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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擬規定社保費、公積金等將不計入最低工資
記者從省法制辦獲悉,日前,安徽省法制辦發布了《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該規定提出,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將不包括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加班加點工資和各項津貼等。
該征求意見稿提出,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都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記者了解到,在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過程中,部分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加班加點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等計入最低工資,致使勞動者實際獲得的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為了杜絕此類情況的出現,征求意見稿提出劃定了五類不屬于最低工資組成的支付項目:1.加班加點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4.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交通、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5.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征求意見稿提出,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省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并確定合理的計件(提成)工資標準和計算辦法,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征求意見稿提出,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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