的水平,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愿意提供洪水保險〔1〕。美國也是市場機制、保險和再保險體系十分發達的國家,是世界經濟強國,國民對保險費有足夠的負擔能力,又為什么會選擇由國家來承擔風險呢?在早期的實踐中,美國洪水保險一度由私營保險公司提供。經歷幾次洪災后,商業保險公司遭遇了償付能力危機,紛紛破產倒閉,退出洪水保險市場。在商業保險市場出現失靈時,就需要政府通過組織利用全社會的資源,填補市場空缺。洪水等巨災損失的高度相關性以及潛在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洪水通常被視作私人不可保的風險〔2〕,必須有政府作為風險承擔主體參與其中。所以聯邦政府決定介入,并通過《1968年全國洪水保險法》制定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ationalFloodInsuranceProgram,簡稱NFIP),建立了國家洪水保險基金。美國的這種以政府承擔風險為特征之一的洪水保險體制與凱恩斯主義在美國的一度盛行及美國的政治體制不無關系〔3〕。

  自愿投保與強制實施

  洪水保險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即處于洪泛區的居民投保的積極性很高,而受洪水風險威脅較小地區的居民則不愿意投保。嚴重的逆向選擇會導致洪水風險因無法滿足大數法則原理而成為事實上“不可保”,這就需要通過相應制度安排來有效地克服逆向選擇。美國通過立法將洪水保險作為強制保險來推行,英國則將洪水風險綁定在基本財產險保單上,兩種不同的做法都達成了克服逆向選擇的目標。英國從實施洪水保險制度伊始就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則。居民家庭和小企業主在保險市場上自愿選擇商業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只對投保的洪水保險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將洪水風險綁定在基本財產險保單上的做法,保證了洪水風險可以在較大范圍內進行分散。美國洪水保險制度采取了強制實施的方式。聯邦政府部門除了負責NFIP的管理,還負責制定并實施相關法規、條例,促進洪水保險的購買。對居住在洪泛區的居民家庭實行特殊的強制保險,有利于提高洪水保險的投保率。此外,美國還通過洪水風險圖的繪制,讓人們了解各個地區洪水發生的頻率及嚴重程度,加強預警,采取有效措施應對洪水風險。美國洪水保險計劃不是一開始就強制實施的,而是經歷了由自愿投保到強制投保的發展過程。196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全國洪水保險法》,標志著有政府參與的國家洪水保險制度正式建立起來。但根據1968年的美國洪水保險法的規定,參加洪水保險計劃是自愿的'。當時的投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洪泛區,多數居民家庭也未能參保。為了加強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的推進力度,美國于1973年12月通過了《洪水災害防御法》,規定財產所有者所在社區只有參加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和申請資助者已購買了洪水保險,方可獲得政府對洪水所致的財產損失的資助。否則,對因洪水造成的財產損失聯邦政府既不提供災害救濟、所得稅減免,也不提供貸款支持。由于強制性保險計劃實施之初遭到激烈的反對,國會不得不于1977年又通過了《洪水保險計劃修正案》,取消了“禁止聯邦保險信貸機構向位于洪水風險區內未參加洪水保險計劃的社區的財產所有者提供貸款”的規定,但未參加洪水保險計劃的社區或沒有購買洪水保險的居民家庭和小企業主仍將無權享受聯邦的災害救濟和所得稅減免。此后洪水保險的參保率不斷提高。至1985年,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已經實現了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基本相抵。可見,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對于提高洪水保險的參保率,從而使洪水風險得以在更大范圍內分散具有決定性作用〔4〕。美國十分重視洪水保險立法,國家洪水保險法隨著時代的變遷幾經調整改革,如1994年《洪水保險改革法》、2004年《洪水保險改革法》、2011年《洪水保險改革法》(草案),洪水保險立法日趨完善,促進了保險產業的健康發展。

  無論是采取完全市場化運作的英國洪水保險機制,還是以政府主導的美國洪水保險機制,都必須以妥善的風險分擔機制為前提。英國洪水保險制度采用市場化運作機制,商業保險公司資金來源只限于所收取的保費與投資收益,在承保洪水保險時,必須通過再保險市場將風險分散出去。因此,對再保險的依賴性非常強。好在英國的再保險市場與原保險市場同樣的發達和成熟,保險公司完全可以通過本國的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保險的風險。這就是說,在風險控制方面,巨災風險完全由商業保險公司(包括再保險公司)承擔,英國政府對洪水保險的再保險也不提供任何支持。英國保險人協會在《洪水保險供給準則》中明確指出,如果有再保險退出,就會對洪水保險的供給進行調整。此外,英國市場化的機制保證了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雙方都有自由選擇權,所以保險人可以通過個案核保來將逆選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同時,政府也通過提供巨災風險等級評估,投資修建防洪工程等措施,大大減少洪水風險發生,降低了保險公司承保洪水保險業務的風險,以此來支持洪水保險業務的開展〔5〕。美國洪水保險計劃構建了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即由聯邦和地方財政、稅收、政府支持的再保險、特別緊急貸款、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共同構成的。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最主要的資金來源也是保費收入和投資收益,政府只會在特別情況下視具體情形提供有息貸款或特別撥款,由于政府是風險的最后承擔者,再保險在美國洪水保險制度中只是風險分散的一種方式,其重要性相對要弱得多。近些年,美國在巨災保險風險控制方式上不斷創新———推出巨災風險證券化,在資本市場上推出了如巨災期權、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互換等保險衍生商品,利用強大的資本市場來分散風險。美國還特別注重在投保環節控制風險。采取的措施主要有:規定投保后的5~30天為等待期,以防止逆選擇的發生。實行法定的承保限額制。政府只承擔限額以內的賠償責任,并扣除500美元的免賠額。實行差別費率。美國洪水保險計劃對不同地區風險程度不同的財產實行有差別的費率,無論是對實際費率還是補貼費率都是一樣。此舉有利于廣泛調動居民家庭投保洪水保險的熱情。

  經驗借鑒與啟示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英美兩國都建立起了運作比較成功的、與其經濟發展、歷史、文化、政治背景相適應的洪水保險制度。兩國的洪水保險制度除了在上述幾方面存在差異外,又存在諸多共同的做法。英美兩國洪水保險都對承保范圍加以限制。都是以風險承受能力弱的居民和小企業主為保障對象,洪水保險標的都是居民住宅及其家庭財產和小企業的財產。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單位價格。保險費率的厘定既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又要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同時又要有利于促進防災減損和防止逆選擇發生〔6〕。在保單定價上,兩國的洪水保險都是按照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厘定費率,根據不同財產所處地區風險狀況不同,并考慮建筑物的類型、結構與用途等因素,實行有差別的費率。在防災防損方面,英美兩國都注重實施工程性的防災減損措施。政府機構主要致力于健全有效的防災減災體系,加大防災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并向保險公司提供洪災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相關公共品,而且都會在發生特大災害后為貧困的或承受特大災害的社會成員提供必要的、部分的災后救濟。英國政府修建了一系列洪水防御設施,同時鼓勵個人和企業進行事先的風險管理規劃,采取一系列的防災減損措施。英國商業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所在地區必須具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防御洪水的工程,并實施工程性的防災減損措施,否則,就拒絕在家庭財產保險和小企業保單中提供洪水風險保障。美國洪水保險計劃通過在災害多發區實行積極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完善災害預警體系、提高民眾的風險意識等措施,達到減少洪水災害造成損失的目的。積極鼓勵個人和社區的減災行為,對實施特定減災措施的社區提供財政援助,還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宣傳洪水保險的好處及減災措施的必要性。規定了對實施防災防損措施的投保人實行費率優惠。并規定,只有所在的社區采取并實施洪泛區管理措施(旨在減輕未來洪水災害),才可以加入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FIP)。事實表明,通過促使社區實施完善的洪泛區管理,美國每年的洪災損失可以降低10億美元;根據NFIP標準修建的建筑物每年因洪水遭受的損失比不符規定的建筑要少80%左右;而且洪水保險的賠付使救災支出減少了1/3〔7〕。英美兩國的洪水保險制度為其他國家積累了很多成功的經驗,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當2000年英國遭受了50年一遇的洪水災害,承保洪水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的賠款總額達到10億英鎊;及2007年英國中西部發生了特大洪水,牛津郡等地有6萬住家和企業房產被毀,保險公司面臨高達30億英鎊的巨額賠款〔8〕。英國商業性洪水保險模式的局限性充分暴露出來,面臨嚴峻的挑戰。美國政府獨立經營的洪水保險模式也存在明顯的缺陷。政府作為風險承擔主體承保風險全部集中在自己身上,導致承擔的風險過大,從而過度地增加了政府的財政預算的壓力;洪水保險體系中商業保險公司只負責巨災保險業務的承保與理賠,而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在缺少實質性約束的條件下,要使商業保險公司在承保與理賠中盡職盡責,自覺地維護政府的利益,是不現實的。當2004年和2005年多個颶風襲擊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和其他巨災項目都受到不小的沖擊,反映出美國的洪水保險制度在風險評估、費率厘定、風險分擔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進一步完善。

  我國構建巨災保險制度,既不能選擇市場化的運作模式,也不能選擇政府獨立經營的模式。我國保險市場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國民的保險意識和對保費承受能力都處于較低水平。我國政府在巨災保險制度構建中應處于主導地位,并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巨災保險屬于準公共產品范疇,屬于政策性保險。政府發展巨災保險,是向社會提供準公共產品,有助于被保險人實現風險轉移和優化配置,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促進災后恢復重建和和諧社會的建設,提升國家風險安全管理水平,維護國家社會穩定,可見巨災保險的外在利益十分明顯,是有百益無一害的好事。作為掌握和控制公共資源的政府應該有一系列的制度和安排。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法律政策支持、資金支持以及防災防損建設。離開了政府的實質性有效推動,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就不可能有實質性進展。因此我們認為,必須明確政府在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主導地位,國家應當成立專門的機構進行統一管理,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在市場運作與政府相結合的運作模式下,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倡導、推動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主要負責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相關立法完善、提供資金支持、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此外,政府還要肩負著對人民群眾進行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責任,還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

  從實施方式上看,綜合考慮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保險業的發展狀況,以及自然災害的發展變動趨勢,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應選擇強制的實施方式。由于目前我國實行以政府救濟為主的巨災風險損失補償機制,使得人們對政府產生依賴心理,民眾參保意識不強,公眾對地震、洪水等巨災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同時,由于巨災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災害損失程度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廣大群眾對地震等巨災風險還缺乏認識,存在嚴重的僥幸心理。從地區來看,目前我國經濟發達地區通常具備較強抗災能力,因而購買巨災保險意愿并不強烈;而自然災害相對頻繁的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居民對巨災保險有著強烈的需求,但受到經濟水平的制約,卻不具備經濟支付能力。因此,整個社會對巨災保險的認知程度不高,公民保險意識薄弱,對現有的巨災風險相關產品的投保率很低。在這種情況下,我國要推行巨災保險,只能采取強制實施的辦法,即政府通過立法將巨災保險定位為強制保險。強制性保險有利于提高保險市場的運營效率,通過統一的保險方案、費率標準、規定承保對象范圍,對符合條件的人群實施強制保險,可以克服由于保險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強制保險有利于克服風險單位數量不足的問題,使巨災風險更加具備大數法則的基礎。我國建立強制巨災保險制度,應當先從公共設施開始實施。凡開設公共場所的,必須投保巨災保險。由于公共設施存在公共利益,并且凡設立公共場所的如商場、醫院、學校等單位,資金都比較充裕,巨災保險的高額保費不會對其造成太大壓力,對其實行強制巨災保險有利于在短期內將巨災保險順利推進。待公共設施的巨災保險順利開展之后,再行考慮對居民的家庭財產實施強制巨災保險。具體實施方式可借鑒國際經驗,在居民進行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按揭時強制其投保。與此同時,政府應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來鼓勵公眾參與其中。從中國具體情況來看,比較可行的激勵、約束機制包括:對巨災保險保費提供適當的財政補貼;對巨災保險保費提供稅前扣除優惠;對采取抗災防災措施的保險標的實行費率折扣;將投保巨災保險作為申請國家財政信貸支持的條件等。巨災保險主要是針對巨額財產損失提供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的強制巨災保險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逆向選擇發生,有助于制度的穩定運行。最后,對于各類企業的財產應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對那些處于洪水、地震等巨災高發區的企業財產實行強制保險,其它地區則實行自愿投保。綜上所述,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將巨災保險定位為強制保險有利于擴大承保面,保障巨災保險以最低的推進成本建立起來,也可以避免險種被空置。

  巨災保險制度中,我國政府除了制度設計和推動實施以外,主要應作為再保險人參與巨災保險制度運行。為此,應當考慮建立專門的國家再保險公司,由國家財政部、商業保險公司等共同出資,為全國性巨災保險項目和經批準的地方巨災保險項目提供再保險,使損失在商業保險公司、巨災保險基金、國家再保險公司、中央財政以及地方財政之間進行責任分配,并由國家財政對巨災保險的損失提供最后擔保,形成政府支持的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

  在這一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中,首先由保險人在一定限度內承擔被保險人的損失,然后由再保險人和巨災風險保障基金為原保險人提供超賠保障,還可以通過國際再保險市場分散風險,最后的超額損失由政府承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中,政府定位為再保險人的角色,而不是原保險人參與其中,是符合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的,不失為一種最佳選擇。

  20世紀90年代,美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于是,一些人建議我國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經驗和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以期實現風險在更廣闊的領域轉移和分散。

  我們認為,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現狀使得通過資本市場分散巨災保險風險暫時不可行。主要原因在于,中國資本市場雖然初具規模,但體制機制方面還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特別是我國債券市場尚欠發達,資本市場主體不夠成熟,這些因素都制約著保險業向資本市場轉移巨災風險。因此,在短期內我國尚不具備通過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的條件,借助巨災證券化來解決保險業巨災風險承保能力不足的問題難以實現。但通過統一安排國際再保險的方式來分散巨災風險則是完全可行的。可以說,在中國多層次的巨災風險分擔機制中,再保險公司、國際再保險公司是不可或缺的參與方。利用國家再保險市場分散巨災風險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現實選擇,同時也是完全可行的。

保險制度論文5

  一、引言

  計劃生育政策對控制我國的人口數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關鍵的,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嚴格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人口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主要呈現為家庭結構逐漸小型化,空巢家庭數量不斷增多,且空巢期提前。與此同時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數量增長,眾所周知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實現的,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發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經進入老年,或者即將要進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人會越來越多。這部分人積極響應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為減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貢獻,進入老年后卻面臨著少子女或無子女照顧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決好為了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貢獻的家庭社會保障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筆者提出為計劃生育家庭建立一種補充性的養老保障制度———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所謂計劃生育保險就是將政府做為主體,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對目前和將來的計劃生育家庭給予一定程度的獎勵和補償,防范和減少計劃生育家庭給社會帶來的風險。

  二、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不可否認計劃生育在控制我國人口數量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使我國的人口再生產類型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長迅速轉變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長。人口再生產類型的轉變為經濟快速增長和社會不斷進步贏得了寶貴時間,并且有效緩解了資源和環境的壓力。然而計劃生育政策使得計劃生育家庭數量逐步攀升,隨著社會發展,工作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們發現曾經的計劃生育家庭由于家中只有一個孩子,目前孩子已經成家立業,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這個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顧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顧,無論從精力上還是從可利用的時間上確實無法達到。這樣就使得計劃生育家庭面臨著非常嚴重的養老風險,不是子女不照顧家中的老人,而確實是生活節奏快,經濟壓力大,讓年輕一代疲于應付,力不從心。家庭結構的日趨小型化,老年撫養系數的不斷提高,使年輕一代夫婦被夾在照顧老年人和撫養幼兒的雙重責任之間,難以滿足老年人的養老和精神需求。養老風險是計劃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后所面臨的風險之一,還有另一個風險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長風險,這種風險是針對獨生子女的成長。一個家庭只能生一個孩子,這一個孩子健康成長皆大歡喜,如果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幸得了嚴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時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條件,那么對于這個家庭來說就是毀滅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倫之樂的時候,這個家庭只能默默流淚,家庭沒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兩個孩子,在一個孩子面臨疾病或者死亡的時候,家中仍然有一個孩子,這對于父母來說也是個小小的安慰,不至于剝奪這個家庭的幸福感。計劃生育家庭風險的存在提醒我們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為生活困難的人們提供一定的幫助,能夠為人們及時預防和解決社會風險,幫助人們走出困境,也是我們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基本支撐條件

  實踐證明,要想建立一項關系多數人并使其長久發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條件下設計并付諸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在構建計劃生育保險這樣一項關系到近億戶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經濟發展的支撐,也需要國家和政府的推行,這樣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們的認可,并且愿意自覺自愿參與其中。

  1.構建計劃生育保險制度需要經濟發展做基礎。

  任何一種形式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發達國家在近代工業文明的基礎上,具備了足夠的經濟實力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救濟貧困和生育等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制度,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高不斷充實完善。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礎,經濟發展為社會保障提供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還決定著社會保障水平的廣度和深度。社會保障制度會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及人們對社會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斷完善,會滿足不同的人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要在我國社會保障的大框架下設計和施行,因此構建計劃生育保險制度,需要國家的財政支持,需要國家財政收入的穩步增長。只有這樣,把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國家社會保障的大體制中,使其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大主要險種后的一種補充性養老保險制度,且這種保險制度要適用于城市和農村的所有計劃生育家庭。縱觀近十年來我國的GDP和財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國的GDP和財政收入都在穩步的增長,因此有能力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計劃生育保險制度。

  2.個人繳費和承受能力分析。

  國家經濟的發展是建立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撐條件,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不能全部依靠國家資金的投入。我國目前也沒有能力擔負社會成員的全部保險費用,因此每一項保險制度均還需要個人繳納一部分費用。從表2看自20xx年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增長,我國不論是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均有了顯著的增長,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長17.71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21.31個百分點。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間接的反映出我國不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民居民都具有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的能力。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消費能力上看,我國城鄉居民自20xx年到20xx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均增長了16個百分點,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年均增長了31個百分點,而同期我國GDP年均增長32個百分點。城鄉居民的消費性支出均低于我國GDP的增長速度。從我國城鄉居民人均人民幣儲蓄存款年底余額逐年增長的態勢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國城鄉居民具有購買保險的'實際能力,只是由于對未來生活的不確定性,才使得他們將存款存入銀行而不投到保險上面來。經濟的高速增長,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費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鄉居民人均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說明我國城鄉居民具有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通過積極引導,鼓勵居民自覺繳費。

  四、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模式構想

  我國建立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毫無疑問需要以政府為主導。在以政府為主導的前提下,還須明確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險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二是誰作為制度實施的主體;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籌集保險資金。

  1.保險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則。

  保險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備公平性。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通過為人們提供安全網的形式,增強人們橫向公平的機會,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會公平為目標。在設計和實施計劃生育保險制度的過程中,要不分城市和農村,只要是符合規定就給予相應的補償和獎勵。對于特別困難的家庭,比如子女傷殘或死亡,應該再額外的按照社會救濟的標準給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計劃生育家庭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國家在考慮其社會保障問題時,既需要體現對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夠享受利益。建立計劃生育保險法規,這樣不僅被保險人對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從保險機構得到清楚地解釋和說明,進一步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被保險人的保險范圍、繳費的標準都可以明確。

  2.誰作為制度實施的主體。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借鑒其他五種保險的管理模式,計劃生育保險的資金籌集也應該采取國家出一部分、單位出一部分、個人繳納少部分,這樣三方共同籌資的方式。資金中的大部分進行社會統籌,小部分進入個人累積賬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和監督。我國的五大險種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和管理,有相關經驗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計劃生育保險制度是為符合一定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的夫婦專門建立的保險制度。適用人群主要應該包括城市和農村的獨生子女家庭以及農村的雙女戶家庭,另外還應該將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愿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籌集保障資金。

  關于保障資金的籌集,依據我國目前的現實條件,如果由計劃生育家庭夫婦自己負擔全部的保險費用不現實,也不合理。計劃生育保險資金的籌集應該由國家、單位和個人按照一定比例籌集,三方出資籌建。從國家層面來說,要有財政資金的投入,國家財政投入是整個保險資金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要占到大多數。我們目前對獨生子女家庭每個月夫妻雙方都有50元的獨生子女費,可以考慮將這部分費用作為國家財政資金投入到計劃生育保險資金中,存入獨生子女夫婦的個人賬戶中。從單位層面來說,為符合條件的職工繳納計劃生育保險費用具有強制性,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單位要給予重罰。從個人層面說,每個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夫婦要自覺繳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籌資建立的資金要分成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兩個部分,國家和單位繳納的費用中的大部分建立社會統籌資金,少部分錢進入個人賬戶,與個人繳費的部分合并在一起可以作為今后個人購買養老和醫療服務的個人賬戶。

保險制度論文6

  一、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覆蓋范圍窄

  我國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將臨時工和季節工都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雖然此后政府多次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農民工納入保險范圍,但僅僅強調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忽視了農民工內部又可以劃分為臨時工、季節工和長期工等類型,不同類型應區別對待的特征。對于多數僅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農民工而言,由于務工時間短,用人單位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的積極性較低。實際上,季節性和臨時性的農民工在農民工群體中所占比例較高。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中的身份限制,使許多農民工享受不到工傷保險。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2008年,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4942萬人,比2007年增加了962萬人,增幅為24.2%;2009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5587萬人,比2008年增加了645萬人,增幅為13.1%;2010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6300萬人,比2009年增加了713萬人,增幅為12.8%;2011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6828萬人,比2009年增加了528萬人,增幅為8.4%。2012年,農民工參保人數為7179萬人,比2009年增加了351萬人,增幅為5.1%。雖然近年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逐年增加,參保率也在逐年提高,但相對于2億多的農民工總人數而言,農民工工傷保險的總體參保率仍然較低。2008年,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參保率為21.9%,2009年升至24.3%,2010年升至26.0%,2011年升至27.0%,2012年升至27.3%。但即使是參保率最高的2012年,也有72.7%的農民工并未參加工傷保險(以上數據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公報》2008-2012年歷年數據計算而得)。這樣,農民工因工傷而致貧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二)工傷認定程序復雜

  工傷認定是農民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這就決定了工傷認定的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一個一般性的工傷認定程序主要包括勞動關系認定過程、工傷認定過程、勞動能力鑒定過程。每一步認定都需要較長的`時間,如果存在爭議還需要重新認定。而且,在工傷爭議處理過程中,仲裁與訴訟相脫節,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并未得以理順。這些復雜的認定過程,使農民工在受到工傷傷害后遭受病痛折磨的同時,還要承受復雜的、長期的勞動關系認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這無疑是對本來就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的一種打擊。

  (三)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缺乏認識

  農民工對職業危害缺乏了解,對自身應當享有的法律權益也十分淡漠,這使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對應該由誰來承擔相關責任,按照何種程序維護自身的權利等問題缺乏足夠的認識。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使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缺乏改進的內動力。

  二、改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擴大勞動關系的認定范圍

  我國的工傷認定制度要求勞動關系具有穩定性,而農民工群體中只有小部分的長期工具有穩定性,季節工和臨時工具有較強的流動性,這使季節工和臨時工無法被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內。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的特點,可以先建立流動人員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省市統籌,農民工繳納的保險費用進行跨省市轉移時,工傷保險金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轉移到另一個社會保障部門。此外,也可以推行工傷保險“一卡通”,即農民工可以持卡向流入地(在流出地遭受工傷,也應在流出地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經辦部門領取工傷保險。這樣,既符合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也有利于維護發生工傷事故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此外,應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權限,對未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予以嚴懲。通過加大工傷保險的執法力度,有助于提高農民工傷保險的參保率。

  (二)簡化工傷認定程序

  繁瑣的工傷認定程序無疑給已經受到身心傷害的農民工帶來二次傷害。這就需要理順相關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的關系,盡量簡化工傷認定程序,減少重復性工作。首先,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關系認定中的責任。只要農民工提供了初步的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就可以介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以及時有效地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其次,實現訴訟以仲裁為前提條件。由于仲裁與訴訟相脫節,嚴重地影響了訴訟的效率。這就需要實現訴訟與仲裁的有機結合,訴訟以仲裁為前提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的訴訟案件時,應充分考慮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決定時的證據,以仲裁結果為參照對象,盡量減少重復性工作的時間,以快速高效地解決農民工工傷問題。這樣,可以有效地提高工傷認定的效率。

  (三)確定工傷賠償為主的建制取向,逐步加強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

  工傷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工傷補償。其中,工傷預防通常被認為是工傷保險體系的第一道防線,這是因為,阻止事故的發生勝于處理事故后的結果。工傷康復通常被視為工傷保險的第二道防線,既有利于恢復農民工的健康狀況,也有利于使受傷農民工返回工作崗位。目前,我國并未建立涉及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完備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在勞動力供給總量過剩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在相當程度上并不看重勞動者的切身權益。這就需要我國建立以工傷賠償為主,并涵蓋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首先,增加工傷賠償的內容。第一,增加精神補償。目前,工傷保險補償的僅僅是直接經濟損失,并不包括精神損害。實際上,工傷事故給受傷員工帶來的除直接經濟損失外,還包括精神損害。為了保障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的正常生活,應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第二,一次性工傷賠償不應該是終局性的。一次性工傷賠償主要考慮的是農民工的流動性。但一次性工傷賠償存在補償數額低、忽視工傷康復等問題。應根據農民工工傷復發狀況、醫治費用超過協議金額等具體情況,對農民工因工傷事故而產生的醫療衛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其次,逐步加強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傷保險基金在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之間的合理分配,是工傷保險制度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從西方國家的實際做法看,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的基金劃分比例較大。在我國,工傷補償、工傷預防、工傷康復之間的基金分配比例并不合理。一方面,這使得我國工作保險基金大量結余。根據歷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07年基金結余為78億元,2008年為90億元,2009年為84億元,2010年為93億元,2011年為180億元。另一方面,工傷者不能享受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這就需要逐步加強和完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第一,設立農民工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專項資金。2004年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沒有專門規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而且,還取消了1996年《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章中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安全教育及事故預防費用的相關規定。這就需要修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農民工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農民工的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第二,構建農民工工傷康復體系。目前,農民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往往通過一次性補償終止其與雇主、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關系,這樣,工傷康復也就無從談起,更沒有形成全面的工傷康復體系。我國應依托社區醫院,建立工傷康復體系,既為農民工工傷人員提供方便的康復服務,也有利于緩解大醫院的就診壓力。

  (四)普及農民工工傷保險知識

  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與農民工對工傷保險的無知密切相關。根據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一份基于廣州市農民工對工傷保險政策的認知度的問卷調查顯示,64.8%的被調查者對工傷保險政策表示“有些了解”,23.9%的被調查者表示“聽說過”,6.3%的被調查者表示“從未聽說過”,僅有5%的被調查者表示“非常了解”。農民工對工傷保險參保政策了解不足,為企業“逃保漏保”提供了“信息優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針對農民工群體,加大工傷保險制度和政策的宣傳力度,使農民工在與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雇主應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以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保險制度論文7

  摘要: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已由《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設立,但是因為僅限于原則性的規定而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問題,本文提出了現行水路客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給出相關建議。

  關鍵詞:水路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問題

  一、相關制度的缺乏

  (一)直接訴訟制度

  直接訴訟制度的核心在于第三人直接請求權。《20xx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下文簡稱《20xx年雅典公約》)在確立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同時確立了直接訴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七條也肯定了油污責任保險中直接訴訟的存在。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一方面是對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有利,另一方面是對合同相對性的挑戰,其本身是一個利益平衡問題。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與直接訴訟制度的結合,我認為是必然的,理由如下:1.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從而保護社會公益,直接訴訟制度與其目的一致;2.直接訴訟制度可以保障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增強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功能性;3.直接訴訟制度與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一樣追求賠付的效率。有學者在研究中提出直接訴訟制度適用于強制責任保險存在與“先付原則”沖突的問題。“先付原則”并非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原則,而是保險公司和船東互保協會在其保險合同中寫入的條款,其只是保險人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方式,其作為合同中的條款,是不可以對抗法律所明確規定的直接訴訟制度的。

  (二)監督制度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了不投保強制責任保險的后果,即責令限期改正、罰款以及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卻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如果主管部門在事故發生前發現經營者未投保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及時糾正錯誤,避免事故發生,而一旦事故發生后才發現經營者未投保的則為時已晚。因此,應當將強制責任保險的參保情況加入主管部門的監督之中,并且在事前監督中加審查力度。

  二、具體內容問題

  (一)歸責原則與保險人的抗辯權

  在《20xx年雅典公約》中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并用;在《海商法》中海上旅客運輸人身傷亡的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在《合同法》中內河運輸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相關判決顯示實踐中法官是以無過錯責任作為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歸責原則的①。有學者認為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只是名稱上的不同,兩者實質相同②。我認為此種觀點的合理性值得懷疑。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基礎均為無過錯原則,即不論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債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傷害就應承擔合同責任。雖然兩者在一定程度上有趨同性,但是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是存在有區別的。首先兩者的來源不同,嚴格責任來源于英美法系,無過錯責任來源于大陸法系③;其次,兩者在免責事由上并不相同,嚴格責任是有例外的無過錯責任,即有免責事由可享,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而無過錯責任幾乎沒有免責。水路旅客運輸中受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無過錯責任的嚴苛是有利的,但是保護并不意味著平衡的絕對傾斜,保護受害方的同時也需考慮到其他可能對責任方造成極大不公的問題,因此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我認為水路旅客運輸中經營者責任應當以嚴格責任為歸責原則,給予其特定的免責事由。延伸至水路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中,在建立直接訴訟制度的前提下,保險人得以以被保險人的免責事由來對抗受害人,由此,經營者在水路旅客運輸人身傷亡中的歸責原則導致保險人在強制責任保險賠償中的抗辯權,即以特定事由抗辯受害方的索賠的權利。

  (二)責任限額問題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設置的原因之一是保護航運業的穩定發展,而水路旅客運輸市場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在保持相對穩定性的同時,其對事故之后的經濟損失的消化能力要弱于開放市場。同時,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也較國際市場有一定距離,保險人的負擔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應當具有責任限額。《海商法》與《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關于不滿300總噸船舶及沿海運輸、沿海作業船舶海事賠償限額的規定》均有關于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雖然它們本身并不適用于水路客運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中,但是其數據是有參考價值的。根據《海商法》與兩個部門規章規定,責任限額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根據《海商法》每名旅客的'責任限額為46666SDR,按照1SDR=1.5美元換算,每名旅客最多獲得大約45萬人民幣;②根據《不滿300總噸船舶規定》,以“東方之星”客輪為例,總的賠償限額為2177萬左右,再根據總載客人數,平均每位旅客可獲賠償為4.7萬左右;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旅客運輸》,每位旅客可獲賠償為4萬元人民幣。從上述粗略得出的數據中可以明顯看出海上旅客運輸的人身賠償限額要遠遠高于國內的人身賠償限額,差距高達將近十倍。海上旅客運輸與水路客運帶有的公共利益是完全相同的,它們的不同在于風險的不同,但是風險雖然不同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卻可能是一樣的(這里的損失并非指總體的損失,而是排除人數因素的個人損失)。我認為在旅客運輸領域中與賠償限額更為密切的是體現公共利益的人身傷亡的損失而非經營者面臨的風險,并且責任限額設置的本身已經考慮了經營者的風險因素,若在數額上再次考慮會對受害方有所不利,因此,我國國內部門規章關于人身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是過低的,可以借鑒沿海運輸海事賠償限額為海上運輸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一半的方式采用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一半的方式來認定國內水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保險的本質在于保險人代為賠償而后向責任人追償,因此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責任限額與人身傷亡經營者的賠償限額是一致的,有學者給出“強制責任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支付的賠償金額不應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海事或其他賠償責任限額④”的表述同樣說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與國內水路客運人身傷亡賠償就責任限額問題不需進行區分。結合前面總結的國內水路旅客運輸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我認為強制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應規定為海上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的一半,大約二十萬左右。我國現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亟待完善,應當建立配套的直接訴訟制度與監督制度,明確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的嚴格責任與保險人的相應抗辯權以及強制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

  [注釋]

  ①上海崇明輪船客運有限公司與宋向明等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20xx)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96號.

  ②陳政.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之比較研究[J].法制與社會,20xx(33):18-19.

  ③周洪江.海上旅客運輸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D].外交學院,20xx.

  ④初北平.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研究[J].中國海商法年刊,20xx:95-11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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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于靜.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研究[D].上海海事大學國際法學,20xx.

  [5]劉海燕.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強制保險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xx.

  [6]蔣帆.評析我國水路旅客運輸人身損害賠償制度[J].法制與社會,20xx(5).

保險制度論文8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重視,而目前我國不斷深化對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提高生產力水平,雖然能夠使農村進一步發展,但有關農村的養老保險問題卻逐漸凸顯出來。農民是我國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群體,他們所能擁有的權力和能夠享受到的待遇是我國比較重視的一個方面。因為只有他們的生活水平提高,才會使我國加快步入小康社會的步伐,同時還可以保障社會的穩定發展,從而體現出我國以人為本的治國理念。因此,文章通過分析當前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解決措施,以期能夠提高我國農村居民的生活質量。

  [關鍵詞]養老保險;農村經濟;基金管理;養老需求

  從我國這么多年來經濟發展的狀況來看,生產力對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它是一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因素。生產力的有效提高能夠使社會上的各項生產、分配以及交換活動的質量和效率快速上升,而且一個社會的變遷,總是從生產力的發展開始的,而作為主要生產力的農民,他們的養老問題也是生產力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新中國成立之時,我國結束了幾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我國農村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民開始自己當家做主,一直受到壓迫的生產力開始了飛速的發展,尤其是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始實施時,從根本上提高了農民的勞動積極性,既提高了自身的生產力,又推動了農村各項生產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農村市場,提高了農民的各項收入,養老問題也逐漸為人們所重視。雖然從總體來看,農村的經濟是在向著好的方向發展,但其中的養老制度面臨著很多問題,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家庭結構出現改變都會影響養老制度的發展,所以我國需要盡快建立一套完整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使農村的經濟能夠得到全面的發展。

  1建立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意義

  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能夠縮小城市和農村之間的收入差距,改變居民之間社會保障福利不公平的狀況,縮小社會各階層之間的矛盾;增加農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他們的消費水平,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緩解由于城鄉之間經濟發展速度不一致所引起的經濟結構不協調的狀況;深化整個農村區域的經濟體制改革,提高農村的生產力,加快現代化建設;提高農村居民的個人素質,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一個城鄉協調的和諧社會,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進一步完善農村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我國的社會民生和經濟發展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政府的一個主要職能就是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強力的資金支持。因為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并不是十分均衡,城鄉之間差距過大,社會保障制度較為落后,都會使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得不到完善,從而影響農村的整體發展。而目前,隨著我國各項制度的不斷完善,財政資金在各方面都能夠得到合理利用,這就從基礎上為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財力方面的支持,同時有了雄厚的資金鏈條,可以使農村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得到完善,提高農村的生活質量,從而為接下來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打下基礎。

  2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

  2.1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影響基金的運用

  農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鎮的養老保險基金都存在同樣的運營管理問題。當前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是通過國債的方式獲得。這種有限的投資方式很難使養老保險基金增值,使養老保險的風險上升。同時在各個地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用的過程當中,還存在不少的問題:首先,地方政府對于基金管理不夠完善。鄉鎮政府將資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融為一體,這種統一管理的方式會使上、下級之間的監督變弱,不利于資金的管理;其次,基金很難快速增值。因為地方上的投資渠道較少,大部分地區都是通過銀行存款的方式進行投資。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銀行的利率不是十分穩定,再加上國際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不僅難以增值,甚至連保值都是問題,因而農民投入基金而無法獲得收益;最后,基金安全管理不夠完善。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基金大多是由縣級政府進行管理,而這種管理模式較為分散,無法形成大規模的收益,最終就會使這些資金大量減少,這樣就會出現很多挪用資金的狀況,資金的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2.2農村養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

  在20世紀80年代,我國進行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將傳統的注重集體經濟的農村經濟體系進行全面的'改革,同時,對于農村在家庭保障方面的職能不斷地更新,削弱了農村對于土地的重視程度,并將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不斷的調整。然而在當前新農村的背景下,我國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較小,能夠保障農民生活的程度較小,這就很難發揮養老保險的作用,而且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實行養老保險政策的地區大多是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享有養老保險政策的群體也大多是比較有經濟實力的農民。這種有錢才能夠享受的狀況與預期相悖,從而使養老保險制度無法保障農民獲得應有的權利。

  2.3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來源渠道少

  在實際生活中,用于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方面的資金較少,只有農民自身的收入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我國政府大約在20xx年開始在少數地區開展養老保險資金支持的試點工作。但是從我國各個區域的情況來看,大部分還是依靠農民自身的收入,這會限制農民對養老保險的投入,而且在農村地區大多是以縣為單位進行養老保險投入,地方縣級的財政資金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快速實行。

  3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3.1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養老問題

  政府逐漸重視農村養老問題是發揮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作用的重要條件。養老問題在農村生活中一直都是很嚴重的民生問題,無論經濟如何發展,二者都不能十分合理的適應。一些歐盟國家在經濟還不是十分發達的時候就嘗試實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面對當前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的不斷變化,以及人口老齡化的速度逐漸加快,各地區政府及相關財政部門要從整體的經濟全局出發,為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將建立養老保險體制納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當中,制訂完善的工作計劃,根據當前農村的經濟形勢和人口結構,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進行改善和調整,使我國農村的養老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

  3.2加快農村經濟發展

  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是建設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一個地區所擁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的數量,是由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決定的。所以,如果想要提高社會保障的程度,就必須加快當地經濟的發展;想要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保證農村經濟的有效發展。一方面,盡快完善土地承包制度,進一步將土地流轉制度進行優化調整,促進土地資源在經濟體系中的資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使農業向現代化方向發展,通過多種方式大力提高農民收入。針對在提高農民生產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引進各項科學技術促進農業發展,加強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優化調整農村的產業結構,從而帶動農村的經濟發展。

  3.3構建新型的農村基金投資模式

  一個有效的投資模式需要合適的經濟條件,這樣才能使農民能夠認可這種資金的使用,從而提高農民的投資積極性,降低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的成本,提高企業的服務水平。不同的地區還要根據自身具有的經濟特點,建立獎勵或者懲罰的投資模式,優化農村的經濟結構。在籌集資金方面,可以采用一次性繳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有的農民還可以用自己的資產進行抵押投資,或者用年老后的資產進行提前抵扣,通過多種形式進行籌資活動,擴大農民參與的范圍。

  3.4優化對農村各項基金的管理結構

  首先,按照不同層級建立起分級的運營機制。將省、市、縣進行分級管理,針對不同級別的地區,采用不同的經營管理模式。這樣不僅可以優化管理結構,降低管理工作的成本,還能夠擴大基金的使用規模,增強對風險管理的預估,保證基金的安全。其次,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擴大資金的使用范圍。可以根據當地的保險公司或者各大銀行相關的優惠政策,制定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比如在國債發行的時期,政府可以允許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在一些風險較小但收益較高的項目中進行投資。最后,加大對各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力度。可合理設立由政府基金的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益組織的相關人員共同進行監督管理的機構。

  3.5加大公共財政對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大多是依靠政府公共財政資金的支持,這也是很多發達國家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上總結出來的經驗。想要使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正常實行,就需要地方政府每年專門針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制定出相應的基金預算,從而保證其能夠和我國總體的經濟形勢相適應。但是目前,鄉鎮級的養老保險制度使中央的財政難以維繼,而省級財政則需要對偏遠和經濟不十分發達的地區進行支援,所以農村方面的養老保險資金只能通過當地的政府進行調整。但是從長遠來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管理才能夠保證進一步發展,所以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實施一些優惠政策來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4結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對于國家的影響也是越來越大,我國政府需要進一步縮小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使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能夠適應我國總體的經濟形勢。農村人口問題是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民生水平,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一步步地將農村的經濟與整體經濟相協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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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梁春賢,蘇永琴.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經濟問題,20xx(5).

保險制度論文9

  一、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成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我國金融行業監管制度改革的重點之一。第一,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我國中小型商業銀行紛紛成立,金融創新產品呈現井噴現象,競爭加激的同時,各商業銀行內控管理卻良莠不齊,風險加劇。此外,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紛紛進入我國市場,相繼而來的是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這種日趨白熱化的競爭將會給我國金融業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無論從范圍上講,還是程度上看都將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的可行選擇之一。第二,利率市場化程度可以決定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內外均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國家金融市場化過程中的關鍵一步。在我國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場化已然成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場化過程充滿風險,銀行系統將面臨著更加嚴重的不確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開,銀行之間存款與貸款競爭就會加劇,利潤空間被大幅壓縮,其冒險性和投機性增強,極可能會將資金投向高風險資產。尤其是在經濟發展過熱時期,如果銀行大量資金流向股市和房地產市場,那么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甚至停滯后,股市、房地產價格暴跌,銀行壞賬會大幅上升。世界各國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幾乎都伴隨著或大或小的銀行危機。因此,如何在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處置和銀行退出等風險防范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第三,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卻長期實行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國家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實際上政府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對存款提供100%擔保,形成了由財政買單的局面。1999年,由財政部牽頭先后組建了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管理和處置大型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20xx年,國家動用外匯儲備成立匯金公司并向中行和建行注資450億美元,提高其資本金比率。這種隱性存款保險的確幫助商業銀行優化了其資產質量和提高了競爭力,但是用納稅人的錢補貼金融機構,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產生了高額的社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風險防范意識。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規范上天然的缺陷,客觀上要求我國應加快存款保險法律化、規范化、標準化進程,著力構建一個法律關系清晰、保險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效率與公平兼顧、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規范的存款保險體系,提高存款保險執行效力,從而將過去隱藏和浪費的成本轉化為能夠組織、保留和利用的顯性化成本,為銀行業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性競爭環境。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驟和策略

  (一)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應是較為溫和的漸進型

  由于目前中國市場化程度不高,金融組織體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將帶來商業銀行利潤空間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要操之過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險范圍上,可通過區域試點和逐步推進,然后再逐步向全國集中統一強制執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另一方面,在費率核算上,應以讓金融機構接受的低費率起步作為緩沖,保證保費征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較小,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為宜,待條件成熟后,逐漸向差別費率過渡,有助于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平穩建立并不斷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機構有效協調機制

  共建金融安全網,避免顯性存款保險體系下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較寬松管制下的被保險機構相比較嚴格管制下的機構更傾向于承擔較大的風險,有效地管制對于金融行業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應當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渠道,明確信息共享的內容和程序,配合以審慎的金融監管以發揮市場紀律和監管紀律兩種機制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促使存款人、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以及監管當局都來關心銀行的風險防范,才能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市場準入是通過對銀行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準,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銀行業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投機冒險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來保證銀行業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完善市場準入監管審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準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積極穩妥地放開銀行機構和銀行新業務準入限制,簡化審批程序,支持商業銀行在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的基礎上穩健發展,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又要嚴格基本條件來保證注冊銀行具有良好的品質,預防不穩定機構進入銀行體系。其次,建設符合我國銀行實際的經營風險評價體系。學習借鑒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技術,依據我國銀行業實際經營情況,建設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監管信息網絡系統和預警機制,識別、計量、評價銀行風險,用一套科學完備的分析指標體系和考核評級方法,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價。根據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市場風險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風險越大表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并征收越高的保險費率,使強制投保和風險費率作為銀行機構的自律因素和激勵因素,讓高風險商業銀行承擔更高額費率。這樣,既有利于降低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也提高了我國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在真正意義上實現金融安全。最后,完善銀行退出配套機制。具有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一個成熟、高效金融市場應具備的特征之一。市場競爭的結果有好有壞,市場應該有進有退,劣汰才能優勝,銀行業建立平穩、有序的退出通道、糾錯機制是完善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問題銀行退出時,政府干預過多,行政色彩濃厚,相關法律可操作性差,處置手段和路徑單一,處置過程未能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沒有遵循權利與責任對等、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市場游戲規則。存款保險制度是直接針對問題銀行退出時對存款人進行及時保護,維護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風險向健康銀行蔓延,進而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由此可見,我國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過程中,既要考慮控制道德風險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體現強制加入、差別費率和風險共擔的原則,注重保持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又要互相協調,循序漸進。只有這樣,才能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在提高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

保險制度論文10

  摘要:隨著“最難就業年”難度年年刷新,對如何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探討也成為了破解大學生就業難題的又一新思路。本文首先從大學生失業的特征、社會穩定的需要以及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完善三個方面論證了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然后進一步分析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最后對建立一個以強制參保、三方共同籌資、突出就業導向、嚴格資格審查為特征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提出了初步構想。

  關鍵詞:知識失業;大學生失業保險;道德風險;就業導向

  隨著國際經濟增速的放緩以及國內經濟進入結構性調整時期,我國近年一直面臨嚴峻的就業形勢。自上世紀末實行大規模高校擴招后,應屆畢業生人數逐年增加,而同期社會對勞動力的需求減少,因而大學生就業難題格外突出,“畢業即失業”已經成為部分大學生面臨的客觀現實。但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起步較晚,覆蓋范圍及保障措施均在改進與完善中,對于大學畢業生———這一知識失業新群體,失業保險體系并未考慮在內。因此,解決大學生就業難題,除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大學生自身轉變就業觀念、高校根據社會需求調整專業設置和培養方式外,也有必要從更完善的社會機制層面出發,為大學生構建一個長效的失業保險制度。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符合大學生失業的特征

  首先,大學生失業屬于典型的青年失業,在中國這是一個結構性而非周期性問題,目前并沒有創造足夠多的高質量工作崗位來吸收高等學歷畢業生,因此大學生失業風險應屬于社會風險,理應通過社會保險的機制進行處置。第二,作為有一定知識含量和專業技能力的青年人,大學生失業是“知識失業”。所謂“知識失業”是指受過較高教育的知識勞動力處于不得其用的狀態,是知識資源沒有得到有效與合理配置的表現。知識失業不但造成人力資源的空置與浪費,更使家庭及社會的教育投資不能有效實現收益,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時各方力量共同面對和解決這個問題的必然舉措。第三,大學生具有可塑性強,存在繼續學習的巨大潛能,其失業大多是由于心理預期過高、求職經驗不足、供需信息不暢等造成的短時期的摩擦性失業,適宜通過建立有效的失業保險制度緩解該風險。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藍皮書:20xx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中披露,在畢業兩個月后,接受調查的應屆畢業生失業率為17.6%,而今年麥可思研究院發布的“20xx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中顯示,20xx年大學本科畢業生半年后有7.2%的人處于失業狀態。雖然調查與統計方法不同,但仍可大致反映出大學生從畢業時到半年后就業情況的變化。

  (二)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利于社會穩定

  失業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失業率上升必將引起社會穩定。一方面,青年大學生未就業先失業,容易因挫折情緒而心理失衡,進而產生心理疾病和不良嗜好,甚至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成為社會危害。另一方面,如今大學生中大多數已是獨生子女,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對孩子教育與培養已經成為大多家庭最重視的內容。由于寄托了太多希望,傾力教養的子女大學畢業后卻面臨失業對一個家庭帶來的不僅是經濟上的壓力,還有憂慮失望等負面情緒。家庭是社會化的細胞,家庭生活不穩自然也不會社會的安定和諧。另外,嚴重的大學生失業還會引起“讀書無用論”、“大學生過剩論”等公眾言論與情緒,不利于教育事業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因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青年和大學生失業問題,在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提出要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高校畢業生等群體的就業。大學生群體納入到失業保險范疇中既能為畢業后沒能馬上就業的大學生解決大學生的基本生活問題,使個人與家庭在經濟上和心理上均能得到一定緩沖,更能配合積極的促進就業政策幫助他們盡快調整適應社會角色需要,避免長期失業。

  (三)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畢業生與勞動力市場的其他勞動力供給者一樣,都可能面臨失業的潛在風險,因此就應該通過失業保險制度來轉嫁失業風險成本。但根據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覆蓋了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外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納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很明顯對于大學畢業生等新的失業群體,正式制度并未考慮在內。相關政策中,專門針對大學畢業生失業保障措施的只有20xx年開始實施的大學各生“失業登記制度”,對進行失業登記的畢業生,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發放就業服務聯系卡,對其進行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對有家庭困難、求職困難的登記畢業生將納入重點幫扶范圍,對創業的大學生發放小額貸款等。但該政策的實施效果并不理想。從各地的統計情況看,主動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大學生均遠遠低于實際失業人數,究其原因除了政策宣傳不足外,根本原因還是就業困難補助、就業援助措施等缺乏專項基金的支持,保障力度弱,針對性不強。從長遠看,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參保率低制約著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逐步將失業大學生群體納入保險對象既是真正解決他們后顧之憂的有效途徑,也是完善我國失業保障體系的必然要求。

  二、目前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

  按照現行《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失業領取待遇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而大學畢業生失業一般都是畢業后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或者在畢業后一段時間無法得到穩定工作,因此他們都不可能達到“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第一個條件。而且由于失業的大學畢業生沒有工作經歷,所以也不是“非因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而又愿意就業者’,從而也無法滿足享受待遇的第二個條件。從制度未來發展看,“繳費滿一年”不僅將大學畢業生排除在了保障范圍之外,也是成為了靈活就業者、個體工商戶等群體參保的最主要障礙。但該條件一方面明確了就業、與失業狀態的區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保險原則,所以不可能簡單取消,而應該根據不同參保群體的實際情況給予調整和細化。

  (二)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繳費難以確定

  保障資金來源是實現大學生失業保險保障功能的首要保障。一般來說,社會保險的資金籌集應由個人、用人單位以及政府共同籌集,其中最主要來源為用人單位繳費。但由于大學生初次進入勞動力市場,如果要享受失業保險,其費用只能在在校期間籌集,且籌資對象只可能是學生個人及家庭、學校和政府等。而且在校學生沒有工資收入,也不可能像普通參保這一樣以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固定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數額。所以如何為確定資金籌集標準,以及如何分配各方的負擔,就成為了大學生參加失業保險的又一障礙。首先,高校收費制度改革后,逐步提高的學費標準已經使得中國眾多城鄉家庭經濟負擔加重,如果由他們單方繳費責任顯然不利于制度的推行。其次,如果個人和家庭不承擔繳費責任,光由政府稅收負擔,失業保險也就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失業保險,而成為失業福利,不但政府負擔加重,與其他參保群體間的公平亦難以實現。再有,高等院校雖然現在均設置了就業支持的專項經費,但以此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也不可能達到保障的目標。

  (三)自愿失業和道德風險問題突出

  失業保險的對象并非所有無工作的勞動人口,而只應是非自愿造成失業后有繼續就業意愿及行動的失業人口,但在實際操作中,要甄別主動失業還是被動失業、是否確實有就業意愿以及是否存在表面失業、隱性就業難度非常大,由此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相較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嚴重。而大學畢業生的一些特點,使得該問題更加突出。首先大學畢業生年紀輕,相對“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來自家庭的經濟壓力較小,甚至很多因家境良好就業態度并不積極,如果不用工作還能獲得失業保險待遇,結果必將出現“養懶漢”的現象。第二,大學生畢業生通常缺乏社會經驗,抗挫折能力較差,很可能因為心理預期過高、就業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現在求職中過于挑剔,受挫后又消極等待的情況,而失業保險將會進一步加劇這些畢業生的.“能就業但不就業”依賴思想,對于形成積極的就業態度和正確的就業觀不利。第三,大學生的誠信意識尚待提高。這個問題在已經實行多年的助學貸款制度中表現明顯,助學貸款的本是國家為了幫助一部分經濟困難的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要求商業銀行對貧困大學生發放的政策性貸款。但在實施中出現了學生編造理由申請貸款、還貸不及時甚至不還款的現象,可想而知隨著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越來越高,靈活就業人數不斷增長,如果缺少誠信體系和嚴格的資格審查,納入失業保險的大學畢業生也可能在享受待遇的同時隱性就業,產生騙保行為。

  三、我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步設計

  (一)參保原則:強制參保

  1.參保對象。本文中的大學生失業保險應該包括在普通高校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群體,即大專生、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統一納入(在職學習、委托培養等畢業去向確定的學生可除外),他們雖然學歷層次有差別,但面對的風險類似,適當擴大保障面更有利于分散風險。

  2.參保原則。盡管有部分學者認為自愿參保有利于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建立,但筆者認為這忽略了可能出現的“逆向選擇”問題。專業就業前景好、個人能力強、準備充分以及能夠獲得各種支持的畢業生失業的可能性較小,投保的積極性就弱,而冷門專業、自身條件缺乏競爭力的畢業生則會因為對失業有更高預期而愿意投保,且在投保后產生道德風險的動機更強。由此導致的后果則是制度因集中了高風險人群而支出增加,進而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相反,雖然強制參保在制度推行初期可能面臨一定阻力,但卻能使失業風險得以更好的分擔,保證制度以較少的投入提高更有效的保障,這也是社會保險區別與商業保險的特征與優勢。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應當明確強制參保的原則。

  3.制度建立方式。可以考慮在初期先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初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也可得到修正和完善。但碎片化的制度并不利于長遠發展,因此待條件成熟后應該逐漸納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中。

  (二)費用籌集:三方共擔

  大學生畢業后未能就業,除了個人是損失的直接承受者外,也會通過就業率、口碑等影響學校的聲譽及發展,同時也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和閑置,增加了社會成本的投入,因此大學生本人、學校和社會都存在保險利益,理應共同承擔籌集保險費用的義務。個人繳費可以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參照現行失業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相對固定的繳費比例征收,對于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視情況降低比例征收或免征。由于繳費額固定,為了操作簡便可以不采用按月繳費的方式,而是在畢業前一年收取學費時一次性統一代征一年費用,這樣使大學生符合了現行制度中“繳費滿一年”的資格條件,也便于制度的統一與整合。學校承擔部分一方面可以要求從收取的學費中提取固定比例,該比例盡量控制在不會對學校造成負擔的較低水平,也可籌集到相當可觀的基金。另一方面還可從學校獲得的其他經營性收入中,按照其就業率高低設置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直接激勵學校完善專業設置、提高教學質量,增強畢業生的就業競爭力。財政則應每年固定撥款作為大學生失業保險的專項基金,同時社會各界的公益性捐贈也可成為一部分基金來源。多渠道所籌資金應設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專項基金,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專款專用,適當結余的部分也應通過專門基金運營機構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三)基金支出:突出就業導向

  失業保險由于對象特殊,其保障功能并不只限于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還應包括促進就業功能。目前世界各國失業保險發展的一個共同趨勢就是促進就業的傾向越來越濃,從過去的傳統的失業保險向積極的就業性保險過渡。因此,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支出設計必須突出就業導向,這不但是大學生及其失業的特點所決定,也順應了國際方向與趨勢,更可成為解決我國失業保險“重生活保障,輕就業促進”這一明顯短板問題的改革嘗試。用于保障失業者基本生活的支出應當控制在50%以內,否則將沒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促進就業的各種措施。首先,單純的生活補助標準應控制在較低水平,甚至等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這樣可以有效預防“失業陷進”和降低道德風險,而且多數畢業生仍然可得到一定家庭經濟支持。第二,待遇給付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這是由大學生繳費時間短和大多為摩擦性失業所決定。第三,待遇給付期中待遇應逐漸遞減,避免產生求職惰性。第四,除基本待遇外,可設立與求職相關的補貼項目,如交通補貼、培訓期間伙食補助、通過專業技能培訓的獎勵性待遇等,保證積極求職者能夠得到更多幫助。第五,適度向特殊群體傾斜,針對困難家庭的失業者可額外申請特困補助,還應設立失業者醫療補助。應當保證足夠的支出用于就業促進支出,主要措施應包括:第一,就業指導,培養專業的職業指導人員隊伍,負責跟蹤對每個失業大學生的狀況,每3個月必須與失業者面談一次,幫助整理求職材料,提供求職建議和招聘信息。第二,就業培訓,針對市場需求直接提供職業培訓或者補貼失業者的職業培訓費用,這是各國解決年輕人失業都十分重視的內容。第三,職業介紹,除建立高效的供需信息平臺外,對于成功介紹的其他機構發放職業介紹補貼。第四,補貼提供實習崗位的企業,對于有招聘意向的企業,補貼部分實習期間工資。第五,支持創業,整合現有的大學生創業支持政策,包括創業指導、提供貸款、手續代辦等。

  (四)道德風險:資格審查

  大學生失業保險的享受資格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大學生畢業后一段時間沒找到工作。從畢業到失業登記領取待遇中有一定間隔是必要的,3—6個月為宜,可根據勞動力市場狀況適度調整。第二,非自愿失業并進行失業登記。必須通過學校、社區渠道等核實其就業情況和家庭情況,排除主動失業和隱性就業的申請者。第三,有工作要求并積極尋找工作。對于拒絕接受合適的工作、沒有采取合理的行動去謀職以及發現故意隱瞞或虛報事實的應該立即取消待遇資格。對待遇享受者求職動向的持續跟蹤,是資格審查中的難點,很難完全核實失業者的求職態度和可能出現的隱性就業,除了專業職業指導員訪談、從待遇方面積極誘導外,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能夠與稅務、銀行、學校、社區等信息共享的失業大學生信息平臺,多渠道掌握失業者動向。第四,通過必要的處罰樹立誠信意識。對于故意的道德風險行為,一經確認除了拒絕申請、停發待遇外,還應給予必要的處罰,如在未來的失業保險待遇時有所扣減,或待信用體系建立后永久成為信用污點等,還可發揮多渠道的監督作用,如追究大學生的單位的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在錄用大學生之前,必須了解核實其失業保險享受情況,監督其是否存在騙保行為,監督不嚴的單位監督不嚴將會受到罰金或其它的處罰。

  (五)制度保證:加快立法

  制定相應的法規政策,逐步提高立法層次,是促進大學生失業保險順利實施的基本保證。各方的繳費責任與義務需要得到約束,基金的安全和獨立性需要得到維護,待遇的享受需要得到確保,各種資格條件的審查與認定也要有章可循,更要以明確細致的處罰條款警告制度中的各種敗德行為。有了嚴肅立法與嚴格執法,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必然可以為大學畢業生撐起一張更加牢固的就業保障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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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薛英芹.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D].中國海洋大學.20xx.9.

保險制度論文11

  一、建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設想

  顯性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強儲戶的信心,只有盡快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并取消隱性保險,才有利于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否則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在吸收存款方面將會出現困難。在建立中小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方面,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首先,要將中小金融機構納入到存款保險體系中,作為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維護存款人的利益,為中小金融機構降低風險;其次,應當實行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再次,在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可以先實行簡單的差別費率,待存款保險制度較為完善之時再依據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征收保費,以促進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最后,可以實行限額賠付的方法,使大多數中小儲戶都能夠得到保障,降低賠付風險的發生幾率。

  二、新時期對策建議探究

  (一)大力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

  存款保險制度在推行之后,可能會導致巨大賠付風險的`發生。因此,必須大幅度提升金融機構的質量,加快金融機構的改革步伐,提高銀行業的資產質量和資本補足能力。另一方面,還要建立良好的外部金融環境,加大外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同時要嚴格依照相關金融法律法規進行監管,在法制環境下更有利于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

  (二)分期逐步將信用社納入存款保險體系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的數量較多,并且存在著很大的區域差別。在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初期階段,如果要將所有的中小金融機構都容納進來,將會加大存款保險系統的風險。為此,可以先設立儲蓄協會,將資本充足的農信社容納進來,避免中小金融結構將風險轉移。之后,可以對資本不夠充足或者存在較大風險的中小金融機構進行觀察,如果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得到提高,則可以考慮將其納入到存款保險體系中來。這樣既可以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也可以有效規避風險。

  三、結束語

  對于中小金融機構來講,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有效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提高了中小金融機構的信譽度,有利于增強儲戶對中小金融機構的信心,進而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鑒于中小金融機構的資金充足率不高,并且缺乏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容易發生存款擠提的事件,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增強存款人的信心,確保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能夠完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并提高風險的處置效率,同時還能夠加快金融機構改革的步伐,促進中小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

保險制度論文12

  一、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建立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傷害的勞動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服務、生活保障、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制度。該制度的設立在一定程度上能為勞動者及其家屬解除后顧之憂,增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安全意識,減少和防止傷亡事故。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和勞動者就業種類的增加,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應越來越廣,立法應越來越完善,運行機制應越來越順暢,工傷賠付也越來越高效。在多數情況下,勞動者受雇于企業主,在勞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身體傷害。如果是輕微的傷害,勞動者可以憑借自身的經濟能力承受,但重大的傷害,勞動者既無法控制,也無力承擔,向雇主提出補償要求有著道義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層次上屬于較低水平,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蓋范圍上偏窄、參保率也不高。再者,工傷保險的運行機制尚未健全,很多時候工傷認定程序繁雜,認定困難,獲取賠付的難度很大。此外,工傷保險的待遇不高,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工傷種類的日益多樣化,工傷保險制度亟待進一步改進。

  二、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工傷保險制度立法層次低、相關法規不完善

  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強制性、約束力不強,致使許多的條例只能成為擺設,無法在實際操作中得以運用,難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并且,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例如第六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這條規定雖然使用了“應當”一詞,即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義務,但沒有作為工會、用人單位監督、行使話語權的規定,因此實際執行起來會流于一句空話。與《工傷保險條例》相配套實施的法規也同樣存在上述這類制約性不強、可操作性不強、流于形式等問題。

  (二)工傷保險覆蓋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

  當前我國工傷保險的覆蓋呈現范圍較窄、參保率較低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大型企業、國有企業和效益好的企業參保率比較高,但中、小、微企業參保率比較低;小微企業中生產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高,但服務型企業的參保率比較低;中心城區和發達地區的參保率比較高,但鄉鎮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參保率比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國工傷保險的參保總人數盡管已經達到20119萬人,但這與我國從業勞動者的數量相比仍然差距明顯。與許多工傷保險發展較好的國家相比,如日本的工傷保險率已達到98%,我國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三)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不健全

  工傷保險的運行方面主要存在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參保企業繳納工傷保險存在瞞報、少報職工人數,或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才參加工傷保險等問題,使得工傷保險基金時常入不敷出。同時,國家對工傷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定沒有實現統一,處于較為混亂的狀態,更無法實現工傷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甚至出現挪用等現象。其次,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方面,行業間費率差別檔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綜合量化指標與費率浮動之間的`科學系數關系。最后,很重要的一點是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企業等都會存在認為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思想觀念,所以造成對其的忽視,使工傷保險的各方面機制在運行時缺乏充足的人員儲備及科學的管理運作方式,為工傷保險科學合理的運行機制的形成增加難度。

  (四)工傷認定困難,獲取賠付難度大

  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傷頻發的高危行業就越不規范。如建筑業、物流業、制造業從業人員多是從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既沒有法律常識,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事故發生后往往無法出示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而除了勞動合同外,工作證、口頭證明等雖然有一定效力,但認定的過程復雜、時間長,會使很多人選擇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監督和對追償權的不足,以及工傷認定相關法律和《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的部分缺乏對具體情況的詳細說明,這些都造成了工傷認定的困難,勞動者獲取工傷賠付的難度很大。尤其是現行工傷認定的程序復雜、周期較長,受傷勞動者如果經濟壓力較大,很難有精力去尋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夠尋求法律援助,勞動者面對法律維權的高昂費用和時間成本也難以有堅持維權的信心。

  (五)工傷保險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傷保險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工傷保險待遇的總水平和待遇標準偏低,工傷傷殘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個人標準工資計發,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工傷待遇水平卻沒有正常調整機制,待遇標準與工資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難以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其次,工傷待遇項目不完整,缺乏明確的、專門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定,并且工傷待遇的賠付常是一次性的補償,缺乏定期補償。再次,針對因公(工)殘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力度不夠。

  (六)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環節薄弱

  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工傷保險實踐一般局限于補償和賠付,嚴重缺乏工傷預防和康復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傷預防和康復工作中還存在著費率機制不完善、法律規定不明確、監管體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而加拿大等國對事故預防非常重視,如哥倫比亞省的工人賠償委員會用于事故預防的經費預算達到了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數的3.48%。瑞典等國對工傷康復非常重視,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爐生產企業,為使肌肉骨骼損傷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崗位,為受傷工人專門開設了一條用于康復的生產線。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這些問題影響了其作用的正常發揮,也影響了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因此,分析這些問題背后的原因,提出相應的改進對策,有著重要的政策指導價值和現實意義。

  三、依法治國背景下推進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對策

  工傷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的減壓閥、減震器甚至安全網。工傷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既能維護職工的合法工傷權益,也能使受傷勞動者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制度存在問題既有歷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現實和技術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層次原因。從消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設立在于對工傷事故后的受傷職工進行補償;從積極意義來看,工傷保險的設立可以為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提供制度性組織機制,從而降低勞動者的職業傷害。但在建制理念層面,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仍舊以事后補償為重心,導致了在現實和技術層面缺乏將預防和康復結合在一起的制度設計。

  (一)完善法律法規,強化執行力度

  要繼續完善《工傷保險條例》,對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實施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強制性、約束力,相應地提高工傷保險的立法層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強制實施,實現勞動者工傷保障權益的公平,使工傷事故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分散,最終實現公平與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標。

  (二)實行雙軌并行,擴大保障范圍

  要解決當前我國工傷保險參保率低、覆蓋范圍小的問題,讓更多的勞動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可以選擇工傷社會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雙軌并行的實施方式。將工傷保險度實質性地擴展至城鎮全體職工,實現工傷社會保險與雇主責任制的雙軌并行,探索能夠取得多種效益的發展方案,最終要發展到統一化的工傷保險制度的可行性過渡方案。

  (三)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

  健全工傷保險運行機制,主要推進三項工作。一要優化對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既加強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提高工傷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收益,建立參保職工數據庫,預防冒領現象,又要加強各級政府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監督,對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以及征繳、支出、結余和管理運營整個過程進行監督,擴大監督中公眾參與的渠道和力度,促進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運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傷保險的費率機制。將工傷保險的政策公平性和行業的風險差別性有機地結合起來,選擇級差費率制,增加差別費率的層次。三要強化保險保障的思想觀念。扭轉工傷保險是“小險種”的觀念,加大工傷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的工傷保險意識。政府和政府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將工傷保險同“五險一金”中的其他險種一樣認真對待,完善工傷保險各方面的運行機制,切實推動對工傷保險觀念的轉變。

  (四)改進工傷認定機制

  若要改進工傷認定機制,保障好勞動者權益,首先應擴大勞動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圍,加強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范管理,增強勞動者法律維權的意識,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的確認提供法律保障。“工傷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勞動器械時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職業病。”德國還將在社會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上規定可以構成職業災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規定與具體實際情況的結合。應理順工傷保險認定的各機關部門間的關系及責任,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縮短工傷認定的周期,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和健康權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補償

  對于工傷保險待遇存在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工傷待遇的總體水平,將其與勞動者不斷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掛鉤,建立科學、合理的增長機制,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傷保險的統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對傷殘勞動者的定期的補償。再次,關于因工傷殘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屬,應當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對其進行及時的心理干預和精神補償。

  (六)完善工傷預防與康復體系

  工傷保險制度應當進一步完善工傷預防、工傷賠償與工傷康復的有機結合。特別加強平時事前的工傷預防,做好平時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并制定嚴厲的相關方面的懲戒規定及辦法。除此之外還要增進事后的康復工作,除了在問題中提到的工傷康復的范式國家瑞典外,如英國、美國等在工傷康復方面的成功經驗都值得我國借鑒。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財政上對工傷康復工作給予支持,加強其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相關機構的監管,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保障工傷者的康復權利。綜上所述,面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筆者指出了現行工傷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基于依法治國背景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與此同時也要認識到: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工傷保險制度所體現出的問題與不足在不斷地發生變化,而應對其措施也需要依據時代的腳步與時俱進、不斷地進行完善。

保險制度論文13

  摘要: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制度的新興與壯大在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我國的侵權法卻遭受到了巨大的沖擊。侵權法案件在近些年來一直呈現出下降的發展趨勢,這一現象引起了不少業內人士的熱議。本文將從責任保險制度的角度出發,通過對該制度特征的簡單分析,更加合理的揭示出侵權法所面臨的危機。

  關鍵詞:發展趨勢;侵權行為;保險;危機

  侵權法的存在對于保障公民的權利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伴隨了社保制度的不斷完善,責任保險制度的迅速壯大,侵權法受到了強烈的沖擊,更有業內人士稱侵權法或被責任保險制度取代。筆者將就這一問題進行深入的探究,深入淺出的總結出責任保險制度的影響。

  一、關于責任保險制度的要點

  (一)責任保險制度之所以會給侵權法帶來如此帶的沖擊是與它自身存在的特征所分不開的`。責任保險與一般的保險制度不同。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標的對象上。常見的標的對象往往是人或物,而責任保險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這是一種對責任的保險制度。而且這種責任與法律責任聯系密切,往往擔保的是法律責任。這些法律責任也有一些合理性的限制,例如,被保險人如果對第三方造成傷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給予第三方規定的賠償,在這種狀況下被保險人若承擔的法律責任屬于民事類的,將不屬于保險范圍之內[1]。

  (二)責任保險的特殊性表現在多個方面。其一,這類保險所涉及的人員比以往負責。通常的保險多得是被保險者和承保方之間的牽扯,而責任保險還會有第三方的存在。第三方是對于被保險者而言的。被保險者對第三方造成傷害,應負法律責任,如果符合了責任保險制度的標準,承保方就可以替被保險者承擔一定的賠償給予第三方。第三方的利益損失成為被保險者和承保者之間交易產生的必要條件。其二,責任保險雖然給侵權法帶來了沖擊,但是它自身受法律的影響更大。因為責任保險必須以法律規范為基準,根據法律制定出針對性的合理保險制度,所以責任保險制度依據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中產生活動。對于賠償金額方面,更要依據法院判決書等進行評估,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產生交易行為。

  二、侵權法的“危機說”

  對于法律體系來說,責任保險制度在某一方面而言它填補了一些法律漏洞,甚至為民事糾紛法律減輕了一些壓力。從這一角度上看,這其實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然而,從侵權法的角度出發,這也側面反映出傳統的侵權法條例已經與現實社會的發展產生差距,實用性減弱,侵權法的存在意義也逐漸減弱。這就警醒了相關人員,應該考慮到侵權法未來的發展路途了。

  (一)對于社會各界對侵權法產生“危機說”,筆者認為其實還沒到那種程度,相反,責任保險制度自身也存在各種缺陷,它并不能做到取代侵權法。從哲學的角度看,客觀事物不是相對靜止的,同理,侵權法在現階段暴露出了問題,同樣也會為了適應社會發展要求進行改變。傳統的侵權法為當時的社會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現在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社會發展狀況也越來越復雜,侵權法自然是不合時宜的。責任保險制度的出現并且得到了迅速發展就是一個側面縮影,好比一面鏡子照出了侵權法目前存在的漏洞[2]。所以說并不是責任保險制度的出現給侵權法帶來了危機,而是這種制度讓我們看到了侵權法的漏洞,警醒我們應該為侵權法的發展謀求出路,針對現實發展需要,甚至可以參考責任保險制度的運行機制對侵權法進行改革。

  (二)放眼其他各國的侵權法,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發展已經完備,他們的侵權法已經完成了傳統向現代的過渡,是一套活的法律體系。我國正處在社會發展前進的上升期,這一期間產生的社會問題也變得多樣化,侵權法正處在變革的重要時刻。針對上文提到了侵權法所存在的弊病,筆者認為其一,侵權法要改變損失賠償機制。從責任保險制就可以看出來,責任保險不同于侵權法,在損失賠償上不單單是受害者與加害者雙方,承保方出入其中,使受害方變成第三方。這樣一來,受害方與加害方之間的關系變得略微不同了。根據傳統的侵權法,一方侵犯另一方的權利,那么侵權者就要依據法律裁決結果對被侵權者實施賠償,兩者關系直接明了,非常簡潔。侵權者即使法律責任的承擔者,又是損失的賠償者。現在社保、責任保險等新事物的出現,讓侵權者的角色變得簡單化,社保、責任保險可以為侵權者承擔一定量的損失賠償。新侵權法也可以據此制定出新法條,豐富損失承擔的對象機制。

  三、結語

  現代化發展速度是飛快的,新事物、新現象的出現總是超越了法律等社會管理機制的更新速度。侵權法作為一套基礎性的法律它的存在意義也需要在自我更新中得到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警鐘式的出現,我們可以把它當作推進侵權法變革的契機,實現侵權法的自我調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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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朱凱.侵權法上的懲罰性賠償[A].載土利明主編.民法典侵權責任法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保險制度論文14

  一、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構建中行政參與的必要性

  傳統的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一個以市場自發為主的發展模式,在保險制度而三方中除非涉及公共利益,傳統的市場調節是可以適應以及調整傳統保險制度的平穩發展的。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中,由于環境責任保險功能的特殊性以及我國的特殊現狀,制度構建中的政府行政參與是十分必要的。

  (一)環境責任保險不適應傳統的契約自由

  由于環境責任保險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是不適用完全的契約自由原則的。理由如下:首先從理論基礎上,我認為環境責任保險應是對其的一種突破。契約自由是近代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原則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之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在現代民法體系中得到完善。契約自由原則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締約自由。其二,相對人的選擇自由。其三,內容自由。其四,變更或解除的自由。其五,方式自由。該原則是建立在西方“天賦人權”的理論基礎上的一種私法自治精神。第二,企業的外部不經濟性。所謂的外部不經濟性,是指在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或生產者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保險和環境責任保險最初的發生都是企業基于其利益驅動的行為,試圖通過保險等形式分擔其本需獨立承擔的風險。但是由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外部不經濟性,主要變現為不愿承擔環境責任,肆意污染環境。因此在現實中,完全依靠市場本身所帶給保險合同雙方的利益驅動明顯不足,使得保險公司和潛在污染企業之間無法大規模達成環境責任保險契約完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本身所追求的分擔環境責任風險的政策目標。第三,環境侵權的社會性。契約自由所代表的完全自由與意思自治原則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也不斷的做出讓步,最主要的表現就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政策的問題時,就需要一定的行政政策進行干預。環境責任保險是以環境侵權的賠償為主要標的。而環境侵權行為由于侵害對象的廣泛性,以及侵害的持續性與不確定性。社會性的環境侵權行為,最終會損害到一定的公共利益。因此典型的契約自由,就不得不做出讓步,允許政府干預責任保險的簽訂以及履行。

  (二)現實中我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構建步履維艱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在我國早有實行。在90年代初保險界就在在大連、沈陽等地所做的環境責任保險的試點。推出環境責任保險是我國保險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一次有益的嘗試,一度受到了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關注和支持,曾經有多個省市到大連進行學習,但是近十年間,這次嘗試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規模只限于東北少數幾個試點城市。當時,我國采取的是任意的環境責任保險模式即實在尊重契約自由,由市場自主決定的一種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然而,在現實的實施過程中,由于廣大工作人員對這項制度的不熟悉,以及當地企業環保意識的缺失,很少有企業愿意投保。再加上當時相關環節侵權法律制度的缺失,環境損害的救濟也十分坎坷。環境責任保險的推廣實行,最終成為了一個擺設。因此,由于我國的特殊的現實條件,環境責任保險中的行政參與是十分必要的。

  二、行政參與的形式

  在具體的環節責任保險制度的框架設計中,依照行政手段介入的力度,可大致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美國最早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主要適用于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1988年,美國成立了專門的環境保護保險公司,其第一張保單的承保范圍包括被保險人漸發、突發、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責任及其清理費用等,其最高責任限額為100萬美元。所謂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又稱法定環境責任保險,是指潛在的環境污染企業依照法律的強制規定,對其污染環境所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必須投保的保險。另一種是以法國實行以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1977年由外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營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至此,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不再限于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對于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也予以承保。而所謂任意的責任保險制度,又稱自愿環境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負責承保,投保人污染企業自由決定是否投保的保險契約。該保險契約建立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綜上所述,我國可以實行兩種模式相結合的一種“雙軌制”模式,即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實行不同的模式選擇。并再次基礎上,進行一系列的行政輔助以及配套手段,促進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

  (一)行政許可手段

  行政許可政府規制是企業市場準入的具體手段之一,在具有污染風險的`企業在發放行政許可的時候,通過對其是否進行環境責任保險作為是否許可的一個核心要件,就是一種強有力的行政參與手段。具體在構建中,對于污染嚴重、規模不大的企業,應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對那些規模不大的企業,如石油等有毒危險廢氣物的處理等行業,可以實行純強制責任保險,因為這些行業對人體和環境的危害程度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可能要損失巨額財產,而且它們對環境的危害也會呈現出漸進的、持續危害。因為這些企業規模不大,技術和設備方面又缺乏足夠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發生事故,基于其財力有限,往往顯得手足無措,導致無法獨立承擔損害后果。對于污染嚴重、規模較大的企業則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這些企業的技術和設備比較先進,具備一定的安全系數,資金又比較雄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己獨立承擔責任,所以可以考慮采取適用強制責任保險為主、任意責任保險為輔的模式。即在行政許可階段,規定其必須進行環境責任保險,但保險公司并不對測出的最高限額承保,而只是承保其中一定比例數額,剩下的比例由企業自己決定是否投保。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污染事故造成的后果得到救濟,也可以減輕國家的財政壓力。最后,對于污染較輕的行業則可適用任意責任保險模式。因為這類企業一般不會造成太大的污染事故,即使發生了污染事故,考慮到程度較輕,企業也可以自己負擔。

  (二)行政賠償基金的建立

  環境責任保險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必要的環境損害賠償基金的建立是必要的。國家通過建立相應的賠償基金能夠起到兩大作用,第一是當發生特大環境事故甚至環境災難時,在超出環境責任保險限額且投保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給予額外的補償,從而切實維護污染受害者的權益,化解環境事故引發的社會矛盾。二是當發生嚴重環境污染無法確定損害人時,受害人可以直接請求行政補償基金委員會向其支付相應救濟基金。該項制度可以與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配合,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人與加害人的利益。所以在具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中,政府建立一定的行政賠償基金,能夠很好地填補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環境經濟功能方面的漏洞,從而更好地保障受損者的利益,體現環境損害賠償的社會化,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行政再保險制度

  在具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中,對于承保機構的行政激勵措施,是必不可少的。而行政再保險制度,就是一個很好的方法。再保險,我國《保險法》第28條規定:“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承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它是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損失的機制安排,它可以將巨災風險,地域風險,累積風險在地區與保險人之間進行有效分散,確保保險人的穩健經營。而我認為,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通過政府支持建立一定的公共保險機構,主要就是接受再保險行為。并通過國家的財政支持來運營再保險機構的。從而對環境風險進行再一次的社會分配,并合理的傾向于國家的救濟功能。這不僅能提高一般保險承保機構的承保動力,另一方面也能進一步體現國家的社會調控職能。

保險制度論文15

  【摘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頂層設計業已明確,當前處于政策落實階段,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踐上看,在政策實施過程中,職工最為關心是改革后養老金待遇水平問題。養老金替代率是衡量養老金待遇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也是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的關鍵因素,研究改革前后的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水平很有必要。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養老金替代率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上世紀70年代制定的離退休制度。20xx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改革,在試點地區事業單位系統反應強烈,曾一度導致人心惶惶,出現大量提前申請退休現象。受此影響,在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職工對此也深感憂慮,以致單位正常工作受到不利的影響。不可否認,事業單位消極應對甚至反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因很多,如:對新改革認識不到位、對舊體制下養老特權眷念、對固有身份管理的強烈歸屬感等。但筆者認為,更重要原因是由于對改革后退休待遇保障水平缺少確定性預期,擔心個人利益會受損。改革前后養老金水平變化情況,本文將從養老保險替代率的角度進行對比分析并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關于養老金替代率

  養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領取的養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資收入的百分比”。它是反映勞動者退出工作崗位后,養老金在保證原有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標準。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指出,養老保險的最低替代率是55%。世界各國經驗表明,養老金替代率高于70%的可以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但一旦替代率不足于50%時,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就得不到保障。一個合理的替代率對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來說非常重要。養老金替代率作為影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改革的重要因素,不僅關系到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且同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密切相關。在“雙軌”并軌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妥善解決相關問題,那么勢必觸發新的問題,醞釀新的矛盾。“無論是何種改革方案,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以及各方爭論的主要焦點就是退休者的利益是否受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除了要能實現對職工正當權益的保障,還應與原有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結構協調,從而推動養老保險制度從“碎片化”到“大一統”目標的實現。

  二、改革前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構成及替代率水平

  (一)改革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構成及替代率水平

  改革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依據是上世紀80年代初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雖然后來有過幾次調整和修改,但總體差異不大。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時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退休經費由財政承擔,列入財政預算,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前的工齡、學齡、職稱、職務等因素來按一定比例確定養老金。養老金主要由基本工資、退休補貼以及改革性補貼三部分構成。基本工資是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以及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發放養老金。退休時工作年限35年以上,按基本工資90%核發;工作年限30-35年,按85%核發;工作年限20-30年,按80%核發;工作年限10-20年,按70%核發。一般而言,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工作年限大多超過30年,因此,退休時基本工資替代率水平也大多在85%以上。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補貼是養老金的主體部分,占退休工資總額可達到70%左右,計發依據是與職工退休時的.職務和工作年限掛鉤,并按工作年限長短劃分不同的補貼標準。改革性補貼占退休工資比例較小,約占退休工資總額8%左右,按統一標準,同一比例計發。改革前的養老金核發辦法過于強調職工專業技術、管理等職務和從事工作的資歷,總的來看,這是一種比較簡單機械的退休制度設計,它忽略了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權利關系,有悖于養老保險基本原則。在此退休制度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多在80%以上”,退休人員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待遇。

  (二)改革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構成及替代率水平

  20xx年1月,國務院頒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將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擔,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決定》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在養老金制度上的并軌。改革后事業單位“中人”(《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期為《決定》實施后的10年內)和職業年金組成;“新人”(《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基本養老金待遇包括社會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余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和利息等因素確定。一般來說,退休年齡越早,計發月數越多,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年齡越長,計發月數越少,收入水平越高。過渡性養老金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等因素確定,過渡性養老金可以有效保障“中人”在此次改革中待遇水平。職業年金是基本養老金的重要補充,是通過個人在職時單位和個人繳納形成,按事業單位現行管理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本人可以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按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據測算:21-28歲“中人”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9-39歲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40-51歲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52-59歲職工替代率在40%以上;25歲之前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新人”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5-30歲進入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31-35歲進入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

  三、對策建議

  由于改革前后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調整,導致改革后養老金替代率可能會低于改革前水平,按中央在進一步推動事業*位改革時明確提出“不降低待遇”的要求,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適當延長職工退休年齡

  延長退休年齡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我們必須正視這個問題。退休年齡是個人賬戶退休金水平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按現行的退休政策,退休年齡的界定按性別有所區分,在事業單位里男職工60周歲退休,女性干部55周歲退休,女性工人50周歲退休。從國際上看是偏低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瑞典等國的退休標準是男女均為65歲;丹麥男67歲,女為62歲;挪威男女均為67歲。事業單位是知識分子聚集之地,過低的退休年齡一方面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降低職工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按漸進方式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不僅可以減輕養老負擔和減少激增的養老金,還是增加養老金賬戶的積累,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水平的有效選擇。隨著退休年齡的提高,基礎養老金隨著繳費年限延長而增加,個人賬戶累積額以及職業年金累積額增加的同時計發月數減少,從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及職業年金養老金增加。

  (二)明確改革后養老金調整機制

  在現有養老保險體制下,退休者的待遇增速總是低于勞動者。如果工資持續高速增長,退休者的收益相對是下降的,此時就需要政府注意代際之間的調節與轉移,保證退休人員共享發展成果。《社會保險法》中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職業年金辦法的第四條也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但是并沒有相應政策明確規定調整機制,養老金的調整仍然是不確定的。為了使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并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養老金是應該逐漸合理上漲的。為此,應該按照中央要求,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在崗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幅度、物價的變動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

  (三)合理確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養老金繳費來自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兩個主要渠道,其中單位繳費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標準是職工工資的20%,個人賬戶繳費標準是其繳費工資的8%。除基本養老金外,還建立了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無論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還是職業年金都與個人繳費工資水平和繳費比例密切相關。鑒于當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偏高的實際,社保政策制定部門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水平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建議適當提高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基數水平(當前是按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60%確定)、降低養老金繳費比例,提高職業年金繳納比例。這不僅可以減輕財政支出壓力,還可以降低事業單位負擔。當降低了基本養老金所承擔的養老責任時,逐步調整職業年金繳費率,提高職業年金承擔的養老責任,優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結構。

  (四)建立市場化的職業年金

  在基金積累制的條件下,基金的收益率對退休金水平起重要的作用。按制度的設計,職業年金為積累制度,“只有當賬戶資金的收益率達到工資增長率時,才能滿足政策預期的保障水平”。一般來說,職業年金從繳存到支取,時間跨度可能長達幾十年,對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來說,長期積累起來的資金數量無疑是數額較大的。國家已明確提出職業年金要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在保證職業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基礎上,要將職業年金進行市場化運作,通過多元化投資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職業年金是對基本養老金的重要補充,是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第二份收入,職業年金將成為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后重要的收入來源,保障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從某個角度講,此次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能否達到理想的設計水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能否順利推進,職業年金將發揮關鍵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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