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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

時間:2024-06-11 13:27:05 保險 我要投稿

財產保險論文15篇(推薦)

  在學習、工作中,大家對論文都再熟悉不過了吧,論文對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對于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如何寫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產保險論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財產保險論文15篇(推薦)

財產保險論文1

  (一)完善銷售人員職業生涯規劃

  一是財產保險公司要本著對各類銷售人員(直銷員工和營銷員)負責任的態度,公開透明地明確銷售人員的事業上升通道和職業生涯規劃體系,依據業績、服務年限和綜合素質等要素動態地調整銷售人員職級和各種待遇。二是要將優秀的營銷員轉編為財產保險公司的員工,同時逐步將大部分營銷員轉變為財產保險公司成立的銷售公司的員工,徹底改變目前近60萬名財產保險營銷員沒有國家最基本社會保險的突出問題。三是要建立職級薪酬套改辦法和培訓支持制度和保險保障制度,為銷售人員搭建制度化和透明化的職業發展平臺,充分激發銷售人員的展業熱情,將銷售人員的人生目標與財產保險公司的發展目標結合起來,讓銷售人員工作有目標、晉升有依據、收入有保障。

  (二)全面推廣保險客戶經理制

  一是要從服務客戶的角度出發,把銷售人員培育成專業的保險客戶經理,強化客戶經理在客戶與保險之間的橋梁作用,實現從銷售、承保到理賠的一條龍服務。二是要建立核保核賠等后臺與銷售人員的信息快速溝通機制,銷售人員有權了解核保和理賠的'進展情況,便于銷售人員與客戶的溝通,增加客戶信賴,降低銷售成本。三是要指導銷售人員加強客戶細分管理,按照保費和利潤貢獻、忠誠度分級分類維護客戶關系,并積極發現和挖掘新需求,不斷密切與客戶之間的關系,做到深入交流、深度營銷,將客戶經理培養為客戶的風險管理顧問,為客戶提供一攬子和一站式保險保障方案,進一步提升客戶價值,體現保險客戶經理的專業性和內在價值。四是要提升銷售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主要包括:以顧客為本的理念;專業和全面的保險技術知識;卓越的溝通技巧和話術;高度的自信和堅韌性;出色的影響力和行為靈活性;深度營銷和創造市場的能力。

  (三)建立培訓和日常管理體系

  要打造一流的銷售人才和銷售團隊,要提高銷售隊伍的整體素質,必須加大教育培訓力度。一是要進一步加強銷售培訓。健全銷售培訓體系,建立制度化銷售培訓投入體制,保證專項經費投入。設置專職銷售講師崗位,納入技術序列,給予相應編制支持。強化對組訓的技能培訓,充分發揮組訓在團隊中作為教練員、輔導員的作用。二是要強化新人培訓,全面推廣晨會制度,通過基礎培訓、日常培訓和專題培訓等形式,提升銷售人員素質技能和展業熱情,實現人均產能的持續增長。三是要在培訓現有人員的基礎上不斷持續開展銷售增員,要根據業務發展實際,制定銷售增員計劃和管理辦法,注意把握銷售人員數量與業務規模之間的對應關系,著力引進優秀銷售人員和銷售團隊。四是要為銷售團隊的自然裂變創造良好條件和機制,只要有適合人才就讓他組建新的團隊和開拓業務,不斷增強銷售團隊的活力。

  (四)建立專業團隊和綜合團隊

  根據大型團體客戶與分散型客戶在客戶關系維護、資源投入、展業方式上的差異性,分別建立完善專業團隊和綜合團隊。對于專業團隊要充分整合保險資源,全面加強展業職能,明確團隊分工,合力開拓市場,為客戶提供更為完善的高水平服務。對于綜合團隊要積極適應分散性業務加快發展的市場需要,根據分散性業務保險標的分散、業務相似性高、保險服務易于模式化的特點,加強綜合團隊的標準化管理,積極創新展業方式,不斷提高分散性業務的開拓能力。要著力推進銷售團隊建設,積極打造擁有共同團隊精神和統一意志,崇尚高效協作和群體服務理念,以團隊價值最大化為目標,能夠在保險專業領域提供高水平風險管理的“技能精湛、績效卓越”的一流銷售團隊。

財產保險論文2

  摘要:行為導向是適應時代發展要求的一種現代教育思想,對于培養人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起著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國教育界與勞動界的專家所推崇。本文通過分析行為導向應用于財產保險教學中的原因,探討了財產保險教學中的各種行為導向法,并力圖找出最行之有效的行為導向法,以期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

  關鍵詞:行為導向;教學;財產保險;效果

  行為導向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教育教學論中出現的一種新的思潮,是為適應時代發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種現代教育思想。由于行為導向教學對于培養人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方面起著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國教育界與勞動界的專家所推崇。本世紀初期,我國引入“行為導向教學法”,各領域都進行了“行為導向教學法”的試點工作,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給我國教育教學注入了新的活力。保險業作為我國快速發展的朝陽行業之一,對保險教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何培養出具有時代特征、滿足現時保險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顯得尤為重要。《財產保險》是保險專業教育的主干課程之一,本文力圖通過研究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如何引進行為導向,加強學生對該課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實現從課堂到工作的實時無縫對接。

  一、《財產保險》教學中應用行為導向的原因

  行為導向教學模式是一種“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強調通過學生自己的實踐或行動來培養和提高專業能力。它提出了教學應從理論培養向實踐性教學轉化,從示范性教學向應用性教學轉化的觀念。行為導向教學模式可簡單概括為在設計教學時充分考慮學生學習目標的明確性、學習活動的自主性、學習過程的交互性、學習成果的建構性。學生在完成一個既定任務的過程中,在教師的幫助下,通過自主活動和小組分工協作,構建自身新的知識體系,獲得各種能力。教學目標也從單一認知轉向專業和跨專業的認知、合作的情感體驗、克服難題的意志力訓練和動手操作訓練并舉的教學綜合目標,滿足了學習和教學的不同方面的要求。《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高等教育要“重點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并提出“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保險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災害學、醫學、工程學、數學和信息科學等學科領域為一體,體現出多學科相互滲透、交叉發展的邊緣性特點。這就決定了在保險學專業的教學中特別強調理論聯系實際,讓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實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來培養學生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事實上,保險業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正處于快速擴張過程中。現階段急需即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同時具備業務經營、管理等較強的實踐能力的人才,特別是擅長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復合型應用人才。《財產保險》是保險學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之一。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同學們需掌握財產保險運營的基本規律、把握財產保險業務體系及產品的主要特點、設計原理及營運基礎,為今后從事財產保險的營運管理及產品設計打下基礎。因此,《財產保險》教學較之其他專業基礎課顯示出更強的實踐性特點,在教學中引入行為導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教學中行為導向的方式方法

  行為導向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包括模擬教學、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們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分別采用了以上各種方法。

  1.模擬教學法。在一種人造的情境或環境里學習某職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模擬訓練給人一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許多重復的機會和隨時進行過程評價的可能性,且成本較低。在教學中我們主要采用了以下兩種模擬教學法:第一,模擬財產保險公司營運。將同學進行分組,分別代表不同業務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及投保人,分別以不同的標的物模擬投保、承保、客戶服務及理賠等環節。通過保險公司模擬營運,學生基本掌握了財產保險公司前臺營運系統及后臺支持系統的組成,對保險公司各部門的職能有明確的認識和了解。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個金融實驗室,如國泰安模擬交易所、股指期貨套利系統等,經過我們的申請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鑒,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險公司業務營運系統。這兩種方法在教學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為學生模擬的檢驗或示范,通過這種訓練使學生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組成有了全面準確的把握。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即根據實際能力培養的需要,教師從實際工作中尋找恰當案例,并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和研究,達到為今后職業做準備的目的。在分析過程中,學生自己提出問題,并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手段,從而培養獨立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財產保險有很多具體的業務類別,在實踐中呈現特殊性、發展性的特點。我們積極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有代表性意義的真實案例,將之穿插運用于教學中,通過學生的反饋進一步凝煉,最后形成了與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項目教學法。將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交由學生自己處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設計、項目的實施及最終的評價,都由學生自己負責。學生通過該項目的進行,了解并把握整個過程及每一環節中的基本要求。財產保險中,每一張保單都可以看作是一個項目,特別是復雜的非標準體的保單。在教學中,每講授完一個單元,就讓學生自己獨立設計一款保單或者根據客戶的需求設計一個保險方案,比如在介紹完所有的業務種類,讓學生為學校設計一保險方案;學完家庭財產保險后,讓學生設計一款大學生宿舍保險等。然后同學們再相互討論,不斷完善產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學生通過扮演不同角色,體驗自身角色的內涵活動,又體驗對方角色的心理,從而充分展現出現實社會中各種角色的“為”和“位”,達到培養社會能力和交際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屬情景教學,創設一個“身臨其境”的感官效應,能提高學生專業能力、方法能力與社會能力。財產保險營運涉及到多方主體,讓學生分別選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賠員、客戶服務人員、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導設計一保險場景并進行演練。

  5.大腦風暴教學法。“大腦風暴”教學法是教師引導學生就某一問題自由發表意見,而對其意見的正確性或準確性教師不進行任何評價的方法。這種方法是一種能在最短的時間里,獲得最多的思想和觀點的方法。通過鼓勵學生發現并提出問題,給他們以成就感,激發其學習的強大動力。該方法主要在前面幾種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論教學中使用,老師針對學生的案例分析、項目實施、角色演練進行即時的、隨機的、針對性的提問,啟發學生進行多維度思考,鍛煉學生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效果評析

  財產保險作為保險專業課,教學重點是各種財產保險業務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律,傳統的教學方法側重于通過現行產品解讀,讓學生把握財產保險的特點及與其他保險業務區別,由于缺乏感性認識,學生會感覺比較枯燥,教學效果大打折扣,而行為導向法立足于引導學生、啟發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得到了極大提升。

  1.增強了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方法容易激起學生的好奇心,產生強烈的學習愿望,積極參與教學過程。課堂上學生積極思考,與教師產生互動,充分調動了課堂氣氛。

  2.提高了學生創新及應用能力:案例式教學、項目教學等方法的引入,大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不再是以前保險條款的閱讀和復述,而是自由地發揮,激發了學生的潛能,其創新能力及應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如頭腦風暴、角色扮演、項目教學可以使學生的社交能力、應變能力、協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從而為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4.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法對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質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種行為導向法,都需要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參與收集信息、制訂計劃、選擇方案、實施目標、反饋信息到成果評價的全過程,讓學生既了解總體,又清楚每一個具體環節的運作,并從中得到關鍵能力的提高。

  總之,通過近兩年的嘗試,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運用,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得到很大提高,學習熱情也高漲,理論教學再加上一系列行業導向教學法使學生對財產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及應用有了扎實的認識和理解,也對其后續專業課的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提升了學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趙愛威,溫寶陽.行為導向教學法實施探究[J].教學與管理,20xx,(8):121-122.

  [2]李毅卉,賀子瑛.行為導向法在結構力學教學中的應用[J].教育研究,20xx,(3):131-133.

  [3]周丹,楊曉玉.行為導向教學法實施過程優化研究[J].現代教育科學普教研究,20xx,(5):19-21.

財產保險論文3

  一、營改增對財產保險公司的影響

  (一)對公司系統的影響

  1.業務系統營改增后,財產保險公司在收取保費、支付賠款、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環節需要拆分出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進項稅額,公司的承保、收付、理賠等業務系統都需要做相應的改造。公司承保簽單時,根據保險金額和費率計算出含稅價格,根據增值稅率拆分出保費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承保系統應該區分含稅價格、保費收入、增值稅等信息,并在核保、打印保單環節都需要區分,會對承保業務系統產生較大的影響。公司計算標的損失、核價核損時,IT系統需要區分含稅賠付支出、增值稅進項稅額及不含稅賠付支出金額,會影響公司報價、定損、核損、理算、結案等環節理賠業務系統。根據目前中國保監會的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需要對應每筆保單和代理人,公司在計算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時需要區分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和增值稅進項稅額。財務收取保費、支付賠款、支付手續費等收付系統需要區分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手續費支出及增值稅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

  2.開票系統增值稅發票分為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發票上需要注明收入金額和增值稅稅額,并且需要使用增值稅防偽系統開具發票,這就意味著公司開票系統可能不止一個。另外,所開發票需要顯示對方公司名稱、稅務登記號等信息,公司開票系統的改造將是一個重要工作。公司開具專用發票后,應進行抄稅和報稅,發票信息需要實時上傳到稅務系統進行比對,公司系統需要和稅務局系統實現對接。財產保險公司不僅有保險業務,還會經營投資業務、其他代理業務,業務的多元化會使公司開票系統更加復雜。

  3.報銷、采購系統公司報銷、采購支出,需要區分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另外,報銷、采購流程可能增加增值稅發票比對流程,有單獨報銷系統的財產保險公司,報銷、采購系統也需要做相應的改造。公司采購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銷項稅,如果采購時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能抵扣銷項稅。公司采購時,供應商是否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增值稅率,會影響公司采購成本,采購成本的高低是公司選擇供應商的一個重要因素。營改增后,公司會對目前的供應商做出重新選擇,也會影響公司采購系統。

  4.手續費管理系統目前,財產保險公司在支付個人代理人的手續費時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及附加,營改增后可能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手續費管理系統中,需要改造個人手續費扣稅公式及相關配置。

  5.財務系統財務系統作為歸集系統,其他系統數據可能都需要向財務系統傳送,財務系統需要增加增值稅及相應明細科目的配置(如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等),財務報表系統也需要做相應的變動改造。

  (二)對公司業務流程的影響

  1.對見費出單流程的影響目前,財產保險公司大部分產品執行見費出單,交費、出單、打印發票可能都不在一個時間節點上。在營改增后業務流程與財務流程核對的過程中,要考慮如何保證進項與銷項的一致,如果處理不好,就有可能帶來雙重繳稅的情況或者影響公司的業務發展。

  2.對支付手續費流程的影響支付單位部分手續費,應增加比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環節,先索要、比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再支付資金。支付個人部分手續費,不再代扣代繳營業稅,但可能增加代扣代繳增值稅,公司計算代扣稅公式需要變更。

  3.對費用、資產采購等報銷流程的影響公司接受服務、采購商品時,先索取、比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再支付報銷資金,需要對公司采購、報銷流程進行改造,增加進項增值稅項目及稅票比對環節。

  4.對開具發票流程的影響

  (1)增值稅發票屬于國稅發票,保險業原來的發票是地稅發票,營改增后,需要向國家稅務局申請發票,發票專用章可能需要重新刻制或備案。

  (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財產保險合同一般金額較大,有百萬元甚至千萬元的,公司在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要考慮財產險大單業務,以滿足公司正常經營需要。

  (3)增值稅發票分為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對個人提供服務需要開具普通發票,對單位提供服務可能需要開具專用發票,開具發票的種類增多,會增加開票人的工作量,影響開票的時效及流程。

  (4)增值稅發票需要填寫購貨單位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銀行賬號等信息。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填寫購貨單位相關信息,可能影響公司出具發票的時效及流程。

  5.對納稅申報業務流程的影響目前,財產保險公司主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按保費收入的5%計提,計算比較簡單。營改增后,繳納的增值稅采用進項稅抵扣銷項稅的方式,按抵扣后的凈額繳納,公司在支付賠款、支付手續費及傭金、費用報銷及資產采購時都會涉及進項稅,而收款對象不同可能存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并且增值稅稅務局采用先比對后抵扣的方式,增值稅的申報比較復雜,這可能會影響公司的稅務申報業務流程。

  二、財產保險公司的對策

  面對新形勢,營改增是大勢所趨,財產保險公司領導者應冷靜分析,制定出詳細方案,未雨綢繆,提前做好準備,才能在這一大環境下獲得有利條件。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著手準備。

  1.做好人員培訓應對政策變更,儲備相應的專業人才是關鍵。應對營改增工作是個系統工程,公司應成立由業務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IT人員等組成的工作小組,廣泛學習營改增相關知識,了解最新營改增政策動態,參加專業培訓,充分調研、了解公司目前的.情況,促使管理層及相關工作人員了解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區別及營改增對公司的影響。

  2.做好系統開發對接工作IT系統是公司業務流程的載體和各種管理活動的手段。在對目前的系統升級改造時,需要預留相應的接口和改造空間,以滿足未來營改增政策和業務的需求,營改增后要使IT系統能夠與增值稅系統兼容。

  3.做好單證格式變更的準備在印制、申請單證時,在滿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庫存,防止政策變更帶來的浪費。在設置單證格式時,預留增值稅相關信息欄位。

  4.開支預算中預留為適應營改增政策的變更,公司可能需要采購新的設備、投入較大的系統開發費用和人員培訓費用,在制定本年預算時,需要考慮政策變更帶來的支出,預留一定預算額度。

  5.梳理業務流程、加強內部控制營改增政策變更會影響公司的業務流程,公司應梳理目前的采購、財務管理、銷售流程,并加強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方面,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防止因操作或失誤增加的稅務風險。采購方面,對供應商進行梳理分類,區分是否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增值稅率,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成本。銷售方面,宣傳引導含稅保險費率,盡量轉嫁稅賦,增加公司保費收入。

  6.下達保費任務、利潤等計劃時考慮政策的影響營改增政策變更會給公司保費規模、盈利能力、現金流帶來影響,公司在制定20xx年業務規劃時,要考慮到政策變動對保費收入的影響,適當減少保費收入任務目標,增加盈利目標。總公司層面在制定投資、籌資計劃時要考慮到政策變動給公司現金流帶來的影響。總之,營改增是國家層面的戰略規劃,金融行業即將納入試點范圍,營改增的應對準備工作也應該提升到財產保險公司的戰略計劃中。財產保險公司面對的客戶群體數量較大,并且大多是最終的消費者,公司在制定應對策略時,需要考慮與客戶、供應商、政府的關系,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平穩過渡營改增政策的改革。

財產保險論文4

  確立財產保險收益人地位

  本人認為應當允許財產保險中受益人制度的存在,理由如下:

  (一)從現實生活中受益人的現狀而言

  從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定義來看并不能得出財產保險中不能有受益人的存在的結論,法律沒有明確指出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受益人,其原因可能是長期以來立法者只注重從現實生活中最為常見的財產損失保險和責任保險來觀察。在這兩種保險事故發生時,通常直接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或承擔向不特定第三者賠償的責任。此時,由被保險人直接行使保險金請求權沒有什么不妥。

  隨著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現了許多新型的保險業務,如保證保險業務。當事人往往會指定銀行為受益人,此時金融機構(銀行)與保險公司會達成如下協議:即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向金融機構(銀行)給付保險金之后,金融機構(銀行)將會把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保險公司。

  在此我們應當知道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債權人即銀行在借款人甲沒按約履行義務時,從而實現貸款收回的目的,而不在于恢復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給付給債權人(銀行)而非被保險人,這是實現當事人訂立保證保險合同之目的最方便且有效的方法。相反,如果不允許指定受益人的話,此時財產保險中只能由被保險人即借款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借款人是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到銀行借款,在得到保險金后,可能處于道德缺失或其他現實問題并不將保險金償還銀行。此時,保險公司雖然履行了保證保險責任給付了保險金,但是銀行訂立保證保險的目的并未實現,這樣也就失去了訂立保證保險合同的作用。

  (二)從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的性質而言

  保險金的請求權是一種財產權,是在保險標的受到損害時,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這筆保險金無論是補償性的還是給付性的,他都是一項財產權,可以轉讓和繼承。[3]并且《保險法》遵循損失補償原則,該原則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從而盡快恢復生產和生活。保險金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事故之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的領取如同繼承法上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一樣,只有在特定情況下即:發生保險事故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會產生保險金的領取或財產的繼承。因此可以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金的領取如同繼續人繼續被繼續人的財產一樣,是一種期待利益而非既得利益,允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按自己真實意思指定受益人,將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則,也更符合實際需要。

  (三)從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而言

  《保險法》遵循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的根源是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循,否則會引發一系列的道德風險。在人身保險中對受益人的指定,受益人受領保險金的條件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當達到一定條件發生道德風險時都可能使得受益人的受益權喪失或被剝奪。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對保險金的受領同人身保險中受益人對保險金的受領一樣同屬期待權,屬于私權,保險公司對受益人的給付其實也是對被保險人的給付。

  對財產保險中受益人存在問題的概括總結

  前面我們提到過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持否定態度的人主要是從以下兩個主要方面來考慮的:一方面他們認為按照現行有效的《保險法》明確規定,指出人身保險中才有受益人的存在。另一方面是他們認為,在人身保險中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必須有受益人的存在,以便解決保險金的受領問題,這也是江朝國先生的受益人產生的原始動因。

  受益人在財產保險中存在與否,能否存在它只是一個制度層面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財產保險中受益人是活生生的存在的。并且在人身保險中允許受益人的存在,這為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存在提供了現實可能性。我們可以吸收人身保險中對受益人的指定以及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死亡時間不同引發的保險金受領問題的法律規定,這樣更符合現實需要,同時也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財產保險論文5

  【摘要】中小型企業作為中國發展的一個基本動力是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率、提高我國財政稅收以及進行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國中小型企業參加資金保險的比例卻過于低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要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處理,著力促進我國中小型企業的參保率。

  【關鍵詞】中小型企業;參保率;財產保險

  我國大部分保險公司為了進一步完善自身保險銷售體系而致力于對新的保險產品與新的銷售途徑的創新。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對中小型企業的關注度還是不夠,導致這些企業參加公司保險的比例普遍不高,根據筆者的調查發現這一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而在一些特定產業與一些特定區域中更存在著基本不參加資產保險的現象。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增加各方面的支出,如員工培養支出、資金支出等,來開拓我國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的購買空間,提高中小型企業參加資產保險的業務量。

  一、分析對中小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產生制約的主要原因

  (一)企業本身的原因

  首先,很多中小型企業負責人不能認識到本企業發展存在的危機,缺乏危機認知與避免危機發生的預測能力。他們不了解企業可能遇到的危機與躲避危機的方法,甚至還存在碰碰運氣的錯誤心態,單純重視追求利益,沒有對預測和避免危機引起足夠的重視。其次,很多中小型公司負責人沒有足夠的資產保險認知,當企業遇到利潤減少甚至不盈利的問題時,往往就會省去購買資產保險的那一部分費用。最后,很多企業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減少固定支出,就會用“反向選擇”等錯誤方式進行參保,如此一來,極易增加本企業可能會遇到危機的指數,更會導致危機降臨時不能將虧損全部轉移的情況。

  (二)保險公司方面原因

  首先,目前我國大部分的中小型企業都有著各種問題,例如監管技能低下、管理體系不夠健全、參加保險的保險金過低等,這極易導致國內保險公司不愿意與其合作。其次,地理因素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我國各地區的地理環境情況各異,在不同的地域中的企業都有著不同的特征。但是各地保險分公司所執行的條約一般都是由總部一致規定的內容,不能完全滿足不同地區的中小型企業的現實需求,這就凸顯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普遍缺少靈活變通能力的問題。再次,我國保險公司一直都過度重視針對公有制企業的資產保險產品以及私家車的保險產品等,這就難免導致只抓胡子而不顧眉毛的現象,沒有關注中小型企業的投保比例。而且很多保險銷售員工存在著認為中小型企業保險金不高而銷售成功幾率又過低的錯誤意識,因此不會主動向中小型企業推銷保險產品。最后,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確定本公司針對中小型企業的保險產品時都設置了極為嚴苛的參加保險的前提,如較高的免賠付幾率與高額的保費要求等,這就導致中小型企業參加保險公司保險業務積極性的降低。

  (三)國家政策方面原因

  首先,盡管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十分關注我國中小型企業對國家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并鼓勵各行業對中小型企業進行支持優待,但真正制定的針對幫扶中小企業購買保險的相關政策卻少之又少。保險公司對我國中小型企業的資金進行保險存在著高于對其他企業資金進行保險的風險,因此國家有關機構應該對其提供一些優厚支持待遇,尤其是在企業借貸保險與重大災害保險問題上,達到讓保險公司更積極承保的目的。其次,盡管我國人民銀行已經基本構建出了企業信譽數據信息網,但這個信息網所收集信譽信息的來源不夠明晰,無法完全掌握中小型企業的運作情況與資金情況,不利于保險公司對保險金額的預算。最后,目前我國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探索還不成熟,國家能夠為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過小,這就致使我國保險公司在進行業務開發的時候需要瞻前顧后,反復考慮進行條件設定。這也就不難理解我國保險公司面對中小型企業的業務開發所出現的停滯不前的問題。

  二、關于中小企業財產保險服務有效拓展的策略

  (一)增加對我國中小企業所處地位的認知

  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經濟的主體,但非公有制經濟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國大型企業大都是國家或集體控股的公有企業,只是中國眾多企業中的一小撮。中小企業作為中國發展的一個基本動力是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率、提高我國財政稅收以及進行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手段。為了更好的發揮其作用,我們要做到:首先,負責管理我國中小企業的機關單位要努力勸導中小企業進行投保。廣泛宣揚我國針對中小企的特色保險產品,增強中小企購買保險產品的意識,讓各中小企業的負責人了解到市場存在的危機與風險,從而刺激他們產生危機意識并購買相關保險產品。其次,保險公司作為保險產品的生產者也應該根據國家形勢采取措施,要意識到中小企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推動意義及中小企業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并根據這些更新公司系統、完善公司保險產品體系的構建等。最后,保險公司應將產品更新的重點放在針對中小企業資產的保險上,因為大部分中小型企業負責人最關心的就是本公司的資產保值與升值,沒有一個企業負責人會希望自己的企業破產。針對這一特征,保險公司需要構建一個專門管理中小型企業資產保險的組織,積極進行相關保險產品的設計,從多個角度進行構思,完善相關服務系統。

  (二)加大監管力度,設置適當承擔保險的前提

  保險公司應將各個區域、各個業種里的中小型企業依據財產多少分為各種各樣的類型。對這些類型集合相關的'數據信息,如哪個地方、哪一行業、公司財產數量是多少、公司是否發生重大危機、發生危機所造成的損失有多少等進行綜合分析,以此來掌握各類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風險大小與開設新險種所需要的公司員工數量。如此一來,保險公司便能初步確定各類中小型企業的風險預測指數。另外,保險公司還需要關注各類中小型企業的信譽以及其加入的保險品種和所保資產金額等來引導企業進行保險產品的選擇,并敲定雙方都能同意的適當的賠付率和承擔保險的前提。保險公司要加大監管力度,設置適當承擔保險的前提,一方面能夠防止公司出現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則使公司預測風險與開發新產品的能力都得到提高。

  (三)增加保險產品推廣途徑,促進銷售

  首先,保險公司要意識到我國銀行廣泛設點的特征以及大部分中小型企業都是通過銀行進行資金借貸的背景,增加與銀行的合作力度,由合作的銀行對本公司的資金保險產品進行推廣。其次,針對中小型企業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增加針對中小型企業的客戶經理數量,減少處于企業負責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程序,直接引導企業負責人購買相關保險產品,減少多余支出。再次,抓住農村企業這一巨大市場,多向農村指派員工,促進農村企業購買保險。然后,大力培養針對中小型企業資產保險品種進行售賣的員工,提高其銷售技能,從而增加保險產品的知名度與售賣數量。最后,加強與各類負責管理中小型企業的機關單位以及自發形成的企業團體組織之間的聯系,由它們幫助推廣公司的保險產品。

  (四)針對消費者需求實現發展更新

  首先,根據不同區域的具體條件進行不同保險產品的設計。其次,目前我國中小型企業普遍面臨籌集資金困難的問題,保險公司可以針對這一現狀設計一款新的貸款保險產品,減少那些有信譽企業進行資金籌集的問題。最后,研發出適合中小型企業一定時間段內員工健康的保險產品,防止企業遇到人員受傷時的無措可施,降低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五)構建中小型企業信用信息網

  我國銀行大都采用了對客戶信用進行評估的信息網絡,通過客戶的信用記錄確定客戶的可信度。保險公司也應加強對這種信息網的使用,針對信譽較高的客戶提供更多便利與優惠條件,而針對信譽較低的客戶則要采取嚴苛的態度,基本不承擔貸款保險業務,以降低保險公司所不必要的損失。

  (六)貫徹相關國家政策

  我國為了鼓勵中小型企業的不斷壯大曾發布許多相關政策,大力加強各個行業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力度。保險公司也應積極貫徹這一思想,積極拓寬針對這些企業的業務范圍,對我國中小型企業尤其是發展前景良好的企業進行優待,為其不斷發展盡一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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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媛媛;王宇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保險推行障礙及其對策分析[J];改革與開放;20xx年02期.

財產保險論文6

  摘要:從總體意義上講,保險共有兩種,一種是人身保險;第二就是財產保險。財產保險是指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損失了一定的財產,那么保險人就要為這些損失負責,是保證被保險人利益的一種手段。在投保的時候,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要簽訂保險合同,而保險利益就是該合同的效力要件。從保險利益上我們可以看到符合國家法律的經濟關系。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

  在保險法中,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其原則也是保險法中的基本原則。現階段財產保險的類型多樣,保險利益原則在保險行業中也各位重要。我過的保險法對與保險利益做出明確的規劃,可以是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規定卻很少,而且劃分的很籠統。由于,沒有清晰的界限,在應用的時候有很多問題。目前來看,我國的保險法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規劃出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范圍。

  1保險利益的含義

  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個規定是一個涵蓋財產和人身保險利益的概括定義。但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強調的是保險利益的經濟性,如果投保人沒有這種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強調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所規定的親屬關系、信賴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保險利益的認定

  2.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依法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現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有權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權利益以及擔保物權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對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險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產生保險利益:a.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有法律上的權利;b.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有實際而合法的利益;c.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有運送的義務或者留置的權利;d.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特定財產為現占有人。

  2.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現有權利而未來可獲得的利益,包括預期的利潤、租金收入、運費收入、耕種收入等利益。沒有現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為具有法律上的權利或者利益而發生,受法律保護,屬于財產利益的一種。

  2.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承擔的合同上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責任利益,屬于法律上的責任,一般以民事賠償責任為限,非法律上的責任,不能稱之為責任利益。依通常的見解,民事賠償責任產生于侵權行為和違反合同的行為。民事賠償責任,還可以因為法律規定而發生。因此,可以稱之為保險利益的法律責任,應當以被保險人的行為和損害事故之間的法律上的因果聯系為基礎,可因侵權行為而發生,亦可因合同行為而發生,還可以因為法律的規定而發生。

  3完善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3.1在保險法或者其解釋中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利益的種類和范圍。明確保險法中各個法權的規定:a.物權,主要是指該物品中的占有權,享用物品以及為物品做擔保的權益。所有權人的保險利益是指對其所擁有物品的權利,其他兩者享受的權利是指在這個范圍內所擁有的權利。b.債券,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將當事人的財產作為需要履行的義務,如果財產有損失,那么當事人的權利就會受到影響,因此在財產受損的時候,要對債權投保危險。c.股權,一個公司的財產是由這個公司的股東出資而成的,財產權屬于全部的法人,而股東也對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d.占有,盡管我國的保險法還沒有規定占有人的保險利益,但是如果占有物是正當合法的,也可以對其投保。e.法律責任,在確定民事賠償的時候主要是根據保險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哪些行為屬于合法的,哪些行為屬于侵權。如果公民或者是投保人的'權益受到損壞,那么可以根據合同上的規定,確定賠償方以及賠償的責任。因為保險合同法是民商法,其原則是當事人自愿,以及沒有規定就是自由,當事人之間可以自己約定該行為或者是物品有沒有保險利益。如果約定沒有違反法律,而且維護了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那么該約定可以視為保險利益。

  3.2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利益告知義務條款。保險利益原則與投保人的利益有關,還影響著被保險人的權益,可見其重要性。在最開始簽訂合同的時候,如果對保險法的某些術語不能準確的理解,那么投保人員還有被保險人的利益會有影響。如果沒有準確的定位保險利益,甚至會給當事人帶來損失。但是保險人的費用不會減少。如果在當事人不清楚保險條例就簽訂合同的話,在日后的時候容易引起保險糾紛。而往往糾紛的結果是投保人的損失大,不僅僅沒有獲得保險利益,還讓自己的財產受損。而保險人拿到了保險費的同時還不用賠償損失。如果在合同上明確規定保險人的效益,條款清晰,那么投保人在閱讀條例的時候,就會知道哪些內容對自己有利,在發現不合理或者是理解不清晰的時候,向保險人詢問,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損。而保險人要做的就是將保險的內容,以及保險利益如實的告訴投保人。如果是因為自己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那么在遇到糾紛的時候,不利的影響由自己承擔。如果在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時候,還是發生的了保險糾紛,那么一切的后果由投保人承擔。保險合同上要規定法律依據,以及保險內容,通過合同可以確定保險利益。使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能夠保持一個平衡的利益關系,從而保證了社會利益。

  4結束語

  由上述可知,保險利益是保險中的原則,通過保險利益來維護投保人以及保險人的關系,保證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損失。由于我國在保險利益上的法規不完善,因此很多保險人鉆法律空子,使投保人的利益受損,因此針對這種問題,國家完善的保險法律,明確的規定了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使保險人的財產不受損,還維護了社會公平。在明確保險利益上,要規定保險利益的范圍,合理的對保險利益劃分,同時確定與保險利益有關的條款,讓保險人履行義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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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張虹薇,姜建華.“財產保險利益”立法淺議[J].西藏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

財產保險論文7

  1 財產保險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根據目前我國保險法規定只有在人身保險合同有明確規定了受益人,而有關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并沒有明確條文規定。筆者認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在法律實務中具有不同的含義。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主要是根據投保代替被保險人領取保險金,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根據其合同約定順位提領保險金 。

  人身保險中設定了受益人是為了被保險人出現人身事故后,避免無謂的親屬之爭等,可以明確受益人并使其能及時領取保險金。可以說人身保險中考慮到應對可能出現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約定第三人的領取保險金的受益權。然而中國目前保險法未有條文明確財產合同受益人條款但隨著保險業在經濟發展活動扮演角色逐漸重要。受益人的運用也被引用到財產保險中,更是在財產保險中出現了受益人條款。特別是在實務中房貸險、車貸險等多種保險合同中保險受益人多有出現。為了解決這個法律和實務中的矛盾,學者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主要持肯定和否定兩種態度。肯定說認為保險合同同樣應適用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被保險人能夠指定他人為受益人。

  國內否定說的持有者居多,認為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平損失,指定受益人在保險事故中并沒有直接的損失,因而只有被保險人才是唯一的受益人。筆者認為,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可以存在的。受益人通過被保險人的指定的同意,表明其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財產保險受益人的范圍局限在與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這樣不僅尊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思自治的權利,同時又能夠實現保險法損失補償的目的,因此受益人的設置在此應被視為有效。

  2 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法律效力

  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隨著社會經濟市場發展需求下廣泛出現在保險合同中,用以保障第三人利益。本文從財產保險合同能否存在受益人入手,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和受益人條款效力進行分析,以期對以后研究者提供一些幫助。摘 要有關設立財產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大致存在兩種說法:“債權轉移說”與“第三人利益合同說”。

  2.1 “債權轉移說”

  “債權轉移說”是指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第三人,基于被保險人將其保險金的請求權轉移于第三人,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如果根據“債權轉移說”意思,是投保人將其保險金獲取的請求權轉讓第三人,自己就喪失了保險金提領請求權。這樣的話如果投保人在某些情況下發生財產事故時沒能通知第三人,容易造成在第三人不及時或不知情等情況下,無法實現保險目的。

  2.2 “第三人利益合同說”

  “第三人利益合同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而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時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該第三人可到保險人領取保險。筆者認為,此說法相對合理,但仍然有不足之處。對“第三人利益合同說”存在分歧是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向保險人行使保險金的請求權有不同的觀點,形成狹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與廣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廣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認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了第三人的受益權,但對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對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并未明確。廣義第三人合同大多會變成要經投保指令保險人給付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狹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為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第三人可以直接、獨立地向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但這樣就破壞了合同的相對原則。所以財產合同中第一受益人應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第三人對保險金受益權行使就存在較大差異。筆者認為,由于實務中財產保險約定受益人的理由比較復雜,不同類型的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應分別考慮。對于最常見的普通的財產保險,設置受益人的目的在于當標的物有毀損、滅失時,可以借用保險賠償金清償債務,保證受益人的債權不會因此受損。對于此類受益人條款,法院應尊重當事人設定受益人的真實意思加以確定,將之視為附期限的部分債權讓與。即發生有可能損毀受益人債權的情況時,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以標的物發生毀損、滅損時債務人對受益人所負債務金額為限發生轉移。明確在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地位,有利于此類糾紛的.解決。

  3 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條款的有效性受益人條款在實踐財產保險合同有大量的存在。

  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裁判類似的案件還存在不同認識。本文就幾種常見的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條款的效力簡要分析。一是在房貸險中的受益人條款,現實生活中,此類條款的購房者可能迫于銀行的指示而將銀行設為第一受益人。購房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而銀行則可以獲得保障。此類條款中的受益人應為購房者自愿設立時才應認定為有效,對于可能受銀行的限制而被迫將銀行設為受益人,侵害了投保人的自主選擇權的,應當予以否認這類條款的效力。二是機動車責任險種的受益人條款,由于實踐中的掛靠等現象的存在,實際車主和登記車主可能存在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實際車主最終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常指定實際車主為受益人。

  但保險公司卻以無財產保險受益人為理由,在理賠的環節拒絕進行賠償。筆者認為應承認此條款的效力,達到投保的目的,也符合當事人訂立保險時的意愿。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條款源于當事人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一般性條款,因此只要不違反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在一定范圍內的受益人應允許其存在。受益人條款的有效與否不僅要考慮設立的受益人是否符合保險法基本原理,同時也要遵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符合誠實信用、公平正義的民法原則。

財產保險論文8

  一、保險公司當前的競爭環境分析

  (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

  財產保險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在之后的發展過程中又一直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壟斷,這種壟斷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險行業經過長期的發展,陸續成立許多保險公司,其中較為出名的就是中國太保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隨著保險公司的逐漸增多,保險市場的格局也逐漸從完全壟斷型模式轉向寡頭壟斷性模式,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競爭壓力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初期形成過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以人保為首的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擁有異常明顯的優勢,太保和平安也同樣如此,這三家保險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遠遠超過了其他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相關的調查,衡量比較下來,大型保險公司雖然在競爭優勢上朝著逐漸下降的趨勢發展,但是其擁有的優勢仍然十分明顯,這種明顯的競爭優勢將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種現狀是由于大型保險公司起步較早,發展歷史比較久,長期的發展也逐漸提高了其知名度,對社會各界的影響都比較大,加上他們所擁有的產品在種類上十分齊全,同時,不管是銷售人員還是服務人員數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網點布局十分廣泛,接近客戶的住所,為客戶帶來很多的便利條件。另外,大型的保險公司所包含的業務領域更為廣泛,能夠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保險業務,客戶可以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各種不同需求的保險產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險公司進行咨詢。加上大型保險公司這些優勢所花費的成本也比較低廉,是剛進入保險市場的一些中小型保險公司難以模仿復制的。因此,對中小型保險公司來說,不僅難以開拓市場,而且需要承受較高的營運成本,導致他們面臨較大市場競爭壓力。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策略

  (一)密切關注國家宏觀經濟環境,選擇合適的時機開展財產保險業務

  從本質上來說,財產保險業務不僅是一項保險業務,而且更是一項投資理財業務。大部分的客戶在購買財產保險時,主要是想利用閑置的金錢去獲得更多額外的投資收益。歸根究底,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保險業務其實就是從客戶手中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來投資到相關國家項目中,等到項目結束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時,支付給客戶更高的投資收益,相當于一項成本較高的負債。保險公司通過這種途徑能夠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時又能提高公司的實力。然而,保險公司的投資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環境和資本市場的成熟情況息息相關,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時刻關注我國的宏觀經濟狀況,抓住好機遇進行投資,提高自身的投資收益。

  (二)合理選擇市場發展策略,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

  根據經濟不同的發達程度選擇不同的保險發展模式,對于財產保險來說,至關重要的是選取好適合的發展策略,對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的不同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比如,在經濟相對來說發達的地區,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較高,人們擁有的閑置金錢也隨著增多,因此,這些地區的居民對財產投資的需求也較強,所以,保險公司在該地區應該積極加大對理財型產品銷售的`力度。另外,對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保險公司應該考慮到當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地居民經濟能力接受范圍內的保險產品,滿足客戶的相關需求,推動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三)根據公司的戰略,選擇合適的財產保險產品

  在我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上,財產型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動利率型,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別。固定利率型產品是指同時兼具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產品,很大程度上與市場經濟的好壞直接掛鉤,當處于良好的資本市場時,在收益確定的情況下,能夠獲取超額的利潤;一旦資本市場較差,而利息承諾是固定的,導致保險公司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而浮動利率型產品的收入來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費,客戶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收益,保險公司僅是收取穩定的管理費用,對于市場的變動所帶來的隨機風險是不需要保險公司來承擔的。

  三、結語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在開展財產保險業務時,不僅獲得很大的投資收益,而且也會面臨許多的問題和挑戰。加上現在保險市場環境的多變,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公司務必認清保險市場的現狀,及時了解國家宏觀經濟的狀況,為財產保險業務開拓更多的經營策略與渠道,同時聯系自身的實際發展狀況,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長遠發展。

財產保險論文9

  引言

  目前保險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非常復雜多變,迫切地需要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研究其面臨的風險以及對風險的控制。保險公司對風險的認識與控制對公司的穩健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對我國經濟造成了一定的沖擊,而保險具有經濟補償、社會管理和資金融通三大功能,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也就愈加凸顯了保險公司的風險與風險控制的重要性。自入世以來,我國的保險業面臨著與國際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同時又面臨著諸多風險,包括承保風險、理賠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和財務風險,這些風險阻礙著保險公司的發展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因此,我國保險業必須提高對風險的識別及控制能力,提高警惕,構建合理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真正做到識別風險、控制風險、利用風險。

  1財產保險公司的主要風險分析

  1.1承保風險的分析

  承保風險是指在投保過程中,核保人員對保險標的缺乏認知和評估而產生的風險。財產保險公司想要防范、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應當從源頭抓起,減少不符合標準的承保業務。承保風險可以劃分為:①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有欺詐的傾向投保人在財產保險合同生效后,故意發生財產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保險事故,借此騙取保險公司賠償。②被保險人具有心理風險。被保險人在成功投保后就會放松警惕心,如外出忘記鎖門,開車不謹慎等等。③核保人員無法準確分別風險。核保人員對業務情況不夠熟悉,而業務員試圖獲取承保傭金而故意隱瞞風險情況,或者核保人員素質不高,無法對風險進行準確的識別。④承保條件放寬或降低。出于提升公司銷售額的目的,降低了業務承保條件,為被保險人的心理風險提供了溫床。

  1.2理賠風險的分析

  理賠風險是指保險公司對合同規定范圍內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勘查核損以后對保險人進行賠償的風險。理賠的基本流程為:報案—勘察—核損—結案—復核—審批—賠償。理賠風險可以分為6類:①保險人為了自身利益逃避賠償責任。保險人故意扭曲保險合同中的個別條款,如責任范圍、賠償金額等。②投保人未盡到及時告知的義務,導致保險公司作出錯誤決定。在財產保險合同有效期間,保險標的發生了影響保險人決定繼續或終止承保、提高保險費率的改變,但是投保人并未及時告知財產保險公司。③合理的求償部分發生誤解導致該賠償未賠,由于種種不可預知的原因,保險人對求償部分產生誤解。④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及相關的注意義務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⑤財產保險公司整體的風控意識不強。⑥保險公司缺乏法制觀念,存在時間風險。在處理理賠案件中,保險人與客戶發生法律糾紛,耗費時間長,為了公司的形象及聲譽,即使不必承擔保險責任,依舊對客戶進行賠償。

  1.3聲譽風險的分析

  聲譽風險是指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等行為導致的負面評價的風險。財產保險公司聲譽風險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險公司所承擔的義務。財產保險公司作為風險的承擔者,當發生了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若不能履行,必定會對其聲譽產生不利影響。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合同內容盡到說明提醒義務,反之,則會形成爭議,導致保險公司聲譽受損。聲譽保險作為諸多風險的其中一種,具有風險的一般特征,如客觀性、可測性、不確定性等特點,但是聲譽風險還具有自己的一些特點。聲譽保險具有相關性。保險公司面臨的多種風險,如財務風險、人力資源風險等等,這些風險均與聲譽風險聯系密切。聲譽保險具有廣泛性。由于保險經營的對象是風險,人們通常注重的是發生損失時是否能夠得到相應的賠償或給付,換言之,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聲譽遭到質疑,很有可能會牽連其他保險公司甚至是整個保險行業。聲譽風險具有復雜性。聲譽風險與其他諸多風險息息相關,無法對其進行獨立的研究分析,而且聲譽是一種無形資產,無法衡量。

  2財產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主要對策

  2.1承保風險的控制對策

  承保是整個保險活動的第一步,關系著保險公司業務的質量,對承保風險進行正確的控制有助于增加公司收益,增強公司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而想要正確有效地控制承保風險就勢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承保管理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做好產品定價環節,細化風險選擇,不斷提升風險定價能力,確保保費充足,促進優質承保業務的發展,限制低質量虧損業務的發展,優化業務結構。

  (2)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評級,評級達不到標準要求,不予分期付費,同時對客戶的償債能力進行評估,根據不同的等級制定不同的政策,實行差異化管理。

  (3)核保人員要注重承保風險控制的及時性和有效性,一定要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實地勘察,評定風險,防止業務員及客戶道德風險的發生,保證承保政策的合理性。

  (4)加強承保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確保其有效性及執行力。一個健全有效的承包管理體系,不僅有助于提高效率、減少后期理賠爭議,更有利于提高業務質量,加強承保風險掌控,促進公司盈利。由于市場的多變性,公司內外部環境也會相應的發生變化,因此,應該確保承包管理體系的有效性,不斷更新,與時俱進,同時,更應該確保其執行力,切實落實相關管理政策。

  2.2理賠風險的控制對策

  理賠是保險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理賠風險的控制關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健全有效的監管體系,在合理公開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合理規避理賠風險,減少成本支出。

  (1)需要明確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完善保險合同的內容,減少歧義語句的使用。由于保險合同是人為制定,難免出現各種各樣的漏洞與歧義,例如,合同的相關條款缺失或者敘述模糊,使得保險責任不明,在理賠的時候容易造成糾紛。因此,需要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熟悉保險責任及范圍,堅持誠信原則。

  (2)加強理賠人員的專業知識,定期培訓宣導,提高理賠人員的專業技能。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保險產品越來越復雜多變,理賠風險也隨之變化,理賠人員也應該與時俱進,熟悉業務及其相關條款,提高服務質量,合理規避控制理賠風險。同時,建立獎勵懲罰機制,針對理賠人員不同的工作內容及崗位性質建立不同的獎懲標準,表彰獎勵業績優秀、能力卓著的員工,淘汰未能達到標準的員工,促使理賠人員積極向上,不斷提高自身能力,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

  (3)完善核保流程及理賠操作流程,核保關系著保險公司是否給予理賠,因此,應該嚴格把關,確保核保流程嚴格按照規定進行,防范投保人虛假索賠,確保理賠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2.3聲譽風險的控制對策

  聲譽是一個公司生存的基礎,良好的聲譽能夠為公司帶來價值與利潤。隨著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公司逐漸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然而,由于保險公司的某些推銷行為導致人們對于保險的認可率低,對保險公司的聲譽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保險公司必須重視自身的聲譽建設,控制聲譽風險。

  (1)要對公司的聲譽給予足夠的重視,加強員工對于聲譽風險的認知,將聲譽管理加入到企業文化建設中去。一個良好的聲譽形象就是公司最強有力的宣傳,只有正確認識到這一風險,才能積極有效地進行聲譽風險控制。

  (2)加強財產保險公司的聲譽建設,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提高知名度與認可度,從而有利于為公司帶來更多的客戶資源,搶占市場份額。

  (3)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管機制和獎懲機制,嚴格規范員工的行為,使得保險業務依照法律規定順利開展,同時,也要對聲譽進行督察,對于危害公司聲譽風險的行為要嚴格監管,從根本上阻止聲譽風險的事件的發生。

財產保險論文10

  摘要:文章基于財產保險在我國的發展特征,探討了怎樣正確理解賠償原則,并就如何明確保險價值、核定保險金額展開了進一步分析。對推動財產保險的進一步良性發展,確保保險賠償科學合理,有效杜絕責任劃分不明確、賠償不到位、保障不及時的問題,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賠償;問題;保險價值及金額

  一、我國財產保險發展

  改革開放30多年進程,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逐步邁向正軌,從上世紀80年代逐步恢復保險業務,至今已經歷了30余個春秋。20xx年我國保險行業總體資產量達到了七萬億,保險費也從起初的四億元飆升至當前的四千億元,規模擴充早已趕超GDP增長水平。這足以說明我國財產保險行業正在被更多人群認可與接受,其擴展步伐還將伴隨我國經濟的騰飛而繼續加速。伴隨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保險行業競爭更加激烈,不僅受到國內市場影響,還需要應對外部市場競爭主體的挑戰。通常,我國財產保險能夠獲取較高利潤,而在提供服務方面卻有所欠缺。而伴隨保險收益的持續增長,其會吸引更多的資本量,同時,更多優秀保險單位的發展壯大,對優化保險行業經營建設模式,提升服務管理質量,確保廣大消費者應有權益極為有利。當然,競爭發展對不同保險企業來說則意味著優勝劣汰,因此規模小、經營不善的企業勢必面臨倒閉的風險。也就是說,為確保更加穩定健康的發展,保險企業應積極應對賠償問題,往往該問題是行業的難點與熱點,只有真正保護被保險對象的核心利益,獲取他們的真正認可,積極誠信的應對處理賠償事項,方能解決保險所需,進而實現健康持續的發展與成長。為有效規范賠償,降低引發糾紛的機率,我們應進一步細化制定保險合同條款,針對各方行使的責任應盡量做細化分配,并記錄至合同之中,秉承協商一致的工作原則,提前明確各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進而降低引發事故的糾紛問題。

  二、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

  (一)財產保險賠償內涵

  財產保險賠償主要是保險方對被保險對象由于事故導致損失進行經濟補償。保險賠償涉及到被保險對象經濟補償以及經濟利益。進行賠償過程中,當事方通常會由于賠償金額的劃分而產生糾紛,原因在于其對財產保險具體的價值、賠償原則、劃定金額方式等環節理解認識角度不同,因此我們需要針對保險賠償環節之中的相關問題做進一步明確。

  (二)財產保險賠償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是投保方與保險公司以相關利益以及財產作為標的進行約定的內容,保險公司對標的由于災害風險或意外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財產保險合同更像是一類填補損失的做法,該險種更能凸顯保險自身的補償屬性,因而,補償原則成為財產保險一項重要的原則。補償原則主要是保險規定期之中,引發事故令投保方或保險對象受到損害,則保險公司在權責范疇中需要對其進行補償,此原則顯現出保險具備的經濟補償職能。實踐階段中,保險公司對保險對象損害進行補償的額度通常需要做進一步限定,即金額限定、實際損失、保險利益限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引發保險事故后,保險對象為預防或降低標的損失需要支付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其總量在標的損失額度之外的要另行計算,最多不應高于保險金額總量。同時還規定,保險對象由于對第三方形成損失而進行支付的費用以及保險公司與保險對象由于查找事故成因以及損失狀況形成的費用,需要保險公司承擔。也就是說,實施上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實際負擔的費用高出保險金額的狀況。保險賠償形成的基礎條件在于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需要遵循實際損失原則,具體金額則要針對保險對象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判定依據。保險法中規定,投保方對標的享受相應的保險利益,這不僅是保險法重要的原則之一,同時也是構成保險關系的核心前提。其不但決定投保方在合同之中享有的主體地位,還影響保險關系的形成、變更以及終止。保險法規定,投保方對標的如果不具備保險利益,則合同不具備效力。針對合同來講,保險利益始終是基礎前提,是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投保方要獲取創建保險關系的權力便需要符合保險法規定,也就是說對保險標的需要在法律層面上承認。一旦引發保險事故,標的形成損害,則勢必有損經濟利益,這表明其對保險標的具備保險利益,相反,標的如果受損,而對經濟利益并無影響,則表明其對保險標的并不具備保險利益。保險對象僅有具備保險利益,方能獲取相應賠償,也就是說最終補償金額不應高于保險對象保險利益額度。財產保險具體合同內容,應確保保險利益合法性,同時可以通過金錢進行衡量、體現具體的經濟價值利益。依照保險立法通用準則,財產保險形成的保險利益需要從屬經濟層面明確的合法利益。一般來說,依照保險利益明確具體保險金額。當引發保險事故問題后,賠償以及支付的保險費用均需要受限于保險利益。也就是僅能夠對體現保險利益的各項損失進行賠償,給予必要的費用。之所以將保險利益看做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基礎條件以及當事人進行賠償申請的前提,由根本層面來講,恰恰是為了預防一些另有目的之人通過保險合同損害他人利益,并從事非法的投機活動。在明確保險金額數量的過程中應全面考量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針對上述三個層面限制進行具體操作。一般來說,賠償額度不應高出實際造成的損失,也不應高出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利益。

  三、科學劃定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

  (一)科學明確財產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通常是財產投保或是進行出險過程中的現實價值,財產保險之中保險價值具體體現為當前財產實際具備的價值。責任保險合同并不包含保險價值,這是由于被保險方在引發保險事故后對于應負擔的責任并不明確,因此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需要提前約定金額。財產保險之中,標的保險價值是核定保險具體費用的重要前提,事實上也是保險公司履行賠償職責的法律界限。依照我國保險法具體制度,認定保險價值通常包含兩類形式。第一類即為投保方以及保險公司在財產保險合同之中進行預先約定。雙方當事人可在簽署合同過程中對保險價值進行提前約定并記錄在合同之中。當前,我國頒布的保險法并沒有針對定值保險的相關要求,但凡為定值保險,屬于保險責任權限范疇之中的損失,不論被保財產當下的具體價值為什么,保險公司均要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價值進行計賠處理。當然,該類定值保險形式通常僅適合于一些特殊保險標的,例如寶貴的文物、古玩、具有收藏價值的字畫等較難界定其自身價值的財產,為預防爭訴,通常當事人雙方需要提前確定一個具體固定的價值,將其作為保險價值計入合同之中,針對該類合同具體應用實踐的范疇應進行明確的要求與限定。還有一類認定保險價值的'方式為,依照引發事故當時標的具體的價值進行處理操作,一旦引發保險事故需要明確劃定保險金額之時才進行確認的保險價值適用于該范疇,因此為不定值保險。在該合同事項之中并不會實現約定保險價值,眾多保險合同之中,大部分均屬于該類不定值保險范疇。基于財產保險賠償需要遵循賠償具體損失這一原則,因此在引發保險事故過程中,確定保險價值一般要依照標的當下實際市場價格也就是實際價值進行明確。

  (二)合理劃定保險金額

  財產保險合同之中具體的保險金額,也就是投保方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就當前保險標的,依照實際保險價值而投保的經費額度,其是保險公司行使賠償責任或支付保險金的最高限定額度。如果保險財產引發了屬于保險權責范圍之中的損失事故,則支付保險賠償金不僅要受保險費的限定,同時還要以實際損失以及保險利益等眾多因素為準。具體操作過程需要依據保險金以及標的現有價值之間的對比關系進行確認,而簽署的保險合同則包含三類形式,合同種類不同采取的賠償方式也不一樣。第一種合同為足額保險合同,也就是保險金同財產具體的保險價值一樣,該類合同內容之中,如果引發保險事故,標的遭受嚴重損失,毫無價值,則保險公司需要依照保險金額進行全部賠償,此過程保險金與財產全部價值相同,也與賠償金相同。倘若保險金非全部損失,則保險公司在保險金范疇之中依照具體損失量支付賠償,此時,保險金會低于財產全部價值,與具體損失量相同。第二種合同為非足額合同,也叫作低額合同,即保險金低于財產保險具體價值。此類合同之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依照保險金同保險價值關系比例行使賠償職責。第三種合同為超額合同,也就是保險金高于財產保險價值的合同。依照我國保險法要求,保險金不應高出財產保險價值,如果確實超出價值,則此超出部分無效。此法律規定全面印證了保險法遵循的補償原則。因而在超額財產保險合同制中,一旦引發保險事故,則保險公司僅僅承擔實際的損失部分,將保險價值作為劃分界限。具體來說,對超額保險事項,可依照投保方在投保過程中的心理傾向劃分成善意以及惡意投保兩類。倘若投保方從善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問題,則保險方在標的現實價值范疇中負擔賠償責任,超額范圍則認定為無效。倘若投保方從惡意的角度出發最終形成了超額保險的問題,則保險公司應依法對財產保險合同做解除處理。

  四、結語

  總之,為有效預防財產保險認定不清、賠償不合理、執行標準不規范的問題,我們只有真正明確財產保險賠償內涵與賠償原則,依照我國財產保險發展特征、現實狀況,制定科學對策。真正明確財產保險價值以及保險金額,方能確保合同當事人雙方享有合法權益,實現適用法律層面的人人平等,開創良好、公正、合法的行業環境,贏得更多人群的認可與支持,進而真正推動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向著更高、更強的方向發展與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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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論文11

  一、實務中的難題

  在日益復雜的民商事交往中,人們不再是機械地按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辦事,在很多方面各當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來選擇一種自認為是最優的方式來進行民商事交往,而這種“最好的方式”或是違反現有法律規定或是現有法律沒有規定。例如在銀行貸款業務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要求成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就出現了我國《保險法》上的一個新概念。對這個新概念我們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紹實務中的兩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單中約定該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貨車所有人郭某為被保險人,保單特別約定欄中載明受益人為原告。后原告在駕駛系爭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向被告申請理賠,然被告以“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期待權,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享有現實的請求權”為由拒絕理賠。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保險標的為原告的廠房,被保險人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上海某銀行。在“麥莎”臺風期間,原告的涉訴房屋發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認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原告無權主張理賠事項。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車主郭某是被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向保險人請求補償。在案例二中,保險公司卻是一種相反的態度,即認可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正當性,并以此為理由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由此可見在保險實務中,銀行貸款與財產保險的綁定、責任險中的受益人等問題已經日益凸顯,但是面對此類糾紛時,我國的《保險法》顯得力不從心。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此處只是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受益人,卻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規定。正是這一缺位,導致人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頗有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案件”時結果也相左。我國《保險法》現有的缺位規定使得處于私法領域中原本自由的人們變得不安起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并對其具體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二、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學理基礎

  傳統的保險法理論認為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以人身為保險標的,如果不設立保險受益人則可能會出現無人受領保險金的情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出現,各國立法上都設置了人身保險受益人。同樣,我們亦會發現財產保險中也有可能出現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為什么我們的立法單就人身保險中的此種情形作了立法補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類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上述兩類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許多發達國家的立法例以及許多學者都認為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享有保險補償金請求權的人。所以受益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的人。我們還要注意到一點,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第三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種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是雙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則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備保險合同上的其他身份。為了區別兩種不同身份受益人,我們將受益人分為廣義的受益人和狹義的受益人,狹義受益人即為第三人,而廣義受益人則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狹義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實際上就是受益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受益人是廣泛存在于保險合同中的,當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討的受益人只是在學界有爭議的即狹義概念上的受益人。

  2.設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貿易逐漸發展以來,商業繁榮的背后有著令人擔憂的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這一“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不妨這樣說,保險制度是一種消極的保值投資,這種投資是為了消化在商業往來中出現的風險。設置受益人就是為了使在危險發生時有人可獲得補償從而達到保值的原初目的。傳統的保險理論認為“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這是機械地把保險的功能與特定的人相聯系,而忽視了保險制度的投資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簡單地將損失補償原則很狹隘地理解為“誰受損,誰獲償”,則將導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險人之上的錯誤。通過上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設置受益人只是為了損失得到補償,實現保險分擔風險、投資保值的價值。

  (二)受益權的性質和基礎

  1.受益權的性質:受益權指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補償金的權利。由此定義觀之,受益權實質上是財產權,因為受益權是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較之于人身權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相對性和可讓與性。此般特點決定了受益人的選擇對象可以相對寬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中。理論界對于受益權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三種解釋:

  (1)雙合同理論,認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實質上為兩個合同,其一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投保人有一個(受償)期待權,一旦權利得以實現,即成立第二個合同,將此權利轉讓給受益人;

  (2)雙方意圖理論,認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是基于保險合同雙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主觀意圖;

  (3)法律創設理論,認為法律認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上述三種解釋都有內在的缺陷。解釋(1)無法解決受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問題,且第二個合同的成立有主觀強加之嫌。解釋(2)的認識與《保險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規定不符。而解釋(3)則根本避而不答。在傳統的合同理論中,相對性是合同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是存在于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但是隨著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出現,傳統理論受到了挑戰,因為該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卻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其實就是一個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此類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而與受益人的意思無關;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變更過程中亦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只是對這一變更作備案而已,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單方意志為第三人所創設的財產權。

  2.受益權的學理基礎: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作為財產權之一種的受益權,具體由誰享有則是一個可基于權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處分的結果。很顯然這樣的一種自由處分非但沒有引發道德上的危機,亦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沒有必要對受益人的范圍作禁止性規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夠成立的,既然原告與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約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對于這樣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卻不承認,顯然是不誠信的表現。第二,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理論。對于不確定的危險,當事人希望通過參加保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仍可保有保險標的的原有價值,這樣就能夠確保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在財產保險中,債權人希望成為債務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樣的做法正是債權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規避商業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因而是符合保險法的宗旨的。雖然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已存在債的擔保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財產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滅失,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創設的意義。在此種場合下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對交易安全的一種保護。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實際占有保險標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權更為合理,也更能體現經濟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權是一種純獲益權,不以負擔債務為己任,因此難免會被質疑以第三人為受益人是否有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擔憂其實是多余的,保險具有射幸性質,對一個不曾確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的行為加上這樣的嫌疑是莫須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約。

  三、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具體建構

  對于作為財產保險合同標的之一的財產,我們主要是為了實現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保險法傳統的理論只認可財產的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礎。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論及的,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在現實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國《保險法》在以后修訂時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雖然我們認為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有著現實的需要和理論的基礎,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到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也會帶來一些弊端。例如在車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標的(車輛)出現輕微損壞時由銀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此時我們會發現這樣的結論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銀行希望成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貸出款項能夠及時、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車輛只是輕微損壞,根本不至于損害到銀行的債權的實現,但是對于車輛的所有人而言這樣的損壞卻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允許銀行成為受益人顯然有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在建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時候不能單純地照搬現行《保險法》中有關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規定,而是有所限制的。從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實務中的現狀,我們認為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兩類合同中:第一類合同,即以保險標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滅失所帶來的損失往往比較大,此時就極有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所有人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保險標的所有人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至于排除財產輕微損害狀況的,這主要是因為輕微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由所有人本身請求給付更利于損失得到彌補。此類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與人身保險合同有著相似之處,因此在受益人指定、變更以及收益權喪失等方面的具體制度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相關規定。第二類合同,即符合保險標的占有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的合同。在資源有限的現實社會中,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物盡其用的重要性,我們要求物之占有人積極使用該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的情形下,現行《保險法》只是規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顯然這對于物的實際占有人來說這是不合理的。為了調動財產之占有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讓財產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們認為在此類合同中設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這樣的制度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此類合同對于受益人的規定應該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規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應當只允許投保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變更方面,根據誰指定誰變更的原則,仍舊是將此權利賦予投保人。最后,關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規定則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規定。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論證,筆者認為在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是切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的。而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規定,不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缺位給審判實務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各地出現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受到了挑戰。每一法律制度的創設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理論指導,目前的社會現狀已表明“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的傳統理論已經不能適應了,所以我們應該對原有的理論加以擴大的解釋、并創設新的制度以契合當今社會的現實需要。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現代法治和實踐的要求的,同時也是對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財產保險論文12

  近年來,隨著保險行業的高速增長和不斷加劇的競爭,財產保險公司面臨著越來越復雜的內外經營形勢,對財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財務管理作為一種重要的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工具,在公司戰略計劃制定、執行、監控、管理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是保險公司實現既定目標,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因此,強化財務管理,規避財務風險對于保險公司顯得尤為重要。

  一、當前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

  1.償付能力不足。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資產結構、經營管理、經營穩健性、盈利能力、業務質量等方面。隨著財險公司業務的快速增長,部分保險公司由于經營粗放、業務結構不合理等原因,出現了連年虧損,未能建立起資本增長機制,最終導致償付能力持續下降。

  2.費率厘定不合理導致保費充足率不高。

  隨著國內保險行業的激烈競爭,為了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大部分財險公司執行保費費率標準缺乏剛性管控,采用低層次價格戰的惡性競爭方式,或錯誤地采取“高手續費、高返還”等承保優惠,大大地降低了保費充足率,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未來償付能力水平,從而引發財務風險。

  3.應收保費過高導致資金回收風險較大。

  財險公司為搶占市場,獲取保費,有時會采取延遲或分期收費、業務員代刷代墊保費或接受遠期承兌票據等承保優惠,從而導致公司產生了大量的應收保費。如果客戶的信用良好,能夠按約定期限繳費則不會出現壞賬風險;但如果公司催收措施不到位,造成保費無法收回或無法全部收回,或者客戶財務狀況出現問題不能如期繳納,則極易形成壞賬,從而導致公司出現資金回收風險、現金流入不足、投資收益降低,甚至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4.理賠管控不當導致賠付成本居高不下。

  伴隨保險市場的競爭形勢呈現白熱化狀態,財險公司在理賠方面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主要表現在:為鞏固在市場占有的份額,財險公司通常在處理理賠案件時,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賠款采取酌情賠償或人情賠償,理賠水分較多;一部分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法律意識淡薄,理賠流程距離專業化管理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賠付支出作為公司最高的'經營成本,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也將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財務風險。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相關措施

  1.提高償付能力。

  一是改變財險公司急于追求保費規模、維持或擴大市場份額等粗放式發展模式,而應穩定、持續地發展。二是提高財險公司的產品結構和盈利能力。三是監管部門應統一償付能力指標的統計口徑,目前能夠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數據較少,統一償付能力指標對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有很大幫助,能夠幫助公司保持新體制下的競爭力。總之,提高償付能力既是保證財險公司安全穩定和持續經營的需要,更能夠幫助被保險人監督管理財險公司,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2.資產負債匹配控制。

  資產負債匹配控制是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風險管控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資產負債管理中必須遵循總量平衡、結構對稱、償還期對稱、計量基礎一致性等原則。

  2.1總量平衡。在資產負債管理的過程中必須保持資產和負債在總量上的相對平衡,即要求資產總量和現金流入的時間能滿足負債總量和支付期限的需要,以達到化解風險和提高收益的目的。

  2.2結構對稱。結構對稱既體現在總體負債和資產的期限對賬,還體現在資產的配置與業務類型的對稱,傳統型財產保險產品和投資型保險產品需分別確定投資品種和期限。

  2.3償還期對稱。根據公司的盈利狀況,利用精算技術分析負債的期限及金額,合理安排投資品種和期限,動態地做到資產和負債償還期對稱。

  2.4計量基礎一致。財產保險公司在進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前,需要將計量原則統一為公允價值計量法,以保證參與資產負債管理的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價基礎一致,在真實反映公司實際價值的同時防止會計錯配,有利于長期經濟價值目標的實現。

  2.5充分考慮償債能力對資產負債管理的約束。在資產負債管理過程中,財險公司需要充分考慮自身償付能力的高低。在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時,可配置認可比例低的資產,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在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時,應配置認可比例高的資產,以盡可能提高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使償付能力滿足監管要求。

  3.加強應收保費管控。

  財險公司應堅持“促發展、保效益、防風險”的經營思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模式,堅持“見費出單”管理制度,提高實收保費率。

  3.1理順管理流程。應收保費涉及財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體現了公司整體的業務管理水平。在如今流程管理大模式下,應收保費管理應體現流程分工的要求,做到各流程環節各負其責。一是對各險種應收保費發展情況進行密切監控,建立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補償機制,統一監控指標體系,制定壞賬準備管理辦法及數據清理、核銷規則;二是由銷售管理部門從展業源頭控制應收保費的產生,及時把握大客戶的資信情況,制定對拖欠保費客戶的催收辦法,對分支公司賒銷、分期等營銷行為加以規范約束;三是監審部門要對清理核銷的數據進行事后審查。

  3.2推行“見費出單”制度。從收費和出單兩個基礎環節入手,全面推行各項業務“見費出單”制度。財險公司首先要做大量宣導工作,此外,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開發應用程序對不符合“見費出單”制度的業務無法出單,確保在操作上的硬授權,同時加強單證管理工作。

  3.3落實責任。在日常工作中,保險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把應收保費管理貫穿于營銷、承保、財務、理賠、信息技術等各個環節,明確應收保費產生的審批程序和權限。在應收保費催收責任及獎懲方面,出臺應收保費資金占用費征收制度、應收保費催收獎勵辦法以及違規行為處罰辦法,誰簽單誰負責,實行終身催收責任制。

  3.4嚴格考核。一是加大對應收保費的考核力度。考核實收保費,費用及薪酬分配以實收保費為基礎。二是在嚴格應收保費壞賬準備提取標準的同時,根據扣除壞賬準備后應收保費月平均凈額,核定征收率逐月計算資金占用費。

  3.5建立數據監測系統,完善預警機制。推進數據質量建設工程,建立數據庫管理體系,清理垃圾數據,掌握可收回比例,準確、及時向各分支機構發布各險種應收保費余額、應收保費率、賬齡結構、銷售渠道、發生原因等,提示各承保公司加強應收保費管理,努力降低應收保費比例,逐步完善預警機制。

  4.理賠環節風險控制。

  財險公司理賠風險的變化直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健經營,因此,應對理賠風險進行全面分析預測,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具體成本管控措施如下:

  4.1制定以效益為核心的理賠質量考核指標體系。

  4.2提升車險定價能力。要做到堅守價格底線絕不突破;堅持送修資源的集中掌控,防止盲目向4S店送修;堅持差異化定價,實行配件價格、工時費標準的差異化聯動配置;加強系統剛性管控,杜絕價格套用行為。

  4.3持續加強人傷案件管理。貫徹落實“提前介入、全程跟蹤、主動調解、專業審核”的專業化、一體化人傷管理模式,做到“三必須,一轉變”;制定人傷理賠案件調解指引,推動人傷自主調解和小額人傷迅速處理;實施差異化分級授權管理。

  4.4持續加強非車險理賠管理。推進非車非農專業化集中管理,實行大案全流程控制;推廣“手機查勘并快速傳輸照片,后臺集中理算”,實現農險理算集中。

  4.5持續開展理賠稽查、追償工作。重點針對修理廠、代理人開展保險欺詐打擊。

  5.加強財務管理。

  財險公司應對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梳理,以下三方面需要重點關注:

  5.1加強財會工作內部管控。財險公司應加強公司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會計核算及財務報告流程和制度、財務質檢監督機制、財務人員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責任準備金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等。

  5.2加強收付管理。財產保險公司應嚴格規范業務收付操作流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范保費收取,規范控制賠付、費用及手續費支付,做到收付費崗位與業務處理崗位不相容職務分離,做好投保人、被保險人或指定收益人以及實際領款人的身份核對工作,確保收付費主體資格的真實性。其次,要建立健全業務收付管理制度,明確規定收付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防范資金管理風險。通過加強收付管理,杜絕財險公司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進行虛假承保、系統外出單、陰陽單、跨年度拆分保單、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退、虛假理賠、已收到的保費資金未全額入賬、違規沖銷真實的應收保費用以清理應收保費以及支付手續費、折扣、賬外賠款或凈保費結算等問題導致應收保費等現象。

  5.3加強財會行為合規性。財險公司應定期自查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各項日常財會工作是否符合《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范》相關要求。在會計核算方面,檢查是否存在錯用會計科目,未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等。在資金管理方面,自查銀行賬戶管理、資金收付、崗位設置等。在資產管理方面,檢查是否通過隱匿固定資產、損余物資以及經濟實體等手段,形成賬外資產;在預算管理方面,預算目標是否合理;是否按照險種、產品、銷售渠道、費用性質等因素編制各項費用預算;預算偏差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是否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控。綜上所述,財產保險公司公司只有不斷加強財務風險管理與控制,才能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規避各種難以控制或預料的財務風險對公司的沖擊和影響。

財產保險論文13

  【摘要】發展非車險業務有利于優化業務結構,實現穩健經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益;有利于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于提升保險服務水平和企業形象。

  【關鍵詞】財產保險 非車險業務 經營策略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的不斷增多,市場競爭日益加劇,大力發展效益較好的非車險業務,提高其在總體業務中的占比,正越來越引起財產保險公司的高度關注與重視。針對機動車輛保險在財產險市場上市場占比最大、各家公司爭奪最為激烈、賠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其利潤貢獻度與其保費占比嚴重不匹配的狀況,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分公司)積極調整業務結構,通過發展非車險業務,調整車險業務在整個財產險總體業務中的比例;主動細分市場,降低車險業務中高風險、低效益業務品種比例,提高優質業務、效益好客戶占比。可見,加快發展非車險業務、提高非車險業務在整個財產險總體業務中的比重,將是今后公司業務發展的一項戰略性舉措。

  一、發展非車險業務的戰略意義

  1.有利于優化業務結構,實現穩健經營。通過大力發展非車險業務,提高非車險業務在總體業務中的占比,才能實現公司的穩健經營,才能分散經營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益。作為商業保險公司,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保險資本的必然要求。要實現利潤最大化,提升公司的經營效益,就要在做大保險業務規模的同時降低經營成本。在實現利潤目標要求之內的、相對優化的狀態,以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一方面通過優化車險業務自身結構、注重承保質量和強化理賠管理等措施來降低車險賠付率,另一方面積極發展賠付率低的非車險業務,實現更大的規模效益。

  3.有利于拓展保險領域和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在保障經濟、促進改革、穩定社會、造福人民方面發揮了重要功能。

  隨著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凸顯,保險已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現代保險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中發揮功能的不斷延伸,保險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管理等三大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發揮。只有通過加快發展非車險業務,才能進一步拓展保險領域,發揮好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4.有利于提升保險服務水平和企業形象。保險服務必須適應市場需求,而市場永遠是變化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人們逐漸將保險作為生產(生活)必要消費和家庭理財的重要方式來看待。因此,豐富保險品種,擴大服務領域顯得非常重要和迫切。根據生產、流通、消費領域的不同特點,針對企業、居民、社會群眾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新險種,以開發促進服務領域的延伸和服務水平的提升。

  通過險種的不斷創新,使得其他公司難以模仿,逐步形成自己的個性品牌,提高企業的知名度,通過服務領域的不斷擴大來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廣泛合作,擴大企業的社會影響,才能贏得更多的保戶和更大的市場,更好地促進業務發展。

  二、發展非車險業務的策略選擇

  1.樹立發展非車險業務信心,提高公司效益的經營理念。良好的經營效益是公司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根本。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益主要來源于承保利潤和投資收入兩個方面。通過大力發展非車險業務,確保承保利潤的完成。理念是行動的先導,先進的理念帶來生機與活力,落后或陳舊的理念導致公司的沉寂與衰退。只有認識到了效益性險種的發展對公司整體經營目標的重要性,才能從思想意識上樹立發展非車險就是增加公司效益的理念,才會堅定發展非車險業務的信心。

  2.完善考核機制,增強發展非車險業務的動力與壓力。加大考核力度,落實目標責任制是保證非車險業務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是改革考核辦法。將以往考核以總保費和利潤指標為主,改變為不僅要考核總保費和利潤指標,而且要考核分險種指標,同時還要考核車險業務和非車險業務在總體業務中的占比。二是明確責任。應設置專門的非車險業務營銷機構,負責對本轄區非車險業務發展的指導與管理,業務量較大的基層展業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設置專門的機構,并指定一名領導專門負責該業務的拓展與管理工作。通過簽訂目標責任狀形式,層層落實非車險業務發展目標,落實責任人,將非車險業務的發展與經營責任結合起來。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對不能按期完成考核指標的追究經營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責任。三是實施獎懲。將非車險業務的.發展狀況與工資獎金發放掛起鉤來,與全公司的福利待遇掛起鉤來。通過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來推動非車險業務的發展,確保這一目標的實現。

  3.采取靈活的營銷策略,確保非車險業務持續快速增長。傳統單一的營銷手段已經不適應目前市場的發展變化,要適應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的新形勢,必須不斷創新營銷手段,細分市場,采用多元化銷售方式。在市場細化的基礎上,區分不同客戶群,針對不同客戶,采取不同營銷策略,以期達到最佳效果。第一,采取直接上門展業和依靠行政推動相結合的方式,拓寬新型保險業務的發展渠道。一方面,對于風險意識較強,經濟狀況較好的單位,可采取直接上門的展業方式,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和特點,為化解其經營風險而設計投保建議書,送交法人代表供其決策參考;另一方面,對于群體業務和政策性業務,可依靠行政推動的方式。從維護公共利益,消費者利益以及社會安定等不同要求出發,通過行政推動促進相關險種的發展。第二,發揮兼業代理、專職代理和個人代理人的作用。通過完善的代理網絡來推動各類非車險業務的快速發展。

  4.建立和完善業務培訓體系,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非車險業務發展滯后的一個原因就是部分展業人員對非車險條款的不熟悉、不了解,想做業務而又苦于不懂業務知識。要克服這種情況,提高非車險業務規模,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業務培訓體系,對廣大展業人員進行系統的、有針對性的培訓,使大家充分了解條款知識,提高展業能力,調動業務人員發展非車險業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5.實行傾斜政策,加大對發展非車險業務的政策支持力度。經濟杠桿是市場經濟形式下配置資源的最有效方式。用規模效益、費用政策來提高展業人員發展非車險的積極性,不失為一個可以盡快湊效的辦法。在合理的范圍內對手續費和營業費用進行適當的調劑,適當加大對非車險業務的傾斜力度,降低車險的費用,體現出效益原則,以此來引導、刺激廣大展業人員發展非車險的積極性,提高非車險業務發展規模。

  三、公司財產保險經營中非車險業務的發展

  1.理清思路,抓住重點,把握方向,調整結構。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成立于1994年,浙江分公司機構設置完備,管理經驗豐富,一直以穩健的經營、規范的管理和良好的聲譽贏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具有優秀的服務品牌和市場口碑。公司秉承“誠信天下,穩健經營,追求卓越”的企業核心價值觀和“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理念,積極改革創新,堅持穩健發展,完善全面管理,吸引和培養了一大批專業素質高、敬業精神強的保險人才。隨著公司業務的增長,大力發展車險業務。為改善經營現狀,通過對前期整體經營情況的分析,我們充分認識到了大力發展非車險業務是實現公司扭虧增盈的重要途徑。制定詳細的非車險發展計劃,由總經理帶頭開發非車險渠道,相關負責人與其分管渠道進行對接,一對一的開展工作,對渠道進行拓展和維護,全面調整優化險種結構。

  2.重視人才,加強管理,悉心培養一支團結穩定的展業隊伍。一方面,制定定時召開早會及定期召開周例會的規定。加強各部門間的交流與合作,還為各部門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氛圍,也建立了一支團結協作、勇于創新、懂管理、善經營的管理隊伍。另一方面,公司業務的發展僅依靠代理人是不夠的,一旦銷售政策變化或銷售費用跟不上,個人代理人就會流失。為此,浙江分公司堅持在為非車險業務崗位選拔和引進人才時,對外招收專業對口的大學生,內部堅持開展非車險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以老帶新,以相互交流的方法培養新人,并通過實戰提高展業團隊的協作和競爭力。為確保團隊的穩定性,浙江分公司還為業務團隊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醫療、養老等手續,有效解決了員工的后顧之憂。

  3.創新思維,開拓渠道,逐步建立自身非車險銷售模式,全面推進非車險業務加速發展。浙江分公司十分注重加強渠道建設,拓展非車險業務銷售網絡。動員一切可以動員的力量,廣泛挖掘渠道,要求各業務部門對已有的業務渠道密切關注,加強維護,并進一步挖掘現有渠道潛力。同時,廣泛建立新的非車險業務渠道,特別是銀行渠道,因為銀行是所有民營企業和私有財產的儲存地和中轉地,通過銀行做財產保險不僅可以先行于他人一步,還能更廣闊的了解市場信息和市場動態,從而更有利于調整自我結構,持續占據有利位置。浙江分公司另一個主要的非車險渠道業務是醫療責任保險,醫療責任險主要經過風險評估,選定一些醫院作為主攻突破口進行重點突破。公司在業務拓展的同時也加強對風險的評估,做到防范于未然。而面對一些優質業務,主要依托一些重點項目的信息資料,從而進一步拓展了意外險業務。

  在拓展非車險業務中,浙江分公司還集中優勢力量爭取一些大項目。集中力量,積極公關,并精心制作投標書,通過大量細致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排除各種阻礙,最后中標。與此同時,浙江分公司狠抓優質中小型非車險業務,加大承保量,為浙江分公司整體非車險業務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四、加強溝通,增強服務。

  不斷擴大非車險保費規模在拓展非車險業務的同時,浙江分公司注重為客戶提供多項優質服務,并加大對業務發展的支持力度。通過大力發展非車險,強化管理,拓寬渠道,浙江分公司公司不斷成長,走上了一條良性發展的道路。

  此外,為了不斷鞏固老客戶,培養老客戶對公司的忠誠度,適當借鑒車險業務發展中續保時的無賠款優待政策,使老客戶從心理上得到平衡(因為非車險業務中的大多數險種均屬效益性險種,賠付率很低的,連續幾年投保都沒有賠案發生,客戶會覺得不平衡,因此投保的積極性會大大降低),這樣一來,既維護了老客戶,又降低了業務人員的續保難度,對非車險業務發展必定會有較好的促進作用。

  實踐證明,公司的經營思路是正確的。渠道開發是浙江分公司非車險做大的主要途徑,通過公司業務、渠道業務、代理人銷售相結合的營銷模式,浙江分公司的非車險業務取得了驕人的成績。也讓浙江分公司險種結構得到不斷優化,賠付率不斷降低,效益節節攀升。

財產保險論文14

  [摘要]目前營口市中小企業財產保險參保率較低,企業管理者風險保障意識薄弱,中小企業經營中面臨更多的不確定性風險。中小企業在參保財產保險中存在參保率低、擴散潛力大、存在多選現象、行業普遍不參保等問題,其原因主要包括中小企業繳費負擔較重、財產保險繳費方式不合理、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監管、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并針對以上問題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營口市中小企業財產保險參保現狀

  (一)被調查企業和職工基本情況

  由于營口市擁有營口港作為依托,又是第四批被國家納入經濟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城市,享受國家相關優惠政策,很多中小企業發展迅速,其中大部分為創新型商業中小企業。這類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相比有著很多優勢,比如在研發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創新工藝、適應市場變革等方面優勢突出,而且其創新型產品能夠在短時間內投放市場,并獲得相應的利潤。然而與外資企業和大型企業相比,中小型企業經濟實力相對薄弱,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經營風險較大,生存周期較短。這些中小企業的創辦人往往都是從大型企業分離出來的科技型人才,雇傭的職工往往是初級就業者,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很容易產生管理矛盾,這將導致企業人員不穩定、流動率過大等問題,從而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患。

  (二)對財產保險政策了解情況

  財產保險是20世紀80年代初才恢復國內業務經營的,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逐漸被人們所熟知,而所謂的企業財產保險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保險標的的存放地點相對固定且處于相對靜止狀態。目前我國中小企業配置財產保險產品作為風險保障手段尚處于摸索階段,與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滯后很多。相關部門缺少對中小企業進行風險防范的宣傳和指導。導致大眾認知程度不高,使得財產保險投保意識沒有被及時普及。

  (三)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情況

  截至20xx年初,營口市擁有59748家企業,29家保險公司,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5家,人壽保險公司14家。商業保險參保率達56%,然而財產保險參保率卻達到10%。雖然目前中小企業已經成為營口市的重要經濟支柱,但大多中小企業資金實力不足,缺乏購買企業財產保險的能力,而且大部分中小企業管理者都是依靠“經驗主義”管理企業,過分高估企業自保能力,低估不確定風險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導致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比率過低,而且中小企業內部缺少熟知風險管理技術的專業人士,以至于中小企業對財產保險重視度不高,也成為參保企業數量少的原因。

  二、營口市中小企業參保財產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中小企業參保率不高,擴散潛力較大

  中小企業在風險管理方面能力不足,通常無法通過建立保障基金來與不確定風險因素進行對抗,而此時財產保險作為一種可以規避風險的工具為企業帶來了保障。隨著營口市成為遼寧自由貿易實驗區的一員,大量外資企業進入營口市場,截至20xx年11月,營口市擁有68847家企業,總體參保率不足10%,具體分攤到中小企業會更少。盡管企業財產保險在營口市場內擁有著如此之大的需求量,但實際參保企業數量很低,這使得財產保險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等方面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和擴散潛力。

  (二)企業財產保險存在多選擇現象

  財產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公司眾多商業保險中的一種,至今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由于營口市內的中小企業數量眾多,涉及多個行業,商業保險公司現行產品已無法滿足中小企業多元化的要求,不同的行業、不同的規模、不同的貿易環境都有著不同的潛在風險,市場上商業保險公司眾多,為了更好地規避風險,中小企業往往選擇多個商業保險公司,導致企業財產保險存在多選現象。

  (三)行業普遍不參保問題突出

  大部分中小企業從事批發零售業和服務業,這些中小企業往往在人員規模、資產規模和經營規模上都相對較小,而且都是以賺錢為目的,對于財產保險觀念淡薄,更有甚者連財產保險這種保險方式都不知道,更不要說其價格和功能了,并且行業內部缺乏統一管理,購買財產保險在行業內部沒有形成強制性,相關管理部門缺乏對財產保險的宣傳和指導,沒有政府政策的扶持,這些保險產品很難充當社會管理工具,企業往往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將資金投入到有政府支持的項目中,這樣使得很多行業普遍不會參加財產保險。

  三、制約營口市中小企業參保的原因

  (一)中小企業繳費負擔較重

  1.存在經濟下行壓力大量外資企業涌入營口市場,導致當地市場經濟競爭激烈。近幾年來國家整體經濟形勢不容樂觀,雖然營口市擁有營口港和自由貿易區作為經濟支柱,但經濟下行壓力下,營口經濟也受到了很大影響。再加上部分利潤被外資企業分走,導致當地中小企業利潤變低,在這種激烈的競爭壞境下,中小企業的負擔變得更重,很多中小企業都游走于破產的邊緣。2.繳費壓力大經濟和市場形勢不容樂觀,又受到外資企業雙重沖擊,很多中小企業毛利潤降低,從而企業整體利潤降低,而其他成本費用不變,如人工成本、企業稅費等,導致中小企業可利用資金減少、負擔加重,從而沒有能力去購買企業財產保險。

  (二)財產保險繳費方式不合理

  1.繳費方式單一目前大多數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企業財產保險無法滿足中小企業多元化的需求,導致供求關系不平衡,財產保險營銷方式過于死板,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很多企業管理者原本就對企業財產保險存在偏見,而保險公司又對中小企業參保條件要求嚴格,導致企業財產保險售成率一直很低,再加上得不到銷售人員的重視,最終使得企業財產保險在商業保險公司不能變成主營業務,周而復始形成惡性循環,最后使得企業財產保險種類和繳費方式單一,不能滿足現如今企業多元化的需求。2.缺少法律規范企業財產保險是由商業保險公司銷售的,不是國家強制購買的保險,所以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與社會保險相比,企業財產保險還沒被大眾所熟知。雖然營口市十分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但由于政府對中小企業參加商業保險的扶持和監管不到位,導致很多中小企業管理者對企業財產保險缺乏相關的關注和認識,從而導致參保率過低。

  (三)企業參加財產保險的監管、激勵機制不健全

  很多中小企業管理者風險意識不強,并且存在僥幸心理,為了節省人工成本,企業內部往往不會設置相關的監管部門,并且缺乏專業人士管控調節,再加上外部監督力度不夠,很多中小企業為了實現當期利潤最大化,盡可能地壓縮成本,他們往往選擇不足額的投保方式,從而增加了企業人為的風險,難以轉嫁出去。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賬套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經營模式不完整、風險意識薄弱、理賠成本高等問題。再加上缺少外部機構的鼓勵和宣傳,導致很多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同樣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原本就對企業財產保險的作用和種類功能缺乏認識,再加上缺少鼓勵政策,導致企業在盈利不佳時就會減少相關成本支出,這就很容易壓縮保險成本。

  四、提升營口市中小企業參保率的對策建議

  (一)實施指定區域財產保險

  “擴大工程”營口市可以利用財政稅收工具來保護中小企業的利益,對參加財產保險的中小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利用營口港和自由貿易區的優勢,對于有發展潛力的進出口中小企業,在投保上給予更多的減免優惠政策,通過加大減稅力度,扶持當地中小企業,使其能夠迅速成長起來,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場環境。對于參加企業財產保險的中小企業,可以對其出口業務給予相應優惠政策;營口市政府可以利用自由貿易區這一優勢,聘請海外人才對中小企業進行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指導,在學習先進技術的同時又可以節省中小企業人工費用。減輕企業費用負擔從而鼓勵中小企業進行財產參保,將不確定性風險轉嫁,從而實現從小企業到大企業的成功轉型。

  (二)提高企業財產保險繳費能力

  相關部門應組織中小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培訓,讓其了解財產保險可以在企業遇到不可預測的風險時提供一份保障,企業可以通過較低的資本投入,將企業遇到保險范圍內的風險進行轉嫁,從而提升企業繳納財產保險的積極性。商業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加大財產保險的靈活性,針對不同中小企業需求制定專屬的財產保險產品,并通過政府相關政策扶持,給予參保企業不同程度的優惠與擴展服務,降低投保成本,使參保的'中小企業在得到實惠的同時也提高其財產保險的繳費能力。

  (三)強化保險服務

  近年來我國通過試點方式對財產保險進行了推動,營口市可以借鑒其他試點城市的經驗,給予商業保險公司和中小企業一些政策扶持,通過出臺鼓勵供求雙方參保非強制購買性政策來推動企業財產保險的發展。既可以針對一些特定的行業、參保對象、保險種類等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也可以鼓勵商業保險公司對財產保險進行宣傳和促銷并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還可以對購買指定保險的中小企業進行一定的保險補貼。利用相關政策來鼓勵保險市場的發展,不僅降低了供求雙方的交易成本,激發了市場間的良性競爭,而且使商業保險公司降低了業務展開成本,提升了利潤空間,從而可以更有動力提高宣傳力度,使得中小企業管理者真正意識到財產保險是一種可以規避風險的理想選擇,從而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四)規范參保行為

  中小企業應設置內部審查機構,對企業內部管理進行規范,健全財務和資產賬務體系,規范企業參保行為。而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拓展中小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從而研究這些中小企業存在的經營風險,收集各行業的相關數據,建立中小企業風險數據,對于有不法經營行為的中小企業建立“黑名單”,從而規范參保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小企業已經成為重要的經濟載體,越來越多的中小企業將面臨優勝劣汰的市場選擇,如何提升中小企業的生存能力并將潛在未知風險進行轉嫁,對于中小企業管理者來說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中小企業管理者應不斷學習吸取經驗,開闊眼界,認識到企業財產保險的重要性。商業保險公司也應充分了解市場需求,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適合的保險產品,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雙贏。營口市應利用好營口港和自由貿易實驗區的優勢,為參保企業和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便利條件,促進中小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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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張賀哲 單位:遼寧對外經貿學院

財產保險論文15

  摘要:為了適應稅制結構的優化、重復征稅的消除、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不斷完善,從20xx年我國開始正式實施“營改增”稅收轉型改革,但保險業由于具有特殊性,所以走在了“營改增”的最后。本文研究首先對財產保險公司之前的營業稅進行了分析,然后分析了實行“營改增”帶來的影響,最后給出了解決的措施。

  關鍵詞:“營改增”;財產保險公司;影響;對策

  1引言

  對于保險公司的經營來說“營改增”的實施必然會為其帶來重大的變化,自20xx年我國正式實施“營改增”稅費改革之后各行各業已經實現了改革,那么保險業也在20xx年的時候迎來了“營改增”,所以本文對“營改增”給財產保險公司帶來的影響以及應對的措施開展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2營業稅下保險公司經營分析

  在我國,稅收是實現財政收入最為重要的來源,另外稅收政策也直接的決定著某個行業的發展,“營改增”之前保險公司的征收稅種有營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其中營業稅是我國實行利改稅之后的一個稅費科目,其稅費為5%。其征稅范圍包括保險公司所經營的所有保險業務,其中營業額為財產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所獲得的保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進行保險業務經營的機構或者是承擔保險業務的境外機構,都屬于征稅的范圍。但是細則當中還規定了境內保險機構所承擔的出口貨物保險是不納入營業稅征收范圍的。其計稅是以保險業的.營業額作為依據的,按照有關規定,保險公司營業額涉及了下面幾項內容:(1)初投保業務。收費初投保業務指的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的全部保險費用,這部分會按照投保人的繳納的全額費用進行營業稅的增收,但是不會再對分入保費進行二次營業稅的增收。(2)已征收但是保費未收的處理方式。對于已經征收營業稅的應收的保費,但是在財務核算的時候發現并未受益則應從營業額當中進行扣除,核算期限結束后若收回則應該將其并入到當期當中進行重新征稅。從當前國家對保險公司的稅費政策來看,有一些險種或者是業務是享受國家免征營業稅的。主要有保險期在一年以上歸還本金的人壽險、健康險、養老金保險,農牧保險、出口信用或者是貨物保險、追償款收入等。但實際上從當前財產保險公司營業稅來看其存在著稅基過高、優惠政策少的問題,這樣的營業稅制度對于保險業的發展是非常不利的。

  3實行“營改增”對財產保險公司帶來的影響

  3.1對稅負的影響

  保險業實行“營改增”的稅率是6%,所以本文將按照6%的稅率進行影響分析,若保險的現金流不變、手續費和傭金不進行進項的抵扣、其他險種的業務增值稅按照6%征收。那么財產保險公司在不考慮國家給予的任何優惠政策的時候,則需要按照6%的進行憑票抵押,那么對其自身來說稅負則出現了明顯的降低現象,就是說“營改增”實施之后,作為財產保險公司來說則應該主動的進行進項稅項目的調整,那么增值稅的稅負則會進一步下降,并且會明顯的低于營業稅。

  3.2對投保人的影響

  實施“營改增”之后保險合同當中的含稅價格中的現金流是不變的,作為投保人則可以從所得的增值稅發票用來進行銷項稅的抵扣,但是小規模的納稅人是沒有辦法進行抵扣的,所以實施“營改增”前后對其是無任何影響的。

  3.3對保險銷售渠道的影響

  在實施“營改增”后能夠促進機構代理人的進一步發展、能夠有效地規范和促進會計核算,從而有效地提高保險銷售和經營的管理水平。當前的營業稅實際上非常有可能會造成財產險公司重復征稅的現象,但是事實“營改增”則能夠解決這一問題,所以會有效的促進保險業之間的渠道互動發展。

  3.4對保險理賠的影響

  車險是財產保險公司非常大的收入項,車輛在維修的時候只有通過修理廠或者是4S店修理才會獲得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在很大程度上對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及實際稅負產生影響。但是增值稅的出現會帶來理賠方式的改變,這對于保險公司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能夠減少虛假案件的出現以及會計核算的規范化發展。

  4財產保險公司應對“營改增”的措施

  4.1保險合同的應對措施

  對保單定價是需要以大量的數據作為依據的,所以定價的時候必然會缺乏相關數據,所以筆者建議保險公司在實行“營改增”一段時間之后待條件成熟后對重新對保單進行定價。若原來保險合同中的價格和“營改增”之后的價格一致,那么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是有利的,但是對投保人卻有不同的影響,所以保險公司應該依據投保人的不同去重新進行定價。

  4.2銷售渠道的應對措施

  因為“營改增”對各個保險銷售渠道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筆者建議采取差異化的應對政策,對于有利于財產保險公司自身發展或者是能夠實現雙方互利的銷售渠道應該優先進行發展,對“營改增”中介人的影響要重點關注,做好合同定價工作,實施“營改增”之后手續費會下降,所以就會對機構代理人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應該適當地去提高手續費價格。

  4.3理賠應對措施

  首先,對當前的理賠業務進行全面梳理、對能夠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內容進行分析、對轉變理賠方式的效益及成本等進行評估、盡快地制定出最為合理的理賠方式、重新和修理廠進行理賠業務談判的準備工作。其次,對進項稅比例中賠付結構和模式進行提前分析,以應對可抵扣項的單獨核算。

  5結語

  “營改增”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承保、理賠等都會產生影響,但是總體上來看這些影響對于保險公司的發展都是有利的,所以在實施“營改增”之后保險公司必然需要一段的時間進行調整,但是長久來看必然會促進保險公司的更好發展。所以財產保險公司應該盡快地進行行業轉變、進行產品結構調整、做好公司內部管理強化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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